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共識機制的規則特點:共享、共識與共贏的制度基礎

買賣虛擬貨幣

當前全球最為激動人心的一大科技發展就是區塊鏈技術。屬於一種分散式的、多節點的電子記賬網路,該記賬網路把各節點之間的交易即價值轉移記入標準格式的“賬本”,每次交易形成的新賬記錄被記入一個區塊,該區塊被附加在此前最新附加的區塊之後。每個區塊均經過加密,由此形成區塊鏈。因此,區塊鏈其實是一個不斷加長的列表記錄,但是以分散式的方式儲存在網路的所有節點。它是一種按照時間順序將資料區塊以順序相連的方式組合成的一種鏈式資料結構,並以密碼學方式保證不可篡改和不可偽造的分散式賬本。如果說網際網路屬於資訊網際網路,那麼區塊鏈則可稱為價值網際網路。

我們看到,所有區塊鏈專案均需要從技術層面實現“立憲”,也就是確立基本的規則。為此,我們在本文首先探討其原因,進而分析主要區塊鏈共識機制的規則特點,從而可以看到,所有這些共識機制均指向遵循198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詹姆斯·布坎南所提倡的一致同意效率標準。作為分析結果,我們從側面揭示了共識機制也是區塊鏈專案為什麼可以實現共享、共識與共贏的核心技術安排。在整個分析中,我們還對照了區塊鏈共識機制與歐美主要國家的投票機制的異同,以求得出一些有趣或者有用的結論。所有區塊鏈專案都需要從技術層面實現“立憲”從技術層面看,區塊鏈是分散式資料儲存、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演算法等計算機技術的新型應用模式。中本聰2009年初發明比特幣的時候,其底層技術就是區塊鏈技術。由於所有這些分散式資料儲存、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演算法等計算機技術都在此前也已存在,區塊鏈技術之“新”實際上體現在中本聰將這些技術組合在一起,使得比特幣作為全球第一種分散式數字加密貨幣能夠以此為基礎橫空出世,開闢了數字貨幣與區塊鏈經濟新時空。從規則層面來看,區塊鏈應用基於一整套的規則體系。這套規則體系是依靠技術來佈置的。區塊鏈應用需要解決人際關係問題,也就是“主體間性”問題。這就需要先得有規有矩,後才可“循規韜距”。根據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詹姆斯·M·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的憲則經濟學理論,人的行動面對兩個層面的選擇:立憲層面的選擇,以及後立憲選擇。立憲層面的選擇涉及確立“憲則”,“基本的規則”,“規則的規則”,涉及在規則之間做出選擇。後立憲層面的選擇就是在確立了“憲則”之後,在已確立的憲則之下進行選擇。區塊鏈經濟的運作也一樣:首先是要做出確立基本規則,屬於立憲層面的選擇;然後是在既定的基本規則下具體運作區塊鏈專案,屬於後立憲層面的選擇。在區塊鏈專案運作過程中,整個區塊鏈以及所有節點參與者均需要根據已有的基本規則採取行動,做出選擇。區塊鏈金融專案運作得好,首先是因為其基本規則設計得周全,然後是因為這些基本規則透過區塊鏈技術得到妥善佈局。
區塊鏈共識機制的規則特點:以工作量證明機制為例區塊鏈的共識機制就是一種最重要的規則安排,這種規則安排用技術來實現。藉助於共識機制,必須儘可能短的時間內完成分散式資料的記錄,做到整個流程安全、明確及不可逆,由此形成一種難以攻破的、不可篡改的、誠實可信的分散式多節點資料記錄系統,最終實現對人的去信任,以及對技術的信任,實現節點上的價值轉移,即基於區塊鏈的交易。共識機制涉及透過多個甚至全部區塊鏈節點就區塊資訊達成全網一致共識,保證最新區塊被準確新增至區塊鏈,每個節點儲存的區塊鏈資訊一致、不分叉,甚至可以抵禦惡意攻擊。比如,比特幣的規則體系中,要求進行隨機雜湊運算,由此引入工作量證明(POW, Proof of Work)機制。按照中本聰在其2008年比特幣白皮書中的解釋,該工作量證明機制還解決了在集體投票表決時,誰是大多數的問題。如果決定大多數的方式是基於IP地址的,一IP地址一票,那麼如果有人擁有分配大量IP地址的權力,則該機制就被破壞了。而工作量證明機制的本質則是一個CPU一票。“大多數”的決定表達為最長的鏈,因為最長的鏈包含了最大的工作量。