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研14國,芒鞋踏破,這位大學教授給區塊鏈從業者如下建議

買賣虛擬貨幣


近兩年,區塊鏈進入到大眾視野,在技術得到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諸多風險,給各國法律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

一方面,眾多創業者摸著石頭過河,在法律風險與技術創新之間不斷尋找平衡,試探邊界。鑑於區塊鏈天然的跨國性質,他們需要了解國際監管形勢,選擇政策最友好的地區推進業務。另一方面,中國尚未出臺針對區塊鏈行業的長效監管機制,亟需借鑑國際監管經驗,避免從業者在未知的恐慌之下遠避海外,喪失技術驅動新經濟發展的機會。

然而,市面上涉及區塊鏈國際法律監管的研究著作極為罕見,基於這樣的考慮,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前往中國北京、日本東京、新加坡美國加州韓國首爾等地進行調研,最終梳理了14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監管政策與實踐,詳細分析和解讀了各國從事區塊鏈相關業務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並給出合規指引和防範應對的建議,於2019年2月由機械工業出版社出版了《區塊鏈國際監管與合規應對》一書,對從業者和監管者都具有非常大的參考價值。


(注:鄧建鵬前往中國北京、日本東京、新加坡、美國加州和韓國首爾幾個國家實地調研,其它國家與地區為聯絡當地監管官員、區塊鏈相關律師與學者、查閱監管當局法規檔案完成。)



巴位元記者閱讀全書後,與鄧建鵬教授約了專訪,就書中提到的幾個關鍵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


一方面,鄧教授為我們總結了當下國際監管形勢,他表示當下各國監管主要圍繞5個維度展開,具有4個共通點,在他看來,與以往業態不同,區塊鏈像空氣一樣彌散在你我周邊,多中心化的技術特徵,使得其往往跨越單一主權國家的監管邊界,當這個產業成為全球化不可阻擋的洪流之後,中國需要重新思考自己的監管模式。


另一方面,鄧教授依次分析了錢包、交易所、礦機、礦池、公鏈專案方面臨的潛在法律風險,並給出了哪些國家政策環境最具有吸引力,但可能“踩坑”的友情提示。他還表示,STO未來3-5年在中國法律方面,沒有任何生存空間,但在美國、瑞士則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發行。


以下是採訪全文:



區塊鏈行業具有哪些特點,這些特點給監管帶來了哪些難題?

鄧建鵬:首先是多中心化,或者說去中心化。對於我們的監管、法律、行政執法部門而言,在執行處理的過程中一定要有一個特定的主體或物件。但區塊鏈的多中心化特徵,使得監管與執行面對的是不特定物件,這是區塊鏈的重要的特徵,也給監管與立法帶來了最大的難題。網信辦已經開始實施的《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將來在執法中就會碰到一個難題,對於公有鏈,最終可能找不到規範與監管的主體

其次,區塊鏈的技術特點使得它在信任缺失的領域能夠發揮巨大的作用。所以區塊鏈適用於金融,以及包括徵信、防偽、溯源、確權和存證在內的諸多領域,這是它的優勢和專長。隨之而來它天然自帶的金融風險,也是前所未有的。


我們看比特幣的白皮書,中本聰在其中明確說明,他要推出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實質上將部分替代法定貨幣,這勢必和各國的貨幣發行主權相牴觸。尤其是現在一些全匿名的虛擬貨幣,技術上有意規避監管,這對於監管機構追蹤違法交易和打擊洗錢行為,都帶來很大的麻煩和障礙。


當然,區塊鏈也有很多優點,它在跨境支付與結算清算方面能夠發揮作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一些國家濫發貨幣的企圖。在委內瑞拉這種貨幣超發非常嚴峻、最後法幣失去信用的國家,基於區塊鏈技術的虛擬貨幣,給當地民眾一些希望。所以區塊鏈也有它的價值所在。


您在書裡寫了中美日等14個國家和地區的監管政策與實踐,總結來看,各國對於區塊鏈行業的監管分為幾個維度?

