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立獨行的EOS仲裁機制將是其崛起優勢還是敗筆軟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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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主,我們為什麼要有法院這種機構啊?”牧師問。
“因為壞人需要受到懲罰,好人需要獲得清白啊。”
“區塊鏈世界需要法院麼?最近,EOS因為仲裁委員會權力過大的事兒吵得沸沸揚揚,那個仲裁委員貌似相當於EOS上的最高法院吧?”
“哎,教主,《少數派報告》那部電影你看過沒?要是像電影裡一樣,可以預判某人犯罪,提前實施抓捕,估計那時候就社會和諧、世界和平了,應該就沒有法院什麼事兒了吧?”戰士聽到談話,過來插了一嘴。
“Hmm…聽起來是不錯,不過你走在路上,看見穿著性感的美女,是否有想要撲倒人家的衝動?”
“額……好像有過……”
“那根據這個把你抓了,你服不?”
“不服……得嘞!還是現在這套制度適合我。”戰士悻悻地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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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當前生態第一公鏈,以太坊若稱自己排第二,沒有敢稱自己是第一的。

同樣,說起當前有爭議的第一公鏈,EOS若是第二,同樣沒有敢自稱是第一的。

從誕生之日起,EOS就是在無休止的爭議中一步步走過來的。史無前例的愛西歐模式;募集40億美金的天量資金;主網上線前的節點分紅之辯;主網上線之初的EOS原力分叉;前段時間的RAM,CPU以及Bancor演算法炒作,還有最近新出的IBO……

所以經常聽人戲稱, EOS不是區塊鏈3.0,而是“炒作”3.0。

除了上述爭議,很多人還忽視一個無比重要的存在。

那就是EOS核心仲裁論壇:ECAF(EOS Core Arbitration Forum)。這個“神秘而又強大”的小團體的地位類似於EOS系統內的最高法院。

而要成為仲裁成員,即“EOS法官”,需要滿足很多條件,比如:

• EOS社羣活躍成員,有公開聊天或發帖記錄;
• 第一個月每週5-10小時的時間付出;
• 大學本科或是同等教育水平;
• 流利英文;
• 擁有不超過總量0.1%的EOS,不屬於EOSIO或相關利益集團人員;
• 證明自己有語言組織,推理分析的能力;
• ……

可見,要成為“EOS仲裁官”是有一定門檻的。

ECAF誕生後,已經做出過許多判決。

• 2018年6月19日早上8:30,EOS核心仲裁論壇仲裁了EOS憲法史上第一個案件:簽署仲裁檔案,凍結疑似被盜的7個賬戶;

• 6月22日,ECAF又釋出了一條凍結27個賬戶的緊急通知,並聲稱會將凍結理由公佈於眾;

• 7月底,EOS上線“FOMO”遊戲狼人殺,因漏洞被駭客攻擊,6萬多枚EOS被盜。ECAF再次出手,對駭客行為簽發了仲裁令,凍結了其EOS賬戶;

• ……

於是乎,關於ECAF權利是否過大的爭議從來就沒有斷過。甚至在6月底的時候,就連EOS創始人兼技術長BM也產生了“仲裁委員會權力太大了”的想法,在EOS Gov電報群提議重新制定EOS現有的憲法,以限制“仲裁員”的權力。惹得眾人驚呼:“BM又雙叒叕要修改規則了!”

那麼,ECAF的存在,對於EOS,或者說以EOS為代表的“鏈上治理”類區塊鏈專案,究竟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呢?

一、反方觀點:ECAF毫無價值,必須廢除

我們先來看看反方觀點。

1. Code is law

“區塊鏈”這三個字背後最具代表性的兩個精神,即去中心化和“Code is law (程式碼即法律)

長期來看,仲裁機構存在本身,與區塊鏈精神是不相符的。如果仲裁一直存在,EOS系統本身,與現實社會的權力機構又有什麼區別呢?生產關係又有什麼改變呢?

一言以蔽之:人治,絕不能成為區塊鏈的核心機制。

2. 權力滋生腐敗

身處金融圈和區塊鏈世界的人,想必對“尋租”一詞並不陌生。

百度百科是這樣解釋的:尋租(外文名:rent seeking,又稱為競租)是指在沒有從事生產的情況下,為壟斷社會資源或維持壟斷地位,從而得到壟斷利潤(亦即經濟租)所從事的一種非生產性尋利活動。尋租,幾乎無一例外,都與權力,尤其是特權密不可分。可以說,有權力,便有尋租空間。

既然如此,同為權力仲裁機構的ECAF,又有什麼手段,確保它不會滋生腐敗呢?

