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報告:僅有40家央行可合法發行數字貨幣

買賣虛擬貨幣

各國正朝著建立數字貨幣的方向快速發展。換句話說,我們獲悉的各種調查顯示,越來越多的央行在實現官方數字貨幣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

但是,事實上,世界上近 80%的中央銀行要麼根據現行法律不允許發行數字貨幣,要麼相關法律框架不明確。為了幫助各國做出這一評估,我們在一份新的 IMF staff 報告中審查了 174 個 IMF 成員國的央行法律,結果發現只有大約 40 個(約佔 23%)成員國在法律上獲准發行數字貨幣。

不僅僅是法律上的技術問題

任何貨幣發行對央行來說都是一種債務形式,因此它必須有一個堅實的基礎,以避免這些機構面臨法律、金融和聲譽風險。歸根結底,這是為了確保一項重大且可能引起爭議的創新符合央行的授權。否則,這項舉措將面臨潛在的政治和法律挑戰。

現在,讀者可能會問自己:如果發行貨幣是任何一家央行最基本的職能,那麼為什麼數字貨幣形式如此不同呢?答案需要詳細分析每個央行的職能和權力,以及數字工具不同設計的含義。

構建數字貨幣用例

為了在法律上具有貨幣的資格,一種支付手段必須被國家法律視為貨幣,並以其官方貨幣單位計價。貨幣通常享有法定貨幣地位(legal tender status),這意味著債務人(debtors)可以透過將其轉讓給債權人(creditors)來償還債務。

因此,法定貨幣地位通常只給予大多數人容易接收和使用的支付手段。這就是為什麼紙幣和硬幣是最常見的貨幣形式。

要使用數字貨幣,首先必須有數字基礎設施,諸如膝上型電腦、智慧手機。但政府不能強迫其公民擁有這些,因此授予央行數字工具法定貨幣地位可能是一個挑戰。如果沒有法定貨幣(legal tender)的名義,實現完全貨幣地位(full currency status)同樣具有挑戰性。儘管如此,發達經濟體廣泛使用的許多支付手段既不是 legal tender,也不是 currency,如商業賬面貨幣(commercial book money)。

未知水域?

數字貨幣可以採取不同的形式。我們的分析側重於各央行正在考慮的主要概念的法律含義。例如,什麼地方應是“基於賬戶(account-based)”,什麼地方應是“基於代幣(token-based)”。第一種是將當前在中央銀行賬簿中的賬戶餘額數字化;第二種是設計一種新的數字代幣,與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持有的現有賬戶不相連線。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一差異存在於數百年的傳統和未知水域(uncharted waters)之間。第一種模式與中央銀行本身一樣古老,由阿姆斯特丹匯兌銀行(Exchange Bank of Amsterdam)在 17 世紀早期開發,被認為是現代中央銀行的前身。在大多數國家,它在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地位都得到了很好的發展和理解。相比之下,數字代幣的歷史很短,法律地位也不明確。一些中央銀行被允許發行任何型別的貨幣(可能包括數字形式),而大多數(61%)僅限於紙幣和硬幣。

另一個重要的設計特點是,數字貨幣是隻供金融機構“批發”使用,還是供公眾“零售”使用。商業銀行在其中央銀行持有賬戶,因此是其傳統的“客戶”。但央行支援公民個人賬戶,就像在零售銀行業一樣,將是對中央銀行組織方式的結構性轉變,需要進行重大的法律變革。在我們的樣本中,目前只有 10 家央行被允許這樣做。

具有挑戰性的舉措

這些特徵和其他設計特徵的重疊可能會產生非常複雜的法律挑戰,並很可能影響每個金融管理局的決策。

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的建立還將引起許多其他領域的法律問題,包括稅收、財產、合同和破產法;支付系統;隱私和資料保護;最根本的是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如果它們要成為“貨幣演變的下一個里程碑”,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就需要強有力的法律基礎,以確保與金融體系的順利融合、可信度以及各國公民和經濟主體的廣泛接受。

免責聲明:

  1. 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鏈報觀點或立場。
  2. 如發現文章、圖片等侵權行爲,侵權責任將由作者本人承擔。
  3. 鏈報僅提供相關項目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推荐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