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電比特幣(LBTC)去中心化的全球價值網際網路傳輸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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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TC(Lightning Bitcoin,閃電比特幣)是去中心化的全球價值網際網路傳輸協議,具體應用包括點對點支付以及去中心化數字資產交易等。任何接受LBTC協議的使用者都可以幾乎免費的使用LBTC來保證交易的實時性與安全性。LBTC是為了解決比特幣存在的礦工中心化、網路擁堵、交易處理效率低等問題,由Lightning團隊硬分叉比特幣而形成的基於DPOS(委託權益證明)共識機制的區塊鏈;LBTC是比特幣實驗的重要組成部分。得益於DPOS共識機制出塊時間短、高效、強健的特性,LBTC可實現極為迅速的交易確認。Fast as Lightning,LBTC正因其快如閃電而被命名。LBTC是世界上最高效、最具有應用潛力的比特幣協議分叉版本。藉助於強大的網路吞吐能力,LBTC可為快速點對點支付、去中心化交易平臺、智慧合約、鏈上Oracle、鏈上治理等開發及使用需求提供充分效能支撐。分叉方法論1. 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在2008年末中本聰提出的白皮書《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中,明確指出比特幣是一個不依賴中心機構的、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
所謂電子現金,以當下的商業概念理解,它是一種支付方式(支付系統),但有別於常見的第三方支付系統,比特幣實現了不依賴中心與中介的使用者支付行為。同時,比特幣也是一種通貨商品;無論我們是否定義比特幣為貨幣,其通貨商品的屬性是必然成立的,該屬性亦賦予比特幣具體的內含價值。在目前版本的比特幣方案之前,密碼朋克運動的先驅者曾經有數次嘗試,但都沒有成功。中本聰的方案的精髓在於,他首先保證了去中心化的P2P網路是可以在技術上實現的,而後建立了強健的、長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系統。無數先例表明,倘若沒有去中心化這一技術基礎,任何電子現金系統的嘗試最終都難以避免中心化機構的打擊。基於不對稱加密體系和雜湊函式,比特幣構建了堅固的反破解系統,使得對比特幣區塊鏈資料的逆向結構在計算上不可能。比特幣使用的P2P網路概念很早就已被應用,但是中本聰創造性地利用不對稱加密函式和雜湊函式的trap-door特性,建立了依賴私鑰-公鑰-地址的密碼學構造、區塊之間的雜湊關係連線、可驗證的電子簽名交易指令碼等一系列精巧機制,使得破壞比特幣資料庫所消耗的資源遠遠大於構建資料庫所消耗的資源。設計者的智慧更體現在他所引入的礦工獎勵機制,即依賴礦工提供算力構築比特幣信任的城牆,進而透過不可逆地凝結算力這一方式,從無到有創造了一個全球性電子現金系統所需要的關鍵元素--信任。某種意義上來說,構建牢固且不斷累積增長的信任,才是比特幣協議設計思想核心的核心。2. LBTC的分叉方法論LBTC透過發起對原始比特幣協議的硬分叉,成為了比特幣的一個實現版本。因此,LBTC可以被認為是對比特幣協議的一種詮釋方式,亦應當被認為是點對點電子現金系統的一個落地方案。
比特幣分叉,廣義上指比特幣區塊鏈在拓撲結構上的分裂,在較短的一段時間內形成兩條鏈共存的情況;但在比特幣共識機制的作用選擇下,區塊鏈最終會恢復到唯一鏈的共識狀態。狹義的分叉一般指代人為導致協議變動帶來的硬分叉,因共識的分裂造成比特幣網路在多套不同的共識群體環境下執行,形成若干獨立的區塊鏈協議。比特幣至今已有多個仍在成功執行的分叉協議版本,不同的協議版本針對比特幣存在的缺陷或侷限提出了各有側重的解決方案。在眾多分叉版本中,LBTC在全球範圍內首次提出基於UTXO的DPOS共識機制,並在解決了一系列技術難題後取得了長期穩定的主網執行。LBTC認為,一個真正的點對點支付系統,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必要的資訊吞吐能力和交易處理速度,足以應對高頻小額支付交易;2)支援該支付系統的執行成本足夠低廉,大大低於該系統功效所產生的社會總效用;3)設計出使得系統得以長期穩定執行的經濟系統,引入適當的角色以支援具備拓展潛力的系統功能、並平衡其中的利益關係;4)有可行的方法進行協議的自我更新,使得系統能夠不斷進化、引入新的特性以適應環境。
