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國際央行數字貨幣(CBDC)的設計需求及其影響

買賣虛擬貨幣



前言


近年來,隨著數字化技術革新,數字貨幣已經成為國內外廣泛研討的議題。特別是2019年6月facebook對外發布libra計劃後,更是引起各國政府和央行對數字貨幣重視,同時也催化了各國央行對央行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究程序。


央行數字貨幣cbdc(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目前全球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給出其定義為:央行數字貨幣是一種新型的貨幣形式,由中央銀行以數字方式發行的、有法定支付能力的貨幣。中國央行將正在進行的數字貨幣專案稱為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即數字貨幣和電子支付工具。本文將無國界限制的央行數字貨幣統稱為cbdc,透過整理國際各主要國央行包括中國、瑞典、加拿大、美國、日本及國際性組織bis、imf等對外公佈的cbdc報告,對cbdc需求進行梳理並簡單分析需求設計對金融政策、金融系統穩定、法律制度方面的影響。


央行cbdc最新進展


2019年底到2020年初,各國央行及國際金融組織對cbdc關注度激增,紛紛對外發布cbdc研究報告、貨幣政策及技術分析等。其中bis(國際清算銀行) 、imf(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作為國際組織擬訂一些設計開發的指導原則,組織國際經驗交流分享並定期釋出研究報告;以中國、瑞典、加拿大為代表的國家積極研發試驗cbdc,美國、日本、韓國雖然聲稱無發行cbdc計劃,但態度已從觀望cbdc到趨於開放,頻繁參與到國際cbdc研討活動及其基礎研究中。


bis定期釋出對cbdc調查研究報告。2019年7月bis宣佈啟動一個金融技術創新中心同時支援世界各國央行努力建立數字版本的國家貨幣;2020年2月釋出一份關於cbdc的調查報告,顯示很多中央銀行在央行數字貨幣方面展開廣泛工作,新興市場經濟體正從概念研究轉向實驗或概念論證階段,另有10%進入專案試點;3月bis最新的報告中公佈了cbdc的金字塔圖,從消費者需求出發,來確定零售型cbdc的設計方案。


imf作為一個負責監管國際貨幣和各國貿易情況的世界性組織,去年底發文《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四問四答》,並可為政策辯論提供資訊;2020年初,更是將數字貨幣列為該組織2020年首要任務之一。


中國央行自2014年開始研發自己的數字貨幣,數字貨幣的研發工作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2019年8月現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在第三屆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表示,中國央行數字貨幣呼之欲出,並採取雙層運營體系,注重m0替代;11月28日,央行副行長範一飛出席第八屆中國支付清算論壇時表示,目前央行法定數字貨幣dc/ep基本完成頂層設計、標準制定、功能研發、聯調測試等工作,下一步將合理選擇試點驗證地區、場景和服務範圍,穩妥推進數字化形態法定貨幣出臺應用,同時中國央行將穩步推進法定數字貨幣研發定為2020年工作的重點。


瑞典央行2019年12月表示將為其數字貨幣(e-krona)啟動數字貨幣試點專案,2020年2月瑞典央行開始測試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克朗;加拿大央行2020年2月釋出零售數字貨幣應急計劃,希望在必要時發行一種零售類現金的數字貨幣;日本央行加入了bis牽頭的七行cbdc研發小組,並在3月最新發布關於cbdc法律問題研究報告;美聯儲理事佈雷納德2月表示,美聯儲正在研究與數字支付和數字貨幣的法規和保護有關的廣泛問題,同期美聯儲主席鮑威爾表示美國圍繞數字貨幣網路、隱私等問題,將會深入研究。

探索各國央行研究cbdc的動因


2020年伊始,世界各國央行對cbdc表現出空前的興趣。根據國際清算銀行釋出的調查報告顯示,過去七年被調查央行中約有70%央行都在對這項技術進行調查研究,並評估其影響,然而參與調查的63家央行中55家(大約85%)認為他們在未來三年不太可能發行任何形式的cbdc。在分析國際央行設計cbdc需求之前有必要了解研究cbdc的動因。各國央行積極投入cbdc研究試驗工作的原因,可以分為外在動因和內在動因。


內在動因,來自於各國央行自身發展經濟金融的要求。2017年加拿大央行釋出報告《中央數字貨幣:動機與影響》,從央行視角分析研究發行cbdc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現金使用量減少。德意志央行近期釋出的一項關於支付的研究報告,針對美國、英國、中國、德國、法國和義大利的3600位客戶進行了專有調查。調查顯示,各國中首選現金支付的人口比例德國最高接近60%,英美和義大利30%,中國22%,法國只有不到20%。各國央行需要關注並應對無現金社會的需求及挑戰。


