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利用區塊鏈等手段為科技創新型企業提供線上、智慧、批次投融資對接服務(附徵求意見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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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

(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礎研究

第三章 技術創新

第四章 成果轉化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六章 智慧財產權

第七章 空間保障

第八章 創新環境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成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創業創意之都,推進粵港澳大灣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深圳經濟特區的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科技金融、智慧財產權、空間保障、創新環境建設等科技創新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堅持把創新驅動作為城市發展主導戰略,以科技創新為核心推進全面創新,完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強化產學研深度融合創新優勢;深化對外開放和國際合作;提升科技實力和創新能力,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規劃引領】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科技創新體制改革、重大科技專案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規劃,確定科技創新發展的戰略、目標、投入、技術佈局、重大任務和保障措施等。

市、區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保障科技創新發展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資金投入與政策支援】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對科技創新的投入,建立穩定支援與競爭性經費相協調的科技創新投入機制,並引導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投入科技創新活動,推動全社會科技創新經費持續穩步增長。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綜合運用財政後補助、間接投入等方式,透過資助、貸款貼息、獎勵、市場化基金等多種形式支援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資金投入比例不低於市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條【部門職責】市、區科技創新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工作的組織管理服務和統籌協調。

市、區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資訊化、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商務、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中小企業服務等部門,以及中央駐深金融監管等各級駐深機構、深圳證券交易所、市科學技術協會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科技創新的實施、促進、保障等工作。

第七條【深圳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援深圳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發展,強化管理體制機制,健全規劃體系,加大投資力度,完善基礎設施,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推動園區產業集聚,培育發展創新型產業叢集。

第八條【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加快建設深圳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以產業需求為導向,開展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專案預先研究,集中佈局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叢集。兼顧科學研究和產業培育,建設一批前沿交叉研究平臺,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形成交叉融合、緊密協作、相互支撐的創新核心,為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提供原始創新支撐。

第九條【科技創新相關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科技服務機構以及行業協會、學術聯盟、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在創新鏈不同環節的作用,積極實施科技創新及相關活動,形成共同推進科技創新發展的強大合力,增強創新動力活力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

科技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堅持科學真理,維護科學尊嚴,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紮實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現自身價值和社會價值。

 第二章  基礎研究

第十條【基礎研究】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自由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認識現象、發現和開拓新的知識領域。

第十一條【自然科學基金】市人民政府設立市自然科學基金,主要資助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支援人才和團隊建設,增強原始創新能力和關鍵核心技術供給能力,提升支撐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第十二條【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加快建設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以制度創新為核心,推進協同開發,促進人員、資金、技術、資訊等要素高效便捷流動,打造國際規則對接區和開放創新先導區。

第十三條【光明科學城】加快建設光明科學城,作為深圳建設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的核心承載區,形成學科與功能佈局合理、效能水平全球領先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叢集以及引領未來發展的新興產業叢集。

第十四條【西麗湖國際科教城】加快建設西麗湖國際科教城,作為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示範區,開展高等教育體制機制改革,開放共享科技資源,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引導科研機構、平臺載體、企業、高階人才集聚,促進教育、科研、產業協調互動發展。

第十五條【實驗室建設】加快建設國家實驗室、廣東省實驗室等基礎研究平臺,支援其開展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創新,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系統性的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學科理論與技術前沿的突破和創新,發揮創新支撐作用。

第十六條【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統籌規劃、佈局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充分發揮設施的聚集作用,吸引國內外科技創新資源,重組和最佳化科技基礎條件資源。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依託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科技基礎條件平臺,開展前沿技術預見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術概念驗證、關鍵技術攻關和重點裝置研發、工程化驗證等工作,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與交叉前沿研究深度融合。

第十七條【重大科技產業攻關】圍繞積體電路、人工智慧、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產業鏈的核心環節和前沿領域,針對制約產業發展的短板和瓶頸,推進關鍵技術平臺建設和重大專案攻關,重點培育科技創新團隊,引進全球一流核心團隊、關鍵裝置、先進技術等,促進產業創新水平不斷提升。

