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領導講話釋放重要訊號,《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即將施行

買賣虛擬貨幣

4月18日晚間,博鰲亞洲論壇2021年會舉行“數字支付與數字貨幣”分論壇。亞洲多國央行官員圍繞當前炙手可熱的數字貨幣監管、數字貨幣對於金融系統的影響、數字化人民幣跨境使用等問題參與了討論。

作者 | 馮銘

4月18日晚間,博鰲亞洲論壇2021年會舉行“數字支付與數字貨幣”分論壇。亞洲多國央行官員圍繞當前炙手可熱的數字貨幣監管、數字貨幣對於金融系統的影響、數字化人民幣跨境使用等問題參與了討論。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李波表示,比特幣是加密資產,是一種投資選項,它本身不是貨幣,而是一種另類投資。因此,加密資產將來應該發揮的主要作用,是作為一種投資工具或者是替代性投資。“要確保對於這類資產的投機不會造成嚴重的金融風險,這是必須要做到的,正研究對比特幣、穩定幣監管規則,將來任何穩定幣如果希望成為一個得到廣泛使用的支付工具,必須要接受嚴格監管,就像銀行或準銀行金融機構一樣受到嚴格監管。”

博鰲亞洲論壇副理事長、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人民銀行前行長周小川表示,要區分數字貨幣和數字資產,對於比特幣這類數字資產,並非現在要下結論,但是“要提醒,要小心,在中國,金融創新的東西都要說清楚它對實體經濟的好處。”

加密資產是投資工具而非貨幣

央行副行長李波在博鰲論壇上表示,比特幣是加密資產,是一種投資選項,它本身不是貨幣,而是一種另類投資。因此,加密資產將來應該發揮的主要作用,是作為一種投資工具或者是替代性投資。

在我國,目前囿於虛擬貨幣是虛擬商品,允許個人參與,但不允許任何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包括不得將比特幣作為投資標的,不得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等等。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律師、廣強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李澤民認為,成為加密資產與成為虛擬商品最直接的區別就是,成為加密資產後,可以被代幣化,即可以將虛擬貨幣作為商品、財產、貨幣、證券等予以投資。若虛擬幣可選擇成為不同的投資品種,就會面臨不同的刑事犯罪風險,就可能會有不同的罪名。

“既然是作為一種投資工具,包括中國在內的很多國家都在研究對於這種投資方式應該適用何種監管環境,並要確保這類資產不會造成嚴重的金融風險。在我們想出來對比特幣等加密資產需要適用怎樣的監管規則之前,我們會繼續保持現在的監管舉措和做法。”李波表示。

隨著比特幣逐步被主流社會所接受,人們對於比特幣到底是貨幣還是資產的討論還在繼續。從全球範圍來看,當前各國監管體制下相關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大相徑庭。各國界定比特幣的理論依據主要有債權說、物權說、智慧財產權說以及新型權利說等多種觀點。

比如美國各州都有獨立的法律體系,是否將比特幣認定為貨幣,各州情況不同。從監管機構來看,美國的幾個主要監管機構有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美國國家稅務局(IRS)等,它們對比特幣的定位也不一樣,有著不同的監管措施。

李澤民認為,虛擬幣如果和目前國外的趨勢保持一致,發展成為金融衍生品,國家很有可能會對經營虛擬貨幣的機構頒發牌照,納入行政許可監管範圍。因此,從事虛擬貨幣業務的機構將會有一套申請牌照的流程,但若無證經營就很有可能面臨非法經營的刑事風險,這一點企業、公司必須提高警惕。

對於普通民眾投資而言,隨著國家的監管,可能在特定的虛擬幣交易所開展交易,虛擬貨幣交易將會全面轉向場內交易。目前活躍的OTC場外交易理論上將不被允許,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目前虛擬貨幣OTC交易輕則凍卡,重則犯罪的局面。

“數字資產作為虛擬資產,現在受到越來越多的大型機構和國家政府的重視。我認為只要是能夠作價的事物都應該被視作資產,不管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既然是資產,那麼就應該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所有權、使用權等進行保護,規範其產權所有和使用情形。”抹鏈科技高階研究員周新健向《鏈新》表示。

穩定幣將面臨更嚴格監管

李波表示,如果穩定幣等加密資產能夠成為廣泛使用的支付解決方案的話,就需要一個更加強有力的監管規則,也就是說,要比比特幣現在所接受的監管規則更加嚴格。“對於由私營企業發行的穩定幣,如果其將來成為一種支付工具的的話,就必須要接受像銀行或者準銀行金融機構一樣的嚴格監管。”