鄧建鵬:整體來看,目前各國監管主要針對金融相關的風險。

第一個維度是針對交易所,美國、日本、泰國都出臺了比較全面的監管,當然能否帶來持續、預期的效果,是另外一個問題。


第二個維度是針對ICO, ICO本質是一種網路眾籌的融資模式,同傳統的眾籌不同,它募集的是虛擬貨幣,而非法定貨幣。這裡面涉及到欺詐及非法發行證券的風險。


以上兩個維度主要涉及到金融相關的風險。


第三個維度是衍生出的違法交易,比如洗錢、暗網、避稅等一些利用虛擬貨幣所做的違法犯罪行為。


當然,在中國目前利用虛擬貨幣支付報酬,可以算是合法避稅。刑法專家分析過,如果公司給員工獎勵價值1000萬元的比特幣,員工不交個稅,當前尚不構成逃稅罪。或者企業發工資的時候是用比特幣來進行支付也沒有問題,現在一些區塊鏈公司內部有按一定比例支付。獲取虛擬貨幣是否繳稅問題,在目前的中國稅法裡完全是空白的,刑法方面則要求法無明文不為罪。但是在美國、新加坡如果不納稅不申報,那是違法的。


第四個維度是比較少見的,就是針對區塊鏈的資訊服務監管,目前我只知道中國有相關規定。


第五個維度則尚屬未來趨勢或者一種可能性,就是對於區塊鏈商業應用的規範。比如區塊鏈智慧合約已經應用到了產權登記,在宏都拉斯,它將擁有土地權利的證書上鍊。比如區塊鏈也用到了著作權、版權的登記。那麼未來是否需要專門的法律來規範呢?是否需要在合同法裡新增一部分內容,認定智慧合約作為合同的一種,並對它進行規範?未來會有針對區塊鏈商業場景的法律規範,但目前它給各個國家帶來的法律治理或監管風險還很有限,暫時還談不上。


這些國家監管態度的共通點是什麼?差異體現在哪些方面?

鄧建鵬:對於把區塊鏈納入長效監管機制的這些國家,美國、日本、韓國、直布羅陀、新加坡等國家或地區,它們對於交易所普遍都有規範,其共通點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幾乎上述所有國家∕地區都履行; 第二是交易所的網路安全要求,這方面也有很多血的教訓; 第三是資訊披露,包括交易所平臺自有財產和消費者權益財產的隔離; 第四是打擊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這是2018年泰國最新的法律條款裡面出現的,之前被美國、日本等國家的立法所忽略,未來必將成為各國法律中的重要內容;


我之前經常跟別人講,虛擬貨幣交易裡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至少是股票市場的十倍以上,尤其是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非常嚴重。各專案方發行自己的代幣,利好利空訊息他們最清楚,專案方或利益相關方有可能提前買入或者賣出。股票市場由監管機構的大資料平臺一追蹤,通常較快能抓住徐翔這樣的市場操縱者,但是在虛擬貨幣領域,資料並未實時上傳到監管機構,這方面的監管完全是空白。


這些國家還面臨著另一個共同的挑戰,就是這些監管規則能否得到落實?目前我對此表示深深的質疑股票市場是在一個主權國家範圍內交易,要逮住犯罪嫌疑人較容易。基於區塊鏈技術的虛擬貨幣交易則完全是全球聯動的,比如我在別的國家拉抬市場操縱幣價,你如何獲取資料來證明我犯罪了呢?目前來講,幾乎是沒有辦法。所以對於這一領域的監管,未來需要國際間的協調合作。


中國尚未出臺針對區塊鏈行業的長效監管機制,對此您怎麼看?

鄧建鵬:我認為目前中國在監管規範方面是存在一些問題。在過去二、三十年,針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存在治亂迴圈的特點。從一開始對某一行業的不聞不問,到極端事件的發生後,致使監管機構對該行業嚴厲禁止。

如果你關注下P2P網路借貸的發展就知道了,在2016年以前監管非常松,然後出現了一些極端事件,對網路借貸監管提出很高標準。於是一些網貸平臺轉型為校園貸、現金貸,甚至裸貸,致使個別大學生借款人發生自殺事件,然後教育部聯合金融監管機構嚴厲發聲,目前所有校園貸被叫停了,大部分現金貸亦停止了運營,網路借貸目前的政策要求是能關的儘量關!


