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香港數字貨幣監管之路

買賣虛擬貨幣

文 | 牛牛 編輯 | Tong 來源 | PANews

近日,據港媒The Standard報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SFC)負責執法部門的執行董事魏建新表示,SFC正關注加密貨幣的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幣發行)、交易和銷售過程中的欺詐行為。

這已不是SFC第一次對ICO等行為表示“關注”了。比如,早在2018年6月27日,SFC就在年度報告中稱其會對加密貨幣和ICO進行“密切關注”。SFC認為,區塊鏈技術“伴隨著風險”,因此會在必要的時候進行“干預”。

眾所周知,香港採用的是英美法系,奉行“法不禁止皆可為”。面對區塊鏈這個新興行業,香港的監管機構SFC也是在逐步探索,逐漸出臺一些相對明確的監管措施,同時,向公眾提醒甚至警告加密貨幣市場的潛在投資風險。

中國內地財經評論人肖磊認為,未來香港市場的監管態度可能會越來越嚴: “香港雖然對金融創新有一定的容忍度,但如果發現很難做到有效監管,存在較大的行業資訊壁壘的時候,會顯得比較保守。

本文將從監管法規層面出發,解讀香港監管機構在ICO、交易所及衍生品交易、STO、沙盒等監管方式和態勢。謹慎又開放的監管態度,高昂的合規成本,香港是加密世界的“避難聖地”嗎?

區塊鏈“大逃港”

雖然香港一直是國際金融中心,但香港之所以引起中國內地區塊鏈行業的廣泛注意,還要從2017年的8月底9月初說起。

2017年8月30日,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發布《關於防範各類以ICO名義吸收投資相關風險的提示》,2017年9月2日,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各省市金融辦(局),釋出了《關於對代幣發行融資開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而載入中國區塊鏈史冊的一天,則是2017年9月4日,包括央行在內的七部委聯合釋出公告,將ICO明確定義為非法集資,嚴令禁止,導致幣價暴跌,比特幣中國、雲幣網等當時規模較大的加密貨幣平臺關停。

一夜之間,區塊鏈專案開始集體籌劃“出海”。

次日,9月5日,香港SFC在官網釋出了《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宣告》,但是與內地監管的態度不同,SFC表示,“雖然在一般ICO中發售的數字代幣通常被認為具有‘虛擬商品’的特點”,但根據個別ICO的事實及情況,其所發售或銷售的數碼代幣可能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並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的規管”。

SFC這種明確的“並非一刀切”的態度,使得內地許多加密貨幣領域的企業紛紛遷至香港尋找“避難所”。比如,幣安(Binance)就在香港開設了辦公室;甚至還有不少交易所直接將總部遷至香港。據《財經》報道,2017年底,在安傑律師事務所香港聯盟所Hauzen的所有業務中,與數字貨幣相關的中國公司出海業務變多,約佔到總業務的50%。

未“一刀切”下的嚴監管

香港,作為大陸企業出海第一站以及海外企業進入大陸的樞紐,完全有機會利用其自身的地理、政策、金融資源等優勢,成為國際重要區塊鏈中心之一。而在這些影響要素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便是香港對區塊鏈和加密數字行業的監管政策。

香港監管機構針對不同情況,採取了不同的監管策略,但同樣也在逐漸嚴格。如在上述9月5日宣告中,SFC表示,如果ICO發行代幣被定義為證券,則需要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監管。

具體什麼是“證券”呢?SFC也在宣告中給予瞭解釋:(1)可代表一家公司的“股份”;(2)可用來作“債權證”;(3)可用於獲取“集體投資計劃”收益。並且,如果屬於“證券”類的ICO專案參與者中有香港公眾,那麼,不管這個專案方是否在香港,他們都要接受香港SFC的監管,即,必須獲SFC發牌或向SFC註冊。

如果涉及證券或集體投資計劃(CIS)等,香港證監會將會以現行監管手段作出處理”。SFC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

香港監管部門的確嚴格執法。2018年2月份,SFC向7家加密貨幣交易所發出了警告信,"警告它們不應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買賣屬於'證券'的加密貨幣"。並且,SFC還致函了7個ICO發行人,這些發行人大多已確認遵從監管制度,或已即時停止向香港投資者發售代幣。

2018年3月份,SFC還直接叫停了一家加密公司Black Cell Technology的ICO活動,因為此次ICO活動為未經註冊的集體投資計劃(CIS),屬於“證券”監管範疇。並且,SFC要求Black Cell公司退還已認購代幣的香港投資者的資金。

加密貨幣衍生品服務需申請證券牌照

2017年12月11日,香港SFC釋出《致持牌法團及序號產生器構的通函:有關比特幣期貨合約及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投資產品》。通函提示到,“香港投資者可透過中介人買賣比特幣期貨合約,但為香港投資者提供交易服務及相關服務(包括傳達或傳遞交易指令)就構成受監管服務,且無論有關業務是否位於香港,均須向證監會申領牌照。” 

具體而言:

(1)經營比特幣期貨交易服務(包括傳達或傳遞比特幣期貨交易指令)的人士或機構除非獲得豁免,否則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2類受規管活動(期貨合約交易);

(2)推廣投資於比特幣期貨的基金通常會構成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

(3)管理(2)中基金可能構成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

(4)就比特幣期貨提供意見服務亦可能構成第5類受規管活動(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同時,SFC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也表示:“未有向證監會申領相關牌照而為香港投資者傳遞有關比特幣期貨合約交易指令的人士或機構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加密貨幣交易平臺探索沙盒監管