2)降低系統風險,提升金融穩定性。在一些國家金融體系中,銀行具有高度槓槓特性,發行債券既可以儲存價值,又可以作為支付方式,但是由於其屬於私人信用支撐的貨幣債權,極端情況下其存量可能收縮,並對經濟產生不利的負面外部效應;而cbdc由國家信用背書,本質上來說沒有風險,個人和機構依靠cbdc作為支付和價值儲存手段,有益於降低整體風險和提升金融穩定性。


3)支付方式多樣化競爭。市場化發展變化產生了現鈔、借記/貸記卡、線上支付等支付方式,一方面只有打破某領域支付方式壟斷才能保障金融系統的安全性降低風險;另一方面引入支付方式多樣化產生市場競爭,才更有利於提高支付效率不斷創新。


4)促進普惠金融。普惠金融的概念最早是由聯合國2003年12月提出,在2005年聯合國倡議的“國際小額信貸年”中得到廣泛使用。賬戶是普惠金融的核心測量要素,因為幾乎所有的金融活動都與賬戶有關,全球範圍內,50%的成年人沒有正式的銀行賬戶,在非洲、中東和東南亞國家中,持有賬戶的成年人比例不到20%。而基於代幣無賬戶的cbdc設計,可以使世界上更多的人享受到支付的便利,從而促進普惠金融。


5)貨幣政策調控工具。金融穩定的過程是動態的,在這一動態調節的過程中,需要各國央行因時因地採用多種貨幣政策調控工具來協調完成。瑞典、瑞士、日本早在2015—2016年間開始施行負利率,負利率給人們帶來的是貨幣儲存成本提升以及提取儲存現金的不安全性,而cbdc計息或無息屬性的設計將有效降低利率下限成為貨幣政策調控的有利工具。


6)有效抑制犯罪。現鈔容易匿名偽造,存在用於洗錢、恐怖主義融資等風險,而經過設計的cbdc具有數字化特性、交易流程可追溯,在保障使用者部分匿名性要求的同時對監管機構資訊實名,從而監管機構可以用大資料技術進行處理有效抑制洗錢犯罪活動。


外在動因,主要來自國際國內私人機構在支付領域的崛起,存在支付行業壟斷、私有化商業機構無法兌現等風險,國家金融穩定性受到威脅。


1)應對私人貨幣對主權貨幣的挑戰。2019年6月國際網際網路大公司facebook,宣佈釋出穩定幣libra。2020年4月facebook釋出最新libra2.0版,修改部分更多強調合規監管性,然而libra的發行終究是私有商業機構,使用物件為世界各國facebook使用者,業務範圍涉及到跨境支付,意為充當世界主權貨幣。而正是libra的出現,世界各國意識到了私人貨幣對主權貨幣的挑戰,加速了cbdc研究。


2)私有商業機構在支付領域的威脅。支付技術方式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很多商業機構對電子支付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同時在支付領域也佔據很大比重。以中國為例,現金使用量逐年降低在2001年-2011年11年中,中國現金流通量m0每年的增長基本上都在10%以上,最高在2010年曾經達到16.7%。但是從2012年以後,不管貨幣信貸如何波動,m0的增幅始終不大,近幾年基本上維持在3%到4%多一點的水平。而以支付寶財付通為代表的私有機構在電子支付市場中比例份額高達92%,由此帶來的問題就是如果貨幣流通都掌握在第三方機構手中,貨幣政策的制度還有監管都將存在風險。


3)貨幣國際化,跨境支付。面對這個敏感的話題,各國都表現的非常謹慎小心,bis 和imf作為第三方中立性國際金融組織,明確提出過跨境支付的需求,目前世界各國中只有英國央行的一篇報告中提到跨境支付的需求。或許是由於政治等複雜因素考慮,但是這個隱晦不便明說的動因卻是真實存在的,因為相信每個國家都希望自己的貨幣在國際上具有話語權。

cbdc設計需求


目前,國際各主要國央行關於cbdc的研究基本處於概念驗證、實驗論證階段,各央行關於cbdc的設計需求均未完全明確。央行數字貨幣可分為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和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前者向銀行大型商業機構提供,而後者可供公眾使用。早期各國對cbdc的研究試驗主要集中在批發型cbdc,比如新加坡的ubin、加拿大的jasper;近期各國央行聚焦零售型cbdc並紛紛釋出相關研討報告,本文主要調研bis、wef(世界經濟論壇)、加拿大央行、英國央行及中國央行關於零售型cbdc的研究報告,統計整理cbdc設計需求如表1所示。


