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監管政策研究

買賣虛擬貨幣

作者:Spiral研究團隊   官網:https://www.spiral.exchange/

數字貨幣交易所長期處於監管空白狀態,市場操縱、資產被盜等狀況頻出。無論是為了保護客戶利益還是謀求自身的業務發展,合理的監管都是促進交易所市場健康發展的必備條件。我們簡要總結了英國、瑞士、馬耳他、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對數字貨幣交易所的監管政策:在監管確定性和合規成本方面,目前英國合規成本較低,沒有明確的監管,監管確定性小;香港和瑞士依靠傳統金融監管機構進行有限監管,正在研究具體的監管政策;馬耳他已經出臺了明確的針對數字貨幣和相關市場參與方的法律法規,合規成本和確定性都較高。

UK

1、總體監管狀況[i]

目前英國尚未設立專門針對數字貨幣以及數字貨幣交易所的法律法規,總體監管態勢相對寬鬆,沒有明令禁止ICO等活動,也沒有直接封禁數字貨幣交易所,監管態度較為模糊[ii]。國會財政委員會912日釋出了Crypto-Asset聽證會報告[iii],總結了數字貨幣和區塊鏈技術的優劣、風險、應用等,提出未來將透過拓展現有監管體系的方式將數字貨幣(數字資產)納入監管。報告表明英國政府正積極關注數字貨幣在本國的發展,具體監管措施可能在近期落地。

2、相關監管部門

A.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 金融服務監管局

FCA監管英國所有證券與債券發行活動,目標是維護金融市場穩定。FCA目前認為數字貨幣作為交換媒介,不是通常受法律監管的貨幣或商品。FCA沒有把數字貨幣本身作為通常貨幣或商品納入MiFID II進行監管[iv]

然而數字貨幣其衍生品(期貨、期權等)可能會被認為是金融工具。對於與衍生品或其他受監管金融工具相關的數字貨幣,如果企業交易上述數字貨幣、為其提供交易服務、提供諮詢服務等,則可能被納入FCA監管[v]

FCA明確的數字貨幣衍生品包括:

·Cryptocurrency Future 數字貨幣期貨

·Cryptocurrency Option 數字貨幣期權

·Cryptocurrency contracts for differences CFDs 數字貨幣差價合約

開展與上述產品有關的業務有可能收到FCA監管。

FCA2014年以來多次釋出有關ICO的投資者警示,提示ICO以及數字貨幣投資是“風險極大”的投資,投資者可能失去所有本金。對於ICO是否納入監管,FCA表示應為case by case

FCA創立了監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來測試金融創新的可用性[vi]2018年沙盒第四期納入了29個金融創新專案,其中11個為區塊鏈以及數字貨幣相關專案。在監管沙盒規定了專案的測試期限,有限的測試物件,政府則為各個專案提供有限的監管便利以及督導。

B.Her Majesty s Revenue and Customs, HMRC 英國稅務局

稅務局仍然沿用2014年提出的數字貨幣增值稅(VAT)規定[vii]

·挖礦所得不會徵收增值稅

·節點所得的維持區塊網路服務的費用不會徵收增值稅

·數字貨幣與法幣兌換時,不會針對數字貨幣的價值徵收增值稅

·數字貨幣交易費用不會徵收增值稅

·持有數字貨幣所得的增值收入視為持有其他貨幣或商品的增值收入,因非投機原因持有的數字貨幣所得不會徵收資本稅

其他稅項要依據具體情況判定。當企業由於數字貨幣業務而產生損益時,適用企業稅。

C.Bank of England 英格蘭銀行,英國央行,下轄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 FPC

FPC認為目前現存的數字貨幣以及相關資產不會影響英國金融市場穩定[viii]。由於數字貨幣幣值波動性極大,央行不認為數字貨幣能夠承擔貨幣的價值貯藏功能,在英國國內只有極少數的數字貨幣用於直接交易支付。目前央行沒有將通常適用於金融穩定的法規用於數字貨幣,而當數字貨幣能夠影響英國金融穩定時,央行將考慮將數字貨幣納入金融穩定監管[ix]

