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桐:區塊鏈金融監管與治理新維度

買賣虛擬貨幣

吳桐,CECBC區塊鏈專委會副主任、數字經濟商學院院長,數字資產研究院學術技術委員會委員,區塊鏈和數字經濟領域知名學者,著有《鏈改:重塑社會結構與經濟格局》、《鏈政經濟:區塊鏈和政務系統的融合》。

李銘:清華大學網際網路產業研究院研究員

原文發表於《財經科學》(CSSCI)2019年第11期,並獲得第十屆新莫干山會議優秀論文獎,也是唯一一篇以數字技術為主題的獲獎論文。

《財經科學》長期被列入全國經濟類核心期刊,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四川省一級期刊。許多高水平的論文、研究報告被《新華文摘》、《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影印資料》、《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以多種形式轉載,影響因子、轉載率等指標多年穩居全國經濟類學術期刊前列。

摘要:

     區塊鏈具有成為數字金融底層技術的潛力,各國實踐者正積極探索區塊鏈金融應用的創新與落地。同時,區塊鏈也成為金融監管層亟須加強監管能力與治理能力的新領域。本文從區塊鏈與網際網路的異同和對應的監管措施出發,識別出現行區塊鏈金融監管治理框架在技術層面、法律層面和全球協同治理層面的侷限性,從不同維度分析了區塊鏈金融監管治理需求,並以監管沙盒為切入點,探討了區塊鏈金融監管框架的完善路徑和區塊鏈在監管科技中的重要作用。基於此,本文認為我國應在面向區塊鏈多維治理需求的基礎上建立完善區塊鏈金融監管治理體系,大力發展以區塊鏈為核心技術的監管科技,在提高審慎監管能力的同時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中國區塊鏈產品,逐步提高區塊鏈的國際話語權和規則制定權。

關鍵詞:區塊鏈;金融監管;全球治理;監管科技

一、引言

區塊鏈技術本質上是一種新型的分散式賬本,對分散式網路中點對點之間的資訊傳輸記賬並進行加密確權。鏈上資料記錄過去所有的交易資訊和其他相關資訊,這些資訊被封裝在一串使用非對稱加密方法產生的資料塊中,時間戳機制保證資料塊按順序連線成鏈。區塊鏈誕生之初是作為比特幣的底層技術,之後由於有助於消除資訊不對稱、提高價值傳輸效率、減少人為干預程度、提高分配公平程度等被推廣到包括支付、結算、票據、證券、徵信等在內的金融領域中,銀行、券商、保險公司和科技企業等也紛紛利用區塊鏈進行業務改造,以期提高金融效率、降低金融風險。2019年10月2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

區塊鏈分散式記賬和點對點傳輸的技術特效能夠構建可信的交易環境,有效緩解資訊不對稱,智慧合約的發展更是為開放式金融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一方面,區塊鏈基於共識機制和密碼演算法,透過全網資訊廣播、時間戳、交易簽名等方式,使得記錄資料成為全網一致資訊,具備了難以更改和不可逆性,最大程度增加了資訊造假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智慧合約使得交易各方的規則共識形成內建程式碼,鏈上資料發生條件觸發後自動執行約定規則,提前鎖定交易過程中單方面行為偏差,解決現實中普遍存在的“囚徒困境”,使得資料具備了網際網路所不具備的所有權價值屬性,有望形成新一代價值網際網路。此外,智慧合約極大地提高了金融的可程式設計性和自我運營能力,金融功能的若干要件可透過程式碼的方式進行表達,並有望開啟開放式、智慧化金融的浪潮。

近年來,國際主流金融機構和科技企業正在加速進入數字貨幣領域,高盛、洲際交易所、摩根大通、IBM、瑞銀集團等巨頭都紛紛佈局。而將這一趨勢引發全球關注的是2019年6 月 Facebook 釋出的數字貨幣 Libra 白皮書。Libra 白皮書中提出了建立一套基於區塊鏈的無國界數字貨幣和為數十億人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Libra 的巨集大願景一經提出便引起包括各國監管機構、國際金融組織、科技企業和金融機構等方面的高度關注,其中對 Libra 持消極態度的原因主要在消費者保護、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對主權法定貨幣的衝擊等方面的潛在風險。這也反映了當前全球範圍內區塊鏈金融治理的不足和缺失。