第十八條【高等院校基礎研究】建立高等院校基礎研究財政保障制度。支援高等院校統籌科研資金開展基礎研究,實現引領性原創成果重大突破。

第十九條【企業基礎研究】支援企業獨立或者聯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承擔基礎研究專案,開展面向行業共性問題的基礎性、前沿性創新研究。

第二十條【多元投入機制】支援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透過設立基金會、捐贈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

企業用於資助基礎研究的捐贈支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照公益捐贈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章  技術創新

第二十一條【技術創新體系】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形成研究開發、應用推廣、產業發展貫通融合的技術創新新局面。

第二十二條【應用基礎研究】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立足產業基礎,加強公共性、非營利性技術的研究開發;加強顛覆性技術的前沿佈局,有效解決關鍵核心技術的瓶頸制約。

第二十三條【技術攻關】完善技術攻關專案組織機制、形成機制和管理方式,強化企業對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的主體作用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支撐作用,組織實施技術攻關專項,持續推動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瓶頸,獲取重大原創科技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四條【政府主導的技術攻關】在特定領域或者特定情形下,市人民政府對事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技術攻關專案,可以透過定向委託、資金激勵等方式,調動創新主體、集聚創新資源,集中優勢力量共同攻克重大技術難題。

第二十五條【企業研發投入】支援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投入,增強技術創新能力。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從事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和公共技術研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裝置加速折舊、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技術開發和轉讓稅收減免等政策。

第二十六條【產學研協同】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採取合作開發、委託研發、技術入股等形式開展產學研合作,共同開展科技研發。

第二十七條【技術創新平臺】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技術研發中心、產業研究院等新型研發機構,共建實驗室、科技創新基地或者博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創新平臺。

第二十八條【海外研發平臺】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單獨或者聯合在海外建立研發機構、離岸實驗室和技術合作平臺,利用全球科技創新資源,提升創新能力。

第二十九條【顛覆性技術創新】建立完善支援顛覆性技術創新的制度,支援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創新主體開展顛覆性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第三十條【新型研發機構】培育和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執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新型研發機構,引導其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

新型研發機構在政府專案承擔、職稱評審、人才引進和培養、建設用地、投資融資等方面適用科研事業單位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標準化工作】支援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主導或者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建立技術創新與標準創新同步機制,推動科技創新成果形成相關技術標準。

第四章  成果轉化

第三十二條【成果轉化遵循規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權益,承擔風險。

第三十三條【成果轉化協同創新模式】政府應當結合產業鏈佈局需要,推動本市各類創新主體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合作關係,拓寬合作領域和渠道,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水平。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其他組織採取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臺、技術轉移機構、技術創新聯盟或者智慧財產權聯盟等產學研合作方式,運用市場機制整合先進技術和優質資源,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職務科技成果界定】科技人員執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屬於職務科技成果。科技人員與單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賦予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但是,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等事關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所有權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與單位可以約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的份額應當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長期使用權的,科技成果許可使用期限不得少於十年。 

第三十六條【不重複激勵】對於同一職務科技成果,科技人員獲得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其單位可以不再給予成果轉化收益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成果轉化處置】政府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其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可以依法自主決定轉化方式,不需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的除外。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

第三十八條【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機制,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相關單位和人員給予獎勵。

第三十九條【成果轉化盡職免責機制】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嚴格執行決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價、自主決定資產評估以及職務科技成果賦權中的相關決策責任。

第四十條【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平臺】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的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平臺,可以開展下列業務:

(一)包括專利權和軟體著作權等在內的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業務,以及權屬存證公示、掛牌展示和技術合同登記等配套業務;

(二)組織各類中介機構開展價值評估和產權激勵方案設計等業務;

(三)智慧財產權證券化、股權轉讓以及規範管理等技術市場對接資本市場業務;