表1.cbdc需求對比列表



cbdc需求分類


各國央行及國際金融機構分別從不同角度出發概述設計cbdc需要考慮的設計點,這些需求可以從國家貨幣政策、cbdc業務運營以及技術和使用者體驗等方面來劃分,同時這些需求的設計影響又是互相關聯的。


(一)  來自國家貨幣政策的需求


1)計息性,cbdc是否計算利息,計息或無息。cbdc可以設計成類似現金或存款的屬性,並且可以透過利率計算利息。有息的cbdc會為消費者帶來福利,使消費者傾向於使用cbdc方式的支付;對於央行來說,有息的cbdc將成為調節貨幣政策的一種手段,提高經濟對央行利率政策變化的反應。無息的cbdc更類似於現金,但較現金其數字化可追溯特性使得國家更容易掌握市場中貨幣供給,從而有利於國家巨集觀調控貨幣供給需求。

2)普惠金融。傳統金融體系下,由於金融產品的服務屬性,提供金融服務需要高昂的客戶達成性與kyc(瞭解客戶)成本,即便透過加大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解決部分人口的賬戶問題,但是由於其高昂的成本,還是可能將這部分人拒之門外。而cbdc的發行可以降低傳統紙幣發行流通的高昂成本,提高經濟交易活動的便利性和透明性,助力普惠金融的全面實現。

3)審計監管。執法機構需要對有洗錢、恐怖主義融資等違法犯罪嫌疑的交易資訊進行檢查監管,以防範打擊此類金融犯罪。

4)彈性穩健的系統,支付系統出現網路攻擊、系統故障等技術問題,系統是否可支撐交易繼續安全有效的進行,是國家金融機構關心的核心基礎問題,從而也對技術實現上提出相應要求。


(二)  來自於央行數字貨幣業務運營需求


1)較低使用門檻限制,這與普惠金融具有相似性,即普遍通用,普遍通用要求cbdc設計為擁有或不具有銀行賬戶或智慧手機的使用者均可使用。

2)雙離線支付,對標現金支付應用場景,交易雙方在無網路離線狀態實現點對點支付。

3)跨境支付,最佳化現有跨境支付的格局,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提高跨境支付效率。

4)最終結算不可撤銷性,支付系統清結算業務中不可撤銷和無條件的結算。

5)可程式設計性,cbdc可能促進“可程式設計貨幣”,即根據特定條件、規則或事件進行支付,可以透過智慧合約實現某些業務場景中自動化交易過程,而無需人工干預。


(三)  來自於技術和使用者體驗的需求


1)貨幣儲存支付安全。cbdc的儲存不需要實體載體,通常使用移動端數字錢包或是帶有安全保護晶片的智慧卡中,cbdc的儲存安全以及交易過程中支付安全是使用者選擇使用該種支付方式的最關鍵要素。

2)支付便利實時性,在市場化的支付活動中,支付便利實時性往往能為消費者帶來更好的使用者體驗,同時也為該種支付方式提供更有利的競爭。

3)隱私保護,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姓名、年齡、賬戶、交易金額等涉及個人隱私資訊的保護。


cbdc設計需求影響分析


各國因實際國情不同,在制定金融政策目標以及對cbdc在金融系統中定位會呈現出差異性。根據各國央行及國際組織關於cbdc設計需求的統計,以下針對cbdc設計需求在貨幣政策、金融監管、隱私保護和法律保護方面的影響進行簡要分析。


cbdc設計需求對貨幣政策影響


貨幣政策從廣義上來說,包括政府、中央銀行和其他相關部門所有關於貨幣方面的規定及採取的措施以影響貨幣供給數量;從狹義上來說,是中央銀行為實現給定的經濟目標,用於調節貨幣供給和利率的方針及措施的總和。貨幣政策通常包含三方面基本內容,政策目標、實現目標所運用的政策工具、預期達到的政策效果。cbdc對貨幣政策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政策調控工具以及政策實施後效果兩方面。


1)cbdc的計息性對貨幣政策的影響


貨幣當局通常採用的政策工具包括公開市場操作、貼現政策和法定準備金率,其中貼現政策和法定準備金率是透過改變利率來調節貨幣供給量的工具。計息的cbdc指的是根據設定的利率為cbdc餘額支付利息。cbdc可以不計息,如現鈔;也可以計息,如中央銀行存款準備金、銀行存款、其他金融資產。


