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 NFT 專案在中國市場落地應用的法律合規要點

買賣虛擬貨幣

從最早的Crypto Punk到雲吸貓遊戲CryptoKitties,從爆紅出圈的NBA Topshot到以6900萬美元天價拍出的Beeple的畫作「每一天:前5000天」。加密藝術、IP、DeFi、加密遊戲,與NFT都碰撞出了不一樣的火花。

從ICO到IEO,再到STO。從槓桿合約到數字資產交易所。NFT可能是作為中國法律語境下為數不多的「源生可合規區塊鏈」。音樂、體育、書畫,碰上NFT百花齊放。NFT出圈,傳統行業入局的態勢下,NFT在中國應用的合規線是什麼?這是鏈法團隊在近幾個月服務數個NFT專案落地時最常遇到的提問。下文我們將以我們對國內區塊鏈監管政策的理解為基礎,結合法律實踐,希望為行業從業者提供一些參考意見。

NFT,一般稱為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是與同質化代幣(Fungible Token)相對的概念,如比特幣、以太坊都屬於同質化代幣。同質化代幣可以實現兩兩互換,你的1個比特幣與我的1個比特幣之間沒有區別。

相比之下,每個 NFT 則具有獨一無二的特點,不能互換。即NFT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分割、獨一無二、不可篡改等特點。

作為區塊鏈領域的賽道之一,NFT賽道下也有不同的細分賽道。有加密藝術+NFT,如Beeple佳士得6900萬美元成交的畫作。有大的IP+NFT,如NBA Topshot(球星卡)。有區塊鏈遊戲+NFT,如有區塊鏈遊戲中的魔獸世界之稱的AXIE。當然也有DeFi+NFT。

本文將上述統稱為NFT,在國內從事NFT相關活動,有哪些合規要點?

o1什麼O都不行!

無論是ICO、STO,還是IMO、IFO,這些概念中都含有一個“O”,也就是“offering”。參照《元照英美法詞典》的解釋,“offering“指為向公眾或私人團體出售而進行的有價證券的發行”。(具體見:鏈法研究|我們為什麼說“什麼O都不行”!)

從目前國內的監管現狀來看不管是什麼“O”,凡是以募集資金為目的發行虛擬貨幣的(或者變相),其合法性均難以保障,這一點之於NFT同樣適用,即無論開展怎麼樣的NFT活動,任何形式的NFT均不得(變相)具有融資的屬性,此乃法律紅線,這在九四公告中有詳細的規定。(具體見:鏈法研究|一直被誤讀的九四公告)

o2 關於支付合規

在現有的監管邏輯下,個人之間因NFT發生的低頻的、偶然的交易,應該是為監管所容忍的。其中的支付如果以加密資產為媒介,應該也不存在什麼問題。但是如果作為機構、作為品牌方(如品牌方+NFT概念的營銷活動),在銷售NFT過程中以USDT等數字資產計價,恐怕會蹈「廣汽蔚來」的覆轍。

早在2013年12月5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釋出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就明確了“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等。”

此外,從巨集觀層面來看,一方面是5.21金融委第51次會議中傳遞的打擊比特幣交易行為的會議精神,另一方面則是央行數字貨幣的蓄勢待發,公開宣稱以加密資產定價或作為交易媒介,實在有冒天下之大不韙的意味。

前些日子,支付寶與敦煌美術研究院合作的的“敦煌飛天,九色鹿”支付寶付款碼NFT刷爆朋友圈,後來支付寶又陸續推出與國漫IP刺客伍六七的NFT。支付寶的這幾款NFT,發行在螞蟻鏈上,直接在其App上發售,購買需要「支付寶積分+法幣」,雖然有行內人士調侃這根本不是NFT,這就是JPG。但是支付寶這次NFT實踐還是具有深遠的意義,支付寶本身巨大的流量,法幣購買不僅符合現行監管政策又降低了民眾參與的門檻,品牌+品牌+NFT的玩法,讓三者各自出圈。

這幾款NFT,本身價格就不高,加之IP賦能NFT本身價值,以及付款碼本身這一實用屬性,讓素來帶有「炒作」標籤的NFT,也能最大限度為監管所接納。

當然,我們認為更重要的是,利用NFT本身特性,這樣的NFT傳播向公眾傳遞了一種尊重數字內容創新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觀念。

o3 謹慎過度炒作!

如果把監管的時間線拉到近期,監管的邏輯已經愈發清晰。

從全面清理挖礦,到打擊比特幣交易。從三大交易所關鍵詞被搜尋引擎遮蔽,微博大V微博被封,約談關停部分媒體,對流量入口上進行限制。對虛擬貨幣交易的監管很大一部分集中在「炒作」上。

「每一天:前5000天」

Uniswap上一雙虛擬襪子賣16萬美元.《紐約時報》的專欄作家凱文·魯斯以80多萬美元賣出了一篇評論。推特的創始人及執行長傑克·多爾西以290萬美元賣出了第一條推文,只有五個單詞。網際網路之父把全球資訊網的原始碼NFT化之後,賣了540萬美元。還有前文提及的6900萬美元成交的畫作「每一天:前5000天」。NFT似乎難以擺脫「炒作」的標籤,這也是目前在國內開展NFT活動的大忌,過度的價格炒作或者任何形式的不當用詞都可能引來監管的關注。

監管政策解讀參見:

如何理解三家協會《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

怎麼理解近期的監管政策——以內蒙古“打擊挖礦八項措施”的出臺為例

金融、能源,比特幣、挖礦

央行這次的加密資產交易監管公告,有哪些不一樣?

o4 NFT的「去虛擬貨幣化」

我們一直不主張稱呼比特幣等數字資產為「貨幣」或「虛擬貨幣」,而且監管目前對比特幣等加密資產的強監管態度或多或少都有這樣的原因,監管一直不厭其煩強調的一句話: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正如近期中國銀行原行長李禮輝在首屆“2021西岸金融科技前沿論壇”上提出的觀點:“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仍然得以頑強生存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各國中央銀行推動數字貨幣研發的觸媒。其一,在數字化時代,如何打造高效、可靠的法定數字貨幣,應對虛擬貨幣對現行貨幣體系和金融體制的衝擊……

比特幣的風靡既是央行數字貨幣研發的觸媒,但同時對現代貨幣體系和金融體制也是一種衝擊。

NFT本身與比特幣等加密資產有著本質的區別。在具體用途上,比如在加密藝術NFT中,NFT可以解決數字藝術品的確權問題。比如在藝術品的呈現形式上,NFT的「去實物化」理念改變我們對收藏品和藝術品的實物執念。

總之,想在國內合規開展NFT相關活動,應秉承「去虛擬貨幣化」的基本原則。

我們現階段所說的NFT是一種統稱,一個NFT如果是加密技術類NFT,那麼其記載的欄位會包括藝術家資訊、儲存地址、發行的概況等。如果一個NFT加密遊戲NFT,那麼其記載的欄位會包括遊戲道具的屬性、稀有度等。

與上述所對應的,無論是音樂類NFT、畫作類NFT,還是其他形式呈現的數字作品NFT,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在法律與合規的層面可能會面臨不同的問題,我們會在後面的文章中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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