3、目前明確對數字貨幣生效的監管措施

A.Fifth AML Directive, 5AMLD, 歐盟反洗錢措施

201879日歐盟反洗錢措施第五版生效,要求交易所辨識其客戶並上報可能的恐怖融資以及洗錢行為,所有持有、儲存以及提供交易轉賬服務的數字貨幣交易所都包括在5AMLD範圍內[x]目前英國政府尚未完成向5AMLD的轉換。

B.FCA有關數字貨幣相關衍生品的規定

如果數字貨幣或者ICO涉及受監管的金融工具,則其將被納入FCA監管範疇

       4、未來英國對數字貨幣政策監管變化趨勢

·為數字貨幣以及區塊鏈制定全新的法律框架或者擴充套件現有法律框架以容納數字貨幣,根據國會聽證結果,英國國會傾向於選擇後者,因前者消耗時間太多,無法應對目前形勢[xi]

·至少建立起數字貨幣相關的消費者保護法規以及AML法規,如果英國在推出歐盟前沒有將5AMLD整合到本國法律中,則應制定效力於5AMLD相當的本國法律[xii]

·政府界定數字貨幣以及區塊鏈需要監管的範圍,至少包括ICO以及交易所運營規定。

Switzerland

1、總體監管狀況[xiii]

瑞士沒有將數字貨幣定義為法定的支付手段,而是將數字貨幣定義為資產。瑞士政府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對數字貨幣以及數字貨幣交易所的監管。政府正在尋求在促進金融創新以及反洗錢、反金融犯罪之間的平衡。對於ICO,政府機構給出了指導意見,當局對特定結構的ICO適用的監管做出了規定。ICO指導意見的出臺導致銀行加大了對數字貨幣以及ICO的審查力度,業內開始擔憂區塊鏈公司可能會撤離瑞士。為了應對可能的撤離趨勢,預計未來瑞士政府將放寬某些方面如公司銀行賬戶限制等,以及構建新的法律框架來對數字貨幣進行更加具體的監管。

2、相關監管部門

A.Swiss 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ory Authority, FINMA, 瑞士金融市場監督局

該部門監管所有金融基礎設施運營以及維護市場穩定。

B.Swiss State Secretariat for International Finance, SIF

C.Swiss Federal Tax Administration, 瑞士稅務局

政府建立了包括以上三個部門以及瑞士聯邦司法部的任務組來研究有關數字貨幣和ICO的監管框架,促進瑞士成為“blockchain and fintech nation in international terms”。

3、目前生效的監管措施[xiv]

A.Anti-Money Laundering Act, AMLA反洗錢法案[xv]

瑞士AMLA規定所有接受或持有第三方資產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協助轉移或投資上述資產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受到AMLA的監管。2014年,瑞士聯邦議會裁定,將關於數字貨幣的專業交易及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納入AMLA監管。根據AMLA,以上交易平臺應該對其使用者和交易的對手方進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xvi]

FINMA明確AMLA對以商業目的進行法幣兌換和幣幣交易的個人以及機構適用,即AMLA監管範圍包括了數字貨幣交易所以及託管錢包服務提供商[xvii]

B.金融市場法規

ICO監管政策:目前沒有直接針對ICO的法律,對於ICO適用的監管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case by case[xviii]

Security證券判斷[xix]:目前FINMAToken分為三類:①Payment Token,②Utility Token,③Asset Token,即支付幣,功能幣,資產幣。FINMA對三種型別的數字貨幣是否是證券以及是否適用於證券法作出了判斷。

·支付幣:FINMA認為支付幣被設計為支付手段和交換媒介,持有支付幣不具有對未來資產的權利,不構成證券。

·功能幣:FINMA認為只要功能幣有且只有提供區塊鏈軟體服務使用權一種功能,則不構成證券。如果功能幣同時提供了,或只提供了投資功能,則視為證券,與資產幣同等對待。

