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衡:數字法幣將開啟區塊鏈技術應用的貨幣場景

買賣虛擬貨幣

數字法幣發行與執行將徹底開啟區塊鏈技術應用的貨幣場景,充實與完善以區塊鏈技術應用的貨幣來源;同時,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將極大地拓寬數字法幣的需求,豐富與提升數字法幣賬戶體系的功能、結構與層次;進而,數字金融國際創新的大幕亦將由此逐步而全面地展開。

銀行貨幣:不宜作為區塊鏈技術應用的貨幣來源

當前,在數字法幣發行與執行之前,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的貨幣來源單一,僅為銀行貨幣,沒有額外的貨幣選擇。銀行貨幣既是櫃檯貨幣,也是紙質報表的賬面貨幣,根本上講,它不適宜作為數字金融的貨幣來源。數字金融及其以區塊鏈為代表的數字技術不宜以銀行貨幣體系作為貨幣來源,更不適應以其作為貨幣基礎:

首先,銀行貨幣其來有自,本質上發端於櫃檯,其貨幣執行於前中後的大系統中。這個系統的交易記錄與交易節點較多,管控環節不少,物理特徵及其限制明顯。雖然,長年持續的科技投入乃至資訊科技裝備得以不斷提升,但是,銀行貨幣的物理屬性依然鮮明,仍然處於物理環境條件下,效率大大低於數理環境條件下的數字交易與決策選擇。銀行貨幣所觸達的終端覆蓋,在空間上和時間上均頗為有限。有鑑於此,銀行貨幣難以滿足數字經濟需要;其次,銀行貨幣的財務會計流程使其操作完全受限於其運營週期或營業時間,不適宜數字金融全天候24小時無縫執行,時間節奏上的不匹配,極大地減低了區塊鏈技術支援下的數字金融活動效能;再次,雖然區塊鏈技術運用Token代幣等技術安排,減低甚或消除了銀行貨幣的不適應性,但是,在數字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兌換環節上,仍然受到銀行貨幣體系的限定。這個限定是一個根本性的約束,雖然人們往往自覺不自覺地忽視這個根本性的約束,甚或認為這只是一個前置性的障礙,但是,隨著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的深化與拓展,這個根本性的約束將是“窒息性的”。有鑑於此,銀行貨幣作為次優貨幣來源選擇也是不適宜的;最後,區塊鏈技術以銀行貨幣為來源的一些應用,諸如票據或供應鏈金融等,事實上,是既有商業模式的一種輔助性的支援,並做出提升與改進而已,並不是區塊鏈技術本身所帶來的新的金融模式甚或業態。即便作為輔助性的支援,區塊鏈技術的應用也是受到了銀行貨幣體系的侷限,沒能發揮其應有的潛能,沒能彰顯其應有潛質。

相對於數字金融創新而言,銀行貨幣體系是“煮熟的種子”,它不能“生”數字金融的“根”,“發”數字金融的“芽”,更不能“開”數字金融的“花”,“結”數字金融的“果”,必須在銀行賬戶體系之外開闢數字賬戶體系,解決貨幣自身的貨幣化問題。換言之,區塊鏈技術必須在數字化的貨幣基礎上執行,擁有充沛有效的數字貨幣來源。

一些意見認為,中央銀行發行數字法幣應當採取去中心化的區塊鏈技術安排,由此才能夠確保區塊鏈技術應用的廣泛適用性。這種認識是十分偏狹的。首先,央行發行數字法幣是滿足數字經濟的需要,並非僅僅是為了推行某項數字技術;其次,與銀行貨幣相較,無疑數字法幣更適宜滿足區塊鏈技術的應用與推廣所需的貨幣來源;最後,央行發行貨幣本身就是中心化的,這是法律上的設定,無可移易。由此,甚或有意見認為,據此,應實現“貨幣的非國家化”。問題在於,任何貨幣演進均須確保一定的繼承性與連續性,這也是經濟社會現實體系穩定性的根本要求,這就無法想象與認可的是,從主權性質的國家銀行貨幣直接跳躍到非國家化的數字貨幣上來。因此,以區塊鏈技術立場及其廣泛適用的前景而論,問題在於,獲取與確立銀行貨幣之外的數字貨幣來源與基礎,而不是就此一蓋否定中央銀行發行與執行數字法幣。

電子貨幣:不宜作為區塊鏈技術執行的貨幣基礎

現實經濟社會中,電子貨幣是銀行貨幣的一種,大多情況下是作為支付工具,在會計流程上,銀行電子貨幣往往體現為支付指令。使用電子貨幣賬戶發出支付指令,被實時記錄下來,但是,後臺的銀行記賬依然是依據銀行賬戶體系的會計流程和相應的記賬賬期來操作。具言之,銀行電子貨幣反映的是銀行賬戶間的貨幣記賬活動,其本身是一種虛擬的“莫須有”狀態。

那麼,有沒有不基於銀行賬戶而獨立存在的電子貨幣呢?