“SFC正探索對本地運營的數字貨幣交易平臺進行監管,但不會像大陸那樣考慮完全禁止加密貨幣平臺。”2018年10月15日,香港SFC前主席唐家成曾表示,“當交易可以跨越國界時,一個國家的禁令將無法在當今的網際網路世界中發揮任何作用。即使監管機構禁止了這些加密貨幣交易平臺,交易仍然可以透過海外平臺輕鬆進行。證監會會仔細考慮各種方法,因為這些平臺是新技術,不能作為證券去對待。

2018年11月1日,SFC釋出了《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臺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宣告》,並附屬了《可能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概念性框架》,強調需申請第1和第9類牌照,使用者需是專業投資者,新上架ICO代幣需運營12個月或已開始盈利,需為使用者虛擬資產購買保險等。

值得一提的是,這次宣告中提及的“證監會監管沙盒”(簡稱“沙盒”)是香港SFC於2017年9月29日提出的。SFC的初衷是,為了能使創新科技企業更好的利用金融科技,在企業全面推廣該金融科技之前,先為其提供一個受限制的監管環境,來進行監管方面的嘗試與探索。

因此,沙盒的本質是一個監管方面的探索性嘗試。對於加密貨幣交易平臺來說,如果交易的不是證券型代幣,就沒必要進入沙盒。

而交易所TideBit的營運長曾俊傑在接受區塊鏈Plus採訪時卻表示,數字貨幣交易所最終不太可能進入沙盒,獲取金融牌照並不困難,有錢就可以申請到。困難的是,一方面需要香港證監會說明你的使用者是專業投資者(800萬港幣以上的資產),而不是散戶。另一方面,要為平臺裡的100%線上虛擬資產(熱錢包)進行投保,95%線下虛擬資產(冷錢包)投保。這將是一筆鉅額保費

香港合規成本太高了,我們不考慮在香港做合規。”另一位加密金融服務機構創始人告訴PANews。

STO的監管

在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證券型代幣發行)方面,SFC於2019年3月28日在官網釋出了《有關證券型代幣發行的宣告》,提醒從事STO的公司或個人有關適用的法例及監管規定。

宣告指出,“在香港,證券型代幣可能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並因而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的規管。任何人如要推廣及分銷證券型代幣(不論是在香港或以香港投資者為物件),除非獲得適用的豁免,否則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獲發牌或註冊。否則屬刑事罪行。

並規定,推廣及分銷證券型代幣的中介人須確保遵從:

(1)必須註冊或申領第1類牌照,並且,證券型代幣應只發售予專業投資者;

(2)分銷證券型代幣的中介人應進行妥善的盡職審查,並以清晰及易於理解的方式向客戶提供有關STO的資料,且,要確保向客戶提供的所有資料均準確及不具誤導性;

(3)中介人在從事與STO有關的任何活動前,應先與SFC討論其計劃。

非法挖礦或判監禁

2019年4月5日,在給香港立法會的一份書面答覆中,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FSTB)局長劉怡翔明確表示,加密貨幣挖礦運營受當地貿易法規的監管;並透露,非法挖礦活動將會被處以 50 萬美元的罰款或五年監禁

民眾投資普及教育和風險提醒

在謹慎監管的同時,香港當局還不忘對普通民眾進行相關教育工作。

2018年1月29日, 由FSTB和隸屬於SFC的投資者教育中心(IFEC)聯合發起了一項教育活動,向大眾宣傳關於 ICO 和加密貨幣投資的風險。FSTB 副秘書長陳浩濂表示,這一系列公共教育活動旨在“使公眾形成對 ICO 和加密貨幣的正確且全面的理解,使其能夠在作出交易或投資決定前全面評估風險。

同時,IFEC 還在其主管的“錢家有道”(Chin Family)網站上釋出了面向大眾的 ICO 和加密貨幣相關資訊。

另外,每次SFC發公告時,都不忘向公眾警示安全風險,比如,SFC警示稱“曾有客戶資產在加密貨幣的交易平臺上遭盜竊或挪用、有些平臺曾經倒閉、以及買賣加密貨幣相關產品的其他風險包括流通性不足、價格高度波動及潛在的市場操縱行為”。再比如,梁鳳儀不忘告誡投資者“在買賣加密貨幣期貨合約及其他相關投資產品時,相關資產(即加密貨幣)的投機性質及這些產品內含的槓桿作用,可能會使價格大幅波動,及令流通性不足的風險加劇。

為了不斷引起民眾的重視,FSTB局長劉怡翔還於2018年末在官網上發表了一篇名為《比特幣一年走勢對投資者的啟示》的文章。文中以比特幣大跌引出話題,指“比特幣及其他加密貨幣高度集中,易於操縱”,“投資風險極高,又難以估值”;文中也指出了不少投資虛擬貨幣的潛在風險,尤其點名 ICO 為“高風險的投資活動”;文末,劉怡翔呼籲市民在投資虛擬貨幣要謹慎,並表示政府會繼續加強教育大眾有關投資虛擬資產的風險。

可以說,香港的監管機構一直保持著審慎的態度未鬆懈。

在區塊鏈方面,香港政府在鼓勵合規發展的同時,也謹慎地尋求監管之道。如何在監管合規與鼓勵發展之間權衡,也許是香港監管機構目前需要面對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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