區塊鏈虛擬貨幣交易也是這樣,大致在2013年開始,國內有數家交易所,按理說這些交易所的模式和我們所熟知的證券交易所模式是一樣的,按照中國法律,未受許可的交易所本來就是違法的,因為開設交易所需要得到國務院下屬幾個金融監管部門聯席會議的批准。不知何原因,一直沒有人去管它們,沒有批准交易所的違法執行數年,直到有人意識到它可能有金融風險之後,央行出面禁止。


在2017年監管機構出臺禁止規定之前,本來交易所有可能被網開一面,但是當年突然出現了勒索病毒,政策風向就完全變了。所以說,中國有的監管政策並不是基於客觀分析和理性思考的結果,而是基於一種衝擊-反應模式的結果。


這非常值得思考,區塊鏈跟網路借貸不一樣,後者的運作是在主權國家範圍之內的,整頓有可能實現,但區塊鏈不行,它像空氣一樣彌散在世界,它不是一條河流,河流你可以透過築壩實施管制,但是空氣你很難遮蔽據報道虛擬貨幣現在都可以透過無線電波來轉移,網路防火牆都不一定管用。


所以面對這個新型業態,監管者可能需要調整思路,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資訊披露、鼓勵創新發展等實用主義和經驗主義的角度重新思考,實現良性監管。


未來應該由哪個部門主導和推進立法?證監會還是央行?

鄧建鵬:從業務形態來講,如果是針對虛擬貨幣交易,最適合的就是由證監會來推進。其實他們也在做這方面的研究,但很少拋頭露面,帶頭推動監管。走到最前面的是央行的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辦公室,但我們從名字上就可以看出,這個辦公室的使命是整治,不是長效監管的。而且央行的主要工作是研究巨集觀貨幣政策的,專業並不完全對口。

這個行業的規範治理目前應該由證監會推動,雖然一些主流的虛擬貨幣,比如比特幣和以太坊,它本身沒有證券的性質,這點在一些主要國家的監管中亦作了相應界定。但是它們虛擬貨幣交易所上,是一種連續競價的交易模式,這和股票市場幾乎一模一樣的。另外,其他很多代幣,本身就有證券性質。基於這兩點,理應由證監會來進行長效監管。


其他國家的哪些監管思路和措施可以予以借鑑?

鄧建鵬:泰國、新加坡和瑞士這三個國家針對有證券性質的代幣,要求適用證券相關的法律來監管,在這方面中國就可以參考。比如泰國2018年5月份,由證券監管機構釋出了法律(數字資產皇家監管法令),它在針對區塊鏈領域打擊違法犯罪的規定和傳統證券法幾乎一模一樣,我覺得這三個國家是最直接可以借鑑的。

還可以參考美國,美國一直是由SEC來主導,如果代幣有證券性質或者投資屬性,必須到SEC來註冊登記,提交類似於招股說明書那樣的檔案。另外STO發行,更是要受到SEC監管了。


對於香港及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試行的沙盒,您怎麼看?

鄧建鵬:沙盒其實和中國傳統的一種治理方式很相似,就是試點。1978年改革開放的時候,中國劃了好幾個地方,深圳、珠海等地實行小範圍的試點,這是一種成本低、風險小的治理模式。

在2017年9月之前,貴陽也搞過區塊鏈的監管沙盒,江西贛州也曾經計劃推廣區塊鏈沙盒產業園,但是9.4政策出來以後,因為金融行業是中央垂直管理,地方沒有發言權,那隻好關門,不了了之,我認為這是非常可惜的。


對於區塊鏈行業的國際監管環境,能不能給出一個預判?

