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化騰:“區塊鏈到底怎麼用?” 切勿親人兩行淚...

買賣虛擬貨幣


來源 | 《區塊鏈國際監管與合規應對》

作者 | 鄧建鵬、孫鵬磊

責編 | 喬治

出品 | CSDN、區塊鏈大本營



今年兩會,如往年一樣。百家爭鳴,觀點迸發;紅星朝日,滿懷希冀。


作為網際網路科技媒體,營長特別留意了網際網路大佬今年都說了啥。果然,大佬們提出了很多提案,而今年提案中的關鍵詞自然少不了這兩年如坐過山車一般劇情的區塊鏈(詳情戳這裡)


其中,馬化騰談到,怎麼用區塊鏈以及如何用好區塊鏈是目前亟需考慮的問題。

最近區塊鏈這個話題非常熱,甚至有人調侃區塊鏈之前的網際網路都是古典網際網路,的確這是一個蠻創新的技術,但是怎麼應用,怎麼用好這是另一個方面。現在數字貨幣雖然很熱,但是我們並沒有參與其中,我們不考慮說發個幣等等。

— — 騰訊 馬化騰

這樣說的原因,無非是考慮到2018年區塊鏈行業的過度炒作與錯誤應用(比如ICO等)。區塊鏈不是萬能的,如何用區塊鏈是一個很大的命題,也需要國家的有力監管與從業者的合規應對。這份「中國監管政策的思考」或許能讓你茅塞頓開,一起來看吧!

ICO監管改革的思考

理解ICO的特徵與問題

當前ICO在國內尚屬於監管政策禁止領域。但對於從事境外投資的人或機構而言,對於這種高風險專案,加強投資者自身風險教育尤為重要。投資者需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與專業知識,增加對專案的辨別能力。

大部分ICO專案比較技術化,具有很高專業門檻。這意味著,合理評估上述專案的能力往往超出了大量普通投資者的水準。故而,在強化投資者風險教育的同時,我們認為,在允許ICO的國家,應該對普通投資者的投資額度做出相應限定,以減少投資風險。

中國一直堅持發展實業,打擊過分的投機行為,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和ICO的監管採取傳統的“一刀切”方式,短期內可暫時控制風險,長期而言似有欠妥之處。ICO是一種融資方式,並未專為投機者而設計,若能將其加以利用,解決中小企業區塊鏈創業融資難的問題,或是一個不錯的辦法。儘管中國已全面禁止ICO,但ICO顯然沒有完全停止,“變異”形式多樣,代投盛行,詐騙多發。我們認為:

  • ICO跨境活動極其便利,在全球範圍內只要有一個司法保護管轄區或者司法“空白地”,ICO就不會消亡。禁止ICO的國家,其國內公民很難置身事外,並且會使國內資金外流。

  • 國內對於ICO的認知不夠,很多投資者在國內禁止ICO的狀況下,仍然透過代投的方式參與境外的ICO募集活動,甚至在境外ICO專案明確註明禁止中國人參與的情況下,透過購買假護照的形式透過境外ICO專案的KYC認證。

  • 對於ICO的“變異”形式缺乏應對措施。有研究者認為,對於ICO融資活動,應建立以鼓勵創新為原則的審慎監管體系。我們認為,待時機成熟,ICO在國內有限制性放開的必要。

虛擬貨幣分類之爭和再定位

有央行官員認為,雖然比特幣名義上叫“幣”,實質上只是一種非貨幣虛擬貨幣。該觀點將比特幣定位為非貨幣虛擬貨幣,類似於資產類代幣,但忽略了比特幣在全球範圍內的支付功能和應用場景,特別是在日本作為支付工具已經合法化。在區塊鏈的世界裡,只有從國際視野觀之,方能更深刻地理解其內涵與問題所在。

有研究者將ICO分為類似於捐贈型眾籌、類似於實物眾籌和權益回報型眾籌三種型別。將ICO和眾籌相結合的分類方式有理論創新之處,其中的權益回報型眾籌無疑風險最大,近似於發行股票或債券的風險,但ICO的分類止步於此略顯不足。再比如支付類代幣屬於何種眾籌,這分類或有困難。

另有研究者根據發行代幣的不同法律特徵,將ICO分成虛擬商品類、收益權憑證類、基金份額類及公司股份類。此分類方法有利於法律監管,但是忽略了具有支付性質的代幣和證券類代幣。

ICO專案募集的虛擬貨幣或者發行的代幣在法律上的定性,對於認定ICO專案方是否涉嫌犯罪、所犯何種罪名極其重要。

國際經驗的借鑑

對於ICO發行的代幣,可以參考瑞士FINMA(及新加坡MAS)根據代幣經濟功能分類─支付類代幣、應用類代幣和資產類代幣,將該分類加以綜合利用,彌補其缺陷,基本上可以涵蓋目前市場上流通的絕大部分ICO專案。對虛擬貨幣及各種ICO代幣分類的意義在於,能夠幫助監管部門快速確定ICO專案所應遵守的具體法律法規,同時,ICO專案方也可以在發行代幣前合理地避免法律風險。分類好處還在於可以方便區分不同性質的代幣,現實中也確實存在不同性質的代幣,只是名稱不同,籠統稱呼很難做法律認定,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爭議。