LBTC的分叉方法論:1)LBTC認可原始比特幣協議的價值與地位,複用和借鑑了原始比特幣協議所產生的資料以及部分重要設計思想;2)LBTC希望實現比特幣點對點現金系統的設計初衷,透過改造比特幣協議,建立一個技術上可行的、全球共享的點對點現金系統;3)在點對點現金系統的基礎上,要求協議能夠承載一定的經濟活動功能,簡便、安全、人人可用;4)LBTC對比特幣協議進行的上述改進和創新,既要在根本上解決構建點對點現金系統所必須面對的技術及經濟問題,又要儘可能地引入已經被驗證成熟的技術和模式,確保系統的穩定性、使用者可接受性以及長期可持續性。針對保證足夠的資訊吞吐能力以及控制執行成本的矛盾,LBTC引入了高效的DPOS共識機制,並創新性地解決了比特幣底層UTXO模型與DPOS賬戶系統不相容的難題,成為唯一使用DPOS共識機制、也是唯一成功解決UTXO+DPOS技術問題的比特幣分叉協議。LBTC所使用的DPOS共識機制,保證3秒穩定出塊、具備不可逆轉塊設計,不僅使得點對點支付得到技術效能上的支撐,也為內建dApp、鏈上治理、智慧合約等複雜鏈上行為和功能提供了充分可行性。
其次,針對協議的可維護性、可持續性以及長期創造性解決問題的能力要求,LBTC構建了有自身特色的鏈上治理哲學,引入了兼顧民主與效率的SGS鏈上治理體系。該體系極大程度地鼓勵了社羣對鏈上事務的參與、促進了參與群體對環境變化的響應,因而協議能夠快速更新迭代,成為能夠自我運營、自我更新進化的比特幣協議。而針對協議功能對經濟模型中複雜系統角色的需求,LBTC的鏈上治理體系和DEX體系引入了節點、分享治理委員會、交易閘道器、承兌閘道器等經濟行為角色,權力結構上實現了記賬權與治理權的兩權分離,在鏈上治理的民主實踐中邁出創造性的一步。3. 比特幣路線對設計初衷的背離雖然比特幣在設計上保證了去中心化、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的技術可行性,但這並不意味著比特幣的發展路徑完全符合白皮書的設計初衷。比特幣暴露了作為點對點現金系統的諸多弊病,並且在市場影響下選擇了偏向於儲值資產的自我定位。前文已經提及過,一個真正的點對點支付系統,需要:1)必要的資訊吞吐能力和交易處理速度,足以應對高頻小額支付交易;
2)支援該支付系統的執行成本足夠低廉,大大低於該系統功效所產生的社會總效用;3)設計出使得系統得以長期穩定執行的經濟系統,引入適當的角色以支援具備拓展潛力的系統功能、並平衡其中的利益關係;4)有可行的方法進行協議的自我更新,使得系統能夠不斷進化、引入新的特性以適應環境。而比特幣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資訊吞吐量低下所導致的交易處理量和交易確認時間問題。這一問題的本質是由比特幣POW機制、區塊大小設計(2M)和出塊時間(約10分鐘)帶來的。區塊大小、出塊時間都是在POW框架下保證了網路的去中心化程度這一根本目的而決定的,不能透過簡單地引數調節來解決問題。閃電網路提供了鏈下拓展的解決方案,但仍面臨一些爭議,並不是一個本質的方案(導致中心化、中介化)。此外,任何基於POW機制的其他比特幣分叉協議,亦無法在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反而分化了POW算力、進而分化了信用構建所需的寶貴資源。比特幣面臨的第二個問題是POW機制對資源的巨大消耗。POW的長期執行固然可以積累價值不菲的信用護城河,但無法以足夠低廉的成本支撐一個點對點電子現金系統。這使得比特幣反而在市場的影響下調整了自身的定位,主動或被動地選擇了線上儲值資產的發展路徑,試圖將自己打造為電子版、線上版的黃金。對這一路線我們不做過多評價;但可以肯定的是,比特幣協議已經背離了當初建立全球點對點現金系統的初衷。第三個問題是,比特幣雖然構建了可以持續運營的礦工體系,但是對於點對點支付系統這樣偏向於實際應用、功能設計更為複雜的系統來說,礦工體系顯得過於簡單低階。而且目前主流論調普遍認為,可以從數學和經濟原理上證明,在POW機制下礦工與使用者、開發者的利益是不可協調的。比特幣體系無法給出一種很好的可以讓複雜的鏈上系統經濟角色(例如閘道器)產生收入並平衡各方利益的解決方案,也無法做到記賬權與治理權的兩權分離,極大地阻礙了比特幣適應複雜經濟活動的能力。此外,比特幣的治理機制依賴的是最為原始的鏈下治理,治理內耗極為嚴重、無法實現快速響應,這應當是眾所周知且一度影響比特幣生死存亡的大難題。又因比特幣對路線的選擇,導致比特幣開發組對協議的變動和升級極端保守化,這一切使得比特幣並不適合作為點對點現金系統這樣一個偏向於支付應用的系統。
總而言之,比特幣目前所具備的特性(POW、出塊時間長、塊容量小、礦工一元經濟體系、協議變更保守化)更加適合當前作為儲值資產、電子黃金的定位,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背離了點對點現金系統的初衷。4. LBTC分叉詳情· 分叉時間:北京時間2017年12月18日;· 分叉塊高:499999;· 共識機制:基於UTXO的DPOS;· 出塊間隔:固定3秒,可動態調整;
· 設定不可逆轉塊;· 塊體積:2M,可動態調整;· 不支援隔離驗證;·新增重放保護;· 支援CPU挖礦;· 有拓展智慧合約的能力;