(四)組織各類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科技保險、投資基金和融資擔保等業務;

(五)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跨境交易業務;

(六)提供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宣傳推廣、教育培訓、業務諮詢和保護協作等公益性服務;

(七)經主管部門批准開展的其他業務。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依託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平臺,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以及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產權和股權交易。

第四十一條【概念驗證中心】支援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單獨或者聯合企業建立概念驗證中心,為實驗階段的優秀科技成果提供技術概念驗證、商業化開發等服務。

第四十二條【中試基地】推進專業性和綜合性中試基地建設,為科技成果實現工業化、商品化、規模化提供投產前試驗或者試生產服務。

第四十三條【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建設,健全佈局合理、公正權威、公平競爭、服務優質的檢驗檢測認證服務體系,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檢驗檢測認證產業叢集。

鼓勵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組建技術聯盟,提升重點領域檢驗檢測認證能力。

第四十四條【技術轉移部門和技術經理人】支援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設立技術轉移部門,引入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發明披露、價值評估、專利申請與維護、技術推廣、對接談判等科技成果轉化全過程。

第四十五條【創新產品和服務採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時,對於具有核心智慧財產權和市場競爭力的創新產品和服務,符合條件的可以採取非招標方式。

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時應當採用綜合評分,不以價格作為唯一評審指標,不得采用抽籤、搖號等方式預選、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六條【創新技術和成果應用】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資源與環境、人口與健康、文化創意、節能減排、公共安全、防震減災、城市建設等領域的科技創新活動,鼓勵應用先進創新技術及成果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可持續發展。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七條【科技創新基金體系】加強科技創新基金體系建設,透過政府引導、市場培育等方式,建立覆蓋種子期投資、天使投資、風險投資、併購重組投資的基金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發起設立投資母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符合本市城市戰略定位的科技研發專案,透過持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或者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股權等方式,完善科技成果權益分配製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八條【創投企業優惠政策】建立創投企業投資科技創新型中小微企業和早期專案的支援制度。投資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或者早期專案的創投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及專項資金補貼。

第四十九條【最佳化創投企業市場環境】放寬創投行業登記註冊及准入機制。在有效防控行業風險的前提下,建立科技創新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登記備案綠色通道。簡化最佳化流程,提升市場準入、募資等環節便利化程度,構建科技創新基金准入便捷公平、行業管理規範透明的健康有序發展環境。

第五十條【加強創投風險防控】建立並完善深圳科技創新基金風險防範化解和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強化對出資人的權益保護,規範機構註冊名稱、註冊地經營地一致性和經營範圍要求。

第五十一條【科技創新基金退出機制】完善科技創新基金退出機制,支援設立私募股權投資二級市場交易基金。

第五十二條【資本市場融資】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鼓勵科技創新企業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資本市場實現創新發展。支援科技創新企業透過發行股票、發行債券、併購重組、再融資等方式進行融資。

第五十三條【創新型金融機構】支援設立創新型金融機構,開展科技金融租賃、科技保險等業務。

第五十四條【科技信貸】鼓勵商業銀行建立聚焦科技創新企業信貸服務的風險控制和激勵考核體系,開展信用貸款、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預期收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貸款、商票質押貸款、履約保證保險貸款等融資業務。

鼓勵商業銀行結合科技創新企業特點,依法開展外部投貸聯動業務。

第五十五條【科技保險】鼓勵保險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為科技創新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各環節以及資料安全、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障。

支援保險機構透過債權、股權、股債結合、資產支援計劃等方式,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支援。

第五十六條【地方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可以開發、開展特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融資便利。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將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地方金融機構納入財政獎勵補貼、風險補償、風險代償等範圍。

第五十七條【再擔保風險分擔】建立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風險分擔機制,引導融資擔保機構發揮增信服務作用。有條件的區可以與市級資金池配套出資。

