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太坊恐被歸為證券,加密貨幣分類或迎來巨大轉折點

買賣虛擬貨幣

加密貨幣究竟是貨幣、商品還是證券?圍繞這三種概念的爭論至今不見結果。

難以定義、無從監管的加密貨幣行業至今仍是各國監管部門棘手的難題,除了對比特幣的定義達成了基本共識(商品、虛擬財產)外,其他加密貨幣的投資屬性仍是處於一種模糊的態度。

不久前,以太坊是最有希望成為第二個被定義為商品的加密貨幣,如今卻因為2.0的升級,可能再次淪為證券一類。

12月19日,美國國會起草2020年加密貨幣法案,而這一法案若透過,可能成為加密貨幣分類的轉折點,並揭開加密貨幣發展的新徵途。

以太坊:商品or證券

今年3月,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傑伊·克萊頓在給白宮代表關於相關加密貨幣問答的回信中首次對以太坊發表看法表示,以太坊以及類似加密貨幣並非證券,即便它們最初是透過非法證券發行出售的。

此前,SEC曾警告,上架“非法證券”的加密貨幣交易所要自行承擔所有後果。如果被定性為“證券”,那麼未來以太坊等數字資產登陸美國加密交易所則必須合規運作。

自此,以太坊被行業解讀為“解除證券定義危機”,獲得了相對的“自由發展機會”。

待到10月10日,在美國紐約舉行的雅虎財經市場峰會上,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主席 Heath Tarbert 明確表示,“以太坊是一種商品。”

脫離證券定義,又被CFTC主席定義為商品,不禁再次讓行業為之大喜。同時,Tarbert還表示,希望在2020年看到以太坊期貨。種種言論似乎坐實了以太坊的“商品”定義。

然而,變數總在不經意間發生,在以太坊2.0計劃將要使以太坊從POW共識轉為POS共識時,似乎一切又變了。

11月中旬,CFTC主席Heath Tarbert談到了監管機構如何將使用權益證明(PoS)共識演算法的代幣標記為“證券”。根據他的說法,基於某些因素,被抵押的代幣可被視為證券。

由於ETH 2.0將使用抵押(Staking),因此使用者從網路中獲得的利益是永續的,這就可能透過豪威(Howey)測試,使得以太坊可能再次淪為“證券”。

豪威測試再次背鍋

簡單來說,豪威測試通常用於確定某些事物是否可以被視為證券。其包含了四要素:(1)資本投入;(2)投資於一個共同事業;(3)期待獲取利潤;(4)不直接參與經營,僅僅憑藉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

CFTC主席也表示,就性質而言,挖礦是一種以去中心化的方式來獲取加密貨幣的一種行為,在放棄挖礦之後,以太坊的定義可能很快就會改變。

這可以理解為,在POW共識(工作量證明)中,礦工期待的利潤來源於其代幣的市場價格而自發投入並付出大量成本,而並不是憑藉第三方的努力。

在POS(權益共識)中,由於是“以幣生幣”的形式,只要一直持有一定的代幣進行質押,加之憑藉第三方的努力如以太坊基金會,就可以獲得“永續利益”,按照法律要求,這一行為明顯透過了定義“證券”的豪威測試。

對此,智慧財產權律師Grant Gulovsen也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在以太坊2.0中,以太坊2.0規範是由包括Vitalik Buterin在內的以太坊基金會的一個小團隊制定的,以太坊基金會主要負責以太坊2.0開發、改進或增強。

以太坊基金會在網路或數字資產的持續發展方向上起著領導作用或中心作用,以太坊購買者或者驗證者顯然需要以太坊基金會執行或監督以太坊網路來實現或保留預期目的的功能。

以太坊基金會向各個獨立團隊提供贈款以建立規範,以確定是否應該向該網路提供服務的人員提供補償。

以太坊基金會擁有或控制包括一系列商標在內的該網路或數字資產的智慧財產權。以太坊基金會保留了數字資產的股份或權益。

根據SEC此前釋出的“投資合同”分析框架指南,數字資產的購買者越有可能依靠“他人的努力”,該網路充分去中心化的可能性就越小,從而涉及證券交易的可能性就越大。

在以上律師的解釋中,我們可以瞭解到,即便以太坊基金會如何解釋與以太坊運營的關係,其種種表現也足以暗示了投資者寄希望於“第三方”獲取利益。加之POS共識的特性,投資者只需持幣投入即可,並無其他複雜成本,這就更加符合了豪威測試的要求。

從POW轉為POS,似乎成為了以太坊發展最大的隱患。

新加密法案出爐 加密貨幣分類大變局可能到來

12月19日,福布斯釋出名為《國會在新2020年加密貨幣法案中考慮聯邦密碼監管機構》的文章章稱,隨著國會假期的到來和Libra監管爭議,新2020年加密貨幣法案浮出水面。

美國國會正在起草和討論《2020年加密貨幣法案》,其目的是澄清哪些聯邦機構可以監管數字資產。

福布斯透露該法案初步稽覈內容有:

1. 將“聯邦數字資產監管機構”或“聯邦加密監管機構”的定義分配給三個機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TFC)、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隸屬於美國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 。

2. 將數字資產分為三類:加密貨幣、加密商品和加密證券。

3. 聯邦加密貨幣監管機構屬於以下類別之一,並被定義為唯一有權監管以下內容的政府機構:CFTC-加密商品;SEC-加密證券;FinCEN-加密貨幣。

4. 要求每個聯邦加密監管機構向公眾公開並保持最新狀態,以列出建立或交易數字資產所需的所有聯邦許可、證明或註冊。

5.  要求美國財政部長透過FinCEN建立類似於金融機構的規則,以追蹤加密貨幣交易的能力。此外,該法案還對加密商品、加密貨幣、加密安全性、去中心化的Oracle、儲備支援的穩定幣、合成穩定幣等加密術語做了定義。

從法案初步透露的內容來看,比特幣毫無疑問屬於加密商品一類,相關金融產品隸屬CFTC監管。

2017年7月25日,在經過對The DAO 專案的考察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SEC釋出了一份針對虛擬貨幣的官方宣告:DAO代幣有著去中心化風險投資基金的特性,屬於證券發行的範疇。

除此之外,萊特幣、門羅幣和大零幣等純POW幣種或可能被歸類為加密商品,而有國家機構背書的數字貨幣則可能淪為加密貨幣的範圍之內

以太坊最終會被定義成什麼也至關重要。作為代表公鏈之一,直接影響其他的公鏈專案定義。

如果被定義為證券,那麼未經註冊就發行的加密貨幣或使相關機構和組織受到法律的懲罰,數字貨幣交易所也將面臨鉅額罰款。為避免違規,平臺方將會被迫下架該幣。這會為加密貨幣行業帶來毀滅性的打擊。

無論是以太坊在加密貨幣市場的地位,還是美國對加密貨幣相對開放的態度,直接按照豪威測試將以太坊歸類為證券的可能性並不大。

目前來看,無論是以太坊還是其他公鏈,距離真正的“去中心化”還有不小的距離,而這直接影響監管部門對其的初步定義,眾多的專案也仍需要時間去證明自己,但是時間卻所剩不多。

總之,對於監管來說,明確責任仍是擺在第一位的。加密行業也是時候告別野蠻無序發展階段並迎接合規發展階段了。

這一切,註定由加密貨幣分類監管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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