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司法存證前景廣闊規範有待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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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鏈法律師團隊郭亞濤律師接受法治日報社內參編輯室採訪,探討區塊鏈存證的相關事宜,原文內容如下。

文|焦豔

來源|法治參考

近年來,隨著區塊鏈技術發展,區塊鏈的司法應用也成為熱點之一。其中,區塊鏈存證技術因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電子證據認定的藩籬,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方面卓有成效。然而,由於目前尚無具體的規則對區塊鏈證據提取、儲存、認定進行規制,存在操作流程不一、存證平臺資質不明等現象,業界呼籲應當嚴格技術要求、資料管理、安全標準、存證格式、統一存證介面。

區塊鏈存證成為司法應用重要場景

隨著資訊化發展,“電子合同”“聊天記錄”“語音影片”等多種形式的電子證據頻繁出現在訴訟案件中。然而電子證據因“虛擬性、隱蔽性、易篡改性”等不足,其證明力易被不利因素削弱,同時影響到其在訴訟中的採信比例。

區塊鏈存證技術的出現,不僅突破傳統電子證據運用痛點,其所具有的不易篡改、去中心化儲存等技術特徵,與電子資料存證的需求相契合,被認為有著極大發展潛力。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資料,透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雜湊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透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網際網路法院應當確認”。該規定也是我國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對區塊鏈技術電子存證手段進行了法律確認。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中國法院的網際網路司法》白皮書顯示,針對線上訴訟中電子證據取證難、存證難、認證難的問題,中國法院積極探索“區塊鏈+司法”模式,截至當年10月31日,全國已完成北京、上海、天津、吉林、山東、陝西、浙江等省(市)22家法院及國家授時中心、多元糾紛調解平臺、公證處、司法鑑定中心的27個節點建設,共完成超過1.94億條資料上鍊存證固證,支援鏈上取證核驗。

中文倫德律師事務所陳雲峰律師告訴記者,區塊鏈對於電子證據的作用可以總結為四點:防止篡改、事中留痕、事後審計、安全防護。透過在電子證據的獲取和儲存過程中應用區塊鏈存證,可以有效、完整地向法庭呈現電子證據形成的全過程:在存證環節,區塊鏈可以提供規範的資料儲存格式、原資料的保障、安全儲存,以及可追溯,提高證據的真實性;在取證環節,區塊鏈給司法帶來的價值在於資料經由參與節點共識,獨立儲存、互為備份,用來輔助電子證據的真實性認定;在示證環節,可採用智慧合約,區塊鏈瀏覽器示證,以提高電子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在質證環節,由於區塊鏈固化取證和示證這兩個環節,可全流程追溯,使得電子證據可採性增強,提高司法效率。陳雲峰稱,目前區塊鏈存證的應用已經較為寬泛,如招投標、線上簽約、智慧財產權管理以及金融類服務等方面,可以說區塊鏈存證平臺具有非常大的潛力,也顯示出不可替代的作用。

區塊鏈證據可信度仍是考量首要問題

那麼,一份電子證據入鏈的流程是怎樣的呢?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律師郭亞濤向記者描述: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為例,第一,當事人直接或委託存證公司儲存電子證據;第二,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訴訟平臺輸入存證編號;第三,訴訟平臺向第三方資料服務提供商發出調取指令;第四,第三方資料服務提供商根據存證編號和當事人主體資訊進行檢索,將同時符合存證編號和當事人主體資訊的電子資料,推送至證據平臺;第五,證據平臺對接收的電子資料透過電子資料摘要自動比對,核驗無誤後匯入訴訟平臺。

而圍繞入鏈前證據真實性、存證平臺中立性的討論,一直是行業熱議話題。華南農業大學人文與法學院副教授趙蕾認為,目前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存證的平臺很多,司法實踐中並非所有存證平臺的存證都能在訴訟中發揮作用。第三方存證平臺的發展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很多司法區塊鏈平臺多為商業機構運營,但由於行業尚無明確規定、準則、標準,多是依據自己所擁有的技術條件、業務範圍開展相應的電子證據收集、固定等服務,無法給司法審判提供足夠可信的技術支撐。在一些法院判決案例中,區塊鏈存證平臺的資質,以及技術標準、存證規則與經過區塊鏈存證的電子證據能否得到法院採信關係密切。有時需要透過公證機構或司法鑑定機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固定電子資料,才能得到法院認可。