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僅限定位為虛擬商品,存在諸多弊端。若能根據分類分別定性,則更合時宜和司法認定的處理。

例如,對於支付類代幣,為維護人民幣的法定地位,可以直接限制此類代幣發售。對於應用類代幣,其實質上類似於服務、商品或某種使用權,法律風險比較低,可放開監管。對於資產類代幣,由於此類代幣涉及對傳統金融業衝擊,可以進一步細化,並引入登記註冊或者牌照許可機制,對符合證券特徵的代幣可類證券化監管。此三種類別的代幣基本囊括市場上出現的絕大部分代幣。

不過,一種代幣也可能會符合兩種甚至三種代幣的特徵,對於該種代幣可以要求其符合多種法律規定的要求,並不妨礙其未來的司法認定。例如,一個代幣既符合支付類代幣的特徵又屬資產類代幣,則可以要求其既要符合關於支付的法律規定,同時要符合關於資產的合規要求。對此,國際上相應法律監管經驗可資參考。

《證券法》修改建議

在《證券法》中,募集資金的小額豁免一直是學者提倡的證券法修改方向。為規範ICO融資活動,可將ICO發行的部分代幣納入《證券法》監管範圍,擴大證券定義,對證券概念進行抽象性、兜底性的規定;對於證券法的修改要創設“小額公開發行豁免制度”。同時可以參考前文所述的新加坡MAS《數字代幣發行指引》規定,把證券法關於非公開募集資金的規定引入時間限定的概念,比如一年募集資金不能超過人民幣500萬元或等值的某種虛擬貨幣。

合格投資者保護和教育

此前有部分ICO專案採用“白名單制度”,即前期投資者需要按照區塊鏈專案方的要求提供各種資訊資料,進行KYC認證。區塊鏈專案方會向經過KYC認證的投資者傳送郵件,郵件一般會有參與ICO的虛擬貨幣地址,投資者只需將參與ICO的虛擬貨幣傳送到指定地址即可。但是這種“白名單制度”無法甄別投資者的資產和風險承受能力。另外,專案方是否有實力完成KYC認證,或者真實執行KYC,尚屬疑問。

個人合格投資者和機構合格投資者在中國一直處於法律空白狀態,除專業投資機構外,對個人投資者准入門檻一直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在過去,ICO炒作及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對投資者沒有門檻設定,在代幣暴漲利誘下,導致很多並不具備風險承受能力的個人進入交易市場。

對ICO專案的投資人要有區別的對待,把專業投資機構和高淨值人群作為主要參與主體,對散戶投資者應限制交易。在分別建立合格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制度方面,可借鑑新加坡關於合格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的標準。

在金融市場特別是高風險投資領域裡,加強投資者教育是重要的話題,ICO市場也不例外。ICO作為一種新型融資工具,專業研究人員對其認知尚存在分歧,普通投資者更難以辨別其中是非。ICO投資者保護需要監管有所作為。但從長遠來看,還需要投資者自身的成熟,包括具備專業的知識、穩定的情緒和理性的認知等。

獨立的第三方評定機構

對ICO專案建立專業專案評估機構或允許現有具備良好資質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從事相應專業評估業務,主要針對財務、合規和技術標準等關於ICO專案重大問題進行評估。

  • 財務審計:ICO專案往往源自初創企業,甚至在該專案成立之初,連合乎法律規定的企業架構尚未建立,專案方對財務往往缺少規劃。ICO專案發起人應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在缺少專業財務人員的情況下,應要求其委託獨立的第三方財務機構輔助進行財務管理,編制財務報表,加強ICO專案經營核算管理。ICO專案要建立嚴格的資訊披露制度,募集方或者委託其他財務機構定期公佈專案的財務狀況,及時披露財務風險,相應信披制度可以一定程度參照上市公司信披要求。募集的虛擬貨幣應使用在專案本身的開發上,對於挪為他用的專案要給予行政處罰。

  • 專業法律諮詢:ICO專案往往波及多個國家,在世界範圍內,不同國家對ICO專案合規有不同要求。ICO專案應符合當地法律法規要求,專案方對其是否具備在當地的營業資質,可委託當地的法律專業機構出具合規意見書。

  • 專業技術檢測:ICO專案方多半聲稱將會採用區塊鏈技術,但是是否真實使用該技術,或者具體實施的技術是否和白皮書承諾一致,監管部門應該公佈區塊鏈等技術標準,透過沙盒監管的方式進行檢驗。

DAICO:ICO監管科技的借鑑

ICO專案基礎技術是區塊鏈和智慧合約的運用,透過技術可對ICO的亂象加以規制,即基於監管科技降低監管成本,還能儘量降低人為因素的干擾。技術驅動型監管是為避免主觀因素干擾,對人性薄弱的環節利用技術手段予以規制,可監管ICO專案的資金使用情況、專案進展情況、社羣建設情況等,技術驅動型監管可以提高監管效率。