·資產幣:FINMA視資產幣為證券。受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 Act FMIA以及其他證券相關法規監管。

Deposit存款判斷[xx]:如果ICO不存在關於未來可收回本金的相關條款,則不會被視為存款。若在ICO中存在有關未來提取初始投資的事項,則可能會被認為是存款,受到Banking Act銀行法案監管,需要獲得銀行相關牌照。如果如果機構以商業目的接受超過20位客戶的資金,並儲存在機構自身賬戶上,則需要獲得銀行牌照;如果交易所等機構替客戶管理其賬戶,也需要獲得銀行牌照[xxi]

Collective Investment集合投資判斷[xxii]:只有當ICO所得資金由第三方進行投資管理時,會被判定為集合投資,受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Act監管。

C.稅法[xxiii]

Wealth Tax 財產稅:徵收財產稅時,數字貨幣被視為外國貨幣。

Income Tax所得稅:①取得數字貨幣作為勞動報酬,構成個人所得一部分,按照數字貨幣在取得當日的瑞士法郎價值徵收所得稅。②個體經營者,透過提供商品或服務取得數字貨幣,需要按照數字貨幣在取得當日的瑞士法郎價值徵收所得稅。③挖礦所得為應稅收入,若為依照合約為組織挖礦,按照①操作;若為個人挖礦,按照②操作。

Capital Gains Tax資本利得稅:持有數字貨幣或數字資產所得收益不徵收資本利得稅,同時持有數字貨幣及數字資產的損失也不能用以抵扣稅。

Professional Trading專業交易:專業交易所得收益為應稅專案,同時專業交易造成的損失可以用來抵扣稅。持有數字貨幣以及數字資產時資產價格波動應按照通用會計準則記錄。

4、未來瑞士政府監管計劃[xxiv]

FINMA 2017-2020 Goals :瑞士政府計劃到2020年移除低效率的政策障礙,創造新的監管體系,以促進金融創新。預計未來瑞士政府對數字貨幣以及數字貨幣交易所的監管將更加明確和高效。目前銀行業對數字貨幣創業公司持謹慎態度,創業公司已經向瑞士央行反映了在銀行賬戶方面面臨的困難,未來政府可能將會明確銀行業與數字貨幣的關係,降低創業公司取得商業用銀行賬戶的難度[xxv]

Swiss Bankers Association SBA, 瑞士銀行家協會:由於FINMA ICO Guidelines明確了對ICO的監管,更加嚴格的AML以及KYC規定有導致區塊鏈和數字貨幣創業公司撤離瑞士的趨勢。SBA頒佈了新的guidelines,將區分有ICO融資的創業公司和無ICO公司。對於無ICO創業公司,與其他瑞士中小企業(SME)同等對待;對於以法幣或其他數字貨幣獲取ICO所得資金的公司,在遵守其他企業規定的情況下,銀行業將要求更為嚴格的KYCAML規則[xxvi]創業公司指的是Blockchain Company,包括數字貨幣交易所。如果未來瑞士政府延續現行政策,則在瑞士設立交易所時,可能會遇到公司銀行賬戶方面的困難。

Crypto Valley Association, CVA in Zug[xxvii]:瑞士楚格州(Zug)成立了政府支援的CVA,包括了240多家創業公司,CVA為創業公司提供法律、稅收、投資等支援。未來CVA將在數字貨幣分類等方面協助FINMA進行完善[xxviii]

Malta

1、總體監管狀況

馬耳他國會透過了三條金融創新相關法律,構建了關於數字貨幣和金融創新的新監管框架,使得馬耳他政府成為國際上首個制定專門法律來監管數字貨幣以及區塊鏈的國家。馬耳他政府對數字貨幣、區塊鏈等金融創新持開放態度,政府在制定政策的過程追求促進金融創新與保護消費者之間的平衡。新法律為未來進一步完善留有餘地,預計馬耳他政府將維持現有的開放態度,同時完善相關指導準則和法規[xxix]

