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pple合併案移交聯邦法庭,能阻止XRP被定性為證券嗎?

買賣虛擬貨幣

作者 |雜湊派 - 不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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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RP是不是證券?關於這個問題的爭議已經存在了近一年的時間。這一年,Ripple公司大概度過了其最麻煩重重的一段時光,因為從今年5月至今,針對該公司的訴訟已經發生了四起之多。

  • 2018年5月3日,聖地亞哥居民Ryan Coffey在舊金山高等法院對Ripple公司提起了集體訴訟。Coffey代表所有購買了XRP的投資者尋求賠償;他指控瑞波公司違反了《聯邦證券法》和《加利福尼亞州公司法》,除了要求賠償外,他還要求法院判決 Ripple 公司出售瑞波幣是一種未經註冊證券銷售的行為。

  • 2018年6月5日, 投資者Vladi Zakinov向加州高等法院提起集體訴訟。Zakinov稱XRP實際上是加州法律下的一種證券,理由包括:Ripple公司利用出售XRP所籌集的資金為其商業投資提供資金;該公司無差別地向公眾售賣XRP;原告實際上無力控制Ripple公司的成功和XRP的收入;原告的投資實質上處於風險之中,並且沒有受到任何安全性保障。

  • 2018年6月27日,加州居民David O’connor向加州最高法院對Ripple Labs和XRP II提起訴訟。O’connor稱Ripple公司發行了XRP代幣,然後使用銷售代幣的錢為該公司運營提供資金。他認為,Ripple公司提供出售的XRP有傳統證券的標誌,但他們並沒有登記。

  • 2018年7月3日, 以色列居民Avner Greenwald向加州高等法院對Ripple Labs公司及其子公司XRP II LLP提起訴訟。Greenwald稱其無中生有製造出1000億枚加密代幣,未經註冊就向投資者出售。Avner Greenwald表示,有成千上萬人因為買了XRP而蒙受損失,要求Ripple公司賠償1.677億美元。8月8日,Greenwald訴訟移交加州北部地區法院;10月15日,地方法院又將Greenwald訴訟發回聖馬特奧高等法院審理。


到今年8月底,David O’connor向加州法院提起的訴訟正式被定義為複雜訴訟,可以與其他案件進行協調或合併。因此,加州聖馬特奧高等法院的法官將該案件與Zakinov案件合併;2018年10月15日,原告Zakinov和Oconer代表所有購買了XRP的加州公民對reripple Labs公司提交了合併投訴;10月31日,幾經轉折的Greenwald訴訟案最終也被與以上兩起案件合併為加州集體訴訟案件來處理。

移交聯邦法庭,爭取勝訴機率

由於以上三項合併訴訟案中,有一起案件的原告是以色列居民,在美國根據《集體訴訟公平法案》,只要符合:原告人數超過100人;至少有一個原告是與被告來自不同國家的公民以及訴訟金額超過500萬美元這三個條件,就可以將案件轉交給聯邦法院。

因此,11月7日,瑞波公司找來的Skadden大型律所提交了一份案件轉移申請,要求將合併案移交聯邦法院審理。

華盛頓Anderson Kill律所合夥人Stephen Palley表示,處理訴訟的法院之所以那麼重要是因為“通常州級法院的陪審團和法官更傾向於同情原告,在集體訴訟案件中尤其如此”;而被告方也認為在聯邦法院他們才能得到更公正的對待。


另外根據瞭解,美國各州的證券法是從1911年起就逐漸開始確立了,直到1929年美國幾乎所有州都有各自的證券法規範,而聯邦證券法則是確立於1933年的經濟大蕭條時期,具有普遍的模糊性。從歷史上也可以發現,州證券法大多主張實質監管的理念,尤其在加州,一直對當地證券業堅定的實踐強幹預的姿態;而聯邦法院則更傾向於沒有那麼嚴苛的披露監管。

當然,案件中的原告也可以透過提起還押訴訟的動議來將案件轉回州一級法院,據本週四的一份後續檔案顯示,本次合併案的三位原告也確實向聖馬特奧高等法院提出了將此案發回重審的動議,只是到目前為止尚沒有定論。

Kobre & Kim 律所的合夥人Jake Chervinsky 更是直言,Skadden 將案件移交到聯邦法院來處理,很有可能是為了增加勝訴的機率,否則 Skadden 不會費盡周折的將案件轉移。



XRP會被定性為證券嗎?

