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加密媽媽」SEC 專員 Hester Peirce :解析安全港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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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譯自數字資產資訊平臺 securities.io 釋出了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專員 Hester Peirce 的採訪稿。雙方討論了數字資產的當前形勢,以及 SEC 如何為這一領域的人們開闢更清晰的道路。該採訪主要討論了有關證券型代幣、數字資產和數字證券的有價值的資訊與方向。 
由於 Hester Peirce 透過前瞻性的觀點,推動著合理的加密監管解決方案進展,對加密社羣發展持友好態度,Peirce 專員在加密社羣被親切地稱為「加密媽媽」。

注:Peirce 專員所表達的意見均為個人意見,並不能代表 SEC 或其他委員的意見。 為了表述準確,以下是經過編輯的採訪內容。

近期,Peirce 專員公佈了關於代幣的 Safe Harbor(安全港)提案(擬議的《證券法》第 195 條),這是一項經過深思熟慮的提案,旨在彌合監管和權力下放之間的差距。 該議案要求披露專案和開發團隊的具體資訊,保留 SEC 對 Safe Harbor 下代幣銷售的反欺詐權力,並將不良行為者排除在外。同時,為了避免在安全期限結束後被定義為證券,Peirce 認為網路必須足夠去中心化,這意味著它不會受任何個體、團體或共同控制下的實體的控制及更改,或者該網路系功能性的。


Rebecca Stoner(以下簡稱 RS):對於那些試圖確定自己的代幣屬於 UT 還是 ST 的人來說,您認為最重要的三個因素是什麼?


Hester M. Peirce(以下簡稱 HP): 
我建議你透過 Howey 測試來確定,考慮一下,你是否向投資者承諾將作為推廣者去推動該代幣的增值?你需要仔細研究 Howey 測試,以確定你站在哪一邊。

 從 SEC 網站可瞭解更多關於 Howey 測試的資訊:

https://www.sec.gov/news/speech/speech-hinman-061418)(https://www.sec.gov/news/speech/peirce-how-we-howey-050919)(https://www.sec.gov/corpfin/framework-investment-contract-analysis-digital-assets


RS:倘若一個商業模式被定義為證券,那麼該專案與 SEC 作出的第一步應是什麼?

HP: 我非常鼓勵他們儘快聯絡 SEC,尤其是與 FinHub 聯絡,在 SEC 的網站上即可找到它。你可以親自和我們見面,也可以透過電話聯絡。

 如果他們對我感興趣,可以從我的職員那裡瞭解到需要考慮事情,就像第一個問題中提到的,「如何判定其是否屬於證券」這個問題。我的職員們雖然不會為您提直接供法律建議,但會為您提供您發行一項代幣時真正應該考慮的事情,比如明確其屬性、接下該如何去做等等。

 需要與 SEC 召開會議或與 SEC 員工交談的人可以在此處填寫申請表格,或直接透過 [email protected] 與 Peirce 專員的辦公室聯絡。

RS:在 SEC 的網站上,提到數字證券產品的仍然比較少。您認為,與 ICO 相比,STO 能否更好地保護投資者?

HP:我是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每一項代幣發行的,所以很難做出概括性的宣告。我認為大家更需要關注事情如何落地,倘若它是一種證券,那麼需要弄清楚你是想要註冊發行還是想要使用一種豁免,弄清楚使用哪種豁免適於它的發展。 

很難明確地說 STO 比 ICO 好,反過來也是一樣的,我們需要基於事實、背景環境去討論,我們所看的每一份提議都要根據發行本身的價值去處理。

RS:投資者應該像對待 ICO 一樣謹慎對待 STO 嗎?

