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鏈落地與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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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鏈具有效率及可擴充套件性高的優勢,但是需要建立良好的利益分配機制才能吸引企業加入

建議聯盟鏈以雙層治理架構組成 : 底層是基於股權的合資公司,上層是基於 Token 的合作聯盟。

區塊鏈雖然被視為去中心化的創新變革,但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一個能夠由各節點長久協作的生態。

公鏈

是開放式架構,允許任何有意願參與的節點能夠為生態貢獻。而為了吸引節點的加入,公鏈需要設計一套完整的經濟激勵及治理機制,並且利用 Token 作為價值交換的媒介,平衡生態內部供需。

聯盟鏈

由一群事先組織好的參與者組成,各自提供一部分資源來執行一個相對封閉的生態。聯盟鏈與公鏈間最明顯的差異有三個 : 

第一,聯盟鏈本質上就是利益的結合,不需要再建構經濟模型提供激勵。

第二,聯盟鏈節點間的信任機制是透過鏈下的契約關係或共同利益來相互制衡,相對不需要透過各種共識機制來防範攻擊。

第三,聯盟鏈通常是先產生共識再將結果寫入區塊鏈,不會產生分叉的情況。

由於公鏈節點質量參差不齊,且利益目標並非一致,再加上二級市場 Token 價值的複雜性,目前國內企業大多以聯盟鏈作為首選推動產業區塊鏈落地。比如,萬向區塊鏈與中都物流合作開發的「運鏈盟」,為集物流、結算與供應鏈金融三大功能的綜合服務平臺。運鏈盟利用聯盟鏈來串聯汽車產業供應鏈,實現資料共享及提升行業運作效率。除此之外,聯盟鏈平臺重塑了各個產業鏈價值分配,通常由產業鏈中的核心企業共同發起,以一個市場一個區塊鏈平臺為目標,不再以公司個體為單位,而是以生態為一個集體來發展。

接下來,本文將分為兩個部分做分析 : 第二部分討論聯盟鏈的落地機制,第三部分分析聯盟鏈可能的利益分配機制。

一、聯盟鏈落地機制

1.  聯盟鏈的特點

公鏈的設計需要考慮極端的信任機制條件以及節點作惡懲罰,一個公鏈的經濟及治理機制設計往往決定了公鏈是否能夠長久執行。而聯盟鏈的參與者之間通常已經存在信任基礎。比如,一條供應鏈中的上游供應商已經與下游核心企業做了多年的交易對手,兩者之間要得到共識相對容易。 整體來說,聯盟鏈相比公鏈有三個優勢 : 

第一,更高的處理效率。聯盟鏈的信任環境允許少數節點參與生態的治理,商業決策的處理能力較高。

第二,智慧合約應用場景更多,基本上可以實現中心化機構所有的業務邏輯,且具交易最終性。

第三,可擴充套件性更高。聯盟鏈可以根據複雜的商業環境進行技術迭代。聯盟鏈在落地時,考慮更多的是如何將過去的資料孤島打通,同時讓聯盟中流通的資料是可信的,不用像過去一樣做頻繁的校驗。

2.  聯盟鏈相比中心化機構的優勢

第一,傳統產業內公司資料多由中心化第三方機構保管,而這些第三方機構很難自證清白,造成頻繁審查及監管上的繁瑣。

第二,中心化機構有資料洩漏的風險。而在聯盟鏈中節點資料會轉化為雜湊值,證明資料真實性的同時,不會導致資料洩漏。

因此,聯盟鏈在特定的商業環境中解決資產及資料流動問題,許多產業如供應鏈、金融都已成功應用。

3.  聯盟鏈可以應用在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產業鏈 :

 第一,產業鏈長而繁瑣,資訊孤島效應強。

第二,產業鏈價值高,且其中有核心企業可以主導聯盟鏈開發。

第三,交易商品足夠標準化,資料上鍊方便統一。

4.  聯盟鏈生態信任基礎充足,不需要設計額外的激勵機制

聯盟鏈還存在五個問題有待解決 : 