第五十八條【科技金融綜合服務平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大資料、區塊鏈、人工智慧手段,為科技創新型企業提供線上化、智慧化、批次化投融資對接服務。

第五十九條【金融科技手段】金融機構可以運用金融科技手段創新科技金融產品、提升金融服務效率。

第六章  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條【高價值專利指標體系】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場化高價值專利指標體系,引導企業加強專利儲備、提高專利質量。

第六十一條【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完善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制度,制定智慧財產權評估標準,支援培育具有公信力和市場認可度的評估機構,為智慧財產權交易提供技術支撐。

第六十二條【智慧財產權資本化】企業應當逐步將智慧財產權價值納入財務報表,將其轉化為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用於增添自有資本或者對外投資。

第六十三條【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壞賬補償和貼息專項資金,支援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業務。

企業以智慧財產權開展質押融資,符合條件的,可以由財政性資金給予貼息貼保。

第六十四條【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推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推進以智慧財產權運營未來收益權為底層資產發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企業成功發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六十五條【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臺】支援社會組織建立非營利性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研究開發階段智慧財產權資訊、智慧財產權預警、智慧財產權註冊登記等服務。

第六十六條【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建立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制度,對智慧財產權風險、價值及處置方式進行評估、論證,提出對策、建議,為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提供諮詢意見。

第六十七條【智慧財產權運營】加強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培育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平臺,培養智慧財產權運營專業人才。

第六十八條【智慧財產權管理】引導企業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形成貫穿生產、研發、經營各環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六十九條【智慧財產權保護公共服務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公共服務體系,為企業、科學園區、眾創空間和產業聚集區提供智慧財產權保護知識、資訊、培訓和輔導等公共服務,引導企業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風險防範。

第七十條智慧財產權海外維權機制建立和完善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和協調解決機制,設立海外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開展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指導,支援企業開展海外維權。

第七章  空間保障

第七十一條【科技創新產業用地保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時,應當充分保障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科技創新產業用地需求,優先安排科技創新產業用地。

第七十二條【科研用地保障】市人民政府可以劃撥或者協議出讓科研用地,保障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承載區建設以及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科研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應當自用,到期後政府可無償收回。

第七十三條【新型產業用地彈性供應】市人民政府可以實行新型產業用地彈性年期供應制度,根據產業發展情況、用地單位經營情況以及有關產業政策,在法定最高出讓年期內合理確定出讓年期。

市人民政府可以採用租賃、先租後讓、企業聯合競投等彈性方式供應新型產業用地。採用先租後讓方式供應新型產業用地的,企業租賃期滿透過驗收後,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出讓相關手續。

第七十四條【只租不售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透過劃撥或者協議出讓方式供應新型產業用地的,應當按照本市供地管理相關規定建設只租不售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建成後依照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管理。

第七十五條【創新型產業用房】透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建設一定比例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建成後依照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管理。

第七十六條【配建創新型產業用房】透過城市更新取得新型產業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建一定比例的創新型產業用房。

鼓勵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取得的非農建設用地、徵地返還用地、置換用地、留用土地上配建一定比例的創新型產業用房。

第七十七條【調整容積增加創新型產業用房】已出讓的新型產業用地權利主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調整容積、容積率,採用新建、擴建、拆建等方式增加產業空間,並按照約定將部分產業空間移交政府,依照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管理,租售給符合條件的企業。

第七十八條【多渠道籌集創新型產業用房】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透過整治統租、回購及合作開發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創新型產業用房,依照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管理。

第七十九條【新型產業用地、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申請人、受讓人資格】新型產業用地、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申請人和受讓人應當為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新興產業的企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讓人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一)用於回遷安置的新型產業用地及創新型產業用房登記至回遷戶名下的;

(二)市、區人民政府回購的。

第八十條【新型產業用地、創新型產業用房轉讓限制】新型產業用地、創新型產業用房被人民法院強制拍賣的,競拍人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的受讓資格條件。