HP: 這種情況與其他情況沒有什麼不同,如果你把大量的資金押注在某些事物上時,不論這是一輛新車、或是一種通證、或是股票、或是債券,你首先都需要提出大量的問題——如果你不能得到你認為你想要的答案,或說你沒有合理的答案,那麼你自己也可能不想做這項投資了。 

無論是數字資產還是傳統證券,一些危險訊號是適用於任何情況下的購買或投資的。 

RS:我知道馬耳他正在對區塊鏈和數字資產進行大量的漸進監管,我認為這有助於引導人們走向更好的方向。

HP: 我們看到,如馬耳他、瑞士和其他一些司法管轄區正在採取前瞻性的做法。我認為我們可以從這些做法中學到東西。我也希望我們能夠站在前沿,但其他地區也在思考這些問題,這並不是壞事,我們可以向他們學習——監管機構也可以採取大眾外包的形式。 

RS:您一直直言不諱地表示,美國 SEC 對 ICO 和數字資產採取觀望態度。許多ICO和數字資產行業從業者也希望美國 SEC 能夠迅速進行監管,這樣,他們就不需要再處於「灰色地帶」了。對於這些人,您可以告訴他們什麼呢?

我已經提出「 Safe Harbor  」這一提議,希望大家可以看一看。在美國有許多監管問題缺乏明確性,這隻涉及了其中之一。我希望大家能給我反饋,我們可以開發一些可行的東西。「 Safe Harbor  」提議如下:


https://www.sec.gov/news/speech/peirce-remarks-blockress-2020-02-06)。


該提案詳細說明了五個條件,團隊必須滿足這些條件才能使用聯邦證券法規定的有時間限制的豁免: 

第一,團隊必須制定計劃,將執行 Token 所在網路於首次銷售通證的三年內達到成熟網路,併為實現這一目標提出真誠、合理的運作方式。

第二,團隊必須在一個可自由訪問的公共網站上公開關鍵資訊。

第三,必須以下幾點為前提發行、出售代幣:對主網進行接入、參與或幫助其發展。

第四,團隊必須以誠信、合理的方式為使用者創造流動性。

第五,團隊必須填寫並提交一份表格:證詞真實性通知。 

目前該提案正在進行中。 

RS:上個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了一項議案,以修改「合格投資人」的定義。能否告訴我們更多關於變更的訊息?您認為,它們如何使數字資產和 ICO 行業受益?

HP: 該項變更是針對機構而言的,而並非指個人的合格投資人類別。 由於這本質上是根據一個指標來判斷個人對於金融的認知成熟程度:即您的富裕程度,所以每當我們談論到合格投資人時,都會得到一些負面的反饋。有很多人反饋稱,他們希望看到合格投資人類別中的「個人」可以得到擴充套件,可以透過其他方式證明自己對金融的認知。 

這裡的討論是可以公開徵求意見的,人們可以對此發表觀點,否則,大多數提議所改變的只會是實體端了。 

RS:公眾能否對議案中的合格投資人變更發表意見?

HP:當然可以,可以透過郵件方式提交意見。我們當然歡迎大家的反饋,我希望我們的提案能夠影響到更多的人。 

有關修訂「合格投資人定義」的擬議詳情可檢視:

修訂「合格投資人」定義的擬議:
https://www.sec.gov/rules/proposed/2019/33-10734.pdf
SEC新聞稿-美國SEC建議更新合格投資人定義,以增加投資機會:
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19-265


向擬議的合格投資人定義進行反饋的最後期限是 2020 年 3 月 16 日。 

RS:目前,公司可以合法地透過眾籌籌集到上限為 107 萬美元的資金,在今天的環境下,這樣的啟動資金對於一些科技行業來說並不多。在合法融資方面,市值在 107 萬美元以上的公司沒有多少節省的其他選擇,而一家公司進行首次公開募股的要求極高,同時也要承擔巨大的成本。一些人已經透過 ICO / STO / IEO 來解決這個差距,你對此有何看法?

