2019年7月,德國聯邦政府公佈了實施《歐盟第4號洗錢指令修訂》的政府草案。從現在開始,包括證券代幣和加密貨幣在內的“加密資產”已被納入德國法律——《德國銀行法》將其視為金融工具。與此同時,所有為投資者管理數字金鑰(私鑰)的公司,如錢包運營商,現在都要接受BaFin的監管。
經修訂的反洗錢指令將於2020年1月1日在德國生效。一些關鍵的變化影響了《德國銀行法和支付監管服務法》與加密貨幣的關係。
這項新法律對加密資產的定義有些笨拙:
“(加密資產)是價值的數字表現形式,其不是由中央銀行或公共機關發行或擔保的,不享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基於合約或實踐,其可被自然人或法人用作支付或交易手段或用於投資目的進行電子轉移、儲存和交易。”
這項定義特別豁免了以數字形式儲存和轉移的法定貨幣,但包括支付和證券代幣。儘管如此,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已經將證券代幣視為其他類別的金融工具。
德國的加密貨幣託管服務提供商將必須在2020年1月1日之後向BaFin申請許可證。已經在開展相關業務的公司,如果能在2月1日之前告知BaFin,並在2020年6月30日前提交申請,將獲得寬限期。
有趣的是,已經提供銀行或金融服務的公司將無法提供密碼託管服務,因為資訊科技安全風險會因此增加。這意味著希望提供託管服務的金融機構只能透過子公司開展這一業務。
此外,更新後的規則還提出了“通行證”的概念,即某一個歐盟國家的註冊金融提供商在歐盟其他國家開展業務無需再進行重複註冊,但不適用於加密資產託管——因為這並非歐盟定義的金融服務。因此,假如一個瑞士託管商已經註冊,但其仍然需要申請德國許可證才能開展業務。
今年8月,加密貨幣支付處理器BitPay已經停止在德國的服務,原因就是7月份監管部門宣佈將會更新加密貨幣監管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