鄧建鵬:首先,勢必會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將其納入長效監管,尤其是在美國、日本及西歐的一些金融發達國家的示範帶領下。我們可以看到泰國、俄羅斯兩個國家,就從一開始嚴厲禁止和拒絕,到如今敞開懷抱的開放。

韓國也很有意思,近10%的人口在炒幣,可以說是全世界最瘋狂的一個國家,韓國一開始準備嚴厲禁止的,但是群眾遊行包圍了司法部分,最後也放開了,估計今年也會出臺長效監管的法律法規。韓國越來越多的交易所開通了法幣通道,這說明它們的銀行已經開始認可這樣一種交易模式。


中國的監管機構必然會在全球長效監管的趨勢之下,重新評估現有的監管模式,這可能需要3-5年的時間當這個產業成為全球化不可阻擋的洪流之後,任何一個主權國家必須重新思考那種全面禁止的監管是否能生效,比方說虛擬貨幣交易,對於稍微懂技術的人來講,全部禁止意義有限,他們還是能夠透過其他方式實現。


區塊鏈企業具有跨國特點,這意味著他們一定會湧入更為友好的國家地區,哪些國家的政策環境比較友好?

鄧建鵬:政策最友好的,一般都是空間地理面積比較小,但是經濟和金融業發達的國家和地區。比如新加坡、香港、直布羅陀、馬耳他、百慕大,它們對區塊鏈創業都是積極擁抱和歡迎的態度。

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這些國家和地區,通常有著非常深的風險危機意識。害怕在全球化以及創新型技術發展程序中,被時代潮流所拋棄,所以任何一個新興技術和產業出現以後,他們都希望能夠及時抓住。


另外,這些國家也很聰明,它們採用的策略一般是內緊外鬆,如果你向本國發行代幣,提供虛擬貨幣交易,一般是比較嚴厲的,但如果主要市場對外,標準與監管要求相對較寬鬆。它透過這種非常聰明的模式,把風險轉移到其他地方,同時又解決了本地的就業和稅收問題。


相對應的,有什麼坑值得警惕?

鄧建鵬: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時候,有幾個問題必須考慮到,一些國家或地區的地理空間遙遠,涉及到創業成本的問題。新加坡、瑞士、直布羅陀這些地方經濟都非常發達,所以人工成本高,租金成本也高。

據說中國有上百家所謂的基金會在新加坡註冊,我去調研發現,真正在新加坡有辦公場地的不超過3個,其他都是虛擬註冊的。因為新加坡的辦公成本,比深圳要貴2到3倍。其他一些國家可能還要涉及到英文交流、倒時差、往返出行成本等一系列問題,這些都是中國創業企業必須思考的問題。


最重要的是,這些國家無一例外都有一個特徵,就是它本地沒有什麼市場。新加坡還算比較大,有六百萬人口。像是直布羅陀,它才6.5平方公里,幾十萬人口。這些國家無法給創業者提供市場容量。所以企業去了以後,只能依託這個國家政策,同時在其他地方來尋找市場。


比如,我去韓國調研,韓國一開始嚴厲禁止,所以韓國的企業ICO都跑到新加坡去了,但客戶還在韓國,這點和中國很像。因此還可能會涉及和中國的監管規則相沖突的問題。


不過,我在調研的時候感受到,海外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的監管機構,他們非常靈活,也比較謙虛。面對新技術,他們不會盲目、極端的去治理。既然不懂,就向從業者學習,在此基礎之上嘗試推出相關的監管規範。


對於區塊鏈行業的幾個主體,錢包、交易所、礦池、專案方,他們分別面臨著哪些潛在的法律與監管風險?

鄧建鵬:對於錢包,目前我沒有看到哪個國家針對無論是軟體錢包或硬體錢包提出規範標準,但我認為對於全球各個主權國家的立法機構,這是必須考慮的。

可能現在虛擬貨幣的市值還很低,但如果未來市值足夠高,對於一筆昂貴的財富,負責常儲存和轉移它的軟體和硬體,就等同於銀行的ATM機。銀行的這些裝置,都有很嚴格的標準,你不可能隨便生產一個就賣給銀行,必須要得到監管部門的認證。不像現在的這些硬體錢包,裡面是不是留有後門,普通使用者根本不知道,亦無監管機構查核。


對於交易所,之前已經說了一些,主要打擊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等等。另外,未來在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重大網路犯罪的極端事件推動下,可能促使全球協作強化起來。


