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網站釋出“關於交易場所分支機構未經批准開展經營活動的風險提示”。
該提示顯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及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關於清理交易場所分支機構的相關要求,設立交易場所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經交易場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及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目前北京市未批准任何交易場所設立分支機構,如有外埠交易場所(重點為金融資產交易所)分支機構在京開展經營活動屬於違規經營行為。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再次提示廣大投資人應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不斷提升風險防範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杜絕參加此類違規的金融行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