不計息的cbdc可以加強貨幣市場利率下限。不計息的cbdc類現鈔,利率為零不能透過利率變化傳遞改變貨幣市場中貨幣的供給。在較低銀行存款利率的市場環境下,使用者可以提取並持有鈔票,由此會帶來大額的成本以及鈔票儲存安全性問題。這使得現金持有的有效回報率略為負值,並使一些央行將政策利率設定在低於現金支付零利率水平。cbdc儲存成本可以忽略不計,當其他利率降到零以下時,更容易持有不計息的cbdc,大大降低了利率可能進入負區間的程度。


計息的cbdc成為一種新的貨幣政策調控工具,但不會改變貨幣政策實施效果。計息的cbdc更類似於銀行存款,當cbdc的利率高於銀行貨幣存款利率時,此時cbdc將成為貨幣市場中利率走廊的下限,中央銀行則可以透過調整央行數字貨幣利率,來調控銀行存款利率,進而傳導至銀行貸款利率,從而調節貨幣供給量。


由於央行常用的公開市場操作方式,可以更直接有效的對貨幣市場進行調控,並且傳統調控工具比如央行債券、定期存款和固定逆回購等已非常成熟,足以應對目前貨幣市場調控需求,所以計息的cbdc作為一種新型貨幣調控工具,客觀上對央行巨集觀調控貨幣市場來說是錦上添花,並不會產生革新性的改變。


2)cbdc加速無現金現象,可能影響流動性低的資產的需求,間接影響央行貨幣供給量

不計息的cbdc更類似於現金,相比於現金其不需要實體載體,支付實時性的便利及支付系統彈性穩健的需求,從技術設計上使得cbdc支付更優於現金,所以cbdc的推出將進一步降低現金的使用,加速無現金化的現象。


在穩定的經濟條件下,cbdc的利率水平將是決定cbdc相對其他形式的貨幣吸引力、採用範圍的關鍵因素。此時如果設定cbdc具有較高利率時,相較於其他資產cbdc具有高流動性高信用,那麼計息的cbdc將成為更具有吸引力的資產,消費者在家庭資產組合中傾向於增加cbdc,減少債券定期存款等週期長流動性差的資產;極端情況,一個國家出現金融壓力時,此時不管cbdc是否計息,人們更願意將手中的資產財富變現為流動性高的貨幣,以便可以快速變現交易。


cbdc被設計與法定準備金1:1兌換,當出現上述情況,cbdc的需求將增多,法定準備金減少,商業銀行可提供貸款的貨幣量減少,根據貸款創造存款的理論,創造的貨幣減少,間接影響央行貨幣供給量。


所以在設計cbdc時, 貨幣當局應該考慮清楚cbdc的定位,是現金的替代還是一種新型的資產,抑或是一種新型的支付工具。同時cbdc的兌換交易是否進行數量限額,也要納入考慮範疇,不限量的cbdc加成計息屬性,將成為一把雙刃劍,既可以輔助貨幣當局更好的調控經濟也會給傳統的貨幣市場帶來衝擊。


權衡隱私保護與金融監管需求


縱觀世界各國的金融體系,金融監管都是一個獨立且重要的職能機構,包括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法律、金融監管內容等方面,負責監督管理金融交易活動中的洗錢、恐怖主義融資等違法行為。傳統的金融監管主要由金融中介機構如銀行上報異常交易,並由執法機關介入偵查來防範打擊犯罪,而匿名方式進行的現金交易則很難監管。移動支付數字貨幣技術廣泛應用的當下,金融監管機構更加迫切需要掌握使用者個人資訊、銀行賬戶、資金交易往來明細等全量敏感隱私資訊;而使用者則表現出越來越注重個人隱私保護,金融監管機構強監管與使用者的強匿名尖銳的矛盾需求突顯出來。


1)替代現金的cbdc部分匿名性的設計可以實現使用者及監管需求

現鈔作為貨幣的一種,有紙質現鈔和金屬硬幣兩種形式,應用於線下,具有完全匿名、即時支付結算的特點。由於其支付簡單便利、完全匿名,常成為使用者支付方式的首選。但是匿名性也為不法分子實施洗錢、恐怖主義融資等犯罪行為帶來了便利,成為監管盲區。cbdc是載有所有者資訊的加密字串,交易詳情及流轉資訊可追溯,監管機構對使用者kyc認證具有特殊許可權可以檢視交易雙方賬戶及交易流資訊,同時運用零知識證明等密碼演算法對系統架構進行設計,使得個人資訊與cbdc去關聯,交易對手方相互匿名,從而監管和使用者匿名性需求。


