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律所對幣安、波場等11家加密企業提起集體訴訟

買賣虛擬貨幣

4月3日,Roche Freedman律師事務所在紐約南區法院向11家加密貨幣相關企業提起集體訴訟,包括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Binance、BiBox 、KuCoin 、BitMex所有者HDRGlobal Trading,加密貨幣發行人Block.one(EOS)、TRON Foundation (TRX)、Civic(CVC)、Bancor(BNT)的BProtocol基金會、Status(SNT)、KyberNetwork(KNC)的註冊公司KayDex、Quantstamp(QSP)及其相關負責人,包括Brendan Blumer、Dan Larimer、Vinny Lingham,幣安創始人趙長鵬(CZ)。

訴訟指出,這些加密貨幣交易所和發行人違反了美國聯邦《證券法》和各州制定的《藍天法》,他們向美國公民發售未經註冊的證券。有分析師指出,目前關於此次集體訴訟的調查難點在於,這些加密貨幣交易所和發行人大多都是離岸公司,他們可能會辯稱不針對美國使用者提供認購加密貨幣通道。

據悉,幣安Binance交易所註冊地曾為馬耳他;Bibox Group Holdings Ltd.註冊地為英屬維爾京群島,Bibox Technology OÜ和BiboxTechnology Ltd.註冊地為愛沙尼亞;TRON Foundation基金會的註冊地為新加坡;Kucoin交易所註冊地為塞席爾。其次,法院需要透過“豪威測試Howey test”來判定所列舉的加密貨幣是否屬於證券。

訴訟指出TRX為證券,原因包括TRX由中心化的機構發行和兜售,TRON基金會誤導投資者認購TRX會獲得預期利益,而TRX的漲跌依賴於TRON基金會及其團隊的管理和企業經營。波場的白皮書曾提到:“TRX類似於比特幣。”但訴訟指出TRX的發行和兜售完全由中心化的機構TRON基金會控制。“與比特幣和以太坊相比,TRX代幣的發行和建立是透過中心化的過程進行的。

這一點在兜售給合理投資者時並未顯現,但其發行路線圖、發行人意圖和管理經營等額外資訊卻披露出TRX的本質是證券。在發行時,投資者被誤導TRX不是證券,且投資者在合理預期會獲利的情況下認購TRX。”如果這些加密貨幣被判定為“證券“,那麼,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Binance、BiBox 、KuCoin 、BitMex將面臨違反《證券法》的風險,他們作為未經許可的交易商,向美國民眾兜售未經註冊的證券,不僅可能面臨鉅額罰款,還可能受到聯邦機構的審查和監督。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交易所都發行了自己的平臺幣,例如幣安交易所的BNB,Bibox的BIX,Kucoin的KCS。根據《證券法》,“交易商”指任何一個直接或間接作為代理人、經紀人或委託人從事由另外一個人發行的證券的報價,買、賣或其他證券交易活動的任何人。同時,這些“證券”交易商和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需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5條實際控制人責任條例指出,實際控制人在未註冊的情況下發行或出售券應負有責任。

幣安交易所的創始人為趙長鵬CZ和何英;

Bibox交易所創始人為雷臻,王萬林和馬驥;

波場TRON的創始人為孫宇晨以及其前CTO陳志強;

Kucoin的創始人包括甘醇和唐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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