1)利益平衡問題

聯盟成員利益訴求並不相同,如果沒有有效的激勵機制,成員之間難以劃分權責得到共識。

2)協調難度大

聯盟鏈涉及多家銀行、企業及政府機構參與,需要多方聯動且交易成本高。

3)技術問題

各機構區塊鏈技術發展不一,無論是效能、共識演算法、隱私,難以做到多機構同步。

4)創新決策鏈冗長

產品創新涉及機構多,需要同時兼顧監管及風控。

5)採用成本高

各個企業加入聯盟鏈後必然會有技術及商業模式上的適應期,如何吸引企業加入是一大課題。

二、聯盟鏈治理架構與問題

1.  聯盟鏈治理、公鏈治理與中心化機構治理之間內在邏輯根本上有類似之處

即使在傳統的體系龐大的中心化機構治理下,也有機會形成多中心聯盟鏈體系甚或公鏈去中心化的體系。相反的,公鏈如果節點分佈中心化程度非常高,那麼以治理的結果而言,與中心化治理並無本質上區別。

2.  聯盟鏈可以有兩種形成方式 :

1)是由幾個核心企業成立聯盟,彼此間協商各角色權責、投票機制及利益分配等,並利用鏈下合同或成立法律實體來達成共識,最後加入聯盟鏈技術,將整個系統上鍊。

2)將投票機制、准入規範及利益分配轉換為程式碼寫入區塊鏈,並在鏈上組成聯盟,類似公鏈的機制。但是由於鏈上法律制定的複雜度太高,且還是需要依賴鏈下法規參與,目前第二種聯盟鏈難以落地應用,本文討論將以第一種聯盟鏈為主。

3.  聯盟鏈的落地並長久發展,需要解決治理上的三個問題 

1)治理實體問題。目前聯盟鏈的主要治理實體有兩種 

 一是由聯盟鏈中參與企業所組成的虛擬實體,通常為非營利組織,並且主要以聯盟理事會投票的方式治理,以提升行業採用率為其主要目標。另

二是以傳統法律框架形成的法律實體,可以是公司或非營利組織。公司以營利模式發展為主軸,股權由聯盟鏈中核心企業持有。公司須對其股東負責,並且以提升公司未來估值為目標。

2)參與者分類及許可權問題。聯盟鏈通常由兩種參與者組成 : 

創始成員

創始成員包括大型核心企業、區塊鏈技術公司、銀行及國有企業等,通常為聯盟鏈中的記賬節點。創始成員會付出更多的資源投入,以保證整個系統的穩定性及高效性,並承擔聯盟鏈平臺初期絕大多數風險。

聯盟成員

聯盟成員加入時間較晚,可以較為彈性地參與治理並享受平臺服務,不需為聯盟提供技術及資金支援。

3)利益分配問題

由於聯盟鏈中的角色不同,圍繞著利益分配、生態貢獻激勵與處罰、爭議仲裁解決等平衡設定更為重要。

聯盟鏈雖然無需 Token 作為主要激勵機制,但是聯盟成員間的利益分配設計還是一大課題。一方面,聯盟鏈技術、平臺架設及運營節點資源需要一定成本,產業鏈中的中小企業無法負荷。另一方面,產業鏈中能夠負荷成本的大型核心企業數量不多,治理容易趨於中心化而無法達到行業共識。如果聯盟鏈落地沒有配套落地及激勵機制,將會導致兩個結果 : 第一,聯盟鏈應用只是停留在概念驗證階段,商業運營無法推動。第二,少數行業巨頭控制著聯盟鏈,朝私有鏈模式發展。因此,聯盟鏈落地成功需要有足夠的配套措施激勵各個成員參與貢獻。

三、聯盟鏈的利益分配及激勵措施

如前文所述,聯盟鏈的組成分為創始成員及其他聯盟成員,利益分配及激勵措施通常需要分層處理。本文建議聯盟鏈採取雙層治理架構:底層是基於股權的合資公司,上層是合作聯盟。

1.  合資公司

底層的股權合資公司由創始成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確定公司的股權分配和發展戰略。股權分配完畢後不輕易發生變化,新加入的公司不參與股權分配。聯盟鏈穩定執行後,在合適的時間點,可以透過增資擴股的形式變更股權。在中國要考慮的一個特殊國情是,國有企業作為創始成員時,參與股權投資需要的審批環節很長。因此,頻繁變更股權對這些企業來講並不現實。