除了數字貨幣和支付系統外,各國創新者還將區塊鏈應用於票據交易、貿易金融、證券交易、相互保險等業務,監管層對區塊鏈的認知和監管措施也隨著實踐發展不斷變化。2019年10月2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指出,要推進區塊鏈在部門監管中的應用。整體而言,當前我國區塊鏈監管基本延續了以平臺和運營商為主要物件的網際網路監管模式,將重心放在了鏈下,對鏈上監管治理涉及較少,以鏈治鏈具有巨大發展空間。同 時,我國區塊鏈金融仍然存在一刀切式管制,缺乏柔性溝通式的治理方法與手段。此外,區塊鏈不僅是被監管物件,也可以成為監管科技的底層技術和重要抓手,區塊鏈賦能監管科技仍任重道遠。本文梳理了國內外區塊鏈金融監管治理的措施和麵臨的挑戰,探析了監管沙盒機制與區塊鏈金融監管的結合路徑,並進一步討論了區塊鏈在監管科技中的運用和實踐,以期形成健全完善的區塊鏈監管與治理機制,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區塊鏈監管治理現狀與挑戰

金融發展遵循“創新—監管—再創新”的歷程,背後邏輯是效率和穩定的平衡與再平衡,表現為金融創新與監管創新的迴圈互動。區塊鏈作為一種制度性技術,使得新型合約和組織形式的出現成為可能,並有望成為數字化治理的基礎設施,但因其涉及更加便捷的價值交換與流轉而易產生風險。區塊鏈按照資料結構和治理模式可分為公有鏈、聯盟鏈和私有鏈。

公有鏈執行網路是去中心化的,在全球範圍內廣泛分佈的網路節點中建立共享分類賬,各節點儲存的分類賬目完全相同,這與之前的監管物件具有一定區別,需要探索新的監管與治理方式;聯盟鏈的各個節點通常有與之對應的實體機構組織,透過授權後才能加入與退出網路,比較符合當前監管正規化下的管制與規範;私有鏈與中心化組織無本質區別。區塊鏈監管與治理面臨的挑戰主要體現在公有鏈層面。區塊鏈與網際網路在技術和邏輯上具有一定傳承性,理解網際網路監管和治理邏輯有助於建立健全區塊鏈監管治理框架。與此同時,區塊鏈與網際網路又具有顯著區別,僅按照網際網路模式進行區塊鏈監管治理存在巨大誤區。

(一) 區塊鏈與網際網路的內在聯絡

區塊鏈從理念上延續了網際網路時代的“密碼朋克主義”。作為密碼朋克創始人之一的Timothy May 在1998年曾就基於網際網路日益增長和擴散的新型無政府主義提出警告。區塊鏈在誕生過程中沿襲了“密碼無政府主義”的思想,誕生於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的比特幣反映了其創始者 Satoshi Nakamoto對中心化金融體系的不滿和改進,這是最早基於區塊鏈的產品,也秉承了“密碼無政府主義”的理念:寧願個體承擔相關風險,也不願行為和資訊受到政府管控。例如,將比特幣傳送到錯誤地址後,就難以撤回交易。同樣,如果在以太坊上部署的智慧合約程式碼是錯誤的,除非程式碼中有特定機制,否則相關方無法撤銷交易,只能透過反向交易或事後訴訟。

作為價值網際網路,區塊鏈與傳統網際網路具有一部分共性,網際網路的監管治理模式可以為區塊鏈提供一定借鑑。在網際網路誕生早期,同樣引起了關於無政府主義和“脫法”概念的大討論。早在1996年,J.P.Barlow 就認為:網際網路將形成一個新的世界,傳統的“財產”“表達”“身份”“行為”等概念都需要重新定義,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再適用,“網路公民”將擺脫中心化政府的控制,並藉助去中心化的網路實現自治。但網際網路歷史證明了 Barlow的設想不過是一廂情願,除了使用者端的體驗更加便捷之外,服務商、應用商店以及雲端計算平臺的出現,反而推動形成了一個更加中心化的網路,少數幾家公司便壟斷了大部分資訊的分發和網路交易。現在網際網路無政府主義已得到很大程度控制,政府監管重點是本法律轄區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和提供網際網路基礎服務的大型中介機構,並授權這些機構維護網際網路秩序。網際網路本質上也成了政府進行社會管理的工具,這對區塊鏈的監管和治理具有一定借鑑意義。

