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元大陸北京公司以股東會決議免去詹克團職務、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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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特律師

最高法院(2007)民二終字第93號以案中,安達巨鷹公司與首都國際公司、協和健康的公司糾紛一案中,首都國際、協和健康的原董事長陳亞雙的辭職,後選舉蘇斌為新任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首都國際公司召開股東會授權管理層處理,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蘇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首都國際公司的授權但安達巨鷹質疑蘇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合法,首都國際、協和健康起訴沒有公司的合法授權,應該駁回。黑龍江省高院認為首都國際公司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其代理人有合法授權。安達公司不服提請最高院審理。

最高院認為:安達巨鷹公司提出只有經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定資格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陳亞雙以及其授權的代理人有權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本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陳亞雙作為首都國際公司、協和健康公司的原董事長,已經辭職,公司股東會、董事會選舉了新任董事長蘇斌。首都國際公司、協和健康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由公司蓋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授權委託書,系首都國際公司、協和健康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的禁止性規定。首都國際公司尚未到工商部門進行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不能否定首都國際公司、協和健康公司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變更。

時下位元大陸公司詹克團和吳忌寒之間爭奪位元大陸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職務,和以上這個案件有相似之處。就是位元大陸公司工商登記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為詹克團,而位元大陸公司股東會免去詹克團的職務,任命新的位元大陸公司法定代表人,這種情況下位元大陸公司免去詹克團職務、任命新法定代表人變更是否合法?

按照最高院(2007)民二終字第93號判例,詹克團即使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能否定位元大陸公司對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就是說位元大陸公司的股東會說了算,股東會做出變更法定代表人決議,這個變更是合法的,但是公開的資訊卻顯示,行政機關按位元大陸公司的股東會任免來變更登記,卻又不符合現行規定,這到底是卡在那個環節上了?

詹克團和吳忌寒兩位股東的比劃還在繼續,未來如何,目前看來是個幾敗俱傷的局面,詹克團不如放手,就像當年的施永巨集之與海底撈,若能如此,公司獲得高速發展,詹克團所持有的股權會獲得更高的對價,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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