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美國SEC主席:以太坊不是證券(全文)

買賣虛擬貨幣

如果能定性為“證券”,那麼未來以太坊等數字資產登陸美國加密交易所將被認為是合規行為。

文 | 杜會堂

出品 | 火星財經(ID:hxcj24h)

據CCN報道,在給白宮代表泰德·巴德(Ted Budd)的回信中,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傑伊·克萊頓首次公開贊成現SEC成員對加密貨幣的分析,認為以太坊及類似加密貨幣並非證券。

克萊頓在回信中未提及以太坊或任一具體加密貨幣,但在談及對加密貨幣定義時寫道:

“您在來信中還問我,是否同意海曼主管在2018年6月演講中數字代幣部分的陳述。我很認同他的觀點——數字資產能否以證券形式進行交易,並非一成不變……我還贊同海曼主管對數字資產交易為何不能代表投資合同的解釋。例如,如果購買者認為某個個人或團體沒有繼續管理或推動專案,那麼這種情況下,數字資產可能無法代表‘荷威標準’下的投資合同。”

克萊頓信中提到的海曼是現任SEC財務部門主管威廉·海曼(William Hinman)。2018年6月,海曼在演講中明確表示以太坊等數字資產並非證券,同時提出6大標準來判斷一項數字資產能否作為證券:

  1. 是否有任何人士或團體贊助或推動數字資產的發行及銷售,而這些人或團體所做的努力在資產的發展、維護及增值方面是否扮演重要角色?

  2. 該個人或團體是否持有數字資產的股份或其他權益,以促使其增加數字資產的價值?購買者是否會合理地相信將會有努力使專案推進,並可能使他們在數字資產上的投資獲得回報?

  3. 發起人籌集的資金是否超過了建立一個功能網路所需的資金?如果能籌集到足夠資金,是否表明這些資金可以用於支援Token價值或增加企業價值?發起人是否繼續從收益或在操作中支出資金,以提高Token執行系統的功能或價值?

  4. 購買者是在尋求回報嗎?發起人是否以合理價格向公眾而不是網路潛在使用者銷售數字資產?

  5. 《證券法》的保護是否合理?在數字資產中,發起人和潛在購買者/投資者之間是否存在資訊不對稱?

  6. 發起人以外的個人或團隊是否行使治理權或發揮有意義的影響力?

△SEC財務部門主管威廉·海曼(William Hinman)

傑伊·克萊頓在回信中對威廉·海曼觀點的認可,表明他同樣認為以太坊並非證券。目前無法得知他的看法是否代表SEC對數字資產的官方立場,但毫無疑問,未來SEC對數字資產的定性很大程度會考慮他的觀點。而SEC對數字資產的定性極為重要。

此前SEC曾警告,上架“非法證券”的加密貨幣交易所要自行承擔所有後果。如果被定性為“證券”,那麼未來以太坊等數字資產登陸美國加密交易所將被認為是合規行為。

以下為SEC主席傑伊·克萊頓回信全文,由火星財經編譯:

親愛的巴德代表:

感謝您在2018年10月1日發來這封討論將聯邦證券法應用於數字資產的信件。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一直對數字資產和ICO保持關注並投入大量資源。總的來說,我認為我們採取了一種平衡的監管方式,既促進加密領域那些負責任的人和專案的創新,同時又保護了投資者和市場。

您在來信中督促我們儘快理清標準,闡明數字貨幣的性質究竟是投資合約還是證券。正如SEC在2017年7月的DAO調查報告中所述,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21(a)節:特定交易是否屬於證券交易,取決於該筆交易的交易事實和當時場景,包括經濟事實,不考慮它是否只涉及數字資產。

通常情況下,我們根據聯邦證券法對證券的定義,來判斷數字資產是否屬於證券。1933年的《證券法》和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將“證券”定義為——在廣義範圍內,幾乎所有能夠以投資形式進行出售的工具。我們還會參考過去具體案件所建立的標準,對數字資產進行評估測試,包括最高法院在“SEC訴Howey”案、“United Housing Found公司訴福曼”案中所明確的“投資合約”定義。正如這些案例所描述的那樣,確認是否屬於“投資合同”首先看是否具備風險投資屬性,其風險投資部分還需有合理預期利潤作為前提,這些利潤通常由他人經營的企業所產生。因此,一個數字資產是否屬於“投資合約”,取決於“SEC訴Howey”案和其它相關案件所形成的評判標準,以及這些標準在具體的數字資產交易情況中的應用。