LBTC的技術架構

1. LBTC是一個網際網路價值傳輸協議

LBTC是一個網際網路價值傳輸協議(Internet of Value Protocol)。所謂價值傳輸,指在特定協議框架下可以實現的價值表達、傳遞和信用構建,以及基於此的所有經濟金融活動,具體可能包括轉賬匯款、數字資產互換,法幣-數字資產交換、信用背書的數字資產發行與交易、去中心化交易所、交易與承兌閘道器等一系列具備現實功能與社會效用的應用。

LBTC協議的設計核心是,透過選用適當的技術架構去保證LBTC有足夠的能力擔當全球網際網路價值傳輸的載體系統。LBTC協議是實現價值傳輸的基本框架,即一切鏈上經濟行為的母體。因此,我們對LBTC適用的技術架構以及各項內在細節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創造10性地建立了基於UTXO的DPoS共識機制,並設計了不可逆轉塊、時間戳共識、Cache中介軟體等平衡了這一組合的效能與可靠性,實現了一個比原始比特幣更為貼近點對點現金系統設計初衷的協議版本。

2. UTXO模型:最安全的記賬方式

在資料層,LBTC沿用了比特幣採用的UTXO模型,作為區塊鏈賬本記錄的基礎架構。UTXO 是Unspent Transaction Output (未被花費的交易輸出)的縮寫,是中本聰最早在比特幣交易資料結構設計中採用的技術方案,同時也是比特幣協議為世界帶來的一項極具創新性的資料結構概念。

UTXO放在比特幣協議的資料庫中是這樣的形式:在鏈上確認若干筆轉賬交易目的地指向使用者A,並且A尚未花費掉這些交易所指明的資產,所有協議參與者就認可A就擁有這些資產。

相較於UTXO模型,一般人更容易理解賬戶模型(Account Model)。賬戶模型是指在資料庫中儲存賬戶的ID、所有者標識以及該賬戶中的資產餘額;當發生轉賬交易時,這些賬戶的餘額會依據交易進行調整變動,形成新的賬戶-餘額的Mapping關係(即對應關係)。而在UTXO模型中,一個賬戶的餘額並不是作為一個數字被儲存起來的,而是用佔有的UTXO 的總和計算出來的。也就是說,UTXO並沒有所謂賬戶-餘額的Mapping關係,它僅僅是一個對所有歷史交易的忠實記錄,簡約但十分強健。

UTXO模型具有以下優點:

UTXO的可靠性
在一個區塊結構體中,previousblockhash 和merkleroot是兩個最重要的欄位,都起到了防止交易資訊被篡改的可能性。UTXO 模型的核心思想就是保證已經寫入的資料不可變,鏈式的UTXO 基於這一核心思想,透過雜湊指標連線不同交易的輸入和輸出,保證所有交易的合法性,實現UTXO的可溯源性。

UTXO的一次性
UTXO 模型中的每一筆交易都是由多個交易輸入組成的,這些輸入其實就是UTXO + 簽名。每一個交易輸出(Transaction Output)只有兩種狀態,已花費和未花費。如此確保了每個UTXO僅能被花費一次,抗雙花攻擊能力極高。

UTXO的隱匿性
對比起賬戶模型,UTXO更加私密。前文已知,每個UTXO都是“一次性”的。使用者要是每筆交易都換一個地址,那麼就很難找到其中兩個地址的相關性,保證了交易的隱匿性。如果還有需要進一步提高這種隱匿性,亦可以考慮使用環形交易簽名對、交易要素混用等技術手段。

UTXO的可並行性
UTXO模型被公認具有潛在的可擴充套件性,因為UTXO允許交易的並行化處理。當一個交易傳送者傳送兩筆獨立的交易時,花費獨立的UTXO也可使交易用任意次序處理。這樣可以使一個人的資金分離,在保證隱私的同時具有並行處理交易的能力。

比特幣的UTXO模型經過了多年較為穩定的執行和測試,效能和安全性都有較大的優勢。LBTC作為比特幣的分叉幣,採用UTXO模型,對於LBTC來說是對其底層技術的一種繼承。LBTC採用比特幣核心程式碼為基礎進行開發,也是較為謹慎的選擇。UTXO的安全性和並行交易特點也將給LBTC帶來更高效率的可能。

3. DPoS架構:最高效的共識機制

在共識協議上,LBTC採用了委託權益證明(DPOS)的機制。DPoS是基於POW及POS的基礎上,出現的一種新型的保障數字貨幣網路安全的共識演算法。它既能解決POW在挖礦過程中產生的大量能源過耗的問題,也能避免POS權益分配下可能產生的“信任天平”偏頗的問題。那麼,DPoS就能順理成章成為在共識機制3.0中的代表性共識機制。

簡單闡述DPoS共識機制,其原理是讓每一個持幣者進行投票,選出一定數量的持幣者代表,或理解為一定數量的代表節點,並由這些代表節點來完成交易驗證和區塊生產的工作。持幣者可以隨時透過投票更換這些代表,以維繫鏈上系統的“長久純潔性”,保證該協議有充分的去中心化程度。

DPOS是目前所有共識協議中最快,最有效,最分散,最靈活的共識模式。DPOS利用利益相關方批准投票的權力以公平和民主的方式解決共識問題。所有網路引數,從簡單的交易手續費標準、出塊間隔、區塊引數到更為複雜的鏈上治理規則,都可以透過選定的代表進行調整。