為應對ICO融資活動出現的欺詐等各種負面影響,以太坊創始人Vitalik Buterin創新性提出新型融資模式—DAICO。

DAICO沒有明確定義,我們根據Vitalik Buterin的描述,將其概括為:在ICO基礎上,投資者和區塊鏈開發人員透過智慧合約的分散式自治組織 DAO(Distribut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進行約定,在募幣結束後,投資者可根據專案進展情況,透過投票機制或者智慧合約中的tap值,控制團隊開發人員提走虛擬貨幣的速度和數量,或者選擇退出專案。tap (單位: wei/sec)是智慧合約主要變數之一,初始值為零,意味募幣結束。

代幣持有人可透過投票決策選擇或控制tap值增量大小,決定是否繼續投入資金。當代幣持有人認為專案發展前景較好,可選擇提高tap值,意味著專案開發人可以拿到更多資金繼續開發。當專案發生重大風險,代幣持有人可投票選擇撤回資金,但是隻能撤回剩餘未使用的資金,而不能降低已有tap的值。若專案發起人或者開發團隊認為募集的資金已足夠專案開發使用,可主動降低tap值,但不能提高tap值。

次世代數字發行平臺The Abyss是第一個採用“DAICO”的專案,The Abyss平臺創始人Konstantin Boyko-Romanovsky表示:“DAICO為不斷變化的安全需求提供切實解決方案,並以透明度為創新的中心。我們的DAICO將成為把籌款與團隊動機控制連線起來的完美橋樑。”專門的投票系統保證了專案資金安全性和透明性,智慧合約的運用保證了專案公平性。

不難看出,DAICO旨在最大限度降低投資者風險,提高對ICO專案發起人的問責制度,是對ICO的進一步完善。DAICO未必能全部完成ICO“救贖”,但說明,透過技術限制可在一定程度使ICO更完善。DAICO可降低區塊鏈專案的詐騙風險、督促專案成員負責地開發專案;它的缺點則是效率不高。

加強國際合作

ICO專案註冊地的選擇對於司法管轄十分關鍵。以太坊之所以選擇在瑞士楚格州建立基金會,無疑是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大多數ICO專案會選擇在新加坡、直布羅陀、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或塞席爾等地建立離岸公司,一方面是為了避稅需要,另一方面是避免引起監管部門注意。但是在部分ICO專案的白皮書中,有的實際控制人對專案法律主體所在地閉口不談,甚至認為專案開發團隊由鬆散的社羣組成,不需要成立公司等法律意義上的組織。

中國對於ICO的監管態度比較明確,在監管禁止ICO後,國內ICO專案被中斷,向投資者清退虛擬貨幣,但是很多專案轉向海外繼續進行專案運作。此時,多國聯合監管的重要性突顯出來。其原因如下:

  • 虛擬貨幣跨境流通極其方便,若無多國協調則無法有效監管,甚至有可能衝擊中國的外匯管制制度。

  • ICO專案實際控制人另選司法管轄區輕而易舉,如維京群島等免稅區往往成為ICO專案最佳選擇,且成本低廉。

  • 世界各國對待ICO監管政策差異巨大,部分國家為吸引區塊鏈技術創業公司,將ICO合法化並且提供政策優惠條件。

國內外監管政策差異巨大,直接導致中國完全禁止ICO的監管政策容易落空,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反而迫使部分割槽塊鏈專案出海。出海的區塊鏈專案由於在國內具備一定的人脈關係和社羣基礎,其參與募集虛擬貨幣活動的投資仍主要是國內投資者,易造成資金外流。

謹慎監管

在把握鼓勵金融科技創新與風險控制平衡點的前提下,政府監管亦應及時跟進。相關監管手段既包括柔性約束,亦包括硬性管制。關於前者,比方監管者進駐ICO專案所在地調研;釋出相關報告;提出風險警示;列舉高風險專案或發起人名單,等等。

至於後者,比如推動行業協會自律章程建設;直接出臺監管規則;處罰違法專案發起人;將違法者移交司法機構,接受法律的制載;聯合相關國家,共同制定全球化的監管規則,等等。這方面的國際經驗,本書已作做了諸多闡述。

綜上,從建立國家金融安全與風險防範長效監管機制和國際經驗考慮,中國應儘快推動ICO謹慎監管。如對當前ICO專案不能有效監管,難免境外ICO專案夾雜大量欺詐,包括虛假髮行、誇大其辭和誤導投資者等各種違規行為,甚至出現極端風險事件,共同侵犯中國投資者權益,對新興的區塊鏈行業健康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為了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我們建議監管機構將監管重心前移至初始代幣發行環節,側重事前監管,要求專案發起人對所發起的專案必須做充分的資訊披露與風險提示。在正式監管規則出臺前,監管機構可以鼓勵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參照網貸行業等領域,引導制定ICO專案資訊披露規則,減少欺詐事件。

最後,對ICO的監管可把對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監管結合起來。比方,交易平臺新上線代幣前,應擬定上線代幣標準,並對擬上線交易的代幣市場前景做一定稽覈,挑選出經過較嚴格的評級和稽覈的優質代幣,避免出現對毫無實質內容的代幣投機炒作。與此同時,立法機構或者將來的司法機關應給予ICO一個較為清晰的法律定性,進行相應分類,並依此逐漸搭建完整的監管框架,促進整個區塊鏈創業行業健康發展。