如果大多數的CPU為誠實的節點控制,那麼誠實的鏈條將以最快的速度延長,並超越其他的競爭鏈條。如果想要對業已出現的區塊進行修改,攻擊者必須重新完成該區塊的工作量外加該區塊之後所有區塊的工作量,並最終趕上和超越誠實節點的工作量。這個“大多數”的決定是非常有意思的。中本聰在白皮書中透過推算反過來證明:只要誠實的節點能夠控制絕大多數的CPU計算能力,就能使得攻擊者事實上難以改變交易記錄。一個較慢的攻擊者如果試圖趕上隨後的區塊,那麼其成功概率將呈指數化遞減。上述工作量證明(POW)共識機制是透過技術出來來達成共識,究竟與歐美主要國家的投票表決機制到底有什麼相同和不同之處呢?讓我們來看看198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布坎南在其公共選擇和憲則經濟學理論中的分析。布坎南深受瑞典財政學家維克塞爾(Wicksell)的影響,最初特別強調對決策的一致同意原則。維克塞爾認為,應在重大的立憲選擇層面奉行全體一致同意的規則。如果推行全體一致同意的原則,布坎南提出的許多基本規則實際上難以透過投票落實。但布坎南不滿於簡單多數透過原則,提出應該用更大多數透過原則取代一般多數透過原則。他傾向於提出推行一種超過簡單多數的法定多數透過規則。比如對於建立一種針對一切公共開支計劃的法定多數透過規則,多數要達到全體投票者的六分之五左右。 布坎南於1998年在一次辯論會上很不情願地承認:多數透過規則在民眾的心目中已經成為民主的標準,民眾把多數透過規則與“民主”等同,以至於朝著超多數透過原則的目標改革的努力可能遭到失敗的命運。他被迫放棄透過維克塞爾式的途徑進行的憲法改革,被迫接受議會可能繼續按照多數透過規則執行的事情。但他認為,只能運用對準許的結果的範圍施加可行的限制(即範圍約束)這個手段去約束政治活動中厚此薄彼的歧視行為。這是布坎南對現實政治所採取立場的重大變化。布坎南在同一會議上承認,他現在也回到接受遵循另一位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哈耶克所提出的“法治下的自由”原則。不過即便接受這項原則,歐美主要國家可以還是離開不了投票表決。我們可以看到,工作量證明機制作為共識機制,採取特殊的多數透過規則:透過計算隨機雜湊雜湊的正確數值解爭奪記賬權,確定最長的鏈,由最長的鏈代表多數,將最新的區塊附著於其後,由此達成多數透過,最後透過為全網所有節點所接受,以此達成共識。其目的是找到正確記賬的位置,達成共識對每個參與者有利。而在歐美國家的民主投票中,投票透過的標的相差很大,從增進企業負擔的奧巴馬醫改,到減輕個人和企業稅負的特朗普稅改,什麼情況均有可能。無論是採用簡單多數透過原則還是超多數透過原則,只要不是一致同意,就存在著部分投票者的主觀效用損失。即便這樣透過了,也不是達成真正的共識,而是投票失敗方被迫接受投票結果。區塊鏈共識機制達成真正的共識,也代表真正的共贏,而實際歐美民主投票當中,只要不是一致透過,就不是真正的共識;即便透過多數透過原則和超多數透過原則透過提案,也不一定對多數人真正有益,更不一定使得所有人共贏。比如奧巴馬的醫改方案使得企業的負擔大大提升,就不是共贏的結果。反而是特朗普的減稅方案,有利於美國增強企業競爭力,有利於增進經濟增長,促進就業,能夠成其為共贏。當然,很多人還會反對它,即便在長遠事實上是共贏,但達不成一致同意意義上的共識。
其他共識機制的規則特點除了工作量證明機制之外,還存在如下主流的區塊鏈共識機制:權益證明(PoS,Proof of Stake)、股份授權證明(DPOS, Delegated Proof of Stake)、POOL機制等。與在工作量證明機制中要求證明人執行一定量的計算工作不同,權益證明機制要求證明人提供一定數量加密貨幣的所有權即可。有時還會連帶考慮證明人持有這些加密貨幣的時間。權益證明機制的運作方式是,當創造一個新區塊時,礦工需要建立一個“幣權”交易,交易會按照預先設定的比例把一些幣傳送給礦工本身。權益證明機制根據每個節點擁有代幣的比例和時間,依據演算法等比例地降低節點的挖礦難度,從而加快了尋找隨機數的速度。礦工找到一個區塊、獲得挖礦酬勞與其持有代幣的比例和時間成比例。這種共識機制可以縮短達成共識所需的時間,但本質上仍然需要網路中的節點進行挖礦運算。因此,權益證明機制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工作量證明機制難以應用於商業領域的問題,只是減少了挖礦的工作量證明要求。