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人工智慧……警惕非法金融借創新概念迷惑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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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檢察機關釋出2019年度金融檢察白皮書,對當前金融犯罪案件進行梳理分析,梳理金融違法犯罪活動的原因、特點和發展趨勢,立足檢察職能提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對策建議,以期進一步強化打擊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

01

金融犯罪案件基本情況和特點

2019年,上海市檢察機關共受理金融犯罪審查逮捕案件1772件3065人,批准逮捕2605人。受理金融犯罪審查起訴案件2063件4228人,案件共涉及7類31個罪名,包括金融詐騙類犯罪460件738人,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1489件3108人,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類犯罪6件19人,擾亂市場秩序類犯罪80件320人,金融從業人員犯罪28件43人(參見圖一)。案件呈現出以下特點:

圖一:2015年至2019年上海檢察機關金融犯罪案件情況

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持續高發,社會危害嚴重。一是非法集資類案件大、要案頻發。2019年,上海市檢察機關受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審查起訴案件1407件2929人,集資詐騙審查起訴案件136件281人(參見圖二),涉及投資人眾多,涉案金額巨大。二是“獲客”手段更趨多元。除了傳統的線下宣傳、口口相傳、網路廣告等方法外,不法分子利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再向其進行宣傳。如涉案某公司技術部透過自制含有欺詐內容的釣魚網頁,在搜尋網站上進行競價排名,誘使客戶填寫姓名、通訊通訊聯絡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後,匯入電話呼叫系統,業務員直接在該系統內聯絡被害人。三是金融廣告發布缺乏有效監管,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幫兇”。非法集資類犯罪的宣傳手段向各領域全方位滲透,體現出傳統媒體與新媒體融合的特點。四是傳銷型非法集資依舊活躍,“傳銷+非法集資”的複合手段使犯罪活動擴散速度快,侵害範圍廣。

圖二:2014年至2019年上海檢察機關受理非法集資案件情況

非法經營金融業務案件急速上升,場外個股期權案件扎堆金融貿易區。2019年,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的案件中呈現經營物件集中度高、發案地點高度聚集的“雙高”特點。其中,非法經營個股場外期權案件引人關注,涉案公司高度聚集於金融要素聚集區,自行開設網際網路期權交易平臺,還開發專用於場外個股期權投資的App、微信公眾號及小程式,透過多重包裝製造“炫目光環”,誘導投資人投資,往往可在2至3個月時間內聚集全國各地數百名投資人。行為人透過抬高權利金率,大肆從投資人身上“薅羊毛”,或設定提款障礙,“套牢”投資人確保犯罪收益。

私募基金行業風險進一步凸顯,值得高度關注。近兩年來,出現多起涉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刑事案件。案件呈現以下特點: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直接或變相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推介,人數超過法律規定限制;直接或變相承諾固定收益或保本收益;資金運營管理缺乏監督機制,私募基金管理人肆意侵佔、挪用基金資產,甚至用於違法犯罪;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資訊;基金管理人虛構專案或作不實陳述,造成投資人嚴重損失;基金募集時存在非法收受賄賂等職務犯罪行為等特點。

非法金融活動中頻現金融創新概念,投資人易被迷惑。在金融改革創新背景下,各類金融創新模式和產品大大促進了金融交易便利,但也有部分不法分子以金融創新為幌子,實施違法犯罪。區塊鏈是近年來金融創新中備受關注的亮點,其中的應用場景——虛擬貨幣在我國監管機關已有比較明確的定性,將虛擬貨幣發行融資的行為界定為“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但實踐中,不法分子仍然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透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數字貨幣等方式非法集資或進行其他金融犯罪。再如人工智慧(AI)在證券活動中的具體應用——智慧投顧也備受關注,案件中已經出現以智慧投顧之名實施犯罪的情況。

非法金融平臺作用凸顯,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後續型、幫助型金融犯罪較為突出。當前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手法不斷翻新、犯罪鏈條不斷拉長。一方面,專門為非法金融活動提供技術資訊服務的非法平臺作用凸顯,以其“專業化”服務為金融違法犯罪推波助瀾;另一方面,金融違法犯罪的幫助型、後續型犯罪突出,最為明顯的是洗錢類犯罪。首先,非法平臺成為聯結、複製、擴散金融犯罪的重要節點。其次,洗錢案件多與非法集資相聯絡。自2016年起,上海市檢察機關每年均受理洗錢犯罪案件,2019年受理洗錢審查起訴案件5件5人,其中4件均與非法集資犯罪相關聯。尤為值得關注的是,利用虛擬幣及第三方非法平臺洗錢的現象,進一步加大了犯罪線索的偵查和追蹤難度。

輸入性、交叉性金融犯罪值得關注,跨國跨境金融犯罪值得警惕。隨著商品、資金、人員的跨境大量流動,特別是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跨國跨境金融犯罪案件逐漸增多,輸入性、交叉性金融風險值得關注。2019年出現多起外國犯罪團伙在我國實施金融犯罪的案件。其中,還發現一些外國公司,在未取得我國相應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許可情況下,在我國尋找代理人,開展金融違法犯罪活動。此外,外匯犯罪等涉外金融違法犯罪活動呈現出新的特點,涉及多罪名、綜合性的逃匯手法出現,外匯市場風險與銀行資金風險出現疊加態勢。