(二) 現有區塊鏈監管和治理實踐

我國當前對區塊鏈的監管邏輯仍然是沿用網際網路模式,以對相關區塊鏈平臺進行分業監管為主要形式。以數字貨幣監管為例,數字貨幣交易平臺並未完全實現去中心化,反而中心化程度較傳統金融更甚,數字貨幣交易平臺在職能上相當於股票市場的交易所、公募基金、證券公司以及財經媒體等的職能之和。投資者相關的投資行為主要基於對交易平臺的信任,但當前缺乏對中心化交易平臺的監管,導致其信任機制難以真正確立。鑑於潛在的金融風險,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釋出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禁止了首次代幣發行(ICO)和數字貨幣交易平臺運營,此後火幣網、OKex 等相繼退出中國。我國數字貨幣和區塊鏈金融監管政策在主流經濟體中是最為嚴格和審慎的。

美國與我國整體監管思路相似,都是將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等中心化運營節點作為被監管物件。不同的是,美國將其納入傳統金融監管框架,並嘗試開展基於數字金融的衍生品交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相繼在 2018年3月和11月釋出了《關於可能違法的數字資產交易平臺的宣告》和《數字資產證券發行與交易宣告》,確認數字資產屬於數字資產證券範疇,發行和交易平臺須在 SEC註冊或獲取牌照。成立於 2012年的 Coinbase透過了紐約金融服務部門(NYDFS)的比特幣交易牌照申請,成為美國首家獲得正規從業資格的數字貨幣交易所,並獲得多個州監管機構的合法牌照。在數字貨幣衍生品監管方面,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將比特幣等數字貨幣認定為大宗商品,並宣告其監管物件包括標的為比特幣的欺詐操縱等行為以及與比特幣等直接掛鉤的大宗商品期貨交易。同時,CFTC傾向於賦予交易所一定程度的自主權,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和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BOE)也在 2017年12月相繼推出現金結算比特幣期貨交易。2019年1月,紐約證券交易所母公司洲際交易所(ICE)建立了加密貨幣交易所Bakkt,並於7月開始測試實物結算比特幣期貨。

就全球區塊鏈監管實踐而言,監管物件主要為圍繞相關區塊鏈平臺開展業務的兩類群體:第一類是相關區塊鏈平臺以及平臺商品和服務提供商,包括提供數字貨幣兌換、交易和傳輸的平臺以及涉及數字貨幣支付的商品或服務提供商。第二類是相關區塊鏈平臺的使用者,包括數字貨幣交易者、數字貨幣衍生工具做市商、兌換者和數字貨幣收付者,對於消費領域相關參與者的數字貨幣使用則監管較松。可以預見,當區塊鏈應用進一步推廣時,很可能加入包括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搜尋引擎、軟體開發商、硬體廠商在內的區塊鏈平臺服務提供機構作為第三類被監管物件。但區塊鏈的監管治理的內涵和外延遠遠超過對相關平臺的管制,當前區塊鏈在銀行、證券、信託和保險等細分領域的實踐正在逐步展開,覆蓋面遠超這些平臺。此外,對區塊鏈進行監管在技術上可能難以實現,很多區塊鏈專案的商業實體並不是以公司形式存在的,而是以一種新型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的形式存在。DAO與傳統的公司制的區別主要在於:第一,不需要在某一司法轄區進行註冊,可能無法找到其運營實體,組織架構是分散式的;第二,DAO 不存在負債,其資產即為所有者權益。這都影響相關金融風險的形成與演化,並對區塊鏈監管與治理提出了不同程度的挑戰。