投資者的風險來源與防範

ICO投資風險及其來源

要應對風險,投資者應清楚區塊鏈當前還在非常初級階段。長遠而言,區塊鏈領域的投資並非暴富手段。一些專案方聲稱所謂的“十倍幣或者百倍幣”,明視訊記憶體在欺詐嫌疑。區塊鏈產業做大做強,成為實體經濟重要組成部分,可能還要十年甚至更長時間。這意味著目前任何成功都可能是階段性的。

首先,我們在2017年年初對一些業內資深人士調研時,他們認為當時國內真正從事區塊鏈創業的公司,僅僅15〜20家,而已經真正進入商業應用領域的區塊鏈專案,則不超過5家,已經盈利的專案更是世所罕見。ICO存在的高風險狀況,在未來兩到三年沒有本質變化。

其次,大多數透過境外ICO眾籌平臺直接向公眾募資,投資者散戶化特徵非常明顯。甚至有的ICO專案明確規定單筆直投最低額度為0.01ETH,最高額度為30ETH。這種散戶化投資存在許多先天缺陷:

  • 投資者高度分散,涉及的公眾數量廣泛,日後出現糾紛,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極易影響社會穩定;

  • 散戶化投資者多呈非理性狀態,往往受前期一些所謂明星級ICO專案的代幣暴漲蠱惑,採用 “ALL IN”(投入個人所有資金)的盲目且極端的投資手法,其後果可想而知;

  • 散戶投資者抗風險能力極其有限,同時往往不具備良好的投資策略與心理應對。

再次,ICO除了充滿種種欺詐風險之外,還涉及巨大的政策風險。縱觀國際與國內虛擬貨幣價格變動的歷史,虛擬貨幣暴漲暴跌與一國監管政策關係極大。一旦發生此類情況,很容易致使各類加密數字代幣市值大降,甚至不排除歸零的可能,最終使投資者血本無歸。

最後,各類數字代幣的市場風險巨大。數字代幣極易受到一些機構操控。比如有的機構邀請一些知名人士站臺,為某一代幣和對應專案背書。透過知名人士的誘導性言論,控制代幣價格的漲跌。為拉抬代幣市場價格,一些專案發起機構往往為邀請站臺的幣圈或鏈圈著名人士支付高額的費用。費用往往以初始發行的代幣支付,有的著名人士收取的代幣甚至高達公開發行代幣份額的10%〜20%,這一切代價終將由不明真相的普通投資者承擔

為使數字代幣早日上線虛擬貨幣交易機構,提高代幣流動性,拉昇價格,一些毫無實質意義或價值的代幣建立者,往往以支付鉅額資金(或等值虛擬代幣)或合作的形式,向某些交易機構高管變相行賄。在缺乏有效監管的時期,某些交易機構可能參與一些違規活動。比如,一些專案發起人聯合交易所拉昇或者打壓代幣價格,人為修訂代幣交易價格、交易數量或交易總金額等,引誘不明真相的普通投資者做出錯誤決策。

ICO的風險防範

首先,對普通投資者而言,應增強風險意識,必須具有相當的高風險承受能力,方可考慮涉足此一領域。如前所述,ICO專案和天使投資及VC投資近似,失敗比率極高。若投資者沒有高風險承受能力與良好的心理狀態,應及時退出,或者應設法避免自己接觸任何ICO專案以及其他虛擬貨幣投資。

其次,投資者對專案應形成合理預期,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制定合理投資策略,分散投資,控制風險。在投資期間,投資者初步形成代幣的合理漲幅預期,在代幣漲到合適價格時,建議投資者及時變現離場。對那些專案代幣發行價格過高、估值虛高者一律迴避。對事先確立的心理預期與投資策略,投資者應嚴格執行,以免被事後過熱或過冷的市場變化和不穩定情緒所支配。

再次,投資者要想投一個可靠的專案,必須對專案仔細評估,並形成合理估值判斷。這些評估內容包括:該專案本身是否靠譜,是否解決了實際問題,特別要注意的是,區塊鏈專案主要在信用缺失的場景,最能顯現其價值;團隊的技術實力狀況,是否有技術團隊,這些團隊成員此前是否有區塊鏈行業的經歷;投資方的以往案例專案發起人的技術、創意是否具有原創性,是否擊中社會痛點,與國家政策與法規是否相符。

橫向比較,這個專案較類似的專案處於相同生命週期時的市值是相對超過平均還是低於平均水平,如果是低於平均水平那麼顯然它是被低估了,相對來說投資回報率更高;評估該專案是否融資太多、團隊鎖定期太短?團隊鎖定期較長(通常是半年以上),通常說明團隊更自信,一些團隊在規劃中希望代幣迫不及待解鎖,比如上線很短時間就將代幣釋放,往往存在問題;初創企業是否將融資獲得的主流虛擬貨幣用於專案;評估其初始發行的數字代幣在虛擬貨幣市場將來是否有相應競爭力;評估該專案將來的參與使用者是否活躍,專案有無配套社羣,能否形成一個生態圈(社群)等等。