合資公司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允許大型行業參與者共同投資聯盟鏈,股權制可以保護他們的利益並提供適當的操作靈活性。創始成員在公司法的約束和保障下,按持股比例參與合資公司治理,分擔合資公司經營風險,並分享合資公司收益。

2.  合作聯盟

上層合作聯盟將以非盈利組織形式組建並註冊。新加入的公司可以成為合作聯盟成員。合作聯盟的管理機構是理事會,由成員代表組成,每個成員可指派一名代表。合作聯盟的所有決策都將透過理事會決策,採用一人一票的模式。聯盟理事會有以下職責 : 

1)制定聯盟發展策略 ; 

2)制定聯盟准入規則 ; 

3)制定資料共享規範 ; 

4)制定 Token 發行規則 ; 

5)成立內部獨立的審查監管組織。

相較公鏈中的開源社羣與基金會,聯盟理事會有更強的目標性與凝聚力。聯盟可以提供成員區塊鏈技術支援,包含共識機制、交易及驗證、智慧合約、程式碼文件等。聯盟成員定期繳納會費,作為聯盟及理事會的執行費用,會費主要由行業內商業機構承擔。由於是非營利組織的形式,任何未花費的會費都會根據聯盟的規範標準返還給所有聯盟參與者。

合作聯盟可以引入基於工分制設計的 Token 和積分,激勵聯盟成員將更多業務接入聯盟鏈生態,並且按貢獻比例獎勵聯盟成員。Token 在聯盟鏈中作為記賬單位或是聯盟准入的工具,不會被視為儲值工具、電子貨幣(e-Money)或支付型數字貨幣(Digital Payment Token),也不構成證券或集合投資計劃。

3.  雙層治理架構協同

在聯盟鏈專案啟動之初,需要討論以下問題:

1)生態內治理權力如何在合資公司和合作聯盟之間分配。合資公司由創始成員組成,內部治理和成員構成相對固定,對聯盟鏈專案的投入更多,並且中心化色彩明顯,決策效率更高。合作聯盟更為開放,有助於吸引新成員加入,去中心化色彩明顯,但決策效率易受制約。

2)生態內經濟利益如何在合資公司和合作聯盟之間分配,包括:

1. 合資公司掌握哪些經濟資源?

2. 合資公司為生態提供哪些服務併為此獲得收入?

3. 生態中哪些經濟資源預留給合作聯盟成員?

4. 合作聯盟成員的哪些貢獻可獲獎勵以及貢獻如何計量?

3)雙層治理架構還有幾個重點需要注意:

第一,合作聯盟目標首先要最大化行業採用率,而非利潤至上。聯盟鏈的目標是鼓勵產業鏈核心企業之外的中小企業採用和參與,過於中心化的模式會導致成員退出。

第二,聯盟中核心企業成員的初始選擇非常重要。如果核心企業號召力不足或體量太小,其餘多數聯盟成員將以觀望的態度去參與,讓先行者去嘗試和發現出潛在的重大風險,造成實際應用很難落地。

第三,行業核心心企業的競爭者在聯盟中的地位需要審慎考慮。創始成員會希望其他聯盟成員為生態帶來的額外流量,但同時希望自己在合資公司的股權份額不被稀釋。這會造成創始成員的競爭對手因為無法分得股權而不願加入聯盟。

小結

聯盟鏈的落地與激勵措施和公鏈並不相同,需要顧及創始成員及初始投資機構的利益分配,並非每個節點共享相同的權利及義務。底層合資公司與上層合作聯盟的組成有助於激勵不同的參與者,並且達到效率的改善及生態的擴張。聯盟鏈的營利模式並非藉由 Token 的增值,而是生態的擴充套件。因此,聯盟鏈需要利用平臺開展產業鏈所需的使用者介面、業務規則、流程和資料庫來提升採用率。這樣,聯盟鏈平臺可以向競爭對手開放,後者也可以從共同的底層平臺開發中獲益。聯盟鏈最終的目標是讓整個產業內部協作,提升整個生態價值,並確保能夠建立一個完整的資料要素市場。當前的聯盟鏈方案主要涉及聯盟成員之間的資料共享,但未來只有將 To C 使用者也納入進來,才能形成完整的生態。未來聯盟鏈需要考慮如何連線最終消費者的問題,以及最終消費者在聯盟鏈中如何參與治理,並且是否有對自身資料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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