(三)區塊鏈的多維治理需求

基於公共管理需要,建立區塊鏈技術提供方的註冊和備案制度延續了網際網路治理的監督方式,透過行政備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規範區塊鏈行業發展的作用,在區塊鏈治理的早期是必不可少的。中國監管層在這一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於 2019年2月釋出了《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依法組織開展相關備案稽覈工作,並在3月份公佈了第一批共 197 個區塊鏈資訊服務名稱及備案編號。但網際網路模式對區塊鏈合規借鑑有限,區塊鏈監管治理完全照搬網際網路是行不通的,需要實現在技術、法律、政策協同等維度下的探索與推進。

1.技術治理需求。照搬網際網路模式對區塊鏈進行監管在技術上存在誤區。網際網路之所以能被管制,在於其資料結構並不是完全分散式,存在中心化的控制節點,這些節點的運營商通常位於特定實體空間,在特定國家管轄範圍內運作,政府可透過監管運營商來施加影響。參照這種模式對私有鏈和聯盟鏈進行監管尚可,對公有鏈則是遠遠不夠的。由於聯盟鏈、私有鏈均受直接控制,也被稱為許可區塊鏈,其參與主體有限,須經授權才能成為記賬節點,透明度較差,甚至可以不公開,其中代表性專案如R3的Corda。而公有鏈上每個主體作為記賬節點可自由進出,主體範圍不確定,匿名性強,共識由每個節點驗證完成,區塊資料透明

度高,也被稱為非許可鏈。藉助去中心化的點對點網路,公有鏈可實現自我運營,更加獨立於傳統的中心化中介機構。此外,相比於中心化機構部署的程式碼,區塊鏈程式碼執行更加剛性,修改難度更大。

除分散式特點外,公有鏈的匿名性也增加了監管難度,在公有鏈中各參與節點的身份並非真名實姓,而是一串數字程式碼。在區塊鏈價值傳輸中,基於隱私權保護的要求,更受關注的是交易的實際內容,而對交易參與者真實身份可能會缺乏關注。儘管當前一些數字貨幣交易平臺和去中心化應用(DAPP)開啟了客戶身份認證,但透過他人身份資訊進行註冊和交易的行為仍層出不窮,這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2. 法律治理需求。當網際網路開始快速發展時,David Johnson 在研究這一新型分散式通訊網路後判斷,網際網路會動搖當時基於地理邊界的法律體系的現實可行性和合法性,政府透過法律確認基本權利、建立市場規則以及管理社會活動的能力會被削弱。這一判斷的邏輯在於,法律和政策天然地具有地域性,只能在特定地域實行;而網際網路則不同,它不受單一主體支配,並且跨越多個司法轄區,會面臨不同國家法律政策的適用性問題。這種判斷後來被事實證明是錯誤的,當年對網際網路的論斷與當前對區塊鏈的論斷具有相似性,這些論斷是否正確有待檢驗,但毫無疑問區塊鏈強化了法律治理需求。

公有鏈中全網記賬弱化了法律轄區概念,並對不同國家的法律政策構成挑戰。數字貨幣的資金跨境流動與主權國家資本管制政策具有矛盾和衝突,並被用於欺詐、洗錢、非法集資、恐怖融資以及其他非法活動。這也是各國監管部門質疑 Libra的重要原因。此外,區塊鏈也被廣泛地應用在線上賭博和電子商務等領域。線上賭博依據智慧合約設定的標準高度自動化地運營,不受相關機構的監管。而諸如“絲綢之路”等暗網也將比特幣等數字貨幣作為支付和結算貨幣,其交易標的多為軍火、毒品、藥物。而一些區塊鏈商業主體也採用數字貨幣進行避稅,這同樣利用了當前稅法沒有涉及數字貨幣的漏洞。

儘管一些大資料公司可採用交易圖分析法和可比較示蹤技術等方式來對抗區塊鏈的匿名性,但隨著區塊鏈技術發展,一些新的增加匿名方式和共識也在出現:混幣技術可以混合和打亂比特幣的交易記錄來掩蓋當事人身份,Zcash 和 Monero 透過使用諸如零知識證明和換籤名等高階加密技術來隱藏區塊鏈網路中交易數字貨幣的來源、目標和交易數量。這些混合加密技術增加了數字貨幣持有者的匿名性,使得其所有者及變更追蹤變得極為困難。

