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持有比特幣合法受保護,但中國不認可行情交易平臺

買賣虛擬貨幣

此次上海法院判決,經過二審,內容非常豐富,是對加密貨幣法律/政策意義的再次更新,有以下幾點啟示,1:個人持有比特幣合法合規,並且其商品屬性受到法律保護。2:CMC行情平臺以及其他交易平臺不受到我國法律認可。3:更進一步,加密貨幣如果作為貨幣去進行購買、與法幣兌換,也可能無法受到法律認可。

(作者為原上海檢察院人士、專業律師火伊婕)

昨日,幣圈又熱鬧了,“比特幣被我國法律認可”的言論一度刷屏,不禁想起,去年10月國家鼓勵發展區塊鏈技術。那一天的幣圈,人心振奮吶。一切的YY ,源自上海一中法院的一起關於比特幣的財產損害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2日21時30分許,嚴冬、呂芳、張飛、傅雲(馬來西亞國籍)至皮特(美國籍)和妻子王曉麗的住處,毆打和威脅皮特、王曉麗,迫使二人將持有的18.88個比特幣、6.466個天空幣轉入嚴冬等人指定的賬戶內。

嚴冬等四人被刑事處罰,並承諾自願返還從皮特、王曉麗處獲取的比特幣及天空幣。然而,只是一張空頭支票。皮特、王曉麗將嚴冬等人告上法庭,請求返還比特幣及天空幣。

一審法院判決嚴冬等四人共同返還皮特、王曉麗比特幣18.88個、天空幣6.466個,若不能返還,則根據加密貨幣行情網站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佈的比特幣、天空幣交易收盤價及當日美元牌價,比特幣按每個42.206.75元、天空幣按每個80.34元賠償。

嚴冬等四人不服上訴。二審中,皮特、王曉麗自願放棄追索天空幣,但堅持追索比特幣。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中天空幣的相關內容予以相應變更,其他判決內容予以維持。

——上海一中法院

1

看完判決,先劃重點。1、認可了比特幣的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2、不合法手段獲取比特幣的,應依法返還或者折價賠償。

其實,這並不是一份新鮮的判決。早在2018年(注意,已經是94之後了),杭州網際網路法院認為比特幣具有“商品屬性”,可以作為商品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貨幣購買。2019年,該法院又進一步,認為比特幣屬於網路虛擬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19年的判決,其實和本案原理類似。當時有媒體宣傳報道,但效果不佳。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原告敗訴了。而敗訴的根本原因是證據問題——原告舉證不利,並不是法律問題。正所謂“一白遮百醜一黑毀所有”,法院對比特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生生的被敗訴的結果遮蓋了。

如何理解所謂的“財產屬性”?1、它是民法上的概念,這一點很重要,需和其他法律領域作出區分。2、法律上要求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解釋起來略微複雜。對於普通公眾,為了方便理解,可以類比早年的Q幣、以及網路遊戲裝備等。3、基於這一財產屬性,合法持有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嚴禁任何人使用非法手段侵犯合法持有人的權利。

總而言之,無論94前,亦或94後,我國法律法規從未禁止比特幣的合法持有,對其作為虛擬財產、商品屬性及對應產生的財產權益更是予以了肯定。

為什麼官方甚少提及此觀點?凡事都有兩面性,怕公眾偏聽偏信,盲目入市忽視風險。

2

94之後,監管風向從未變過。每次幣圈輿論風向的大起大落,都只說明一個問題——公眾對“比特幣”的認知不全面不透徹。

準確的說,涉及3大誤區——1、談到發展區塊鏈,就是支援比特幣;2、談到虛擬貨幣風險,就是完全不認可比特幣;3、談到發展數字貨幣,就是比特幣有前景。顯然,這3個觀點都是錯誤的。

幣圈普通公眾,最核心的誤區,還是第2點,即認為比特幣是完全非法的存在。這個觀念,真是深入人心。舉個例子,平日會和一些資深法律同行交流,他們不瞭解幣圈,幾乎都是“談比特幣色變”,直呼非法。試想,如若完全非法,火小律作為一名司法機關離職人員,豈不是莫名給自己挖坑呢?!

為什麼會產生這樣的誤解?主要原因,還在於國家屢屢發文,謹防比特幣各類風險,又嚴禁金融機構等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幣圈割韭菜慘案不斷爆出,平臺方獲刑,導致很多人不明就裡的認為一切和比特幣沾邊的就是非法的。

作為幣圈韭菜,必須看清國家打擊的是什麼?背後的核心意義是什麼?我國嚴禁ICO及類ICO集資行為,其背後核心意義在於——我國始終否認比特幣的貨幣屬性。什麼意思?比特幣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也就是說,不能作為貨幣消費購買商品、也不能和人民幣依法兌換等。法定的數字貨幣只能是央行將來發行的DC/EP,任何威脅到人民幣主權貨幣地位的,都是不被認可的。

總結而言,在金融領域,比特幣的政策風險、法律風險還是很高的。

3

回答這個問題,得先從一個比較有意思的內容說起,二審法院官宣中,有一段看似不那麼重要的話,被特別標黑加粗了。為什麼?

(注:圖片來自上海一中法院微訊號)

法院在重申國家政策,一個一直沒有變過的政策。截至目前,我國嚴禁任何平臺及機構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或者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或者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資訊中介等服務。

也就是說,原則上不支援比特幣與人民幣之間的價值轉換。既如此,為什麼又判決相應的折價賠償金?舉個例子,A問B借一艘船出海,結果船沉了,沒法還,只能換其他等價物品代償。但怎麼確定價格?畢竟船沉了,沒法官方估價,只能靠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了。此處的折價賠償,可以理解為一份新的協議,只有在無法原物歸還的情況下,才能執行。從法律上論,某種程度上實現了新的變通,但基於很多前提條件,不一一說了。

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思考。為什麼一審判決支援的情況下,皮特會在二審中放棄天空幣的索償呢?涉案天空幣約50餘萬元,金額不小。可能的原因,不多說了,留給喜歡動腦的朋友想想。

回到最初的問題,幣幣交易合法麼,很難一概而論。涉及法幣一定不行麼,可能有變通方法。這一觀點,我在其他文章中提過,有興趣可以看看《火律專欄:幣圈委託投資 如何避免血本無歸?》

最後,還是那句,幣圈的法律仍屬於半朦朧狀態,很多問題牽扯甚廣,也取決於不同地區司法機關對虛擬貨幣的認知程度。“牽一髮動全身”,看似類似的案件,即使抄作業,也可能抄出截然不同的答案。建議有問題,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再行動不遲。

免責聲明:

  1. 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鏈報觀點或立場。
  2. 如發現文章、圖片等侵權行爲,侵權責任將由作者本人承擔。
  3. 鏈報僅提供相關項目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推荐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