DPoS共識機制具有以下優點:

DPos的高效能:
更快的確認速度:以LBTC為例,每個區塊的時間固定為3秒,一筆交易(在得到6-10個確認後)大約消耗1分鐘,完整的區塊生產週期僅需5分鐘;每1-2個週期即可以生成作為確認點的不可逆塊。而在PoW機制下,以比特幣為例,產出一個區塊需要約10分鐘,而確認一筆交易(得到6個確認)至少需要1小時。

DPoS的低功耗:
DPoS機制將節點數量進一步減少的同時,將節點間的相互關係從競爭改為合作,避免了不必要的算力競爭和互相攻擊等無謂的損耗,在保證網路安全的前提下,整個網路的能耗進一步降低,網路執行成本最低。

DPoS的高效治理:
只要利益相關方批准,開發人員可以實施他們認為合適的任何更改。這項政策不僅可以保護開發者,同時它還可以保護利益相關者,並確保沒有任何人單方面控制區塊鏈網路或讓區塊鏈網路失控。硬分叉如同替換了51%的見證者,因此利益相關者參與的越多,其對應的選舉證人越多,那麼整個系統的安全性就越高。

4. UTXO+DPoS:驚人的奇妙組合


很多人可能會有一個錯誤的認知,認為DPoS只適合於賬戶模型,不能用於UTXO模型。但是實際上UTXO模型是存放記錄的一種方式,用於交易儲存、組織及驗證;DPoS是一種共識演算法,用於保證在分散式網路中參與者也可以對交易資料取得一致認識。UTXO和DPoS沒有互斥性也沒有相關性。

實際上UTXO和DPoS聯合會有許多額外的優勢。

更高的效能基礎:
因為UTXO的分離操作,具有潛在的可並行性。配合DPoS的效能支援,使得LBTC具有極為優秀的效能基礎。實際執行結果來看,LBTC可以滿足2800TPS執行要求。

更高的安全性:
在DPoS的架構中,節點按照給定的順序出塊,且時間間隔很短。如果使用賬戶模型,資料庫會膨脹的很快,而且極短時間的資料庫同步面臨網路異常的時候會有許多問題。而採用UTXO模型,不僅可以保持資料庫的大小,也可以根據特定演算法生成鍛造週期表,保持全網節點根據相同資料計算出的鍛造週期表是一致的,此時全網節點達成共識。當鍛造節點出現宕機、網路分割槽等情況,全網會根據“事務提交”的原則,以最長鏈為主鏈自行切換覆蓋,保證一致性。

時間戳共識:
UTXO和DPoS結合的一大難點在於時間戳,DPoS共識基於時間,會嚴格檢查區塊時間。全節點系統時間必須設定為和標準時間一樣,否則共識一致性會出現問題。而UTXO本身也記錄了時間戳的功能,但時間戳並不基於標準時間。在LBTC裡將時間戳統一成標準時間協議,以保證區塊的正常執行。當存在作惡節點或者時間不同步的區塊時,出塊被作為異常塊處理,出塊節點被作為異常節點處理。

資料快照和投票:

在比特幣採用的UTXO模型中,並不支援查詢地址餘額的功能。在比特幣中,可以透過全域性遍歷UTXO資料,實時計算地址餘額。實時計算的工作量相當巨大,計算時間以小時為單位,現實中不具備可行性。但是比特幣不採用DPoS共識,並不需要節點註冊、投票等功能。

而在LBTC系統中,為了DPoS演算法的需要,LBTC中新增地址餘額計算、節點註冊、節點投票新功能。考慮到共識演算法的高效能要求、註冊節點數目的有限性,把地址餘額、節點註冊及投票資訊儲存在記憶體中,程式退出時,把資料回寫磁碟。透過資料庫和地址餘額、投票資訊來連結UTXO記賬資訊和DPoS共識機制:

· 註冊、投票的資訊由比特幣底層協議負責傳輸。
· 把註冊、投票資訊儲存在記憶體資料庫中。
· DPoS共識模組檢視註冊、投票資訊,完成共識。

LBTC鏈上治理

1. 鏈上治理的內涵和外延

1.1 區塊鏈:自我進化的類生命體

自中本聰於2009年提出的一份9頁白皮書,並給出最初版本的程式碼實現後,比特幣協議在近10年的時間中經過不斷完善和更新,已經形成最高市值超過3000億美元、消耗超過全球1%電力資源的龐大網路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考慮到中本聰本人僅僅提供了初始協議版本的設計,那麼比特幣事實上是在完全缺乏單一領導以及中心化組織結構的狀況下,帶來足以對現實世界產生深刻變革的影響。

區塊鏈專案被廣泛接受為一種新型的社會實驗形式,本質上是在實驗去中心化的社會組織模式是否能夠有效匯聚群體(社羣)的智慧與力量,以及該組織模式是否能夠在外界環境變化中表現強大的生命力與適應性。這意味著,區塊鏈專案並不能僅僅被看作一種鬆散的社會組織結構,而是接近於具有生命活性、自適應與自我進化能力的類生命體。

