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致全國“凍友”的一封信(下篇)

買賣虛擬貨幣


——詳述凍卡的前世今生,並向凍友提供有效建議!如果你是無辜凍友,請一定耐心看完!



上篇文章給大家講述了“凍友”一詞的由來、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人銀行卡被凍結而成為“凍友”,以及哪些領域的“凍友”不受法律保護等問題(詳見:律師致全國“凍友”的一封信(上篇)),下面為大家呈現文章的下半部分。



七、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有無救濟途徑?



(一)公安懈怠處理,長期不解凍,“凍友”能請律師告公安局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條款規範的物件是行政行為”,那麼什麼是“行政行為”?


簡單來說:公民可以對公安機關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但不能對刑事偵查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行政行為指的是,行政主體(不僅僅是公安機關),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依據行政法律法規,對行政相對人實施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對日常生活中的人們來說,這麼講還是很難理解的;


具體來說: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徵用、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調解、行政處罰、行政指導、行政合同,這些才是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


那麼,“凍友”一定會問:“公安機關凍結”的行為是“行政行為”嗎?

答案是否定的!公安機關對“凍友”銀行賬戶採取的“凍結”行為,屬於公安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中,依據《刑事訴訟法》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所以說,針對“凍結行為”,依據《行政訴訟法》來起訴公安機關維權,對於“凍友”來說是行不通的,法院通常都會不予立案或裁定駁回“凍友”的起訴。


此外,有人說透過向上級公安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進行“行政複議”來維權,行不行?《行政複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同“行政訴訟”一樣,行政複議規範的物件也是“行政行為”,所以,行政複議也不行!



(二)公安機關憑什麼能凍結“凍友”銀行賬戶?

無辜的“凍友”經常會講:“我都沒犯罪,憑啥凍結我賬戶?找你公安處理總是不搭理,告你還不行?這到底是要鬧哪樣?”


對於大部分凍友來說,公安機關凍結自己的銀行賬戶如同飛來橫禍,簡直匪夷所思!因為,誰能辨別得出來“買你東西的人支付給你的錢究竟屬不屬於贓款?面對這種問題,“凍友”通常會進一步遐想“ga是不是為了創收?”,甚至質疑起“公民的財產是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在這裡,結合我們辦理眾多申訴解凍案件的經歷,我們想替公安機關說句公道話——“凍結的原因,真的不是大部分凍友想象的那個樣子,它是一個很複雜的現實困境導致的結果!人民公安基本都是很公正、守法的!”

1)公安機關凍結“凍友”銀行賬戶,有法律依據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


(2)“凍友”到底屬於“被調查物件”還是“犯罪嫌疑人”?二者有啥區別?

眾所周知,“凍友”的銀行卡遭受全國各地的區縣級公安機關凍結,正是因為這些區縣存在電信詐騙、網賭、傳銷等網路犯罪案件的受害人,這些受害人一旦發現自己上當受騙,立即向他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於是,當地的公安就把我們“凍友”的銀行卡進行了凍結。那麼,“凍友”在公安眼中,究竟屬於“犯罪嫌疑人”還是“被調查物件”?


1、公安機關眼中的“調查物件”是什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74條之規定:“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物件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對被調查物件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物件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縱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五萬多字的全文,“被調查物件”這個詞僅在以上第174條出現過,那麼“凍友”屬於這裡的“被調查物件”嗎?我認為:“不是!”


因為:174條後半句明確寫著:“不得對被調查物件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物件的財產”。如果把“凍友”當做“被調查物件”,那麼公安的凍結行為就是違法的。


那麼,“凍友”會有疑問:“如果公安覺得我是犯罪嫌疑人,為什麼僅僅是凍結我銀行賬戶而非“拘留或逮捕”我?”


2、公安機關眼中的“犯罪嫌疑人”是什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78條之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筆者翻遍我國刑事法律、法規,沒有發現有任何條款對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下定義進行明確解釋的。

筆者認為:“犯罪事實,指的是公安機關接受案件且立案後,主觀上認為該案件背後反映的事實情況觸犯了我國刑法,進而需要查清楚該事實情況,並依據刑法懲治與該事實情況有關的人,該事實情況便是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是指公安機關在接受案件且立案後,主觀上認為某某人與犯罪事實有牽連,且依據刑法某某人應受刑法處罰,於是該某某人即是公安機關認為的犯罪嫌疑人。”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部分多次提到公安機關“認為”二字,這帶有強烈的主觀色彩,是否可以理解為:“辦案人員認為有犯罪事實就可以立案;反之,認為沒有犯罪事實,就可以不立案?”

那麼,“有犯罪事實”與“無犯罪事實”,之間的界限是什麼?它是否隨著不同公安機關、不同辦案人員對案件事實的認知不同,而有所變化?是否存在針對“同一事實”,有的公安機關認為是犯罪事實,而有的機關卻不認為是犯罪事實的情況?同樣一件事情,比如張三的錢轉到了李四的賬戶這個事實,a地的公安機關認為是犯罪事實;而b地的公安機關不認為是犯罪事實?


事實上,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這種情況確實存在!比如說,在偵辦“數字貨幣otc涉嫌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以及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案件中,“北上廣深杭”的公安機關普遍不予立案,即使立案後,也比較願意接受律師的意見,最終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而撤銷案件;

而陝西、山西、河南、山東等地的公安機關普遍認為“數字貨幣otc從業者炒幣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炒幣的事實屬於犯罪事實。所以,炒幣的人自然就是犯罪嫌疑人。”


(三)若公安機關認為“凍友”是“犯罪嫌疑人”,為什麼對大多數“凍友”只是“凍結銀行賬戶”而不“拘留”或”逮捕“?