金融從業人犯罪案件量基本持平。2019年,全市檢察機關受理金融從業人員犯罪案件28件43人,與2018年(31件37人)相比,案件數和人數基本持平。案件以下特點值得關注:一是利用其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身份和客戶資源騙取資金案件仍有發生。二是利用金融機構的管理漏洞實施犯罪,並形成“窩案”。2019年,某人壽保險公司發生職務侵佔案件15起,均是該公司內部人員針對公司的管理漏洞,採用借用他人身份證、銀行卡等虛假增員,後虛構保單並掛靠到虛假增員的業務員名下的方式,侵佔該人壽保險公司的訓練津貼和獎勵費用。三是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原保險、銀行從業人員利用原有客戶資源實施非法集資的案件以及涉備案管理的私募機構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案件時有發生。四是外資金融機構發生從業人員職務犯罪案件。

02

案件中反映的趨勢與問題

金融犯罪涉及面廣、社會危害性大,必須切實做好金融風險防範工作。面對金融市場的創新發展,要進一步強化底線思維和風險意識,更加註重在穩增長的基礎上和推動高質量發展中防範風險,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堅決維護好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

金融監管能力尚需提升,“監管縫隙”尚需填補。一是金融創新領域風險集聚,存在隱患,尚需完善金融監管理念和方法。二是備案制領域的違法犯罪風險線索發現手段有待提高。三是金融監管縫隙和監管盲區仍然存在,需加強相關市場和機構的全流程監管。

部分金融機構或類金融機構缺乏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如部分銀行在審貸和貸後檢查環節存在明顯疏漏,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在私募基金領域,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內部構架混亂,內控措施缺失,高管人員不符合基金法律法規對從業人員的任職要求,缺乏安全有效管理私募基金資金的能力。

部分中介機構“看門人”功能嚴重缺失。資本市場穩定發展離不開一支高素質、高業務水平的證券服務中介機構隊伍。但實踐中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案件卻屢禁不止,一些中介機構怠於履職甚至主動參與犯罪。在2018年辦理的欺詐發行私募債券案件中,就暴露出承銷商、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未盡勤勉義務,甚至與不法分子共同實施犯罪的問題。此外,在保險詐騙案中,也暴露出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參與其中助推犯罪的問題。

金融犯罪快速發展變化,司法機關面臨更多挑戰。一是金融犯罪的跨國跨境特徵凸顯法律適用爭議問題。處理跨國跨境金融犯罪案件中給偵查和司法機關帶來了諸多新挑戰,包括法律制度的差異、偵查合作不盡完善、司法協助不足等。各法域在證據形式、取證主體、取證階段、質證要求方面都存在差異,在偵查合作和司法協助方面存在不少困難,跨境取證效率不高、案件移交渠道不暢、境外追逃追贓難度大等問題仍然存在。二是新型別案件頻發,特別是對一些設計複雜的金融衍生品,監管措施和法律定位尚不明確,定性存在爭議,司法機關面臨更大的審查難度。

03

對策建議

針對金融犯罪案件的特點和問題,筆者建議:

積極完善金融法律體系建設,為金融市場穩定發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法律制度完善與成熟程度將直接影響一個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良好的法律制度設計與安排是有效化解金融風險的前提和基礎。在證券法實施背景下,建議推進修訂完善證券監管部門相應的規章制度、交易所交易規則和自律組織管理辦法等,並根據證券法,聯動修改刑法相關條款,從而嚴密刑事法網、加大刑事處罰力度、提高違法犯罪成本。

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守住金融安全底線。建議增強統合協調的金融監管體系,形成金融監管部門統籌監管、協會自律監管、金融機構自我監管的監管合力,填補監管縫隙。構建穿透性、全程動態監管機制。落實金融違法犯罪行為的責任追究。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加大違法犯罪的處罰力度,提高效率,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司法銜接渠道。

加強對金融創新的疏導和監管,妥善處理好創新與風險的關係。探索針對不同型別的科技金融機構,制定差異化的科技金融機構准入管理、資金池管理和業務範圍監管規則。借鑑探索“監管沙盒”制度,允許金融機構在申報獲批後在批准的範圍內從事科技金融創新實驗。統合監管機關的資料資源,建立金融風險早期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避免金融風險的傳播擴散。

強化自律組織作用,探索構建“以政府監管為主,以行業自律為輔”的均衡監管模式。建議進一步完善自律組織的法律基礎,為自律組織發展提供專門的法律保障。明確自律體系內各組織的管轄範圍,加強職責分工,處理好不同自律組織間的關係,突出自律組織的專業性,切實將自律職能落實到位。

強化資本市場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能,依法追究怠於履職的法律責任。建議進一步規範證券中介機構的執業行為,加強其內控合規建設;推動中介機構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教育、違法犯罪警示宣傳,督促其審慎履職、嚴守職業操守和法律底線;加強對中介機構的外部監督,促使中介機構誠信執業;規範證券中介機構責任承擔體系,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處罰手段,提高中介機構違法犯罪成本。

最佳化投資者保護機制,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法治宣傳,引導金融消費者理性投資。建議金融機構盡職履行稽覈義務、風險告知義務和資訊披露義務,避免不具有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公眾盲目投資。建議有關機構落實舉報獎勵制度,推進社會公眾的投訴、監督和舉報,加強金融違法行為的查處和處罰。檢察機關可以探索證券期貨市場公益訴訟制度,並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文章整理自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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