HP:我同樣認為,「眾籌」的潛力還尚未被完全挖掘。這個問題已經存在了一段時間了,我們需要視情況而定,是否需要調整運作方式,以及要調整哪些步驟。 

我們 SEC 有一個由小型企業組成的諮詢委員會,並定期開會,這是一群來自 SEC 之外、有小型企業融資經驗的人,他們將為我們提供有效資訊,提議如何改進並修訂現有法規,或為那些試圖募資的人們提供新的豁免型別。 

透過這個小型委員會,我們致力於讓眾籌更好地展開。人們在如何募資這一問題上一直很有創意,我認為你是對的,有些人把基於代幣的各類產品視為眾籌的替代方案。倘若他們正在這樣做,那麼他們最好認真考慮一下,證券法是否適用於他們正在做的事情。 

RS:在過去六個月左右的時間裡,IEO 有所增加;我注意到 SEC 最近釋出了一份關於 IEO 的投資者警告,這對那些對 IEO 不太瞭解的投資者很有幫助。我知道,一些 IEO 正在努力使他們專案聽起來更加正式。

HP:是的,很多人喜歡這樣做。我曾經常說,我希望 SEC 對人們籌集資金和專案投資持更開放的態度,但是,我也想讓人們知道,相對的,簽署投資協議的不會是 SEC。所以,當你投資某樣東西時,身為投資者,你要自己決定這是不是一項好的投資。無論事情看上去多麼正式,都不要想當然地認為它已被 SEC 預先批准或清除。 

RS:對於這個行業的許多投資新人來說,這是一個很好的建議。 

RS:在美國 SEC 成立之前,紐約證券交易所已經存在和運作了 100 多年。倘若公眾可以在未受監管的交易所中成功地交易了這麼長時間,在 SEC 做出適當的監管之前,人們有可能成功地對 ICO 行業進行自我監管嗎?

HP:監管的方式有很多種。美國人選擇用自我監管、政府監管和準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方式來管理證券市場。這有時可能會被像我這樣的政府監管人員忽略,但我有這樣一個觀點:一些監管是自然產生的,市場會自我監管,自我約束。我們已經看到,在證券行業,某些自我監管方式可能相當有效。也就是說,我們有一個政府監管機構(即 SEC)的框架,我們是制定規則的監管機構,人們在我們的職權範圍內活動時,所發生的事和我們之間應該是有互動的。 

所以,您不能夠一邊從事著我們管轄範圍之內的事,一邊又說「我會進行自我監管,這可以進行替代。」 

RS:在過去的幾年中,我注意到數字資產領域發生的巨大變化:從業者在自我調整,業務更加專業,人們在問更好的問題。許多人都希望 SEC 進行進一步監管,以便他們更好地在遵從法律的前提下做事。

HP:我明白。我們也希望達到這樣一個場景,讓人們更容易地做正確的事情,並用合規的方式去做。 

但要做到這點並不容易,就我們目前的證券法而言,還是有很大難度的。但是我們至少可以努力減輕一部分難度。 

RS:您認為,在未來一兩年內,這些法規能否變得更容易被執行?

HP:我認為有希望,這也是我提出「Safe Harbor」提案的原因,並讓更多人來思考這個問題。 

美國監管基礎設施中有一些複雜的地方,我們擁有很多不同的監管機構,他們同時也會對這個領域抱有興趣。因此,即使 SEC 有所作為,其他監管機構也可能有別的話要說。 

我們也有政府間的合作,我想我們可能將會聽到更多對於政府間友好、密切合作的呼聲。 

RS:您還有其他願意分享的嗎?

HP:沒有了,您提到的都很好,把焦點放在這個問題上是對的:在我們的證券法中,事情的發展方向是什麼,我們如何調整他,使之有助於對這一領域感興趣的人來理解。 

當一個專案真的想用資金做些合理的事情時,當有人想用這筆資金做不合法的事情時,請想一想,我們都希望為做正確事情的人們提供一條清晰的道路,這對我們所有人都有好處。


編譯/Blocklike 嵐雯

原文網址:https://www.securities.io/commissioner-hester-peirce-sec-interview-s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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