對於礦機,目前有相關的法律,就是產品質量法,把它當作普通商品,你所宣傳的計算能力和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對於礦池,它有兩種模式,一種模式是老闆個人投資,還有就是他投資了一部分礦機,然後負責託管其它礦機,或者進行算力出租等。目前,沒有看到有學者去研究,我覺得這個其實很有意思。


比如我買了一些礦機,向社會融資,融了資以後,你的那筆錢可能就變成了幾個礦機放在那裡,根據它對應算力的比例,分配給你挖出來的幣。其實這就涉及到一個民間融資相關法律的規範問題。


對於公有鏈,學術界以及監管機構似乎還沒有認真去思考法律上以及監管上的應對方式。其實這涉及兩個階段, 在公鏈脫離專案方之前,或者專案方能夠長期控制公鏈執行的時候,從責任承擔的主體來看是清晰的,看他有沒有故意設定一些惡意的程式碼啊。如果沒有的話,可能承擔較少的責任。如果這個公鏈的專案方是完全匿名,甚至無法追查(比如中本聰),那麼實質上也很難確定責任。


當公鏈正式執行脫離專案方掌控之後,就像比特幣區塊鏈網路系統一樣,這時候它已經沒有一個特定的主體為它的執行來承擔責任負責。現在法律上和監管上可能都沒有合適的應對方式。


您多次談及ICO的風險與監管挑戰,但也肯定了它仍然是區塊鏈行業最高效的融資手段,如今STO這個擁抱監管的變體已經出現,您怎麼看?

鄧建鵬:分兩個層次來看,首先在中國,未來的3到5年,STO肯定不會在法律層面有任何生存空間,因為STO就是ICO的一種,只是證券類代幣的融資模式。在中國ICO不被監管者歡迎,那麼STO更沒有可能。

去年下半年,北京的霍學文局長髮言,說如果在北京發現有企業在做STO,直接驅離。當時有記者問我怎麼看,我說這本來就是既有監管規則裡的內涵,霍局長的一番話強調和延續了已有的監管規則內容。


第二個層次是針對那些比較積極擁抱的區塊鏈或者代幣發行的國家,STO還是存在一定的法律空間,比如美國SEC是打算接管,對於完全合規的STO還會給一些鼓勵措施。再比如新加坡和瑞士,只要在律師的支援下,你所發行的代幣符合本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就可以進行STO。當然這兩個國家市場太小了,最後估計還會去美國搞。


最近某頭部交易所重啟代幣發售平臺,推出的幾個代幣都在十幾分鍾內完成眾籌,但是他們透過嚴格的KYC,禁止中國投資者參與。此舉有可能會引起其他交易所的效仿,對此您怎麼看?

鄧建鵬:當我們說一個行為是否違法時,首先要評判根據哪個國家的法律,區塊鏈對我們研究者帶來一個巨大挑戰,就是研究它的主體時,必須從國際視野來考慮討論。我聽說這頭部交易所實際上遮蔽了兩個國家的客戶,一個是中國,另外一個是美國,實際上把最大的風險給遮蔽掉了。

遮蔽中國很好理解,中國監管機構不允許境外交易所面向中國人提供交易服務,而且這個交易所的老闆又是中國人,不可能永遠不回國。遮蔽美國,一是因為它的司法長臂管轄機制影響力很大。這個機制表明,並不是你的違法行為發生在美國才會起訴你。二是哪怕發生在國外,只要跟美國公民利益有關,美國公民在美國本地起訴,法院認為方便管轄,就可以立案。


除了這兩個國家,我想對於經濟發達國家,這個交易所肯定也會請律師把新加坡、瑞士、西歐等國家的證券法仔細梳理一遍,在形式上儘可能滿足法規要求,將法律責任降到最低。對於其他經濟不發達國家,一方面司法與執法方面可能未必強勢,另一方面,諸如非洲、南美洲的一些國家可能還來不及來認知所謂的ICO和區塊鏈,在法律與監管方面一片空白,這樣交易所不會太擔心這些國家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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