    首先,我們來看看關於“凍結”、“拘留”、“逮捕”的法律規定。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 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 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 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 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 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 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 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其次,從法律層面上看,針對同一或類似的案情,公安採取不同強制措施的原因是什麼?

答案:根本原因又是“公安機關偵查案件時的認知水平”!


我們就以“賣數字貨幣過程中,收到了電信詐騙贓款”為例,從以上法條字面意思來分析:

(1)公安機關出於偵查犯罪的需要,認為有必要,就可以凍結嫌疑人的銀行賬戶;


(2)公安機關根據“凍友賬戶直接或間接收到了詐騙案受害人的資金”這個事實,就可以認為屬於“犯罪事實”,進而認為凍友有“重大嫌疑”,而對其採取“拘留”措施;


(3)根據我國刑法,詐騙罪的法定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所以,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凍友有詐騙嫌疑,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對其進行逮捕,好像也沒有問題?

所以說:因為對案件事實認知的差異,類似的案情,不同的公安機關根據相同的“法律、法規”,完全能得出不同的結論!

筆者認為:這個才是困擾“凍友”的癥結所在!



八、筆者的想法


(一)“詐騙犯的受害人”與“無辜凍友”,同為受害人,強調“打擊犯罪,就容易犧牲無辜第三人合法財產或利益;相反,對於被騙的受害人報案而推諉塞責,就會助長詐騙犯的氣焰,導致更多人受害。所以,如何平衡好二者的關係,才是問題關鍵;


(二)同樣一個“事實”,不同的公安機關,有的解讀出來是犯罪事實,有人解讀出來是“無犯罪事實”。針對新型經濟類犯罪,不同公安機關,由於對犯罪模式認知層次的差異,導致對犯罪事實的界定難以統一,最終導致認定犯罪嫌疑人出現了差異,進而導致“同案不同辦”的現象,比如,相同或相似的原因導致的“凍結”,有些“凍友”僅僅是銀行卡被凍結,有的是拘留,有的甚至是被逮捕;有的凍結3天就解凍了;有的凍結了6個月;有的甚至續凍了好幾年…


(三)無辜“凍友”,針對該種情形,該怎麼辦?

第一、銀行卡凍結後,立即去髮卡行查明凍結機關是哪裡的?爭取第一時間跟辦案機關進行溝通;

、詢問公安機關是哪一筆資金涉嫌刑事犯罪;

第三、針對該筆資金的進項,找出對應的所有證據材料:如合同、發票、發貨單、提供服務憑證、聊天記錄等等;

第四、若是難以提供與該筆資金進項對應的“合同、發票、發貨單、提供服務憑證、聊天記錄等”,那就提供該筆交易買家的詳細資訊,努力還原當時的交易場景,必要情況下,尋找證人作證。

第五、若仍難以梳理相應的證據材料,或者難以跟公安機關溝通,就需要聘請熟悉交易流程的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九、我們律師團隊為“凍友”成功解凍的部分經典案例分享


(一)某自動充值軟體公司,因詐騙犯在充值過程中,將付款碼提供給受害人用於支付,導致該軟體公司從受害人處便收到了一手贓款,進而被公安機關認為該公司是詐騙團伙,凍結公司650餘萬元資金。筆者,在充分論證交易流程並輔以相應的證據材料後,公安機關兩週予以解凍;


(二)某知名網際網路公司高管,聽聞海外某華人可以辦理孩子留學專案,向該華人提供的賬戶支付相應款項,卻不想該收款賬戶系與電信詐騙有染的賬戶,公安凍結該高管3400餘萬元。筆者,在充分論證交易流程並輔以相應的證據材料後,公安機關一月內予以解凍;


(三)某外貿企業,因業務需要找了朋友換了幾筆小額的美金,因朋友賬戶與詐騙資金有染,公安進而凍結該企業法人賬戶,凍結該高管400餘萬元。筆者,在充分論證交易流程並輔以相應的證據材料後,公安機關一週予以解凍;


(四)某資訊公司,因平臺廣告業務正常經營過程中,不知情收到廣告客戶的廣告費系與詐騙資金有牽連,被公安機關凍結公司賬戶金額5000餘萬元。筆者,在充分論證廣告交易流程並輔以相應的證據材料後,公安機關一週內予以解凍;


(五)某otc商家,因在某交易所賣出數字貨幣過程中,不知情收到買幣方的資金系與詐騙款有關,被公安機關凍結商家賬戶金額100餘萬元。筆者,在充分論證交易流程並輔以相應的證據材料後,公安機關兩月內予以解凍;與該種情形類似的還有十幾例解凍案例,金額在一百萬以內不等;


(六)某otc商家,因在某交易所賣出數字貨幣過程中,不知情收到買幣方的資金系與詐騙款有關,於是公安機關上門抓捕數人。筆者,在充分論證交易流程並輔以相應的證據材料後,成功將其取保,最終案件成功撤銷,同步撤銷取保候審;與該種情形類似的情況還有眾多起案例。



十、感悟


回首2020年做過的眾多案件,出差數十個城市與公安機關就“凍結”的情況進行不斷地研判。作為一名律師,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我們一方面是幫助無辜“凍友”維護合法財產權益,另一方面也是協助公安機關“還原事實真相,協助抓獲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一些公安對我們這些律師的行為也予以了肯定與表揚,但“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保障財產權”之間的平衡之路,仍然任重道遠!


最後,祝願大家新年快樂!祝願“凍友”早日證明自己的清白,脫離“凍結”的苦海!畢竟“無辜的凍友”也是“受害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劉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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