在生命演化的歷史長河中,單細胞原核生物在長期的偶發變異、自然選擇的作用下,形成了極為豐富的物種分支,最終誕生了有脊椎動物這一高階多細胞生命形式。自然演化的奇蹟充分說明:生命的原始設計固然重要,精確的設計能更高效率精準地解決問題,但從更長遠的視角來看,生命體具有的持續自我進化並適應環境變化的能力,才是生命得以持續繁榮的客觀基礎。自我進化適應環境的能力,實際上是一種對沒有出現過的刺激的反饋能力,或者對更寬範圍的變化作出調整的能力。這就需要摒棄固定的模式,用進化的思路來設計整個系統。

1.2 治理是區塊鏈自我進化的制度基礎

區塊鏈協議的本質是網路協議、交易協議、共識協議的結合。

·網路協議:發現與廣播交易;
·交易協議:定義有效的交易;
·共識協議:定義並形成唯一的鏈。

共識協議是區塊鏈協議的靈魂,因為共識協議清晰定義了看似鬆散的去中心化組織如何形成意見基礎與權利義務基礎。

區塊鏈的治理(governance)是形成與維護共識協議的客觀基礎和制度保證;同時,治理也為參與各方達成共識提供了主觀的意見路線。治理涉及的領域可能包括:

·現有協議的更改;
·追溯更改區塊鏈的狀態;
·利益與補貼的分配;
·以及其他任何利益相關事項。

由此可見,區塊鏈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保證共識協議的形成、維護和持續進化;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區塊鏈治理從頂層設計上為區塊鏈的自我進化提供了制度性基礎。

此外,區塊鏈作為去中心化組織方式的偉大嘗試,區塊鏈的治理也很可能是人類文明史上最為先進的群體行為正規化。群體性的系統可以將個體的進化性傳遞給整個系統。同時因為區塊鏈治理是一個多參與者的系統,因此天然具有很好的強健性,可以抵禦不可預見的各種風險。

1.3 管理、統治與治理

理解區塊鏈治理的內涵,應當辨析管理、統治與治理的概念,明確治理既不同於統治、亦不同於管理。

從管理、統治到治理,其背後是生產力對生產關係、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築的必然要求。如果我們可以認為區塊鏈技術革新了生產關係,那麼也必然伴隨新型鏈上治理相對於傳統治理方式的革新。

區塊鏈是一種去中心化的技術模式,鏈上治理也是一種去中心化的治理模式。這種觀念的根本邏輯在於,自由和權利是激發人創造力的源泉,也是維持秩序的力量。中心化的管理者雖然一定程度上可以幫助保護部分個體的權利,但是相對於中心化管理者對個體的權利和自由造成的損害和侵蝕,幫助顯得很微弱。

鏈上治理同時也是一種自底向上的治理理念,沒有預先設計的前進方向和執行模式,每個參與者在他們的位置上,按照自己的選擇行動,整個系統就會朝著所有參與者的意願向前。在這樣的秩序中,理性的個體都按照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行進。整個系統的決策不依照中心化管理者的喜好,而是出於最多數人的最大化利益的根本要求向前發展。公共話題因為牽扯到多數人而被多數人推進,只牽扯到少數人利益的事務變得不那麼公眾,用個體的自由和理性來推動系統的發展。

1.4 LBTC定義的治理

1)治理活動的核心:角色
角色可能包括:使用者、受託權利人、委託權利人、開發者等

2)治理的基本要素:激勵(inventive)、協作機制(cooperation mechanics):

·激勵:決定組織(社羣)形成的結構基礎與執行驅動力。
·協作機制:決定組織(社羣)運作的效率。

3)治理的具體表現領域:Consensus、Voter、Voting Area、協議升級與變動:

·Consensus:決定參與記賬和出塊的權利義務、決定Block reward利益的分配、是形成鏈上權責的客觀基礎。
·Voter:決定誰有權利參與與影響治理活動
·Voting Area:決定鏈上治理涉及的領域,哪些事務可以被投票決定
·協議升級與變動:如何決定協議的升級與變動,以及協議如何進行更新

1.5 區塊鏈治理的發展歷程:從鏈下到鏈上

區塊鏈治理的發展,總體上經歷了從鏈下到鏈上的發展過程。伴隨著治理鏈上化,區塊鏈系統內部角色身份也產表現出一定的模糊化趨勢。

1.6 區塊鏈治理的待解決問題

1)消極貢獻問題:

此處所討論的貢獻積極性包括開發的積極性與投票的積極性。積極性與激勵直接相關,尤其是經濟激勵與權力激勵;在相應激勵缺失的情況下,積極性問題是大概率出現、且非常難以解決。在歷史上,某些積極性問題被行業爆發的整體環境帶來的心理衝擊所掩蓋;而在區塊鏈專案競爭加劇的未來,這一問題很可能大規模爆發。

貢獻積極性是關乎區塊鏈專案生死存亡的問題。例如比特幣的開發者保守化問題,導致比特幣社羣曠日持久的大爭論(有關擴容等);EOS的投票積極性問題導致EOS主網推遲上線。如何重構區塊鏈的激勵機制,平衡系統關鍵角色的權責義務,是區塊鏈專案面對的至關重要的問題。

2)角色對立問題:

角色對立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與消極貢獻問題是同源的,皆可歸因於激勵(incentive)這一治理要素。

