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中國法律將怎樣對待?

買賣虛擬貨幣

近日,STO引起了鏈圈和幣圈的雙重關注,加拿大、美國、英國等國家對於STO的態度積極,甚至給予合規身份。未來,在中國法律是否會容忍STO的發行和交易,不少朋友產生了遐想,今天文章為大家提供一點現實法律的思路,僅供參考,嚴守法律紅線。

1 STO到底是啥?

所謂“STO”是Security Token Offering,也就是專案方發行證券型的區塊鏈通證,在一定的交易場所進行公開交易,專案方獲得融資的一種新型募資方式。

也可以理解為,STO類似上市公司企業股票,而這種股票是用區塊鏈技術進行確保不可篡改性等的融資方式。

從概念我們可以匯出,未來如果深交所、上交所採用區塊鏈技術對已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區塊鏈技術改造,在我國也許有可以稱為“STO”;但是,市場上期待的“原教旨”的STO,可能還是想釋放初創型企業的公開募資權,不透過嚴格稽覈(抑或實質審查後的註冊)。

2 STO與ICO之間的關係

誠然,近期我們看到大量翻譯自美國、加拿大和英國的法令等,對於STO似乎合規性強於ICO。但是,我們必須瞭解每個國家的法律情況各異,監管機構都不一樣,怎麼能不切實際地認為,其他國家允許做的事情,我們法律未來也允許呢?!

目前看來,不會。

2017年9月4日七部委聯合釋出《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裡明確指出:ICO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咱們來對比STO,後者是未經批准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其實質還是一種公開融資行為。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把STO在中國法項下理解為:變相ICO,是可以解釋通的。

根據我們辦案經驗,未來如果有人打著STO的旗號,在中國境內公開非法發行股票,那麼,其遭遇的待遇與ICO幾乎一樣,那就是:依法取締。

3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我國刑法對於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是有專門的具體條文來約束的。

刑法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謂“擅自發行股票”,其實關鍵點在於我國監管機構是否允許此類行為發生,是否給予批准。目前看來,我國區塊鏈資訊服務的主管機關是:網信辦,技術標準制定機關是:工信部;“代幣”發行的主管機關是:央行,就是沒有海外普遍適用的證券行業的監管者:證監會。

這是由於我國法律對於“證券”的定義更嚴謹,沒有擴大解釋,將一切等額分份的資產票據定義為“廣義證券”。而證監會只能依法行事,在《證券法》項下開展相關工作。如果《證券法》不修改,目前局面不會發生重大變化,請準備入場的圈外人士,關注未來證券法修改的走向。

同時,請注意,這個罪名有“罰金”,並處或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但司法實踐往往是按照個人犯罪處理,請諸位“弄潮兒”注意法律風險。

4 寫在最後...

幣圈熊市,大家尋找興奮點,刺激一下神經,我們可以理解。

但把舶來品拿回我國,需要觀察中國的法律環境,如果適合栽培,可以做嘗試;如果壓根就不是一個套路,甚至帶來囹圄風險,大可不必以身試法。

我們觀察到,“代投”問題,已經引發諸多刑事風險,在一些地區按照集資詐騙處理的專案方,甚至順藤摸瓜將為其服務的交易所也拉下水(按照非法經營罪偵查)。ICO的問題並沒有消失,而且正在小規模爆發期,如果此時放開STO,對於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而言是很難接受的。這一點我們必須清楚。

仰望星空,也要低頭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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