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迅雷原CEO陳磊與老東家的糾紛越鬧越大。迅雷指深圳市公安局已經對涉嫌職務侵佔罪的公司前CEO陳磊等人進行立案偵查,涉嫌虛設交易環節侵佔公司資產,製造虛假合同套取公司資金,涉案金額巨大,以及“涉嫌挪用公司數千萬資金用於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炒幣”。陳磊則指迅雷自身審計有問題,於是向他“潑髒水”。
加密貨幣行業對這一句話格外敏感。一般的“炒幣”究竟是否為國家明令禁止?哪些炒幣行為可能會涉及違法?迅雷這是在給陳磊扣帽子,還是陳磊真的涉嫌了相關非法行為?
第一,正常的炒幣行為目前並未定義為非法。
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釋出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規定稱“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網際網路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加密貨幣行業專業律師夏巍指出,正常炒幣行為不違法。首先,從比特幣誕生到現在,國家立法機關從沒有規定炒幣屬於違法行為。國家層面,2013年央行五部委檔案(銀髮[2013]289號)是現行最早對數字貨幣作出相關規定的檔案,檔案中將比特幣定性為一個特定的虛擬商品,對比特幣的定性一直沿用到現在。即使是2017年八部委檔案(94檔案)也完全沒有禁止炒幣行為,僅僅是禁止了代幣融資(1CO)、境內交易所經營的相關商業行為。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對於法律未作規定的,我們不用擔心其合法性。
其次,司法機關也從未將炒幣認定為違法犯罪行為。目前我國的涉及數字貨幣的相關刑事判決高達2000多例,但沒有一例是因為炒幣涉嫌犯罪,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涉嫌傳銷、詐騙、盜竊等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在這些犯罪當中,數字貨幣主要充當的是媒介角色,這也跟數字貨幣便於流通、匿名性好等特性有關。但不能因為數字貨幣具有這樣的特性,就認為炒幣是違法犯罪行為,就像我們不能因為西瓜刀適合捅人,就認為買賣西瓜刀是違法犯罪行為一樣。
最後,國家政策一直在推動數字貨幣的發展,從19年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到央行推動國家數字貨幣發行。政策層面在不斷加碼推動區塊鏈行業發展。最近深圳已經開始試點國家數字貨幣的支付,全面鋪開也是指日可待。從這個角度來說,將炒幣定性為違法犯罪行為更是不可想象的。
第二,哪些炒幣行為是非法的?
夏律師指出,以下與“炒幣”有關的行為是涉嫌違法的:
1、利用數字貨幣作為工具進行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譬如發行數字貨幣進行傳銷活動、發行數字貨幣進行詐騙等。
2、利用數字貨幣進行1CO等代幣募資行為,此種行為已經由央行定性為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等。
3、利用數字貨幣進行非法外匯經營的行為,此種行為涉嫌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往往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火伊婕律師此前表示,截至目前,我國嚴禁任何平臺及機構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或者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或者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資訊中介等服務。
陳磊在迅雷期間,開發能夠挖礦的“玩客雲”受到幣圈熱炒。我們無法得知,陳磊方面是否有收加密貨幣、與外幣進行兌換,以及該行為是否會被認定為1CO。但這一行為也不應是陳磊的個人行為,而是迅雷公司的行為。
第三,陳磊是否違法?
歸根結底來看,如果陳磊個人炒幣,那麼並不違法。但結合迅雷官方“挪用公司數千萬資金”的說法,用公司資金炒幣,那麼很可能涉及違法。至於“挪用”本身定義如果準確,那麼和炒幣無關,本身就是非法行為。
夏律師指出,陳磊有沒有違法,這是由法院最終認定的。在法院判決之前,任何機構都不應該對他的行為作出定性,搞“媒體審判”。所以迅雷公司的宣告是值得商榷的。至於可能從事的行為,如果確實涉嫌違法,可能是上述三種行為,也可能是涉嫌職務侵佔或挪用資金的相關行為。
根據法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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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說區塊鏈,來源:吳說區塊鏈real(ID:wushuot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