此外,區塊鏈對自治系統的推動也將持續挑戰主權體系。區塊鏈由軟體協議和基於程式碼的規則自動執行,藉助配套智慧合約可實現高度自治,並具有日益獨立於中心化機構的傾向。程式執行僅依靠程式碼,不再將法律作為行為規則準繩,這與法律體系產生衝突並增大相關風險。各主體的行為準則不再遵從法治,而是逐漸遵從“程式碼之治”。如何將法治和“程式碼之治”結合起來是網際網路時代就已提出的重大命題,而在區塊鏈時代這一命題需要一個非常明確的回答。

3.全球協同治理需求。多數公有鏈由跨越國界的全球開發者社羣組成,轄區分割式的監管治理模式難以應對區塊鏈帶來的挑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WB)、金融穩定委員會(FSB)等國際金融組織近年來開始關注加密貨幣帶來的風險並研究如何對區塊鏈產生的金融風險進行監測防範。2018年7 月,包括澳大利亞在內的五國稅務機關和情報機關成立“全球稅務執法聯合主席(J5)”,透過情報聯盟打擊數字貨幣跨境金融犯罪,這是針對數字貨幣的稅務濫用問題的首次全球監管合作。2019年4月,IMF 和 WB 推出基於私有鏈的加密貨幣“Learning Coin”,以期更好地瞭解區塊鏈和加密貨幣。2019年5月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與虛擬貨幣的發行人、交易所、錢包及其他數字貨幣服務提供商等針對虛擬貨幣服務和商業模式的規劃、適用虛擬貨幣轉移的具體監管措施等進行討論。自 2018年來G20 也增加了對區塊鏈金融事項的討論,主要涉及加密貨幣監管、對加密貨幣徵稅、如何防控加密貨幣帶來的金融風險以及如何利用區塊鏈對金融體系進行改造。2019年6月,日本福岡峰會上G20發表聯合宣告,支援FATF在加密貨幣資產監管方面的標準制定。

     區塊鏈金融監管並非一國之力所能完成,需要全球協同監管和治理。在 2017年我國禁止ICO後,大量ICO專案和數字貨幣交易平臺選擇“出海”,進入監管相對友好的國家。但這些組織和機構仍有相當比例的消費者是中國居民,一刀切的管制政策實際效果有限。而Libra推出後可在全球不同的數字錢包中使用,會對主權國家的法幣產生衝擊並影響金融穩定,其應用場景和入口更加複雜,單一國家的監管政策難以奏效,因而建立全球監管治理架構非常重要。

三、監管沙盒成為區塊鏈治理的重要探索途徑

為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鼓勵金融科技創新,2016年5月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啟動了“監管沙盒”,其後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金融監管部門也相繼開始監管沙盒計劃或提出相近的監管措施。監管沙盒的本質是為企業可測試其創新產品、服務、商業模式和交付機制提供“安全空間”,在該空間內企業創新的相關活動接受有限授權下的放鬆監管。

監管沙盒同樣適用於區塊鏈金融監管治理,在當前風險不確定性較大的情況下,監管沙盒成為區塊鏈監管治理的重要探索途徑。FCA在2015年11月釋出監管沙盒指引檔案,公佈進入監管沙盒的五項資格標準、政策調整空間、消費者保障等細節內容,並於 2016年5月正式開放監管沙盒測試報名。截至 2019年 5月,FCA已完成了五期監管沙盒測試招募,共接受118家企業進入沙箱測試,其中有 34企業使用區塊鏈技術實現其產品及服務創新,包括大型金融機構的區塊鏈專案,例如倫敦證券交易所透過合作形式參與基於分散式賬本技術的企業資本籌集創新測試。FCA 認為,能夠使金融消費者受益的技術創新是提高市場競爭活力的重要內容,監管沙盒作為一種溝通機制,能夠幫助監管機構加深對創新商業模式和相關技術的理解,從而改進並完善相關領域的監管規則。