成交後的次受讓人應當承接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受讓人責任及義務,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不變,產許可權制條件不變。無符合受讓條件的次受讓人的,可以由轄區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剩餘土地年期地價和建築物折舊後的殘值。

第八十一條【協議類產業用地轉讓限制】禁止轉讓透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園區等產業用地或者地上建築物。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變賣透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前款規定的產業用地或者地上建築物的,競買人競買前應當取得區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的資格;沒有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的,可以由轄區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剩餘土地年期地價和建築物折舊後的殘值。

第八十二條【產業用房出租管理】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釋出創新型產業用房租金指導價格標準。

透過協議出租或者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產業用地使用權建設產業用房用於出租的,參照政府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出租價格不得高於前款規定的租金指導價格。出租價格高於前款租金指導價格的,高出部分,由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承租人。

第八十三條【產業發展監管】 透過土地出讓方式取得新型產業用地使用權的企業,按照有關標準繳納地價低於同類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的,應當與政府約定新型產業用地的用途;違反約定的,政府有權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地價差額。

第八章 創新環境

    第八十四條【科技創新決策諮詢】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決策諮詢制度,成立由科技、產業、投資、法律等領域高層次專家組成的科技創新決策諮詢委員會,在實施重大戰略規劃、改革政策制定、重大科技專案佈局決策前,應當進行決策諮詢。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透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高階智庫、諮詢機構參與科技創新決策諮詢。

科技創新決策諮詢委員會在提供創新規劃、計劃、政策和標準時,相關專家組中產業專家和企業家應當佔有三分之一以上比例。

第八十五條【科技人才引進】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產業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開展科技人才引進工作,激發科技人員的創造力,充分發揮科技人員作用。

  市科技創新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引進優先發展產業急需的科技創新團隊和創新領軍人才。

第八十六條【科技人才培養】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科技創新人才培養計劃,統籌產業發展和人才培養開發,加強重點行業、重要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跨學科交叉融合的科技人才培養開發。

支援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舉辦科技創新比賽、論壇等活動,激發科技人才科技創新競爭意識,挖掘科技人才創新潛力。

第八十七條【青年科技人才】加強青年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符合人才成長規律的長期穩定支援和接力培養機制。

特別優秀的青年科技人員可以不受職務等級限制參加各類崗位競聘,主持、參與重大科研任務。

第八十八條【科技人才服務】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科技人才在企業設立、專案申報、科技創新條件保障和出入境、戶口辦理、住房、醫療保障、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第八十九條【科技人才評價】建立品德、能力、業績相結合的科技人才評價制度,發揮政府、市場、專業組織、行業協會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賦予用人單位更大的人才評價權。

第九十條【科技人員雙向流動】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技術崗位上的科技人員可以到企業兼職、掛職或者參與專案合作並取得合法報酬,也可以在職創辦企業或者離崗創新創業。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聘請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創新人才擔任兼職教師或者兼職研究員。

第九十一條【強化科學素質教育】加強中小學科學教育,建立激發科學思考、啟發科學發現、引發科學探索的啟智型基礎教育導向。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門有關規定,建立課外科學普及活動與學校科學課程相銜接的機制,開展多種形式課外科學普及活動。鼓勵中小學生參加科技創新競賽,促進創客教育品牌化發展。

鼓勵中小學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聯合建設創新實驗室,開展創新人才培養試驗和科學創造活動。

第九十二條【科學普及】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科學普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科學普及工作社會化、常態化和專業化。加強科學普及資源開發和科學普及基礎設施建設,創新科學普及理念和模式,支援科學普及作品創作和產品研發,提升科學普及服務能力。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根據自身特點面向公眾開放研發機構、生產設施、流程或者展覽場所,作為科學普及教育基地。

第九十三條【科技服務機構】培育研究開發、技術轉移、創業孵化、智慧財產權、科技諮詢等專業和綜合科技服務機構、科技公共服務平臺,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專業化、市場化服務。