區塊鏈創業具有很高的技術門檻,投資者要注意如果專案團隊並非鏈圈技術團隊,應注意儘早遠離。專案白皮書是最重要的檔案,投資者應重點看其技術路徑、團隊等詳細資訊。當前,大量所謂的ICO專案並沒有技術團隊。沒有技術團隊支援的專案寄希望於大額融資,隱含著極大的欺詐風險。

我們調查了一家所謂來源於澳大利亞的專案,該專案真正的操盤手是兩位傳統行業的商人。作為非區塊鏈專業人士,他們在某ICO眾籌平臺向中國公民募資,並在各微信群宣傳。操盤手透露,專案方聘請一位妙齡女子作為微信群助理,答覆潛在投資客的各種問題,另聘請一位白人作為該專案掛名的CEO,在各公共場合對專案英文宣講(業內俗稱“站臺”),專案的所謂首席專家(該國一所大學的華人計算機專業教授)只是掛名的。該專案經多方包裝,為眾多投資者構想了完美“畫餅”。至本書殺青之時,該專案代幣市場價格僅約為當初發行價格的3%,給眾多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

大部分ICO專案比較技術化,具有很高專業門檻。這意味著,上述對專案評估的要求,可能超出了部分投資者的能力。為此,我們建議普通投資者除了上述努力外,儘可能閱讀專業機構對ICO專案的評級。比如,當前一些區塊鏈行業媒體從事的區塊鏈專案評級。未來將會出現一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對一些ICO專案做合理的判斷或評級,投資者應給予關注。

但是,應提醒投資者的是,大量區塊鏈行業媒體目前尚無透過內容盈利的模式,有的媒體主要依賴釋出區塊鏈專案相關廣告、軟文(變相廣告)、參與區塊鏈專案投資等方式維持生存,個別媒體與區塊鏈專案方或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存在千絲萬縷的關聯。因此,其專案評級及相關報道是否足夠客觀和中立,需要投資者仔細甄別,以免被誤導。



智慧合約的立法規範


提升法律工作者的素養

智慧合約作為近年新生事物,其與現有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衝突,增加新型法律風險,需要專業人才加以應對。從全球現狀而言,既精通法律又懂智慧合約的人才匱乏。國內外相關監管政策主要應對區塊鏈的金融風險,在智慧合約與法律領域多無暇顧及。這種情況對於區塊鏈技術深入發展不利。我們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對區塊鏈(智慧合約)和法律跨界人才的培養。

律師協會可以和相關區塊鏈研究機構合作交流,從律師隊伍中選拔一些人員定期到區塊鏈研究機構專業培訓,使他們掌握區塊鏈的技術應用。精通區塊鏈的技術人員定期到法律研究機構進行法律專業學習。兩種領域的人才互相學習交流,加快跨界人才的培養,能夠有效促進智慧合約在中國的發展。

制定智慧合約標準指引

當前,一些重要的傳統自然語言起草的合同都有相應的訂立標準,比如房產買賣合同模本,房屋租賃合同模本,以及網際網路金融協會研究制定的網路借貸合同標準指引等。智慧合約也應該具有一套相應的訂立標準,包括格式、內容和技術指標等。負責建立智慧合約的人員應根據統一規範訂立的合同,有效解決智慧合約的相容性問題,便於執法人員審查、監督和理解。

同時,對於應用智慧合約可能出現的法律責任界定,監管者應該儘快開展相關研究和調研,為將來出臺法律法規做準備,以明確智慧合約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推動智慧合約應用市場規範和健康發展。

針對上述問題或需求,應對方案之一是由類似區塊鏈與法律標準委員會設立智慧合約標準。智慧合約程式碼的編寫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這就意味著不可能人人都能懂這門技術。不可能指望人人都能成為技術過硬的程式設計師,能看懂像C、C#、Java這類的計算機語言。即使當前我們使用的傳統合同,也不是所有人都懂合同的建立規範,交易雙方會透過找律師或者懂《合同法》的人來起草和稽覈合同。

想要透過智慧合約來完成一項交易,首先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誰來編寫這個智慧合約,並保證程式碼的正確性和內容的合法性,以及能夠獲得交易雙方的信任和認可

例如,兩個互相不認識的人,在網上達成買賣共識,但是智慧合約由誰起草就成了雙方關注的焦點。任何一方編寫的智慧合約都有可能造成對方合理懷疑,導致未來對方以不瞭解合約程式碼或者智慧合約漏洞作為違約或者起訴依據,互相的不信任導致合同無法順利訂立。該權威機構可以提供第三方建立智慧合同樣本的服務,這樣可以解決交易雙方不信任的問題,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智慧合約內容的合法性,避免與現實存在的法律發生衝突。

此外,該專門機構會定期出臺、更新關於智慧合約的程式碼編寫規範,定期釋出指導性智慧合約編寫案例。編寫典型的普遍適用的智慧合約模板,像房屋買賣合同、汽車買賣合同等,只能用該專門機構公佈的格式模板,不允許私自刪改,以便於保護交易雙方的利益。