技術上,早已可以實現,但是依然要構建相應的賬戶體系,即獨立於銀行賬戶體系的電子貨幣賬戶體系。即便如此,電子貨幣本身仍是虛置的,只不過是電子貨幣賬戶內的數字而已。完全脫離賬戶的電子貨幣是種臆構,既無技術上的支援,更無商業上的必要。凱恩斯在其《貨幣論》中開宗明義地寫道:“現代貨幣是賬戶貨幣。”進言之,貨幣形態的變化事實上是賬戶形態的變化,電子貨幣也好,數字貨幣也罷,事實上是電子賬戶貨幣或和數字賬戶貨幣各自內的數字而已,根本離不開各自的賬戶體系。

那麼,非銀行賬戶體系究竟是電子賬戶,還是數字賬戶呢?

歷史地看,非銀行賬戶體系首先在電子技術上取得突破,成為一種理論上的可能,但是並沒有成為貨幣經濟上的事實;現實地看,網路數字賬戶體系則在事實上發生,並取得了實績。那麼,網路數字賬戶體系在技術原理上是不是等同於電子貨幣賬戶體系呢?於此,有許多解釋的視角或立場,也造成了電子貨幣與數字貨幣之間認識上與概念上的模糊。坦言之,數字賬戶體系無須藉助電子賬戶技術及其理念而在事實上發生並執行,由是言之,數字貨幣不是電子貨幣。

以所謂的“電子貨幣”作為數字金融技術的貨幣基礎,要麼沒有釐清電子貨幣的本質或現實,要麼幻想著能夠將區塊鏈等數字技術與電子技術貫通起來,若此概念上的糾纏,確是匪夷所思而不得其解的。

益言之,即便電子貨幣是銀行貨幣的最新的形態,甚或技術上可以獨立與銀行賬戶體系而執行,但是,數字法幣既無必要也無現實的可能基於是電子貨幣而執行。雖然如此,數字法幣與銀行貨幣之間的最緊密的橋接,還是在電子貨幣環節上,這就不僅包含大量的兌換、轉支付等狀況,系統性的聯結也是可能與必要的。特別是,就中國而言,數字支付與銀行支付的聯絡中,作為最新的銀行貨幣形態的電子貨幣,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基於此,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是數字法幣,並沒有簡稱為CBDC,而是被稱為DCEP。

數字經濟與數字金融需要數字貨幣,雖然數字法幣與電子貨幣存在必要的聯結,但是,區塊鏈等數字技術的創新應用應基於數字法幣體系,而不是銀行貨幣體系或其電子升級版。

數字法幣:將徹底開啟區塊鏈技術應用的數字貨幣場景

現實地看,支付數字化與資產數字化是兩條並行不悖的貨幣數字化的道路,各有優缺。中國走的是支付數字化的道路,一度遠離了資產數字化的道路。即便如此,對於區塊鏈技術,經濟社會仍採積極態度與支援立場。發行與執行數字法幣,將徹底開啟區塊鏈技術應用的貨幣場景,一方面使其擁有適宜的貨幣來源,另一方面也確立其堅實的貨幣基礎;進而,區塊鏈等數字技術的創新性應用將極大地拓寬數字法幣的需求,且將極大豐富與提升數字法幣賬戶體系的功能、結構與層次。