2、監管機構

Malta Digital Innovation Authority, MDIA

根據Malta Digital Innovation Act, MDIA, 政府設立了Malta Digital Innovation Authority作為金融創新服務以及數字貨幣的監管機構。

目前MDIA的部分具體職能[xxx]

·在金融創新領域推廣與執行道德和法律標準。

·執行金融創新法律標準的同時,在本國金融創新法規與國際準則、慣例之間進行協調。

·提升金融創新專案的透明度和可審計性。

·改進金融創新公共基礎設施的易用性,完善金融創新的確認和實施,完善金融創新的推出、終止等停止機制。

Malta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MFSA

若要在馬耳他設立數字貨幣交易所(特指VFAA中定義的VFA Exchange),需要向MFSA申請License[xxxi]MFSA將視情況決定VFA Exchange將適用何種規則。

3、具體法律法規

馬耳他國會透過了MDIA法案,ITASVFA等三條有關金融創新、數字貨幣與區塊鏈法律[xxxii],建設了世界上首個擁有專門針對數字貨幣內容的法律體系[xxxiii]。三條法案預計在201811月生效。[xxxiv]

A.Malta Digital Innovation Act, MDIA法案[xxxv]

MDIA法案以法律形式設立政府金融創新監管機構Malta Digital Innovation Authority, MDIA。該法案規定了MDIA的工作原則和職能,授權MDIA對在ITASVFA中列出的事項進行監管,包括認證、複核、拒絕申請、取消認證等確認和取消確認功能。若相關監管物件受到馬耳他國內其他監管機構監管,MDIA將與相關部門進行合作,消除重複監管與流程冗餘。

B.Innovative and Technology Arrangement and Services Act, ITASA[xxxvi]

定義了Innovative Technology Arrangement, ITA以及Innovative Technology Services, ITS[xxxvii]。目前ITA定義為設計或應用分散式記賬(DLT)的軟體或架構;ITS定義包括稽覈審計服務以及技術管理服務(review services and technical administration)該法案同時規定了如何申請以及保持ITAITS等資格確認。

當局沒有排除未來擴充其定義的可能性。

C.Virtual Financial Asset Act, VFAA[xxxviii]

該法案定義了虛擬金融資產VFA[xxxix]。目前VFA不包括電子貨幣、金融工具、有且僅有獲取商品和服務功能的代幣(類似瑞士監管體系中的功能幣)。除了目前沒有包括在VFA中的資產,其他數字貨幣,包括現存的和將來發行的應用了DLT技術的數字貨幣,都被包括在VFA範圍內。

ICO,在該法案下,被定義為Initial VFA Offering[xl]VFAAICO專案進行規定,部分監管事項包括白皮書要求、認證要求與認證、審計要求、廣告要求、違規處罰等,VFA同時規定了監管部門對ICO監管的權力。

VFAA中包含了對反洗錢內容的規定,要求持證人必須遵守反洗錢相關合規過程[xli]

該法案規定在馬耳他運營數字貨幣交易所屬於VFA Services,交易所運營需要受到當局監管並申請licenseLicense申請需要透過VFA agent進行[xlii]

D.稅法[xliii]

目前馬耳他政府對作為交易媒介的數字貨幣不徵收VAT

如果數字貨幣持有期較短或經常性賣出數字貨幣,視同通常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證券,收入應被徵稅。以長期投資為目的而持有的數字貨幣無需徵稅。

從事數字貨幣交易所業務,若交易所設立在馬耳他,或在馬耳他有經濟往來,需要按馬耳他稅法繳納公司稅(目前為35%)。馬耳他作為歐盟國家,應用了歐盟相關稅收政策,如EU Parent-Subsidiary Directive, Interest and Royalties Directive,交易所應同時遵守歐盟稅收政策[xliv]

長期挖礦的挖礦收益會被徵收所得稅,可以按規定申請減稅以補償挖礦能源消耗以及礦機損耗。

4、未來馬耳他政府監管計劃[xlv]

