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忌寒奪權無望?法院五次中止其變更法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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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 Odaily星球日報獲取的檔案顯示,2020年 7 月 10 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五次中止吳忌寒要求變更法人的行政訴訟,吳忌寒奪試圖透過行政訴訟奪回公司法人的想法失敗了。

根據法院中止的這五次行政訴訟書,Odaily星球日報發現每次中止訴訟的原因在於“因本案的審理需以本院受理的(2020)京04民初497號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民事事件尚未審結,故本案應當中止審理。”

這意味著只要“497號”民事訴訟案件未結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就不會受理吳忌寒要求變更法人的行政訴訟,“497號”民事訴訟成文字案的關鍵。

何為“497號”民事訴訟?

據瞭解“497號”案件的案號為:(2020)京04民初497號。據 Odaily星球日報瞭解,2019 年 11 月 20 日,詹克團向海澱區法院提起決議效力確認之訴,請求確認由吳忌寒於 2019 年 10 月 28 日代表香港位元簽字作出的股東決定(委派吳忌寒擔任北京位元執行董事、免去詹克團原任執行董事一職)不成立。本案已於 2020 年 1 月 8 日由海淀區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又於 2020 年 6 月 2 日被裁定移送至北京市四中院審理。

針對北京位元大陸法定代表人之爭一事,北京易準律師事務所律師季鳳建向 Odaily星球日報表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之爭的本質其實是股東決議效力是否在法律上有效的爭議,香港位元大陸是北京位元大陸的唯一股東,香港位元大陸對北京位元大陸的重大事項決定叫股東決定,吳忌寒是香港位元大陸的執行董事,從法律上說能代表香港位元大陸作出更換北京位元大陸執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的決定。“497號”民事訴訟案件所要解決的爭議就是吳忌寒代表香港位元大陸作出的股東決議是否在法律上有效,法院會根據這一案件的裁決結果來判定北京位元大陸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以及相關變更程式是否合法(行政訴訟)。

公開資訊顯示,2019 年 10 月 28 日,吳忌寒代表香港位元大陸作出股東決定,委派吳忌寒擔任北京位元執行董事、免去詹克團原任執行董事一職。依據該股東決定,吳忌寒對北京位元大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職務進行了變更。

但是吳忌寒的此次變更並不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在工商局進行法人登記屬於一種行政登記行為,工商局對於這種行政登記行為不負有做事實核查的義務,簡單來說,工商局不會主動去核查法人提供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如果登記材料有錯誤,損害了某一方利益,那麼被損害利益一方就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2020年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決定,北京位元的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狀態應恢復至2019年10月28日之前,此前吳忌寒主導的兩次變更登記行為均被撤銷。

據Odaily星球日報獲取的兩份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蓋章發具的行政複議檔案顯示,在吳忌寒的第一次法人變更中,北京位元大陸擅自將《股東決定》中第5項“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劃去並加蓋公章的行為,屬於對《股東決定》的無權修改,破壞了該《股東決定》的真實性。

而在吳忌寒進行第二次法人變更時,北京位元提交的變更登記申請材料中,《章程修正案》上記載的法定代表人簽名存在明顯錯誤。

今年5月9日,詹克團在北京位元大陸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職務被正式恢復。

目前工商資訊一欄顯示位元大陸的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為詹克團

至於吳忌寒未來是否還有機會奪回北京位元大陸公司執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季鳳建律師表示,這就完全取決於“497號”民事訴訟案件的裁判結果。至於這一訴訟何時能出最終裁決,季鳳建律師認為這個時間很難預料,因為法院審理程式中存在多個不確定因素,比如因疫情導致的中止審理、因送達導致的時間遲延等等,當然原被告雙方還可以進行和解、撤訴,從而迅速終結這一系列訴訟程式。

據瞭解,我國民事訴訟案件按照兩審終審制進行,如果一審結果出來雙方都不上訴,15 天以後判決就生效了,一般一審 6 個月審理期限。

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式,按二審的審限進行審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

至於“497號”民事訴訟可能出現裁判結果,季鳳建律師表示,這個案件涉及到位元大陸公司的全球架構,香港位元大陸的股東決議的法律效力可能還要看香港法律的相關規定、香港位元大陸公司的章程規定、香港位元大陸的母公司開曼位元大陸股東決議以及相關訴訟結果。季鳳建律師粗略估計這一案件可能長達數年才能出現最終裁決。

綜上所述,在“497號”民事訴訟案件正式結束前,吳忌寒都難以再次對北京位元大陸的法人職務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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