應對方案之二是智慧合約的稽覈與監督。智慧合約的出現減少了對人力的需求,但是對智慧合約的監管監督卻必不可少,那麼,建立的該專門機構就可以擔任監管的角色。

還有一個更加嚴峻的問題就是雙方當事人私下利用智慧合約進行違法交易,這需要專門機構對智慧合約的程式碼進行稽覈,或者事後對違法者網路跟蹤,及時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杜絕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產生。

應對方案之三是出具對智慧合約的權威說明。法院在審理有關智慧合約的案件時,不可能要求所有的法官都精通智慧合約技術。當出現需要對涉及案件的智慧合約進行專業說明判定時,專業委員會可以承擔類似專家輔助證人的作用,出具對智慧合約的鑑定說明(特別是對機器語言向自然語言轉化的權威表述),並且該說明具有權威性。

當法官審理案件,對涉案的智慧合約需要該專門機構對其做出評價時,該專門機構依法做出的鑑定可以用來當作定案依據。法官可以根據該鑑定意見做出合理判決。該專門機構有助於減輕司法部門的工作壓力,增加了法院判決結果的公信力。


從絕對禁止到謹慎開放

區塊鏈的風險與監管需求

所謂數字經濟,根據2017年7月13日中國資訊通訊研究院釋出《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白皮書2017》的定義,是以數字化的知識和資訊為關鍵生產要素,以數字技術創新為核心驅動力,以現代資訊網路為重要載體,透過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不斷提高傳統產業數字化、智慧化水平,加速重構經濟發展與政府治理模式的新型經濟形態。數字經濟已成為近年來帶動經濟增長的核心動力。

在2017年的德國漢堡G20峰會上,全球經濟的數字化再次成為峰會上推動的主要議題。習近平在題為《堅持開放包容推動聯動增長》的講話中指出,世界經濟正在向數字化轉型,並強調加強數字經濟和新工業革命領域合作。

據上述白皮書測算,2016年中國數字經濟總量達到22.6萬億元,同比名義增長18.9%,佔GDP比重超過30%,同比提升2.8個百分點。這意味著,數字經濟對國家發展極具戰略意義。其中,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和整個區塊鏈產業是數字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虛擬貨幣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在2009年以來,於全球範圍內的發展突飛猛進。這些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各種虛擬貨幣總市值,在2018年10月攀升至一萬五千億人民幣。

隨著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普及,其作為網際網路數字經濟時代的價值傳輸網路,正進一步促進虛擬貨幣與實物產權間的相互流動,將創造大量的新興崗位以及創業機會。區塊鏈保證了融資專案使用權轉讓的便利性與可交易性。

但是,虛擬貨幣行業在全球快速發展的同時,伴隨著種種風險,其蘊藏的巨大投資或投機價值,在吸引了眾多高風險偏好型投資者關注的同時,也讓一些不法分子蠢蠢欲動。因此,包括虛擬貨幣在內的區塊鏈行業亟待規範與監管。一些金融發達國家在區塊鏈監管與立法方面走在前列。探尋諸國區塊鏈監管中的經驗與教訓,為中國區塊鏈行業的規範化發展提供啟示,是當前一項具有重要意義的工作。

根據全球金融穩定委員會的定義,金融科技是金融與科技相互融合,創造新的業務模式、新的應用、新的流程和新的產品,從而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提供方式形成非常重大影響的業務模式、技術應用以及流程和產品。金融科技在全球產生持續而巨大的影響力。與此同時,金融科技存在較大的風險。在金融科技細分領域,當前對大眾產生巨大沖擊和風險,且對未來社會可能有巨大影響的,非區塊鏈領域莫屬。

監管政策的侷限

但是,區塊鏈技術與其他金融科技行業有所差異,尤其是其去中心化特色,使得監管者單純直接叫停所有相關業務,這種治理在短期內可防範相關風險,長期效果則有待商榷。這是否在大陸範圍內真的禁絕ICO或者虛擬貨幣交易,抑或只是迫使其轉入地下或境外?監管者絕對禁止某樣東西,其問題在於沒有留出時間權衡利弊。

對類似問題,有研究者認為,當前中國這種全盤禁止的監管方式能控制虛擬貨幣的風險,但卻抑制了金融創新,不符合金融發展的趨勢,只是當前階段的權宜之計。從長遠來看,中國仍應接受並支援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同時規範虛擬貨幣的交易,構建完善的監管框架。具體監管途徑,包括加強業務准入管理;加強業務執法檢查力度;加強對業務的分級管理;加強對經營主體的指導。綜合多方因素考慮,我們認為相關監管政策尚有再思考的餘地。

第一,當前,我們的政策針對區塊鏈眾籌領域採取一刀切的方式。區塊鏈領域諸多相關行業往往無特定的法律主體(特別是公鏈),大量參與者在全球範圍內任何時間、任何地址自由進入或者退出。這在比特幣的發行機制,以及一些區塊鏈領域的社羣自我維護機制方面特別典型。由此導致一紙禁令在貫徹落實過程中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和目標。