此前,與比特幣相關的案件中,法庭大多將比特幣定義為一種資產、貨幣或者商品。2013年,美國得克薩斯州東區地方法院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訴Trendon Shavers比特幣儲蓄信託案中裁定:比特幣可以被用作貨幣,它可以用來購買商品或者服務;今年3月份,美國聯邦法官Jack Weinstein裁定像比特幣這樣的加密貨幣可以由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他認為加密貨幣屬於商品,符合“商品”一詞的定義。

今年6月份,在舊金山舉行的雅虎金融全球市場峰會上,SEC公司融資監管部主管William Hinman也表示,SEC將不會把以太坊和比特幣歸類為證券。

然而與比特幣和以太坊相比,瑞波幣會不會被定義為證券實際上還很難說。William Hinman認為,數字貨幣去中心化的本質是能否將其視為證券的一個決定因素。而對於XRP而言,首先,儘管持有XRP並不像持有該公司的股票那樣代表所有人在Ripple Labs的所有權,也不能提供股息或投票權,但它的預挖礦模式確實比比特幣和以太坊更符合證券的定義;其次,面對總量1000億其中770億掌握在Ripple Labs和創始人手中的XRP,對其中心化的的詬病早已深入人心;另外,在瑞波幣誕生初期,驗證交易的節點主要都是由ripple lab自己控制的,而到目前為止,也仍然還有40%的驗證節點掌握在Ripple公司手中。

除了對其中心化的評判之外,美國SEC常用來檢驗一種資產是否屬於證券的方法叫做“Howey測試”。具體來說就是,只要一種資產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即可被歸類為證券:

  1. 是一種投資;

  2. 人們期望從這項投資中獲得利潤;

  3. 投資的錢是投資於一項共同事業;

  4. 任何利潤都來自於第三方的推廣者的努力

雖然Ripple公司宣告,他們認為XRP不是一種投資;XRP持有者在Ripple公司內沒有任何權利;Ripple也從來沒有聲稱XRP的價格會上漲,所以不應該期望從購買XRP中獲得利潤。但這項測試最終會如何裁決,還要看法官如何理解這些問題。

不過對XRP來說一個積極的訊號在於,文章開頭我們提到的聖地亞哥居民Ryan Coffey在舊金山市高等法院對Ripple公司提起的集體訴訟,最終被法院駁回了。


如果XRP被定義為證券將發生什麼?

如果XRP被認定為是一種證券的話,那麼擁有XRP就相當於擁有Ripple公司的部分所有權,而在證券法的限定下,XRP也將無法繼續實現其為跨境交易提供流動性的目的,作為一種結算工具,它將失去其大部分的功能;XRP將面臨被各大交易所下架的局面;除此之外,根據《強制性受害者賠償基金法案》,Ripple公司也有可能必須向投資者進行賠償。

將XRP定性為證券,不僅對它本身有重大影響,更重要的是,其對整個加密貨幣社羣的影響,因為一旦瑞波幣被定性為證券,那麼其他所有透過ICO發行的代幣,都有可能被列為有價證券。

Jake Chervinsky就認為,“儘管此案不會為Ripple之外的任何加密貨幣提供法律確定性,但它仍可能為美國加密貨幣法律的未來奠定基調。”

據瞭解目前,此案件還處於訴訟的初期階段,Jake Chervinsky表示,在短期內應該不會有任何有意義的裁決出臺;而不論這個問題最終將如何解決,相關法院都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對XRP是否是一種證券等問題作出裁決。


參考資料:

[1]郭靂 郭勵弘,《美國證券私募發行的兩級監管》,首席財務官

[2]Nikhilesh De,《Combined Class-Action Lawsuit Against Ripple Moves to Federal Court》,coinde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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