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星又被堵在北京總部,區塊鏈立法為何姍姍來遲?

買賣虛擬貨幣

自蒸汽機、電和計算機發明以來,人們又迎來了第四次工業革命——數字革命,而區塊鏈技術就是革命的成果。從BTC/" target="_blank"">比特幣推出以來,行業發展了近10年的時間,目前區塊鏈技術仍處於初期發展階段,大部分割槽塊鏈專案無法實現落地,導致出現了很多的空氣幣、傳銷幣、垃圾幣。幣圈獨有的名詞:韭菜,已經成為一個文化符號。

 行業發展過程中,區塊鏈確實應用在了很多行業,提高了效率和業務最佳化,在金融、防偽溯源、版權保護等多方面深入實踐,同時也伴隨著一些不好的現象。內幕交易、肆意拉盤、圈錢詐騙等頻頻出現,投資者損失慘重,今天火幣疑似拔網線、OK交易所期貨合約等問題,惹起了巨大的爭議,大量投資者維權無門。

 國內從封殺自媒體、禁止加密貨幣推介活動、代幣發行融資被列入中國網際網路金融舉報資訊平臺舉報範圍等等,出了一系列的規範措施,但是這些措施僅僅是行政命令,而不是立法,法院判決也需要根據法律條文條例,這也就是為什麼投資者拿這些坑騙的人沒有辦法的原因。

新技術的出現,法律監管是不可或缺的,科技對法律的發展有著積極的作用,影響法律的內容、形式、傳播等;而法律對科技的反作用表現為法律為科技提供規則和秩序,保證科技為人類福祉服務的正確方向。

 我們不免要問,區塊鏈立法頒佈就是了,遲遲不出來是不是存在難點,具體都有哪些?

尚未大規模商用,法律不能預立

 法律制定一般的預見性,沒有足夠的案例可以參考,也沒有別的國家可以借鑑,都是摸著石頭過河;立法的難點:一是協調當前主體的利益,其牽一髮而動全身;二是區塊鏈技術本身對立法有挑戰,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徵,“在司法技術上,只能以替代性或者補償性的行為,對嵌入特定資訊的區塊鏈傳播行為予以規制。因為資料一旦形成,其技術上的不可逆性決定了立法上的被動性,也就是說懲戒型司法都難以產生類似傳統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有效威懾力。

借鑑:通證定性、牌照及監管沙盒

 日本、美國實際上是未建立針對區塊鏈這一項科技的立法,而是在原有法律中增加區塊鏈的場景;澳大利亞、馬耳他等國則是採取專項立法模式;新加坡、瑞士等國主要是規制用區塊鏈技術的融資行為。”第一是對通證的定性,根據通證的性質進行相應的監管;第二是監管數字貨幣交易所,發放數字貨幣交易所牌照,透過合法合規的數字貨幣交易所來監管數字貨幣行業;第三監管沙盒,這是監管機構對創新的包容度的體現,使區塊鏈行業的活力不被誤殺。”

數字貨幣如何徵稅

 在探討監管立法的同時,數字貨幣徵稅這個話題繞不開。國內對加密數字貨幣的定義是虛擬商品,美國是將其定義為虛擬資產。澳大利亞,在稅法上,是將其當做外國貨幣處理。現在數字貨幣交易所大部分都是中心化的,都可以做KYC,可以對標證券交易所在交易環節徵稅。具體徵繳措施,在日本,徵稅的實現是透過要求交易所和金融系統打通來實現的。但是我國禁止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徵收上有難度。

 立法思路:身份、智慧合約及投資人保護

 區塊鏈領域有很多核心問題單靠技術是無法解決的,需要由法律建立區塊鏈的‘位元世界’和現實世界的連線,包括身份、智慧合約效力以及投資人權利保護等,納入網際網路立法的規劃之中。

 總結: 針對行業亂像區塊鏈行業立法就顯得尤為重要,監管是使行業走向正軌的手段,立法是讓行業穩健發展的保障。一切的閃耀演繹的都是虛假,只有監管才能讓區塊鏈走上正途。技術上的不可逆性決定了立法上的被動性,懲戒型司法難以產生有效威懾力。穿透式行為監管,符合當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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