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金融科技和區塊鏈法律

買賣虛擬貨幣

以下是從2018年6月25日至29日這一週開始在法律上提供的數字貨幣、區塊鏈、金融技術監管救濟和ICO追蹤的更新。其中包括美國聯邦政府和外國政府影響數字貨幣和區塊鏈使用的行動,以及針對ICOs的監管執法行動和私人集體訴訟。

數字貨幣/ICO馬耳他:(1)2018年創新技術安排和服務法,(2)2018年虛擬金融資產法,(3)2018年馬耳他數字創新管理局法馬耳他議會於2018年6月26日頒佈了三項法律,涉及區塊鏈技術開發、加密貨幣和ICO。2018年《創新技術安排和服務法》承認,馬耳他數字創新管理局可將這些方法擴充套件到創新技術安排和創新技術服中務。創新技術安排是數字經濟部長今後可能指定的分散式分類帳技術、智慧合約等;創新技術服務是與創新技術安排有關的服務。
2018年《虛擬金融資產法》規定了對ICOs的監管,它將ICOs定義為提供“虛擬金融資產”(VFA)的“初始虛擬金融資產發行”。該法要求:(1)在提供VFA之前,先登記一份符合該法要求的白皮書;(2)發行人指定一名“ VFA代理人”處理監管問題;他們可以是在馬耳他或另一個公認的管轄區獲得授權的律師、會計師或審計員,或來自被認為具有適當專門知識的任何其他類別人員,(3)VFA在馬耳他境內或來自馬耳他的“ VFA交易所”進行的交易,該交易所獲得許可只能在該交易所交易VFA。2018年《馬耳他數字創新法》規定設立馬耳他數字創新局。在一個由1名主席和4至8名其他成員組成的理事會的領導下,多邊投資協定將透過適當承認和管理創新技術安排和相關服務,促進和發展馬耳他的創新技術部門。數字貨幣韓國:修訂虛擬貨幣反洗錢準則大韓民國金融服務委員會和韓國金融情報室於6月27日宣佈,金融情報室已提議對1月30日提出的虛擬貨幣反洗錢準則進行修訂,金融情報室已批准了該準則。經修訂的《準則》要求:(1) 在出現任何可疑交易跡象時,加強客戶對加密貨幣兌換賬戶的應有注意,以支付泊車業務費用,以前只要求賬戶收取客戶的錢用於加密貨幣交易。(2) 分享一份海外加密貨幣交易所的名單(除已要求的國內加密貨幣交易所),並加強對向海外交易所轉移資金的監測,以防止逃稅或洗錢;(3) 在向金融情報機構報告此類交易時,立即拒絕或停止與加密貨幣交易所進行的交易,並在無法進行不正確的關閉或聯絡時或在無法對密碼進行現場檢查時予以查對時,允許拒絕或停止交易。
修訂後的準則將於7月10日生效。歐洲聯盟:修改歐共體指令 2009/138/和歐盟2013/36/, 擴大指令範圍 (歐盟) 2015/849, 包括 (1) 提供者之間的交換服務的虛擬貨幣和法定貨幣。 (2) 託管錢包提供商。指令 (歐盟) 2018/243 還談到了歐盟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制度的許多其他方面, 包括政治上暴露的人和有利的所有權鑑定要求。歐盟成員國應在2020年1月10日之前將對指令 (歐盟) 2015/849 的修正轉置。歐洲:基於 2018年7月應歐洲議會經濟和貨幣事務委員會的要求,世界經濟研究所發表了一項關於虛擬貨幣的研究結論: (1)目前,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不能取代傳統貨幣;(2) 加密和相關資產現在主要用作金融投機的工具,而不是作為交換媒介,;(3) 最近, 一些行動者試圖繞過 ICOs 的虛擬資產對傳統金融產品的現行規定, 對法規的細化和澄清將會有幫助;(4) 中央銀行數字貨幣 (CBDC) 可能不會大大降低利率的有效下限, 但市場參與者越來越多地持有新的 CBDC 賬戶, 而不是銀行存款,因此將挑戰當前的小數儲備銀行系統。為了避免銀行體系的經常性不穩定, 商業銀行需要拿出比存款更可靠的資金來源。美國國會圖書館:在選定的管轄範圍內對加密貨幣的管制美國國會法律圖書館發表了對14個外國司法管轄區(阿根廷、澳大利亞、白俄羅斯、巴西、加拿大、中國、法國、直布羅陀、伊朗、以色列、日本、澤西、墨西哥和瑞士)加密貨幣規則的調查。報告涉及的問題包括加密貨幣市場的合法性、對加密貨幣的稅務處理以及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和打擊有組織犯罪法的適用性等。
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恐怖主義和非法金融小組委員會6月20日就特勤局針對涉及數字貨幣的非法活動所採取的行動作證,副助理局長Robert Novy是在該小組委員會作證的。他強調,利用數字貨幣為網際網路上的非法活動提供便利的犯罪活動越來越多,而日益增加的非法使用數字貨幣有可能損害現行美國法律和條例的效力,包括《銀行保密法》和《美國愛國者法》第三編。國會對這些法律的關注、密切國際夥伴關係和統一標準、將繼續採取的行動,確保執法機構合法獲得關鍵的證據來源,以及僱用、發展和留住高技能的刑事調查員,在金融部門重大技術革新時期都至關重要。區塊鏈科羅拉多州:參議院第18-086號法案——關於國家檔案使用網路編碼密碼學以及與之相關的撥款。這項法律於2018年5月30日頒佈,要求州長資訊科技辦公室(OIT)的首席資訊保安官員、OIT主任、國務院以及監管機構部門的執行主任考慮採用分散式分類賬技術,以應對國家政府資料系統所面臨的網路威脅。它還要求高等教育部向參與網路安全和分發分類帳技術活動的高等教育機構分配資金,並要求參與高等教育的機構撥出其中的百分比,為從事網路安全和分散式分類帳技術工作的學生提供獎學金。禁止任何個人或實體對使用分散式分類帳技術徵收稅費。撥款規定(1)向省長辦公室撥款25萬美元,供資訊科技辦公室使用;(2)1020萬美元,用於2018-19財政年度的高等教育部門。
ICO證交會:“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督”的證詞 

證交會主席Jay Clayton在6月21日向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作證時表示,6月14日公司財務司司長William Hinman的宣告是證交會處理資訊和通訊技術問題方法的一個關鍵體現。他說:“總體來說,我認為委員會正在對分散式分類賬技術(以及更廣泛的FinTech)採取平衡的監管方法,既能促進創新,又能保護投資者。例如,在資訊和通訊技術領域,該委員會於2017年7月釋出了一份調查報告,內容涉及聯邦證券法對這些產品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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