在區塊鏈生態中,普通使用者、開發者、礦工,甚至與更復雜的委託權益人、受託權益人等,其權利義務存在較強的不對等性。例如在常見生態中,開發者與普通使用者往往都不享有直接經濟激勵,只能從Token價格的上升中獲取收益,但是開發者承擔的責任缺遠遠大於普通使用者;理性的治理機制不可能指望開發者僅僅出於興趣或責任來完成開發工作,因此開發者有可能選擇淡出社羣或成為普通使用者。

以上例子是一個權責不對等的情形,往往不至於導致角色嚴重對立;若考慮到利益衝突的情形,就更易引發直接的對立。例如在常見的POW生態中,礦工有提高交易手續費率、提高Token價值的動機,而使用者有降低交易手續費率、降低Token價值的動機(需注意:使用者不一定是持幣人),兩者將完全處於對立面。歷史上多次出現POW礦工惡意打包空交易、引發網路堵塞的案例,印證了利益衝突引發角色對立的邏輯。

3)Token流動性匹配問題

Token流動性匹配問題是指在區塊鏈生態體系中,Token的分配、鎖定、發行等影響流通量的環節出現了失衡,導致Token價值的不正常波動,以及利益相關方受損的情形。Token流動性匹配問題的本質是供需關係失衡。

例如增髮量過大的Token系統,可能引起系統內通脹、減損早期使用者積極性的問題;Token過度鎖定與抵押的系統,可能引起價格失真、貨幣供給不足的問題。長期來看,經濟模型設計以及供需關係調節機制存在瑕疵的Token系統,尤其是整體平衡性弱、政策極端的系統,極易被自身的設計所反噬。

2. LBTC的鏈上治理體系

2.1 LBTC治理思想:記賬權與議事權的『兩權分離』

作為基於DPOS的去中心化系統,LBTC在主網以及協議的維護環節採用了權利代理(Delegate)的組織原則。權利代理,指自然意義上的權利人將自身權利透過一定形式的意思表達,委託或授權給代理人行使的過程;LBTC所採用的DPOS即是一種主網的記賬權利人透過投票將記賬權委託給股東數量的受託人的共識機制。

代理機制在當今或歷史上曾出現的組織治理結構中並不罕見。事實上,代理機制擴張了組織中不同權利人角色的行為能力,形成更集中和高效的治理行為模式,例如轄區選民將投票權委託給議員、再由議員代表選民行使投票,決定事關選民利益的重要轄區政策。在一個區塊鏈系統,可能也存在某種意義上的權利代理行為。

但是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區塊鏈系統的權利代理行為,根據所代理權利的性質,可以總結為:

1)記賬權的代理;
2)議事權的代理。

在區塊鏈系統中,記賬權與議事權可能同時存在,且在技術上兩者表現出一定的獨立性。例如在比特幣系統中,記賬權透過POW的開放競爭獲得、而議事權以礦工投票方式完成決策。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早期區塊鏈專案,呈現較強的記賬權與議事權重合的現象,而這一現象很可能導致系統治理權利的中心化與架空化,使得普通使用者與社羣成員難以獲取相對應於其持有經濟利益的權利。在治理機制較為完善的專案中,記賬權與議事權(後簡稱兩權)出現了一定的分離,提高了系統內角色參與治理活動的效率和可行性。

LBTC首次提出了兩權分離的治理理念。LBTC團隊認為:

1)在機能較為複雜的區塊鏈系統中,適當程度的兩權分離是有必要的。
2)應當在不同權利領域單獨設計權利代理機制,實現適當程度的兩權分離。

兩權分離是區塊鏈系統議事行為複雜化、角色多樣化的必然要求。根本原因在於議事行為所需要的能力與資質,同記賬行為所需要的能力與資質有非常巨大的差異:協議往往透過Staking(抵押)、激勵或反向激勵約束並組織記賬權利人的惡意行為;而在議事行為中社羣必須充分考慮議事權利受託人的獲得意見基礎、治理意願與治理能力,兩者完全不在同一層次。如果簡單地混同兩權的表達,則必然導致議事行為(即治理行為)的無效化。

2.2 LBTC治理思想:代議民主與直接民主的『混合治理』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認為,理想的社會建立於人與人的契約關係、理想的政府治理建立於被統治者認可統治者的權力。因此,社會治理應當是完全由所有社會成員的公共意志所決定,且這些公共意志有利於全社會。

但是,盧梭並沒有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來構造理想社會治理的制度基礎,它更多地停留在思辨的層面。直接民主是原始的、理想化的,其效率和公正性很大程度上受到制度設計者對實現民主的單元(Unit)的影響。例如,如果在極為原始的直接民主體系中奉行「一人一票」原則定義了個人作為實現民主的基本單元;採用POS的區塊鏈系統定義了Token作為實現民主的基本單元。
歷史經驗表明,無論如何構造實現民主的單元的定義,直接民主也難以逾越其低效性的固有缺陷;治理的網路規模越大、這種低效性表現的越為明顯。因此,對於天然需要良好拓展性(scalability)的區塊鏈網路協議,直接民主可能成為對鏈上治理效能的掣肘。