我認為,關於數字資產能否作為投資合約進行交易,SEC的標準一直非常公開透明。之前的報告包含了詳細的法律分析,並把“荷威標準”(Howey)應用在具體案例和實際場景中。此外,如您在信中所述,財務部門主管威廉·海曼(William Hinman)在2018年6月發表了一篇演講,其中就為市場參與者概括了評估數字資產是否為證券時會考慮的因素。2018年11月,財務&投資管理&貿易與市場部門還就數字資產發行和交易釋出了宣告,其中包含透過ICO發行未註冊證券的公司該如何補救等詳細資訊。

當然,我理解您想就這一主題進行深入探討。SEC和工作人員正在積極與分散式賬本技術領域的創新者、開發者、企業家進行接觸。發表公開宣告就是建立聯絡的重要嘗試。我和SEC工作人員已經就此發表宣告、進行公開演講,甚至提供國會證詞。這些都可以在www.sec.gov/ICO上找到。我們的工作人員還制定了一份專門的指導手冊,希望幫助投資者確定數字資產能否以證券的形式進行交易。

您在來信中還問我,是否同意海曼主管在2018年6月演講中數字代幣部分的陳述。我很認同他的觀點——數字資產能否以證券形式進行交易,並非一成不變。數字資產能夠以證券形式交易,是因為它符合投資合約的定義。如果之後數字資產以其它形式交易,不再符合最初對它的定義,那麼相關規定也可能隨著時間推進而變化。我還贊同海曼主管對數字資產交易為何不能代表投資合同的解釋。例如,如果購買者認為某個個人或團體沒有繼續管理或推動專案,那麼這種情況下,數字資產可能無法代表“荷威框架”下的投資合同。

最後,SEC還實施了一系列舉措來保護分散式帳本技術領域在內的創新者。2018年10月,SEC宣佈成立創新和金融技術戰略中心(FinHub),把它作為SEC解決金融科技相關問題的公共資源,處理包括分散式賬本技術在內的相關事宜。FinHub還為行業和公眾開發了一個入口網站,透過它人們可以直接與SEC員工溝通金融科技的創新理念和技術發展。此外,FinHub還將作為SEC金融科技的活動和措施的資訊倉庫,提供服務。SEC員工也能在這裡獲得金融科技資訊和知識,進行交流。最初,FinHub在SEC若干個內部工作組的基礎建立而來,現在已經成功取代了它們。

除了上面提到的陳述、證詞、演講和DAO報告外,SEC還透過一系列公告來提醒ICO投資者,告知此類投資的風險。我們還推出一個模擬ICO的網站HoweyCoins.com來吸引潛在投資者,然後引導他們閱讀SEC的科普材料。在另一個網站Investor.gov上,我們還發布了一系列教育材料,其中對ICO、數字資產進行了重點展示。

正如上述舉措所表明的那樣,SEC努力將聯邦證券法的規定應用到數字資產的交易中,而不僅僅侷限於執行行動。遺憾的是,雖然一些市場參與者和SEC同事友善且建設性地探討聯邦證券法在數字資產交易中的問題,但仍然有人對使用加密貨幣騙術、ICO欺騙投資者等違反聯邦證券行為的更有熱情。執法部門在這方面處理了一些重要案件,我也要求執法部門領導者繼續保持對加密市場的嚴格監管,對從事ICO或其他觸犯《聯邦證券法》的數字資產違規現象採取行動。對涉嫌欺詐、尤其是針對散戶的不當行為,SEC也迅速行動,進行了處理。不管分散式賬本技術如何承諾,既然老百姓將辛苦錢投資《聯邦證券法》規定的合法資產,那麼他們就理應得到法律法規的全面保護。

再次感謝您的來信。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與我聯絡。

傑伊·克萊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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