MDIA會持續釋出有關ITAS的指導檔案,目前已經發布了System Auditor Guidelines以及Innovative Technology Arrangement Guidelines兩份指導檔案,在未來將繼續釋出Technical Administrator GuidelinesResident Agent Guidelines

Hong Kong

1、總體監管狀況

香港證監會(SFC)正在研究出臺對數字貨幣市場以及數字貨幣交易所的監管政策。目前監管形式主要以SFC發出宣告,通告等方式對數字貨幣以及相關市場參與者進行有限監督。香港政府追求全球區塊鏈產業中心地位,明確表示不會全面禁止數字貨幣交易所等交易平臺,未來將出臺詳細的監管要求。預計未來監管政策出臺後,交易所將可以在更加規範和統一的環境下開展自身業務。

2、監管機構

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SFC) 香港證監會

SFC持續關注市場上有關ICO和數字貨幣的活動,並以發表宣告的方式對在香港執行的ICO和數字貨幣進行約束。

201795日,SFC釋出宣告指出一般的典型ICO被視為“虛擬商品”(Virtual Commodity)。201712月,SFC宣告儘管比特幣本身未受到監管,比特幣期貨因具有期貨合約的特點將納入SFO監管,比特幣期貨交易場所應獲得授權;已有授權的機構不應為未受到SFC監管的比特幣期貨合約交易提供服務[xlvi]20182月,SFC釋出風險提示,提醒公眾注意ICO以及數字貨幣交易的風險,同時向7ICO專案發信確認相關監管事項[xlvii]

2018111日,SFC釋出《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臺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宣告》(宣告)[xlviii],對數字貨幣發展背景、風險、監管現狀和未來監管目標進行了說明。SFC同時釋出了《可能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概念性框架》(框架)[xlix]以及《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銷虛擬資產基金》(通函)[l],對未來交易所的監管框架和目前虛擬資產相關基金分銷方法進行說明。

宣告中明確了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和虛擬資產基金分銷商的管理措施1) 監管兩種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①完全投資於不構成“證券”以及“期貨合約”並在香港分銷該等基金的資管公司,此類資管公司應該取得1類受監管活動(證券交易)牌照;②就管理“證券”及/或“期貨合約”而持有或需要申請9類受監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牌照的公司。2) 監管細膩資產基金分銷商:在香港分銷(完全或部分)投資於虛擬資產基金的公司需要申請1類受監管活動牌照,需承擔相關法規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並接收SFC釋出通函的詳細指引。

宣告同時介紹了對數字貨幣交易所的監管。目前交易所不受監管,但是SFC嚴肅考慮對交易平臺進行正確監管的必要性。目前依靠監管沙盒與業界共同探討對交易所的發牌要求。

3、具體法律法規

Securities and Future Ordinance (SFO)

SFO明確規定了證券的定義以及範圍,SFO監管證券相關方的發行、交易等活動。20179SFC指出ICO活動可能會受到包括SFO在內的現有法律監管。某些具有證券性質的ICO以及資產代幣可能會被定義為證券,對此類ICO或代幣的交易、廣告宣傳、營銷等可能會成為受監管的證券活動,納入SFO或其他相關法律監管。

部分SFO監管範圍[li]

集合投資(CIS

特定情況下某些ICO或者數字貨幣交易活動可能會被視為SFO定義下的集合投資活動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 (CIS) CIS包括以下四點特徵:①涉及對資產的協議安排;②參與者無法控制資產的日常管理,即便他們有權對資產的執行做出指示;③資產整體以協議安排者的名義運營管理,參與者出資以及所獲利潤被彙集;④該協議安排的目的是為了參與者獲取利潤、收入或經營管理該資產的其他所得。ICO或其他數字貨幣相關資產符合全部上述4項條件即被視為SFO定義下的CIS,可能會受到香港法律監管。

債券(Debenture

如果數字貨幣被用於表示對發幣者的求償權,發幣者向持幣者返還投資本金以及相應利息時,SFC可認為該數字貨幣為債券,屬於SFO規定的證券。

股份(Share

如果數字貨幣代表了企業股份,持幣者可以獲得股東權利,如獲得股息以及接收企業利潤分配等,則該數字貨幣可能會被SFC考慮為股份,納入SFO等法律監管。

4、其他監管條例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Ordinance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5、稅法