包括中國在內,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已經寫入多個國家規劃。區塊鏈具有一些技術革命性特徵,可能代表未來網路技術發展的新趨勢和方向,甚至可能產生一個技術新時代,這些基本取得全球大量技術專家的共識。那麼,我們回過頭來看中國的一些監管政策,可能不一定合適。國家應該在控制金融風險的同時,注重技術創新帶來的巨大社會意義,進而微調現行監管政策。

第二,過去的二十多年中國存在典型的運動式執法,經常為學者所詬病。當下金融科技領域存在的一些監管政策也存在運動式執法的特徵。如學者所述,人們習慣於運用“運動”思維於“法治”活動中,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則通常以集中檢查、專項整頓、專項執法等形式出現。雖然運動式執法在短期內取得的成績巨大,但是從長遠看,它並沒有達到控制、防範違法行為的效果。運動式執法的臨時性、應急性等特點,違背市場執行規律,使得許多管理部門對市場的整頓和監管處於左右搖擺的狀態。這種運動式執法在金融科技監管領域亦不鮮見。

十九大報告重申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深刻革命。運動型執法模式則和法治穩定性以及從業者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預期之間存在矛盾。科技金融監管政策的性質雖然與法律體系的穩定性要求不完全一樣,但無論是行政執法還是出臺相應政策,仍應該配合法治的穩定性與可預期性。因此,上述區塊鏈相關的禁令型政策以及後續的清理整頓有再思考的餘地。

第三,在當前國內強勢監管政策倒逼之下,區塊鏈相關業務紛紛移師海外。在調研中,我們發現大量境外區塊鏈相關業務的重要客戶群體,仍然是中國公民。中國經濟體量巨大,普通民眾投資風險意識差,國際上大量區塊鏈專案透過ICO方式向中國公民融資,或以各種方式誘導中國公民參與境外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無形中造成資金外流。一些投資者透過“科學上網”等方式,主動尋求海外區塊鏈專案的投資。網際網路和區塊鏈技術具有打破空間阻礙的特點,單純依靠監管機構一紙禁令無法叫停境外ICO,公民仍然可能深陷相關投資風險甚至欺詐之中。

區塊鏈金融相關風險可以透過點對點的方式傳遞至中國境內的公民,打破了國家疆界的阻隔,給現行監管政策的有效性提出了巨大挑戰─中國監管機構如何對境外侵犯本國公民權益的違法者進行有效執法?考慮到當前監管者行政資源極其有限的情況下,除非面臨極端金融或投資風險,否則監管者很可能對此無暇顧及,鞭長莫及。

第四,從全球視野反思監管政策的制定,將發現區塊鏈的技術特徵先天性地決定了它具有典型的跨國性,無論是區塊鏈ICO融資、虛擬貨幣交易還是大量區塊鏈創業專案本身,莫非如此。特別是諸如新加坡、直布羅陀等國家或地區,採用“內緊外鬆”策略,熱情擁抱區塊鏈技術和與之相關的虛擬貨幣交易、ICO等,並且對相關企業採取一些義務豁免措施,使金融風險外溢。因此,單純一個主權國家其實很難對它進行有效監管。與其釋出一項簡單的禁止性命令,不如監管機構敞開懷抱,把它納入某種更為有效的監管渠道之中。

從絕對禁止走向謹慎開放

針對區塊鏈領域的風險,未來央行及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應該把握平衡金融創新和風險防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官員在討論虛擬貨幣時提出,為避免過度監管而扼殺創新,任何對虛擬貨幣的政策反應都需要在強力處置風險和濫用之間取得適當均衡。

最初的關注點應放在與有關虛擬貨幣最緊迫的問題上,包括金融健全、消費者與投資者保護和偷稅漏稅等,而把間接風險(例如金融穩定和貨幣政策)留到後續階段。畢竟,雖然虛擬貨幣在便利洗錢、毒品交易、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網路安全風險和消費者利益上產生某些法律風險,但是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在促進全球支付、降低匯款費率、削弱資訊被盜風險和促進傳統金融機構革新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

目前已經進入較為廣泛應用的跨境支付手段,如瑞波支付(RIPPLE)或OKLINK,等等,均受到比特幣區塊鏈帶來的啟示。包括中國等一些國家的央行近年計劃發行數字貨幣,也是因為受到比特幣的底層技術區塊鏈的啟發。

從全球監管政策和實踐可知,區塊鏈行業存在很強的國家間監管競爭。當中國發文要求關停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之後,日本幾乎是在同一時間不失時機頒發了交易所牌照。當中國在比特幣與區塊鏈行業(ICO融資)採取完全收緊的政策時,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宣佈批准比特幣期貨正式上線。當中國計劃進一步採取嚴厲措施的2018年,首個由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管理局批准的穩定幣開始上線(分別是Gemini公司發行的穩定幣Gemini Dollar與Paxos公司發行的穩定幣Paxos Standard,每個代幣對應1美元)。從全球範圍來看,逐漸有越來越多的國家以合規經營而非絕對禁止的姿態應對這個領域的風險管控。

