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數字貨幣與反洗錢,你怎麼看?

買賣虛擬貨幣

商務部在今年8月14日印發的《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中提到:在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及中西部具備條件的試點地區開展數字人民幣試點。而就在幾天前,深圳羅湖數字人民幣紅包活動正式落幕,中國數字貨幣在深圳打響了“第一槍”,1000萬元的紅包雨最終由47573人成功領取。這也是數字人民幣首次大規模向公眾開放。

今年年初,日本央行、歐洲央行、英國央行等6國央行和國際清算銀行成立了法定數字貨幣(CBDC)工作小組;其後隨著新冠疫情在全球席捲的風暴,各國都加快了對數字貨幣的金融體系研究,到了三月,美聯儲與韓國、澳大利亞、巴西等九國央行簽訂了貨幣互換協議。我國數字貨幣的研究本在全世界走在前列,這次卻都被排除在外,這些彌散著“數字貨幣冷戰”氛圍的形勢,都推動者我國法定數字貨幣(DC/EP)逐步落地。

而本文想要討論的一個問題是,步伐稍急的法定數字貨幣發行,對我國反洗錢監管會帶來何種影響?

01

問題引入

我們都知道,官方對我國私人數字貨幣的認定一般是:認為其易滋生資本外逃、貪汙腐敗、地下經濟等問題;價格波動大,難以行使價值尺度職能;由於其具有隱蔽性、匿名性,在作為有限支付工具或投資標的時,很容易引發犯罪。由2013年我國央行等五部委釋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及2017年相關部門再次聯合釋出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可見一斑。

而與此同時,在我國央行推行數字貨幣(DC/EP)的宣發中,卻認為這樣一種數字貨幣有利於滿足反洗錢、反恐怖等的監管需求。究竟為何產生這樣完全相反的結果,進行如下解讀。

2.1

兩者顯性不同之處

發行方式不同

央行數字貨幣遵循“央行——商業銀行”二元框架,實際上和紙幣的發行、使用方式是一致的。選擇兩元體系,不僅考慮到避免DC/EP信用水平高於銀行存款,導致金融脫媒的問題,還是大額吞吐帶來的必然要求。而這有別於比特幣、以太坊的去中心化特點,實際上是中心化的管理模式。

在此基礎上,DC/EP數字錢包的設計可以進行分級和限制額度的安排。比如級別較低的錢包可能用於日常小額支付需求;而經過身份認證、電子貨幣資產核實的賬戶,就可以獲得更高的額度與許可權。

使用方式不同

具體來說,數字貨幣使用“一幣、兩庫、三中心”的架構是一種不依託特定的交易介質和支付渠道的方式。“一幣”是指央行擔保發行的DC/EP token,“兩庫”是指央行的發行庫和商業銀行的銀行庫,“三中心”則是指登記中心、認證中心和大資料分析中心。

針對作為DC/EP發行、流通技術保障的“三中心”,登記中心負責記錄發行、轉移和回籠全過程的登記;認證中心負責對DC/EP使用者身份進行集中管理,這是為了保證交易的匿名性;而大資料分析中心透過對支付行為的大資料分析,實際上就是為了滿足對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的監管需求。

這也是在交易匿名與反洗錢等監管中的一個權衡。透過大資料進行反洗錢、反逃稅、反恐怖融資,雖然普通交易匿名,但用大資料可以識別出一些行為特徵,從而鎖定真實身份。具體的例子如電信詐騙,識別特點往往是大量分散的錢集中到一個賬戶裡面,突然又迅速地分散開,消失在眾多賬戶中。大資料識別、鎖定後之後就可以追根溯源,找出犯罪分子。

2.2

可追溯的技術優勢

颯姐在之前的文章中分析過相關案例,原告透過固定可信時間戳而固定了電子證據,進而證實了證據的真實性。實際上,在當下網際網路興盛的當下,電子證據的採集使用,也越來越受到法院的重視。

而自帶時間戳的技術優勢是數字貨幣體系的一個必然。每一分錢都自帶從出生時起的詳細交易資訊,包括交易時間和交易對手方等,無論如何混同,都可以順藤摸瓜、追根溯源。因此,隨著數字貨幣普及率升高,洗錢罪的發案率必然會下降。

03

寫在最後

以Libra為代表的數字貨幣旨在建立一個全球穩定幣。其以銀行存款與短期國債為抵押資產,同時採用區塊鏈作為底層技術。一方面,這種全球穩定幣在降低貨幣發行成本、降低跨境支付成本方面有巨大優勢,另一方面也會對國際金融體系產生較大的衝擊。

因此,2019年Facebook聯合全球26家企業釋出Libra白皮書,直接挑戰各國央行貨幣主權,受到了歐美各國央行的抵制;而在2020年4月釋出的白皮書2.0中錨定單一法幣(美元)後,就一下子鋪開了,也進而使美元的霸權地位更加強勢。

面對這種世界金融體系的重大挑戰,我國法定數字貨幣在全球範圍內推出已經勢在必行,積極運用區塊鏈、人工智慧、大資料等新興技術發揮建設社會的作用,才能站在這個時代的舞臺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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