目前香港沒有明確的針對數字貨幣的徵稅。以公司形式在香港註冊的交易所以公司稅等傳統稅制徵稅。如果數字貨幣不作為勞動或其他所得發放,則沒有明確的個人所得稅。

6、未來監管趨勢

201811月,SFC公開了未來對數字貨幣的監管規劃。SFC表示不會全面禁止數字貨幣交易平臺,對數字貨幣的監管將以保護投資者為目標。111日,SFC釋出有關投資數字貨幣基金以及交易平臺的通告:基金投資於數字貨幣的金額達到基金資產10%以上需要受到SFC監管;數字貨幣交易所未來可能將要依牌照運營。

SFC同時將建立監管沙盒,為新的區塊鏈以及數字貨幣產品提供一定監管便利。交易所可以自願進入監管沙盒以獲得牌照。只有專業投資者(資產800萬港幣以上,投資經驗兩年以上)可以投資於虛擬資產投資組合。

SFC表示將建立適應數字貨幣的監管體制,目前SFO對於證券的定義可能不適應於未來的數字貨幣監管,新的監管在“證券”和“期貨合約”之間加入更多虛擬資產的內容,以求保護投資者利益。SFC框架指出五條原則:①虛擬資產交易活動全部在單一法律實體下進行;②全部虛擬資產交易業務均須遵守適用規定;③只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lii];④限制ICO在最初12個月內在交易所的交易;⑤交易獲預資,不得有槓桿成分或買賣與虛擬資產有關的期貨合約或其他衍生品。

以上原則和框架可能隨市場狀況和國際監管實踐的改變而做出修改,SFC也可能最終決定不對數字貨幣交易進行發牌監管。

總結

長遠來看,數字貨幣交易所結束野蠻生長狀態,走向合法合規是必由之路,在任何國家或地區運營中心化的數字貨幣交易所終將面臨合規問題。在選擇合適的jurisdiction時,應儘量達到最低的合規成本。目前來看,合規成本主要包括:需遵循的法律(數量、複雜度等)、稅收、監管機構(數量、效率等)、未來監管趨勢等。

英國目前沒有明確的監管法律,合規成本較低。然而未來英國政府必定會針對數字貨幣以及其交易所制定明確的法律。雖然英國政府目前對區塊鏈和數字貨幣僅僅持關注態度,但不能保證政策能夠走向降低合規成本的方向,尤其考慮到英國作為傳統國際金融中心,其長期堅守的複雜且完善的金融合規制度使其在面對新興的區塊鏈和數字貨幣領域時可能政策會偏向保守,未來合規成本不確定性較大。另外,英國退歐(Brexit)將給予其在政策制定上更大的自主權,減少其受歐洲法律的影響。

瑞士長期以來是離岸金融中心,也擁有完善的傳統金融合規制度。該國已經吸引了大量區塊鏈創業公司以及交易所。目前瑞士政府監管要求比英國更高,但仍然沒有一套獨立完整的法律框架,其監管主要集中在AMLKYC方面,同時考慮了證券、儲蓄、集合投資等判斷。FINMAICO指導意見明確了對ICO監管,但也導致了潛在的行業撤離趨勢。雖然SBA試圖扭轉撤離趨勢,但仍不排除未來瑞士政府保持或加強AMLKYC方面監管。目前交易所在瑞士合規成本較高,主要體現在獲取公司銀行賬戶方面;未來合規成本有不確定性

馬耳他持續關注金融創新機會,目前已經是網路博彩(iGaming)中心,其政府已經將區塊鏈和數字貨幣作為下一個發展機遇重點開發。目前馬耳他透過了MDIAITASAVFAA等三條法律,由MFSAMDIA等機構進行具體監管,形成了世界上首個針對數字貨幣(資產)的監管體系,未來監管也將在該體系上發展。對交易所來說,在未來馬耳他的合規成本是確定且可衡量的。與英國相反,馬耳他在可預見未來將保持歐盟成員國的身份,可能未來會受到歐盟法律的影響,不過總體來看合規確定性較高。