監管沙盒中有限監管放鬆需要清晰的授權監管體系,這對監管協調提出了較高要求。近年來,我國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在 2017年11月設立的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和 2018年 3月國務院“一委一行兩會”的新機構調整,核心在於加強監管協同並引入功能監管,但依然保留著分業監管體制。隨著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科技創新興起,金融產品的複雜程度加深了分業監管的不確定性,如何界定行業監管領域成為難題。因此,對於沙盒測試過程中監管資訊的共享、監管任務的協調以及監管資源的整合排程等環節,在現階段我國各監管機構相對獨立的情況下,依然存在監管靈活度和彈性的調整空間。

從金融監管需求角度理解,監管沙盒是金融市場較為開放的國家和地區為應對金融科技創新發展而推出的試驗性金融監管方法。金融科技創新帶來監管規則的滯後性和不確定性使監管機構面臨“監管時點”的兩難選擇,在鼓勵創新和防範風險的平衡之間,參與式和修正式的試驗性監管成為具有實踐理性和動態適應力的行為,國內外已有的試驗性監管創新還包括金融產品模擬交易、自貿試驗區金融監管改革試驗、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金融監管改革實驗等。

在區塊鏈監管和治理實踐中,還可依次採取單個試驗專案、區域性試點、產業沙盒,最後與全國乃至全球範圍內的沙盒聯盟協調發展的漸進式監管路徑。在這一過程中,適用範圍、組織化程度、創新支援力度及風險管控程度逐步遞增,這一方面降低了監管者推動適用全行業監管沙盒的難度,另一方面發揮了行業主體的專業優勢。事實上,我國已開始此類嘗試。2019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司長李偉對外表示,央行將會同相關部委在全國十個省市開展“監管沙盒”試點,這種探索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創新試點;此外,貴陽大資料監管沙盒產業園、贛州區塊鏈監管沙盒和北京金融安全產業園,是目前已開展的地方性產業沙盒試點。

四、區塊鏈在監管科技中的應用

區塊鏈不僅是被監管物件,同樣可為監管科技賦能,成為監管科技的基礎性技術。傳統的監管框架面臨諸多弊病:一方面,以資本充足率等為代表的審慎監管比率,其資料基礎源於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及非現場檢查監管報送,反映金融機構過去的而非當下的執行狀況;另一方面,資訊科技的發展使得金融產品創新日益複雜化,金融機構間關聯度和產品聯結性增加,這對跨部門間的資訊共享和交叉性風險監測提出了更高要求。在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全球金融進入了嚴監管週期,包括合規人員、合規技術、軟硬體迭代及違規罰款在內的金融合規成本大幅提升。傳統的監管模式亟待變革,監管科技作為一種搭載科技創新的監管新方法適時而生。

監管科技即監管層透過大資料、雲端計算、區塊鏈、人工智慧等科技提升在資料收集、資料儲存和複雜資料分析等方面的能力。2017 年 6 月,中國人民銀行在印發的《中國金融業資訊科技“十三五”發展規劃》中強調,資訊科技與金融業務深度融合已成為必然趨勢,同時應加強區塊鏈基礎技術研究,開展區塊鏈在金融領域的應用研究。

2018年8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監管科技總體建設方案》,強調探索金融科技在證券監管的事前稽覈、事中監測、事後稽查處罰等各類監管的模式創新。區塊鏈蘊含的分散式賬本、全網廣播、時間戳和加密機制等技術核心與監管機構內在最佳化需求存在較深的契合點。一方面,鏈式記賬模式可以實現資料防篡改和記錄可回溯,保證金融業務資料和監管資料在產生到使用不同環節的真實透明;另一方面,全網廣播和加密機制為監管機構提供獲取實時資料的有效途徑,並利用智慧合約提高監管規則的事中風險防控能力。

在實踐方面,我國央行在 2016年啟動了基於區塊鏈的試驗性監管實踐,選取與區塊鏈技術特點有良好適用性的票據監管,組織基於區塊鏈的數字票據原型系統研發和模擬測試,並於2018年1月正式上線數字票據交易平臺實驗性生產系統。該系統採用區塊鏈實現了數字票據的全生命週期登記與流轉,基於拜占庭容錯協議實現記賬共識,應用同態加密、零知識證明等密碼學演算法同時實現隱私保護和票據交易的穿透式監測,並設計智慧合約最佳化交易與結算流程。此外,我國央行繼續選擇在傳統模式下存在諸多痛點的貿易金融服務展開試點創新。2018年9月,由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牽頭組織開發的區塊鏈底層平臺分別在粵港澳大灣區和蘭州國際港務區落地應用,旨在探索解決中小企業融資中資訊不對稱問題的新模式。