代議制民主是近代發展完善的治理機制,體現了公正性與高效性的良好平衡。代議制要求系統成員(民眾)讓渡權力給有能力且能夠代表其意願的人,因此成員事實上透過間接的方式表達了對系統的最終控制權。在代議制民主下,選舉自然成為分配系統權力結構的關鍵行為,這也是基於DPOS的區塊鏈系統應當關注並謹慎設計選舉機制的原因。

LBTC作為同樣基於DPOS的比特幣協議,需要充分權衡代議民主的效率性與直接民主的公平性與普適性。LBTC採用了結合理事會治理與社羣治理的雙層治理結構,並在治理層次之間設計了精巧的溝通反饋機制,使得理事會與社羣能夠分別關注到各自應當關注且有能力進行決策的事務。在這一混合治理機制下,權力的配置以及傳達體現得更為靈活和高效。

2.3 系統角色定義

·使用者:
分為LBTC使用者、LBTC上建生態使用者。原則上,凡持有LBTC的使用者,都可以透過LBTC行使社羣治理權利。

·受託權利人:
記賬權的受託權利人是出塊節點;議事權的受託權利人是理事。LBTC的節點與理事分別代表系統的記賬權、議事權,是LBTC實現高效治理的核心。LBTC的節點與理事透過不同的方式進行選舉,兩者沒有必然身份聯絡。

·委託權利人:
LBTC社羣是一個由Token控制並實施治理的系統;因此,LBTC的委託權利人是所有LBTC持有者。LBTC持有者是LBTC治理系統裡面最基本、最廣泛存在的參與者,也是LBTC治理的最終目的。持有者參與LBTC治理系統的方法很簡單,但是當眾多持有者參與治理的時候,他們的意願會變成最終的行動指南。持有者可以將他們的投票權代理給節點。持有者選擇他們信任的、理念相同的節點,將自己的許可權交由他們使用,大量持有者推選出的節點來執行使用者的意志。持有者也可以選擇喜歡的錢包、礦池直接託管自己的代幣,獲取自己的收益。持有者可以將自己的議事權代理給理事會,來參與到LBTC未來發展的共同規劃中。

· 開發者:
開發者是LBTC生態的基石;LBTC將把對開發者的獎勵納入LBTC鏈上治理體系,直接提升到協議層面的高度。LBTC系統就其形式來說是一個程式碼維持的程式,程式碼的質量決定了系統的效能,程式碼更新進度決定了它進化的速度。開發者是維護系統程式最重要的力量,程式的開發和維護因為特有的技術門檻,所以不需要也不可能由全員來共同完成。所以需要特定的開發者團隊來完成開發和維護工作,並因此得到獎勵——這樣才能更好地激勵開發者的工作效率。

·鏈上Oracle:
在LBTC生態系統中,鏈上Oracle將成為鏈上閘道器、去中心化交易所的重要角色。鏈上Oracle也屬於LBTC使用者,但不同於普通使用者的是,鏈上Oracle會以服務提供方、資產承兌方等功能性角色的形式存在。

·錢包和礦池:
錢包和礦池是由社羣或者其他第三方做的應用,方便使用者託管和使用他們的代幣。它們可以用使用者的代幣來競選節點和獲取收益,但這些權力本身是屬於原本的使用者的,錢包和礦池必須將這些權力再歸還給使用者,將獲取的收益分給使用者,按照使用者的意願進行投票。錢包和礦池幫助使用者實現他們應有的投票權,僅此而已。

·LBTC DAO基金:
基金是由LBTC社羣領導者組建的,由理事會代為管理的,用以維護LBTC系統發展的組織。

2.4 節點要求以及選舉規則

節點是LBTC治理系統裡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是直接參與LBTC治理的代理者。節點的主要任務是負責產生、確認、記錄區塊資訊,忠誠的節點會得到區塊獎勵,而作惡的節點會失去獎勵。但是想要成為節點,不僅需要有足夠效能的裝置支援一個節點服務,保證產生區塊的準確率,同時還需要獲得廣大代幣持有者的支援。

節點由使用者選舉產生,代表著選舉他們的使用者。節點在參與LBTC鏈上治理的時候可以投出重要的一票,但是如果違背了多數使用者的意見,節點就會逐漸失去他的選票,並最終失去成為節點的資格。

每個節點可以在自己的主頁展示自己的技術、團隊、理念等資訊,吸引代幣持有者的投票。作為最普遍存在的代幣持有者,他們有權選出心中合格的,符合自己訴求的節點,然後給他們投票。每個代幣持有者可以給信任的節點投票,最多可以選擇51個節點,每一個節點都會獲得這個代幣持有者所有的投票。每個週期系統會自動統計選票數,選出獲得投票數前101的節點候選人成為節點。

2.5 LBTC理事會(LBTC Council)細則

1.理事與理事會的定義
LBTC理事會(簡稱理事會)是LBTC社羣執行議事職能的專設機構。理事會負責主網協議引數維護更新與日常社羣事務管理。LBTC理事(簡稱理事)是代表LBTC社羣行使議事權職能並處理事務的人員,同時也是LBTC協議以程式化形式法定的鏈上職能角色。