2)業務流程進行設計,實現使用者可控匿名滿足監管需求

除了技術上運用密碼演算法實現使用者匿名性要求,透過在業務流程上制定規則也一定程度實現使用者匿名。比如根據使用者提供的實名資訊規定其cbdc錢包等級,使用者在開通數字錢包時自主自願提供個人資訊,如身份證號碼、人臉錄入識別比對等強實名資訊,或手機號碼、電子郵箱等弱實名資訊。錢包運營商根據使用者提供的認證資訊劃分數字錢包等級,強實名則對應的錢包等級高,相應的cbdc日交易金額數量等方面相對寬鬆不受限制;弱實名對應錢包等級低,cbdc交易金額甚至使用場景受到限定。透過對業務流程上面進行規制制定,可以一定程度實現cbdc可控匿名。


需要制定法律保障cbdc合法、可監管


從貨幣屬性來看,cbdc是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具有無限法償性,同時承擔了價值尺度、支付手段、流通手段和貨幣貯藏等職能。但就目前來看cbdc設計發行在法律範疇中存在幾方面問題:一是cbdc作為法定貨幣合法性地位無法確立;二是cbdc法償性無據可依;三是現行法律中使用者隱私保護沒有涵蓋cbdc;四是載入智慧合約功能的cbdc與現有法律相悖。


單從我國法律制度出發,cbdc存在的法律問題需要從以下方面做進一步立法完善。


1)立法確定cbdc法定數字貨幣合法地位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4條第1款第三項明確授權中國人民銀行代表國家“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行使貨幣發行權。同時,根據《人民幣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也就是說,按照現行法規定,人民幣的貨幣形態應為實物貨幣,紙幣和硬幣為其材質載體,而不包括髮行無形的數字貨幣。由於cbdc是數字化無實體載體的特點,目前無法確立其合法地位,修正相關法律。


2)賦予cbdc法償權

《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和《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另外《人民銀行法》第二十條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這就明確人民幣是我國現階段流通的法定貨幣,即賦予人民幣以發償權。需要對上述法律做修訂以確定cbdc法償性。


3)立法保護cbdc的使用者個人資訊

目前《人民銀行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法律中並沒有關於使用者的個人身份資訊保護條款,法定數字貨幣使用者個人隱私保護的立法不能參考人民幣現有經驗,僅有《刑法》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犯罪構成,所以關於cbdc同人民幣一樣需要出臺個人隱私保護法規來加以保護。


4)反洗錢領域立法使得cbdc可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及《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在法律上規定監管機構主體,以及人民幣受到反洗錢等內容的監管。但是cbdc匿名性設計以及監管實施主體機構沒有法律制度來明確界定,所以需要制定相關法律來明確。


5)載入法定貨幣本身功能外的智慧合約,可能侵犯貨幣的無限法償權

我國央行數字貨幣定位是對m0的替代,具有無限法償性。原有現鈔並未承載任何其他的社會與行政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故意損毀人民幣,載入除法定貨幣本身功能外的智慧合約,將影響其法償功能,甚至使其褪化為有價票證,降低我國央行數字貨幣的可自由使用程度,所以在現鈔上新增額外社會活行政功能實際上有損毀人民幣之嫌。


cbdc作為國家發行的法定貨幣,在設計發行之初,除了從技術實現、貨幣政策等方面外,還要從法律及社會屬性等方面多維度考慮,權衡並評估其影響以得出適合自己國情的最優cbdc設計方案。

結語


隨著世界各國中央銀行開始考慮引入數字貨幣,cbdc對貨幣需求和金融機構的影響日益凸顯。本文分析了國際經濟組織及主要國央行關於cbdc相關報告,探索各國央行研究cbdc的動因,結合各主要國央行對cbdc設計需求,分析了其對貨幣政策、金融監管、法律制定和社會價值的影響。


設計需求通常是互相制衡的,如數字化支付資訊隱私匿名與監管交易資訊透明化需求,計息與無息的cbdc設計,根據各國實際國情、發行目的、技術架構等因地制宜選取最優cbdc設計方案,同時相關的法律制度配套cbdc的發行使其社會屬性得到滿足。隨著全球對cbdc研究的深入,技術的不斷創新,相信不久的將來,一個明確清晰的cbdc將呈現在人們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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