香港正在嚴肅考慮指定數字貨幣以及相關市場參與方兼顧政策。政府表達了希望成為全球區塊鏈和數字貨幣產業中心的願望,不會全面禁止數字貨幣交易所運營。未來香港政府將規劃管理數字貨幣交易所以及ICO活動,交易可能所需要持牌執行。交易所目前合規成本較低,未來合規成本還需要等待監管沙盒運作結果做出判斷。

稅收方面,目前尚未以上四個國家和地區對數字貨幣交易所有特別的稅項,交易所應該以公司的形式適用當地公司稅等稅法。

基於目前資訊判斷,目前馬耳他和香港擁有最高的合規確定性。然而數字貨幣行業快速演進,現在的監管態勢和政府表態不能完全代表未來的實際監管路線,特別是在黑天鵝事件多發的情況下,交易所需要持續關注監管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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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ryptocurrency Regulation In The UK, cryptobriefing.com, https://cryptobriefing.com/cryptocurrency-regulation-uk/

[ii]Regulation of Cryptocurrency Around the World (UK), Library of Congress, http://www.loc.gov/law/help/cryptocurrency/world-survey.php#uk

[iii]Crypto-asset, UK Parliament, https://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cm201719/cmselect/cmtreasy/910/910.pdf

[iv]Cryptocurrency derivatives, UK FCA, https://www.fca.org.uk/news/statements/cryptocurrency-derivatives

[v]Ibid.

[vi]Regulatory sandbox, UK FCA, https://www.fca.org.uk/firms/regulatory-sandbox

[vii]Revenue and Customs Brief 9 (2014): Bitcoin and other cryptocurrencies, UK HM Revenue & Customs,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revenue-and-customs-brief-9-2014-bitcoin-and-other-cryptocurrencies/revenue-and-customs-brief-9-2014-bitcoin-and-other-cryptocurrencies

[viii]Record of the 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 Meeting on 12 March 2018, Bank of England, page 12, para. 45, https://www.bankofengland.co.uk/-/media/boe/files/record/2018/financial-policy-committee-meeting-march-2018

[ix]Ibid. page 13, para. 46-47

[x]Crypto-asset, UK Parliament, page 43, para. 17

[xi]Ibid. page 44, para. 28

[xii]Ibid. page 43, para. 17

[xiii]Regulation of Cryptocurrency: Switzerland, Library of Congress, http://www.loc.gov/law/help/cryptocurrency/switzerland.php#I

[xiv]FinTech financial services providers - “Do the FinTech services I provide require authorization?”, Swiss FINMA, https://www.finma.ch/en/authorisation/fintech/

[xv]Ibid. Regulatory landscape – Anti-money laundering

[xvi]Regulation of Cryptocurrency: Switzerland, Library of Congress

[xvii]FinTech financial services providers - “Anti-money laundering”

[xviii]ICO Guidelines, Swiss FINMA, page 2, https://www.finma.ch/en/~/media/finma/dokumente/dokumentencenter/myfinma/1bewilligung/fintech/wegleitung-ico.pdf?la=en

[xix]Ibid. page 4

[xx]Ibid. page 6

[xxi]Virtual Currencies, Swiss FINMA, page 2, https://www.finma.ch/en/~/media/finma/dokumente/dokumentencenter/myfinma/faktenblaetter/faktenblatt-virtuelle-waehrungen.pdf?la=en

[xxii]ICO Guidelines, Swiss FINMA. page 6

[xxiii]Regulation of Cryptocurrency: Switzerland, Library of Congress

[xxiv]Ibid.

