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幣交易,哪種模式涉非法經營罪?

買賣虛擬貨幣

近期虛擬幣圈裡的朋友,從海內外發來私信詢問:在中國,哪些虛擬幣交易的模式會被當做非法經營罪處理?就這個問題,颯姐做簡要回復,請大家務必注意法律紅線,不要以身試法。

合法模式不多,但有

從現有法律法規+司法實踐角度,對比特幣的“特定的虛擬商品”法律定性並沒有改變,颯姐認為民法典也是允許中國人持有比特幣的。這是虛擬幣在中國還能夠有生存空間的前提條件。

目前,有兩種涉虛擬幣的業務模式是合法的。一是虛擬幣錢包業務,即維護虛擬幣的安全,提供阻擊駭客攻擊的解決方案等;二是OTC,以幣交換幣。由於這兩種模式是合法的,因此,為這兩種模式提供資訊中介服務或其他技術服務在法律上是容忍的。

但是,對於錢包提供增值服務,也就是“定期利息”等,是不被我國法律允許的。理由是9.4公告將虛擬幣的金融屬性否定了,因此凡涉及虛擬幣的金融服務,一般而言都涉嫌違法,只是程度不同。

USDT\USDC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法幣”

颯姐跟幾位檢察官、法官朋友聊天,有一個共識就是“外國的錢也是法幣”,這是有法律依據的,咱們不贅述。現在我們關注USDT等穩定幣到底算不演算法幣,從嚴格意義的行政法角度,當然不能將一個錨定美金的虛擬幣當成法幣,但是,從實質角度,一對一錨定美金,具有流動性和支付結算功能,在刑法領域大概率會把USDT當做法幣看待。

因此,凡是用穩定幣進行對敲的業務(違反《外匯管理條例》),都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違反中國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行為。

數字貨幣放貸問題

2019年7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釋出《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總結一下: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以營利為目的,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資金10次,利息超過年化36%的行為(近期法規修改,現為年化15.4%),是非法高利放貸,涉嫌非法經營罪。

由於比特幣等虛擬幣的法律定性不同,比特幣等主流幣為“特定的虛擬商品”;而ICO的原生代幣為“資料”。兩者均沒有“資金”的法律地位。但是,由於穩定幣等與法幣直接掛鉤,而比特幣等主流幣也有發育較為成熟的市場,因此,實踐中,還是有較大概率將數字貨幣真的當做“貨幣”來看,發放各類虛擬幣也會被當做非法放貸處理。但是對於草臺班子ICO的各種原生代幣,不會按照貨幣看待,很有可能會按照詐騙罪處理。

寫在最後

虛擬幣的套期保值業務,有可能涉“非法從事期貨業務”。虛擬幣的量化業務,若與交易所勾結,有可能涉詐騙罪。ICO本身在我國法律項下,不會觸犯擅自發行股票證券罪。

好了,今天聊到這裡,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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