2.兩權分原則
理事會與DPOS記賬節點獨立,不對記賬以及記賬節點的選舉行為負責。

3.理事資質
任何LBTC地址持有人可以成為節點。理事需要透過KYC認證,為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組織團體。LBTC理事會初期設立5個理事名額;隨著社羣規模擴大,可以適當增加理事會規模,但不得低於5人。因為理事會特殊的重要程度和貢獻度,理事會不僅需要有足夠的技術水準,還需要有有一定的社羣支援,瞭解社羣的現狀與民意。所以理事會的5名成員中暫定的3名由LBTC開發者社羣推選出來,兩名由社羣內部競選選舉出。理事要求至少持有20,000個LBTC,理事也可以同時兼任節點。

4.選舉方式
理事透過鏈上理事選舉決定。該選舉活動是一項獨立的、不同於DPOS節點選舉活動的行為,於每季度舉行一次。任何LBTC持有人都可以在錢包內委託選票給理事候選人。選舉結束後,根據委託選票的數量決定前5名候選人正式成為理事。在選舉前,理事候選人應當正式在社羣平臺公開自身資訊、治理計劃等,已獲得社羣的公開支援。

5.理事的職能與權力

1)決定LBTC主網的可變引數;
2)稽覈並討論社羣意見提案與開發者提案;
3)討論涉及主網協議更新的事項;
4)討論並組織社羣事務;
5)討論並決定當期DAO基金會劃撥款項以及其他公共資金的安排;
6)討論LBTC治理體系涉及的規則條款的變更。

6.經濟激勵
LBTC將在基金會中劃撥特定數量的款項到理事會激勵基金,作為對理事的經濟補償。(開發者獎勵機制,推廣運營活動獎勵)
7.理事會決策機制
理事會的決策以理事會決議為單位進行組織管理。針對理事會討論的問題,經全體理事投票表決後,透過的事項正式被認定為理事會決議,並以《LBTC理事會決議第*號》並附以決議時間為標題對社羣公開展示。理事會決議透過後,原則上在公示三天後生效,除非該決議觸發了社羣全員投票。理事會的內部決議投票,按照理事被委託的LBTC數量決定投票權重;但是單個理事的權重不得超過40%且不得低於10%。

8.社羣全員投票機制
所謂社羣全員投票,是指標對某項理事會決議,要求社羣全體成員以LBTC進行投票,並根據投票結果進行最終的民主式決議。社羣全員投票是特定情況觸發的,而非法定發生。理事會決議對社羣公開後,社羣成員可以在LBTC錢包或專案主頁中對決議進行反饋投票(即可以以自身LBTC投票,表達反對);如果某項決議獲得LBTC流通總量1/5以上選票反對,就自動觸發社羣全員投票。社羣全員投票需經參與投票的LBTC數量67%以上支援方可透過;對於觸發了社羣全員投票且沒有得到透過的理事會決議,當即自動失效。

2.6 LBTC DAO基金

基金是由LBTC社羣領導者組建的,由理事會代為管理的,用以維護LBTC系統發展的組織。由於整個LBTC的發展更像是一種公共事業,系統升級能惠及每一個參與者,然而每個個體都不願意為此付費——如果其他使用者可以免費地搭便車的話。這樣就需要一個組織,他們向所有參與者收取費用(並不是直接收取,而是從其他的代幣中收取部分比例),用來支援系統的升級維護。基金的角色在整個治理中是極為重要的,但並不是統治性的,基金會同樣只是使用者權利的代行者,幫助整個系統維持進化。

我們將從長期無人確權的LBTC池中拿出一部分,分批釋放給基金會。基金會負責獎勵對LBTC生態系統做出貢獻的人,增加所有系統參與者的貢獻動力,使得整個生態系統形成一個閉環。基金會屬於整個LBTC社羣,日常任務由LBTC理事會代為管理,重大事項則由所有參與者共同決定。基金會將負責下列具體事由的獎勵發放:

·理事會獎勵:為理事會作出的日常管理工作給予的獎勵
·開發者獎勵:獎勵開發者做出的程式碼升級或者新協議的開發
·社羣貢獻:獎勵社羣成員給出的議案、資源或者其他貢獻
·其它獎勵

每一次釋放到基金會之前,會由基金會預先提起議案,確定釋放代幣的數量和時間,並由理事會投票,獲得贊同後推行方案。

每一次釋放到基金會之前,會由基金會預先提起議案,確定釋放代幣的數量和時間,並由理事會投票,獲得贊同後推行方案。

2.7 LBTC協議的自我進化

LBTC協議是一個自我進化的協議,在現行版本的基礎上,由所有參與者共同決策共同推行升級。社羣的成員可以將想法提交給理事會,可以是管理體系的改動,可以是未來發展路線,甚至是一個簡單的建議。只要提出想法,理事會將考慮是否為好的建議,是否值得升級,然後在將建議反饋給開發者社羣。

理事會如果認可這個LBIP,會直接推行協議升級,並在官網、錢包中公佈這次改動的程式碼、細節和影響。所有代幣持有者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或者發表反對意見。當反對意見超過設定閾值的時候,會開啟一次全民公投。如果升級的LBIP是極為重要的、底層的、革命性的,那麼會跳過預先推行的步驟,直接開啟全民公投。

SGS鏈上治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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