作為金融行業的一項重要創舉,穩定幣的來臨正在改變國家的貨幣監管政策,商業經濟活動以及老百姓生活消費行為的方方面面。所謂穩定幣,顧名思義是指該貨幣幣價使用某一主流法幣衡量時保持相對穩定的幣種。一種數字貨幣資產想要保持穩定價值,首先需要確定與之相掛鉤的錨定物。目前,主要有三種型別的穩定幣:法幣儲備支援型穩定幣、超額資產抵押型穩定幣、演算法中央銀行型穩定幣。

儘管穩定幣目前僅在小規模範圍內被採用,但是未來有可能在全球範圍內被大規模應用,特別是在由大型技術、電信或金融公司贊助的情況下。與任何其他大規模價值轉移系統一樣,這種大規模應用的趨勢對罪犯和恐怖分子也產生了吸引力,尤其是在洗錢犯罪和恐怖主義活動融資方面。據悉,目前全世界有近百個穩定幣的專案正在進行中。

穩定幣未來可以作為支付結算工具,並且允許企業將穩定幣作為支付工具,這就意味著,穩定幣可以小範圍的流通,充當貨幣的角色,私營企業可以將其作為支付結算工具,同時機構也可從事支付結算業務。

李澤民認為,機構應引起重視的是,作為支付結算工具,將會有比目前比特幣監管更為嚴格的監管,這種監管不排除需要得到有關部門的許可。因此,未來企業在將穩定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必須有一套規範的支付結算流程,否則,就可能面臨著行政處罰,更嚴重的是有刑事風險。

前央行行長周小川在論壇上表示,金融是要為實體經濟服務,不管是數字貨幣還是數字資產,都應該跟實體經濟有密切結合,為實體經濟服務。周小川說,要區分數字貨幣和數字資產,對於比特幣這類數字資產,並非現在要下結論,但是“要小心”。

李澤民認為,這段話不僅印證了虛擬貨幣未來有成為金融衍生品的趨勢,同時也傳遞一個訊號,金融經濟必須以實體經濟為支柱,必須迴歸到實體經濟中去,不能利用虛擬貨幣進行純粹的投機。“機構開展虛擬幣業務,必須要有可供支撐的實體專案。”

加密行業迎來重大行政法規

有行業人士猜測,博鰲亞洲論壇央行領導講話是為了給5月1日實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做鋪墊。

2021年1月2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37號國務院令,公佈《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不少分析人士認為,《條例》的出臺對區塊鏈、數字貨幣行業會產生重大影響。

事實上,區塊鏈、數字貨幣行業由於其超前的技術特性、特有的商業屬性,其合規問題一直是行業的痛點。其中,數字貨幣屬性的界定也是當前全球數字貨幣法律法規方面主要的問題。

《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這是“虛擬貨幣”在中國行政法規級別的“條例”中第一次出現。

有觀點認為,《條例》的頒佈,意味著此前處於灰色地帶的區塊鏈、數字貨幣的業務將明確納入監管機構的監管範圍。在《條例》實施後,將會有越來越多不規範的區塊鏈、數字貨幣公司接受有關非法集資的調查,並有可能受到相應的處罰。

近些年,隨著區塊鏈、數字貨幣的火熱,藉著二者名義的犯罪,已成為涉眾型經濟犯罪的“重災區”。根據公開報道,自2019年至今,已公開審理宣判的數字貨幣相關案件中,罪名包括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等。

數字貨幣常以“傳銷”模式發展,靠數字貨幣漲勢哄騙使用者,透過發展下線的方式來擴大市場,涉及人員眾多。跨地區跨省市,跨國也是常事。

2020年7月3日,江蘇省鹽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Plus Token”網路傳銷案。PlusToken在2019年6月被曝出平臺提現困難。2020年上半年,PlusToken被中國公檢法機關定性為傳銷組織。Plus Token平臺共涉及會員290餘萬人,有“幣圈第一大資金盤”之稱。11月26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釋出PlusToken案二審終審裁定,多人被判入獄。

“如果說數字資產是風箏的話,那麼監管就是牽著風箏的線,沒有線的風箏是飛不高的,而線的長度也要根據市場情況和風箏的飛行表現去調整。新的事物出來後,各國政府還都在探索的過程中,需要在一定的框架裡不斷試錯才能找到最適合自己的模式。”抹鏈科技高階研究員周新健向《鏈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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