首先,數字法幣替代銀行貨幣,成為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的貨幣來源和貨幣基礎。

不難發現,通常將數字法幣界定為兩種:“基於賬戶的”與“不基於賬戶的”,這個“賬戶”是指“銀行賬戶”。一般而論,數字法幣是不基於銀行賬戶的。數字法幣發行與執行之所謂“雙層結構”,本質上並不是數字法幣賬戶與銀行貨幣賬戶的二元結構,而是數字法幣賬戶體系自身的雙層結構。這就需要進一步在釐清數字法幣與銀行貨幣的關係,大體而言,主要有三:首先,數字法幣與銀行貨幣,同為“法定貨幣”,主權法幣下的“名義貨幣”不發生變化,“記賬貨幣單位”保持一致;其次,數字法幣與銀行貨幣的比價固定為1:1,即不發生貨幣本位的變化;第三,兩種貨幣形態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兌換平臺,亦即,數字法幣作為新貨幣形態,其發行是購買式發行,換言之,數字法幣的來源是銀行貨幣,體現為數字法幣需求區域性性地替代銀行貨幣。這也就是所謂的M0的替代。除了技術考量之外,銀行貨幣與數字貨幣的執行路線不同、財務操作流程、資金賬期等均截然不同。銀行貨幣與數字貨幣間註定發生一場“大分流”,這個分流就是賬戶體系的分設,而不能混同。這就為區塊鏈技術的創新應用確立了新的貨幣來源與貨幣基礎。

區塊鏈等數字技術與數字法幣相互加持與支援,將成為數字經濟體系的主要技術來源與貨幣基礎。事實上,兩者將同處於共同的數字貨幣經濟體系中,都在所謂的線上,無須安排線上線下的貨幣轉換,也不存在櫃檯營業時間或賬面財務流程所帶來的時間調節;對於跨社羣或跨鏈安排而言,基於數字法幣的發行與執行,提供了數字化的記賬貨幣單位或比價標準,簡化了不同數字資產間的交易處置和技術協調,強化了區塊鏈應用中的開放性和透明性,也增進了其適用性。

其次,在相當程度上,區塊鏈技術的創新性應用,際此將極大地拓展並穩固了數字法幣需求的規模、結構、層次與功能。

區塊鏈技術在支付數字化方向上舉步維艱,沒有取得根本性的突破;反倒是它在資產數字化方向上,一路狂飆突進、碩果累累。究其原因,一方面支付數字化的中心化安排,更能有效地拓展數字支付功能,進而大規模、大面積地促發商業模式乃至社會經濟體系的數字化;另一方面,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的分散式技術安排,更適宜在社羣性資產數字化構建方面發揮所長。簡言之,數字支付透過中心化的技術安排更有效,而資產數字化則透過分散式去中心化的技術安排更適宜。這就是為什麼區塊鏈技術在數字支付的賬戶體系構建上乏善可陳的原因所在。由此,大可期待的是,區塊鏈技術如何拓展數字法幣賬戶體系的規模、結構、層次與功能。

數字法幣的發行與執行,首先替代的是流通的現鈔,成為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數字支付工具的新的貨幣來源;接下來,它也將開闢對公場景的大背景下,直接而逐步替代既有的銀行支付和數字支付。這些都將完善與豐富數字法幣的賬戶體系,並必將大量地引入區塊鏈技術創新性應用,進一步構建與增加數字法幣的賬戶結構與層次,形成相互加持與支援的基本格局。

數字法幣發行與執行所帶來的創新性衝擊極為強大,根本是在數字賬戶體系的拓展與深化方面。現有的數字法幣賬戶體系是中心化的,但是,以數字法幣賬戶體系為底層基礎,以數字法幣為貨幣來源,在其上設立一系列的創新性的賬戶體系,不僅是可行的,也是必須的,其拓展空間更是巨大的。那種將中心化的數字法幣與去中心化的區塊鏈技術割裂開來,對立起來的認識,是一種十分狹隘的立場與錯誤的觀點。

今年六月,奧地利有關當局成功發行並執行了數字郵票,即以為區塊鏈技術為基礎。推而廣之,各經濟體之有關當局還可以發行數字彩票和數字債券,中央銀行還可以發行數字紀念幣以及特種數字法幣,等等,不一而足,亦將不勝列舉。這些有價證券在技術層面上,或者是中心化,或者是去中心化的,但本質都是數字化的,是數字賬戶體系所支援的,這就意味著數字賬戶體系將有一番大的結構性的升成與拓展,相當部分將直接貫通於數字法幣賬戶體系,更多的則是分層次地聯通數字法幣賬戶體系。際此,數字法幣的發行與執行勢將極大地推進數字經濟的貨幣創新、商業創新,與資產創新,將大規模、大面積地促發或引致數字賬戶體系的結構化與分層化。既有的中心化的貨幣或支付安排,與去中心化的技術創新,之間或有的理念衝突或現實矛盾,都將在結構化與分層化的拓展中,得以解決、改進、延伸,數字法幣與區塊鏈技術相互協調、促進與發展之新局面將普遍形成。