而且,權益證明機制排除了沒有“幣權”節點參與挖礦的權力。這有點像英國1689年《權利法案》頒行之後的投票權安排,達到一定的收入下限是投票人獲得投票資格的條件: 規定只限於有 40 先令以上收入並有自由土地者才有選舉權。而作為候選人的郡議員必須每年土地收入在 600 鎊以上,市鎮議員每年不動產收入要有 300 鎊以上。當然,這種投票距離布坎南意義上的民主投票想差很遠。後者對投票人沒有收入要求。股份授權證明機制(DPoS)在嘗試解決工作量證明機制和權益證明機制問題的同時,還能透過實施科技式自治機制抵消中心化所帶來的負面效應。股份授權證明機制與董事會投票類似,擁有一個內建的實時股份公司“董事會”投票系統,就像系統隨時都在召開一個永不散場的董事會會議,所有“董事”都在這裡投票決定公司決策。基於股份授權證明機制建立的區塊鏈去中心化依賴於一定數量的節點代表,而非全體節點。全體節點投票選舉出一定數量的節點代表,由他們來代理全體節點確認新的區塊、維持系統有序執行。全體節點具有隨時罷免和任命節點代表的權力。股份授權證明機制可以大大縮小參與驗證和記賬節點的數量,從而達到秒級的共識驗證和確認。不過該共識機制仍然不能完美解決區塊鏈在商業中的應用問題:該共識機制無法擺脫對代幣的依賴,而在很多商業應用中並不需要有代幣。這裡股份授權證明機制類似於股份公司董事會一人一票的投票機制,而非股東代表會議一股一票的投票機制,這似乎類似於布坎南意義上的民主投票機制。但正如上文有關工作量證明機制的情況,股份授權證明機制的目的是找到正確記賬的位置,達成共識對每個參與者有利、共贏,而布坎南意義上的民主投票機制往往使得投票失敗方的主觀效用損失,很難實現整個社會成員共贏。POOL驗證池基於傳統的分散式一致性技術建立,並輔之以資料驗證機制,是目前區塊鏈中廣泛使用的一種共識機制。POOL驗證池不需要依賴代幣就可以工作,在成熟的分散式一致性演算法(Pasox、Raft)基礎之上,可以實現秒級共識驗證,更適合有多方參與的多中心商業模式。POOL驗證池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其能夠實現的分散式程度不如工作量證明機制等。
POOL驗證池機制似乎與投票機制無關,而只是驗證設別哪個是正確的區塊鏈位置用於附加最新的區塊。因而,與布坎南意義上的民主投票機制相距最遠。區塊鏈專案以一致同意作為效率標準但是,區塊鏈專案無論採取哪種共識機制,都接受了布坎南所崇尚的規範的個體主義效率標準,即“一致同意”標準。該標準最早由瑞典經濟學家維克塞爾所提倡。按此,一項集體決策是否有效率,其評價標準是當事人的主觀判斷,而不是外在標準。評價集體行動時,不需客觀標準,只需參與者對其中的活動表示一致同意。只有個人才知道自己的利益為何,其他任何人都無法越俎代皰。對個人而言,只要是按個人意願做出選擇,就是增進了個人的效用。對整體而言,只要其中所有的個人都沒有受到強制,都可按自己的意願做出選擇,這個整體就有效率。在歐美主要國家的“民主表決”中,一致同意規則往往難以操作(因為一致同意意味著可以“一票否決”,足見難度之大),多數透過規則或者超多數透過規則倒是至少能夠保障某個提案能夠透過。這個時候,投票失敗方存在主觀效用損失,比如希拉里競選失敗後嚎啕大哭。但是,所有投票方無論對投票結果是否滿意,最終接受結果,也就是對投票程式和結果最終存在一致同意。也就是說,在更高層面的、更為基本的規則層面,存在一致同意,遵循規範的個體主義效率標準。結語

總之,專案中,我們可以尋求和達致共享、共識和共贏,誰都可以成為贏家。而在歐美主要國家的各種“民主投票”中,情況遠沒有這麼簡單,雖然在更高的、基本的規則,可以就投票規則和承認投票結果達成一致同意,但是政黨競爭導致福利國家政策氾濫,使得“民主投票”的結果往往不能實現真正共享、共識和共贏。因此,不同於對歐美主要國家“民主投票”的擔憂,我們完全應該伸出雙手擁抱區塊鏈經濟。


作者:馮興元、肖永泉
(馮興元,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正一君新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肖永泉,北京當樂資訊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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