金融發達國家的政策在相近的一個時間節點上與中國的政策相背而行,與其說是巧合,不如說此中或有著他們的深思熟慮。自2018年年初以來,諸如法國、加拿大、新加坡、德國和瑞士等越來越多的國家對區塊鏈持謹慎的開放政策,同時強化機構執行使用者識別、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以及打擊金融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其中,有的國家的監管方案頗具建設性和參考價值,比如前述瑞士監管當局的指引。其中對資產代幣的定義比較寬泛,並且強調資產代幣都會被當作證券進行監管。再比如泰國監管政策要求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執行第三方託管客戶資產。研判全球趨勢,區塊鏈相關領域必將獲得越來越多的生存空間。

總之,中國政府一些政策明確和認可了區塊鏈技術的巨大作用。在2017年以來,中國發布《關於積極推進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的指導意見》《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等,這些政策均肯定區塊鏈技術在推進金融行業中的正面價值。

去中心化虛擬貨幣對傳統法幣的衝擊趨勢,顯然難以迴避,近年穩定幣的興起,有可能加速此趨勢。從監管部門的角度也可將這視為中國經濟的又一次絕好機會。中國公司在區塊鏈領域本來頗具優勢。如果監管機構更積極地將之納入監管與規範的道路,透過監管規則重塑交易所,掌控相關資料,會在規範監管過程中佔據主動。這樣監管者在有所準備的情況下積極介入技術,參與規則制定,掌握國際話語權,以免國內企業在開拓國際市場時遇到壁壘,因丟失市場而陷入被動。

自全球視野觀之,諸多國家積極推動包括區塊鏈在內的金融科技產業發展,力攀行業高峰。一個行業能否繁榮,與相關監管政策和法規之優劣息息相關。有效和優秀的監管政策必然助推行業在降低金融風險的同時,更加快速發展。各國監管政策間的競爭,對一國行業發展而言,具有根本性和全域性性,並很大程度決定了金融科技未來發展狀態。金融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對已有監管政策深入研究、動態評估和再反思,顯然極有價值!

我們研判未來區塊鏈國際監管趨勢如下:

(1)經濟體量巨大的金融業發達國家或地區(如西歐、美國或日本等),將進一步加快和完善區塊鏈領域的相關監管與立法,這將涉及非常廣泛的領域,包括智慧合約、區塊鏈資產支付、比特幣ATM機、區塊鏈資產保險、區塊鏈資產質押和借貸、區塊鏈產權登記、區塊鏈存證、挖礦、區塊鏈資產徵稅、區塊鏈媒體、虛擬貨幣交易、區塊鏈資產ETF基金和區塊鏈資產衍生品交易(期貨合約)等。

當前,西歐、美國和日本的立法機構歷經多次調研、訪談和論證,緊密跟蹤該領域發展,其監管與立法已經初具雛形。因此,這些國家或地區的監管與立法將日趨完善和嚴密,利用監管空白獲利的空間將越來越小。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區塊鏈企業(如虛擬貨幣交易所)將跨國開展競爭,且競爭日趨白熱化,服務水平提升,但盈利能力會下降。

(2)經濟體量(以及空間面積)較小的金融發達國家或地區(如中國香港、新加坡、馬耳他、直布羅陀等),有著較強的危機意識,在這種有前景的新興技術出現後,不約而同地力爭打造區域性甚至全球區塊鏈研發和產業中心,力爭引領區塊鏈發展潮流。這些國家或地區經濟總量、市場空間和潛在投資人比較有限,加之監管機構採取內緊外鬆策略,使區塊鏈相關風險外溢。

因此,這些國家或地區以積極的姿態擁抱區塊鏈,直接將之納入長效監管機制之下,相關行為將包括沙盒監管、發放牌照、鼓勵銀行為相關企業開設虛擬賬戶以及制定更多極其靈活的法律,比如稅收優惠、某些義務豁免,甚至個別企業可以同監管機構協商設定特定的規則。由於風險外溢的緣故,加之監管寬鬆,門檻將比前述經濟體量大國更低。

(3)有些經濟體量大國,因人口眾多,監管機構受維穩壓力等因素影響,針對區塊鏈金融相關領域採取禁令政策,鼓勵“不發幣”的區塊鏈產業,比如聯盟鏈或私有鏈,鼓勵與存證、溯源和供應鏈金融等方面結合。但公有鏈是區塊鏈產業長足發展的主流,政府監管與鼓勵的兩難,使一些區塊鏈企業表面不“不發幣”,在各級地方政府力推下發展區塊鏈,事實上卻尋找業務關聯方,在新加坡等地發幣,力圖切割風險,同時達到符合國家監管的基本精神。

不過,隨著國際監管趨勢逐漸明朗,三五年後,此種經濟體量大國不得不正式將區塊鏈納入長效監管機制中,以謹慎開放的姿態對待諸如虛擬貨幣交易所或ICO等。我們認為,對於這類國家,未來合理的監管政策應該是循序漸進,一點一點逐漸放開,若抽絲剝筍,而非一步到位,以免對諸如幣價等產生重大沖擊,給許多投資者造成鉅額損失。

天下大勢,浩浩蕩蕩。追逐時代的洪流,弄潮兒方立灘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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