由此,數字法幣將根本性地釋放區塊鏈技術的創新潛能,極大地發揮其技術潛質;區塊鏈技術的創新性應用亦將拓展、豐富與不斷改與完善數字法幣賬戶體系的結構與層次,根本性地推進數字法幣的創新性應用,並極大地拓展數字法幣的多層次需求。

數字創新:從國內支付延伸到國際資產

數字法幣是一大數字創新,不僅是技術創新,也是貨幣創新,更是資產形態的創新。數字法幣的發行與執行,必將延展到國際領域,從而推進支付數字化與資產數字化兩條途徑到並軌匯流。

經濟數字需要數字支付,更需要數字貨幣。貨幣數字化的途徑,主要有二:支付數字化與資產數字化。簡言之,中國走上了支付數字化的道路,一路高歌猛進,成就巨大;國際上,則大多在資產數字化的道路上狂飆突進,暗潮洶湧。具言之,中國支付數字化正是基於中心化的技術安排,而國際上資產數字化則往往依託於去中心化的區塊鏈技術應用。應當說,中國並非自始就選擇了支付數字化的單行線,而是經過了支付數字化與資產數字化並行數年後,暫緩甚或暫停了資產數字化選項,進而成為全球唯一的數字支付大國。

在中國,支付數字化所遭遇的困境有二:首先,大規模的數字支付是私人數字支付,所開啟的是私人數字支付場景,對公場景是封閉的:企業機構和政府部門並不具備數字支付手段與功能,僅僅是在來自個人付款方面有限地藉助於個人數字支付埠對接,實現了個人方向收賬的數字化;企業資金往來,乃至政府資金流轉,等等,均以銀行支付為依歸;其次,私人數字支付平臺之間是不貫通的,甚或是彼此割裂排斥的,對私場景事實上是分裂的。這就意味著,支付數字化並非可以自然而然地升格為貨幣數字化,須要中央銀行採取根本性的步驟——發行數字法幣,來克服私人數字支付的困境,使整個經濟體系各個部門全面實現支付數字化,全面貫通支付場景,並以此推進相關的一系列重大的貨幣變革。

國際上,資產數字化的途徑,即透過加密數字資產來獲得“數字貨幣”。現實地看,雖然大量的“加密數字資產”以“數字貨幣”名義投入到現實的社會經濟體系之中,但是,其仍舊侷限在資產屬性上,並沒有取得貨幣屬性,更沒有成為有效的數字支付工具。以貨幣演進的歷史經驗來看,某種新的貨幣形態從出現到認可,大體要突破兩個關口:一是小額零售支付上普遍接受與適用;二是大額批發或企業及政府機構上的普遍採用與強化。現實地看,加密數字資產並沒有在這兩個關口上取得任何實質的突破,甚或收到各有關當局的一系列的限制;即便是在“監管寬容”的庇護下,數字資產貨幣化的程序依然步履維艱而難以取得實績,其所取得的根本性的突破在於,作為“資產”得到市場上的認可乃至法律上的確認。

囿於數字資產的價格波動過頻過劇,其支付功能被阻遏,國際上接續推出所謂的“穩定幣”,使其接近於實現貨幣功能。事實上,穩定幣僅僅是數字法幣出現前空白期的臨時安排,至多而言,它具有某種過渡性:其所錨定銀行法幣是否成功尚待考驗,即便有所成功,也並不預示未來能夠成功地錨定數字法幣。益言之,數字法幣的發行與執行將極大地擠壓穩定幣的市場需求空間,特別是在國際匯兌領域,若不能穩定與數字法幣的關聯關係,則終將喪失潛在的貨幣屬性,淪為迅速萎縮的加密資產。

鑑於數字法幣的發行與執行,將為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提供有效的貨幣來源與穩定的貨幣基礎,資產數字化的國際途徑不僅不會畏縮,反將因之而大為拓展。基於數字法幣的數字資產將被層出不窮地開發出來,不僅私人機構,有關當局亦將在國際領域嘗試開發於應用以區塊鏈技術為支援的加密數字資產。這就不僅壯大了資產數字化的基礎與規模,而且促使資產數字化與支付數字實現國際性的大匯流。特別是在國際匯兌、國際結算等諸領域,數字法幣將徹底開啟區塊鏈技術應用的國際貨幣場景,極大地拓展與推進數字金融體系的國際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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