3. 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英國首相威廉·皮特的這句話經過幾百年,仍然迴盪在現代人的耳邊。

如果在區塊鏈上都不能保證自己私有賬戶的財產,那區塊鏈還有何意義?

沒有仲裁機構,如果財產被盜,丟失的財產確實無法追回。但是,把EOS系統及社群使用者“暴露”在所有潛在作惡者面前,既是個檢驗EOS各方實力的好時機,也是個使用者教育和社羣治理經驗的積累過程。經歷過這類考驗的EOS、使用者和社羣,才能更好地成長。

資產被盜的事件如果已經發生,EOS團隊需要迅速反應,儘早採取措施,進行技術升級,比如延時轉賬、轉賬提醒、多重簽名、確認作惡地址、全網登記賬戶信譽等。辦法總比困難多,去信任化的基本框架不能變。

若只是把現實世界的社會制度搬到區塊鏈上,那這和造了一輛發動機,卻只是把它裝在馬車上讓馬車跑得更快,有什麼區別?

 二、正方觀點:ECAF十分必要,應當保留

1. 威懾的意義

法律最大的作用,其實並不是審判,而是威懾。或者說,法律具有預判性。它讓人們可以提前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個預期認識,且包含確定性預判,從而促使我們在做事之前三思,不輕舉妄動。

在區塊鏈發展初期,在盜幣猖獗的時代,ECAF對於駭客的威懾意義遠遠大於仲裁意義。若駭客知道盜別人的幣,自己也會冒著賬號被凍結的重大風險,那麼他們一定會收斂自己的破壞行為。

2. 財產的保護

換位思考,將心比心。如果是你錢包裡的EOS被盜,你真的不希望有一個仲裁機構,替你伸張正義,找回財產麼? 

去中心化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財富,但不能為了去中心化而去中心化!去中心化,不等同於無權力機構主義,更不等同於極端主義。當你面對財產被盜時,還是需要藉助仲裁機制的力量奪回自己的財產的。

區塊鏈的確是為更先進的生產關係而生。然而,區塊鏈的服務主體仍然是“人”,不能本末倒置。社會活動只要有人參與,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就無法避免“人治”。

3. 尋租的解決方案

我們需要法律這樣的暴力,是因為法律首先懲罰的是暴力者。所以,法律這種暴力是正義的。

尋租的核心要素是“權力”。而且這個“權力”通常是指派式的特權,尤其是在官僚機構壟斷時才會發生。

EOS仲裁與權力機構仲裁同樣是暴力。但是,兩者有區別。前者是市場化的,是靠真金白銀投出來的;後者是特權任命的,所以有機會滋生腐敗。因此,EOS仲裁即便存在腐敗和尋租的可能性,其概率也比較低。

三、中立觀點:在EOS的初級階段,仲裁機制應該存在

小平同志曾經在中國股市開放之前說過一句經典的話:“股市搞不好可以關掉嘛。”這符合他“摸著石頭過河”的總綱領。

作為第三代公鏈,EOS與比特幣、以太坊截然不同。鏈上所有使用者的生殺大權都受到仲裁機構的控制,也就是說它並非是一個完全去中心化的區塊鏈體系。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由於存在中間機構,當使用者在鏈上遭遇任何技術故障、賬戶被盜等異常情況,都可以透過仲裁機構進行及時有效地反饋和解決。這樣一來,當我們再次遭遇大規模貨幣被盜事件時,就不需要進行分叉回滾來解決此類危機了。

在EOS 發展早期,由於程式碼缺陷和治理經驗不足,出現類似於EOS賬戶被盜等侵害使用者權利的情況是難以避免的。因此,早期的核心仲裁是可以存在的,只要制定好許可權即可。同時,可以適度提高仲裁作惡成本,最佳化完善仲裁機制,形成有效博弈。

過渡時期,為了防止仲裁權力膨脹,可以藉助投票限定仲裁權力以及人員任免。

後期,隨著EOS慢慢發展成熟,為了保證權力不會被濫用,就可以考慮剔除仲裁。

經過上面的論述,你覺得EOS仲裁機構應該保留,還是應該取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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