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的定義及其相關技術

買賣虛擬貨幣
在歐洲,就廣義而言,“虛擬貨幣”的定義是最近透過歐洲議會和5月30日理事會的指令(EU) 2018/843提出的。虛擬貨幣的定義:“沒有中央銀行或公共機構發行或擔保的數字價值,不一定與合法建立的貨幣相關聯。”這一定義成為共同體法的一部分,要求會員國將其作為解釋進行轉置。
目前預計不會有進一步的規定,因為其目的是評估定於明年3月在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的下一屆20國集團會議的結論,屆時將試圖在“世界大國”之間制定一項共同戰略。在學術界,除了一些受到限制的經濟界,加密貨幣的現象並沒有立即引起很大的興趣。這項研究最初的目標是與加密貨幣的安全性、倫理以及最重要的合法性相關的方面。Grinberg2011年的著作代表了比特幣最早的學術出版物之一。作者將加密貨幣與電子貨幣等競爭工具進行了比較,由於缺乏競爭和管理優勢。因此電子商務,電子貨幣沒有獲得同樣的成功。就這兩種工具而言,比特幣在小額支付領域的競爭尤為激烈,交易成本較低。關於比特幣的可持續性,Grinberg發現了一個與伊拉克的Swiss dinar的類比,Swiss dinar是1991年海灣戰爭後流通的貨幣,沒有得到政府或大宗商品的支援。Plasaras(2013年)研究了新興加密貨幣對國際貨幣市場的潛在破壞性影響,認為負責協調匯率穩定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缺乏管理這一現象廣泛使用的能力,並強調在比特幣使用者對數字貨幣進行投機性攻擊時,它無力干預。Christian Beer 和 Beat Weber (2014) 報道並討論了媒體、政府、中央銀行和監管機構對比特幣的立場。這項技術的應用有助於解決處理公共行政部門的一些關鍵問題,如信任、透明度和安全。
加密貨幣的貨幣面經濟文獻主要關注加密貨幣的貨幣面。有一段專門用來研究比特幣的貨幣或投機性質。這些都是特別有趣的研究,基於計量經濟學的統計數學模型,為了避免觸及需要特定技術技能的主題,我們決定總結他們的顯著特徵和最終結果。所有的經驗模型似乎都聲稱,比特幣不能被視為一種真正的貨幣,因為在不同的交易市場可以觀察到其高度的波動性。接下來的一段是基於對比特幣市場結構分析的研究;Urquhart(2016)研究了比特幣收益的性質,得出比特幣市場仍然是低效的這一結論。Brandvold et al.(2015)調查了七個主要比特幣市場的價格。兩位作者發現,比特幣市場由Mtgox主導,在2014年2月申請破產之前,Mtgox處理了世界上大部分比特幣交易,BTC-e也是如此。最後,Seetharaman等(2017)研究了影響比特幣國際成功的各種因素,並分析了可能對市場金融狀況的影響。比特幣相關技術這種技術作為比特幣系統的基石誕生,具有安全性、不變性、透明度、共識性等特點,因此在其他領域具有吸引力。以太坊是2012年誕生於比特幣發展浪潮中的應用程式,該應用程式引入了“智慧合約”,基於區塊鏈技術的軟體可以執行開發人員先前假設的條件,具有與傳統合約相似的特性,其效果由演算法保證。電子商務,保險,汽車共享,食品,公證,金融行業只是這項技術問世以來正在經歷重大變革的行業中的一部分。因此,專家們對這種貨幣有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這種貨幣有助於約束經濟的金融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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