趙蕾舉例稱,成都中院在審理北京全景視覺公司著作權案時,該公司透過第三方電子存證平臺提交了一份《電子資料取證證書》,該儲存證書上加蓋了第三方存證平臺的一個電子簽章,其中包括一個檔名稱、一個可以下載網頁存證截圖原文的二維碼,幷包含一個雜湊值。法院認為,該儲存證書加蓋的是第三方電子存證平臺的簽章,而非數字認證公司的簽章,且該平臺沒有數字認證的資質,故《電子資料取證證書》不能作為電子認證予以認定;另外,《電子資料取證證書》也未由公證處加蓋簽章,因此其也不是公證證書,應作為普通電子資料,針對它的整個生命週期進行審查。而對於一個網頁的電子資料存證的審查,內容包括取證環境的清潔性、時間的客觀性、過程的規範性、結果的真實性與完整性等,而本案中的第三方電子資料存證公司對此基本上都沒有提供證明,這也成為法院最終沒有采納《電子資料取證證書》的主要原因。

陳雲峰律師結合實務認為,並非所有存證平臺的存證都能在訴訟中發揮作用,法院往往會對存證平臺的中立性、資質進行審查。諸如平臺公司的股東及經營範圍是否相對獨立於訴訟當事人等也會成為法院審查區塊鏈存證平臺中立性的重要考慮因素。法院還會審查存證平臺是否具備相關資質,包括經營範圍是否包括電子存證服務、平臺是否獲得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等。此外,法院會對取證技術手段的可信度審查,如在可信度審查方面可能會考慮該種固證系統是否對所有人都平等開放、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取證、固證全過程是否按照事先設定好的程式由機器自動完成、是否有被人為篡改相關連結的可能性,以及是否有鑑定所對固證系統的技術性進行鑑別並確認等相關要素。

目前,三大網際網路法院在探索區塊鏈存證制定規範檔案時關注到存證合法性的問題。據瞭解,2018年12月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天平鏈”釋出,《北京網際網路法院電子證據平臺接入與管理規範》也於同日釋出,對“接入平臺”從機構資質、專業技術能力、平臺安全性,以及電子證據的生成、收集、儲存、傳輸過程的安全性、合規性等提出了明確的嚴格要求。2019年1月,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對《天平連結入與管理規範細則》及《天平連結入測評規範》進行修改,進一步規範了“天平鏈”接入方的資質要求、電子資料的存證規則等。杭州、廣州網際網路法院關於區塊鏈存證的規範建設,也形成了關於審查判斷區塊鏈存證中電子證據合法性的認定標尺。郭亞濤律師告訴記者,目前三大網際網路法院均採用司法聯盟鍊形式,即各個節點通常有與之對應的實體機構組織,透過授權後才能加入與退出網路,各機構組織組成的聯盟,共同維護區塊鏈的健康運轉。郭亞濤說,在處理一些網際網路法院的案件時,如果需要用到區塊鏈存證,一定要選擇對應網際網路法院認可的第三方存證機構進行網上取證,以保證取得的證據符合法院對區塊鏈存證的基本要求,進而保證訴訟的證據工作順利進行。

技術標準與存證規則有待規範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在法律規制上,目前尚未有統一的區塊鏈技術可信標準、存證業務規範以及相應證據證明力審查操作指南,這是該領域發展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陳雲峰律師提出,對於區塊鏈存證未來發展和應用,需要在兩方面加強:一是生成階段的法律效力。即儲存在區塊鏈中的電子資料應當是完整的、真實的;二是儲存階段的法律效力。即作為儲存媒介的區塊鏈技術本身被驗證為不易被篡改,並且儲存穩定,方可保障儲存、傳輸環節的真實、安全、可靠,推動電子資料真實性向源頭延伸。

2019年1月,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審議透過《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之後於2019年3月、10月分批次釋出境內區塊鏈資訊服務名稱及備案清單。郭亞濤認為,規定僅僅對備案主體所從事的區塊鏈資訊服務進行登記,且內容多為框架性規定,並未具體涉及對利用該技術提供商業服務的存證平臺提出具有強制性資質標準,第三方存證平臺合法資質尚不明確。“司法+區塊鏈”存證作為一種新的模式,從電子證據的生成、收集、儲存、傳輸等,到作為證據提交後如何質證和認定,對規範流程的各類規章制度都處於亟待補全的階段。

業內人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僅是對區塊鏈存證方式的承認,並未對區塊鏈證據的具體認定、質證規則有進一步詳細規定。趙蕾建議,區塊鏈存證的規範建立在技術標準與存證規則統一的基礎之上。因此區塊鏈存證的技術標準就要解決上述問題,應當嚴格技術要求、資料管理、安全標準、存證格式,統一存證介面,打破資料壁壘,形成共識機制。趙蕾認為,隨著我國新基建的鋪陳,網際網路科技與司法的深度融合可能超過所有人的預期。區塊鏈存證行業也將順應未來科技發展,滿足當事人證明的需求,朝著自動上鍊存證、自動執行的技術自證和一鍵執行方向發展。為了迴應數字時代的要求,實現接近數字正義的目標,未來區塊鏈行業規範也將逐步程式碼化,透過法律與程式碼共同規範,實現區塊鏈存證的自治與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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