國際上,基於區塊鏈的監管科技同樣選擇從細分領域開展試驗性創新。納斯達克交易所在2015年11月釋出了基於區塊鏈的私募股權交易管理專案 LINQ,旨在為上市前公司的股權融資與流轉交易提供數字化管理平臺。2017年5月,納斯達克與花旗銀行合作擴充套件了 LINQ平臺的支付結算解決方案,透過連結花旗銀行和 WorldLink 跨境支付服務,實現跨境支付自動化處理和交易結算實時監測,從而增加業務透明度並提升監管效率。在英國,FCA探索透過自然語言處理技術等對監管規則進行機器可讀化處理,組織實驗對歐洲金融工具市場指令進行規則解釋,並建立自動化合規程式。

探索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間的跨鏈協作機制是區塊鏈賦能監管科技的重要發展方向。鏈上積累形成的大資料為監管規則模型化驅動提供資料支撐,更能適應前瞻性監管和監管協調需求,有利於實現微觀審慎監管和巨集觀審慎監管間的關聯性最佳化路徑。可以預見,各國圍繞區塊鏈在監管科技領域的實踐將繼續以試驗專案、區域性試點的方式小範圍突破,在這個過程中與產業沙盒和監管沙盒形成有效互動,沿著包容性、漸進性的創新路徑逐步探索應用,在不同技術的協同創新過程中豐富監管實踐。

五、總結與政策建議

包括區塊鏈在內的新興技術從產生到成熟應用需要經歷充分實踐檢驗,其監管治理模式也需要在不同階段尋求利益與風險的平衡。現階段,區塊鏈金融創新性較強,演化出與網際網路不同的特徵與模式,尚有諸多未知風險點和演化路徑等待確認,探索區塊鏈金融監管治理維度、建立健全區塊鏈金融監管治理機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本文從區塊鏈與網際網路的聯絡和區別出發,在立足實踐的基礎上討論了現有框架效率的低下和維度的缺失,分析了監管沙盒在我國區塊鏈監管治理中的適用性和侷限性,並探討了區塊鏈在監管科技中的基礎性作用和廣闊應用前景。

區塊鏈金融監管治理各國既有共性又有個性,我國需探索出一條符合國情的漸進式、試驗性的監管治理路徑,逐步提高監管協調合作和互動溝通機制。我國監管層應基於技術中性主動參與基於區塊鏈的監管科技創新試驗,加強政、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和技術聯合攻關,完善鏈上和鏈下治理機制的聯動,強化前瞻性監管水平和審慎監管協調能力。貨幣金融當局應做好技術儲備,根據國內、國際形勢適時推出法定數字貨幣。在數字經濟領域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中,我國監管機構應當深度參與區塊鏈基礎研發和實踐應用,加強區塊鏈標準化研究,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中國區塊鏈產品,不斷賦能監管科技,在全球協同治理合作中逐步提高國際話語權和規則制定權,促進區塊鏈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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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4日總書記發表區塊鏈重要講話後,許多傳統行業、黨政機關和央企國企的朋友都對區塊連結串列現出極大的關注和興趣,並有進一步學習的計劃。區塊鏈不僅是一種技術,更是一種思維理念和經濟正規化。我在2018年11月出版的《鏈改:重塑社會結構和經濟格局》從經濟、管理、金融、技術角度全面闡述區塊鏈,非常適合非技術人員瞭解和學習區塊鏈,總書記高屋建瓴地指出區塊鏈的落地路徑也是“鏈改”所倡導的路徑,深入推進鏈改是貫徹落實總書記指示的必由之路。同時,我的新書《鏈政經濟:區塊鏈和政務系統的融合》也將在2020年上半年出版發行。願我們都做當前偉大時代的參與者,不做旁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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