[xxv]Switzerland seeks to regain cryptocurrency crown, Reuters, https://uk.reuters.com/article/us-cryptocurrencies-banking-switzerland/switzerland-seeks-to-regain-cryptocurrency-crown-idUKKBN1K91AY

[xxvi]Opening corporate accounts for blockchain companies, SBA,

 https://www.swissbanking.org/en/media/positions-and-press-releases/opening-corporate-accounts-for-blockchain-companies-guidelines/20180918_pressemitteilung_ag_kontoeroffnung_final_en.pdf

[xxvii]Crypto Valley, Home Page, https://cryptovalley.swiss/

[xxviii]CVA 2018 Goals, https://cryptovalley.swiss/cva-2018-objectives/

[xxix]Regulation of Cryptocurrency Around the World (Malta), Library of Congress, http://www.loc.gov/law/help/cryptocurrency/world-survey.php#malta

[xxx]An overview of the Malta Digital Innovation Authority Bill, ganadoadvocates.com, http://www.ganadoadvocates.com/resources/news/an-overview-of-the-malta-digital-innovation-authority-bill/

[xxxi]Malta Cryptocurrency Exchange, CHETCUTI CAUTI Advocates, Page2 Legal Basis, https://www.chetcuticauchi.com/factsheets/malta-cryptocurrency-exchange.pdf

[xxxii]Maltese Parliament Passes Laws That Set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Blockchain, Cryptocurrency And DLT, Forbes, https://www.forbes.com/sites/rachelwolfson/2018/07/05/maltese-parliament-passes-laws-that-set-regulatory-framework-for-blockchain-cryptocurrency-and-dlt/#5432473049ed

[xxxiii]Malta Approves Favorable Cryptocurrency Bills in Next Step as a Blockchain Island, BITCOIN MAGAZINE, https://bitcoinmagazine.com/articles/malta-passes-favorable-cryptocurrency-laws-next-step-blockchain-island/

[xxxiv]Malta’s Cryptocurrency Regulations Take Effect, ethereumworldnews.com, https://ethereumworldnews.com/maltas-cryptocurrency-regulations-come-into-effect-in-november/

[xxxv]Malta Digital Innovation Act, Malta Parliament, https://parlament.mt/media/95199/act-xxxi-malta-digital-innovation-authority-act.pdf

[xxxvi]Innovative and Technology Arrangement and Services Act, Malta Parliament, https://parlament.mt/media/95214/act-xxxiii-innovative-technology-arrangements-and-services-act.pdf

[xxxvii]Ibid. First Schedule;

Innovative Technology Arrangements and Services Act in Malta, emd.com, https://www.emd.com.mt/innovative-technology-arrangements-and-services-act/

[xxxviii]Virtual Financial Asset Act, Malta Parliament, https://parlament.mt/media/95198/act-xxx-virtual-financial-assets-act.pdf

[xxxix]Ibid. A1231-A1232

[xl]Ibid. Part II

[xli]Ibid. Part V

[xlii]Ibid. Second Schedule, A1288, Part III

[xliii]Cryptocurrency Taxes In Malta – Bitcoin Trading, Welcome Center Malta, https://www.welcome-center-malta.com/cryptocurrency-taxes-in-malta-bitcoin-trading/

[xliv]A Guide to Malta Companies & Malta's Corporate Tax System, CHETCUTI CAUCHI Advocates, https://www.ccmalta.com/publications/aguidetomaltacompanies

[xlv]MDIA website, http://mdia.gov.mt/

[xlvi]SFC website, https://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EN/circular/doc?refNo=17EC79

[xlvii]SFC website, http://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EN/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18PR13

[xlviii]SFC website, https://www.sfc.hk/web/TC/news-and-announcements/policy-statements-and-announcements/reg-framework-virtual-asset-portfolios-managers-fund-distributors-trading-platform-operators.html

[xlix]SFC website, https://www.sfc.hk/web/TC/files/ER/PDF/App%202%20-%20Conceptual%20framework%20for%20VA%20trading%20platform%20(final)_chi.pdf

[l]SFC website, https://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ircular/doc?refNo=18EC77

[li]Charlton Quantum, https://charltonsquantum.com/regulation-cryptocurrency-ico-hong-kong/

[lii]《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附表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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