支援民營非營利機構、行業協會、學會建設科技公共服務平臺。

第九十四條【公共法律服務】市、區司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的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法律諮詢、代理、法律援助、公證、司法鑑定、法律專業培訓等標準化公共法律服務產品,並強化平臺運營和服務監管,不斷提高公共法律服務的供給能力和水平。

第九十五條【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合作】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援開展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合作,加強創新要素便捷流動和國際創新資源有效聚集,在商務考察、出國參展、貿易洽談、離岸創新創業、技術貿易、出入境管理、外匯管理等方面提供服務和便利,促進本市創新主體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路。

第九十六條【大灣區合作】加強與大灣區其他城市的科技創新合作,聯合開展科學技術攻關、共建科技創新平臺、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聯合發起或者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

支援香港、澳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承接本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創新專案,建立財政科技資金跨港澳使用機制。

第九十七條【科技創新資源開放共享】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共享平臺,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服務。  

對於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本購置和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滿足自身使用需求的基礎上,透過科技創新資源共享平臺,將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最大限度向社會開放使用。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等事關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專案除外。

鼓勵社會力量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共享平臺,促進科技創新資源合理、高效流動。

第九十八條【政務資訊共享】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涉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或者個人在科技創新、產業創新以及人才培養和引進等方面的登記、許可類等政務資訊,應當實現互聯互通,建立資訊共享機制。

已經向政府部門提交的資料或者政府部門已經生成的資料,在同一政府部門或者政府不同部門辦理登記、許可、資格認定或者資金扶持申請等事項時,無須重複提交相同資料。受理部門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受理申請;確需相關資料的,由受理部門自行調取。

第九十九條【財政科技資金】市人民政府設立科技研發資金,用於支援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等活動。建立和完善資金託管制度,最佳化企業申請流程,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科技研發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償還專案單位的債務。

第一百條【科技獎勵】建立科技獎勵制度,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對科技創新活動予以支援獎勵。

第一百零一條【創新文化】引導和培育創新精神,弘揚科學家精神、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形成熱愛科學、崇尚創新、追求卓越、寬容失敗的創新文化。

第一百零二條【寬容失敗】對於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科技創新專案,原始記錄證明承擔專案的單位和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經立項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可以允許該專案結題。相關單位和個人繼續申請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科技創新專案不受影響。

第一百零三條【科研倫理】從事科技創新活動應當遵守有關科研倫理準則。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創新專案涉及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慧等前沿領域或者對社會、環境具有潛在威脅的,專案負責人應當在立項前簽訂科研倫理承諾書。

從事健康相關研究或者實驗動物生產、使用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相應的科研倫理委員會,對相關科研活動加強倫理審查和監管,履行科研倫理管理責任。相關科技人員應當接受科研倫理審查和監管。

第一百零四條【科研誠信】科技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在科研及相關活動中發生違反科研行為準則與規範的下列行為:

(一)抄襲、剽竊、侵佔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專案申請書;

(二)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資料、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者使用者使用報告;

(三)買賣、代寫論文或者專案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四)以提供虛假資訊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者採取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專案、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

(五)違反科研倫理規範;

(六)違反獎勵、專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論文發表規範;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經調查認定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市科技創新部門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一定期限暫停或者取消相關資格等處理。

第一百零五條【科技安全】建立科技安全協調工作機制,加強科技安全制度建設,強化重點產業供應鏈安全保障,防範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第一百零六條【特殊股權設定】在深圳註冊的企業可以設定特殊股權結構,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表決權差異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設定擁有大於普通股份表決權數量的特別表決權股份。

可以設定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應當是企業的創始股東,以及對企業的技術進步、業務發展有重大貢獻並且在企業的後續發展中持續發揮重要作用的公司董事和該董事實際控制的持股主體。

設定特殊股權結構的公司,其他方面符合有關上市規則的,可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一百零七條【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轉增股本稅收繳納】在深圳註冊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在五年以內分期繳納。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零八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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