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的價值儲存地位如何成為共識?

買賣虛擬貨幣

比特幣如果想被視為良好的價值儲存,就必須讓市場理解並信任其協議的核心屬性和規則所確立的價值主張的健全性和穩健性。比特幣貨幣政策的不變性(即2100萬或2.1萬億聰的硬上限)、最高階別(和偏執)的安全性和去中心化,都是它協議規則的典型例子,這些規則之間是相互促進的。

可靠的協議開發意味著要嚴格遵守規則來保護這些核心屬性。包括核心維護人員和其他貢獻者在內的開發者是這個(可靠的協議開發)過程的一部分,也是技術實施的領導者。但是,開發者不能、也不應該單獨決定協議的未來,因為使用者在塑造和加強這種精神方面也必鬚髮揮重要的作用。

嚴格遵守規則要求比特幣節點要獨立、分散、自我驗證以及執行規則,這隻有在執行全節點的成本保持適度的情況下才能長期保證。因為執行成本過高會破壞節點自我驗證和執行規則的能力,從而損害去中心化和嚴格遵守規則的原則。

可靠的協議開發還意味著保守主義,包括主張向後相容和捍衛現狀優先原則(例如,面對有爭議的改動或改進時,必須保持現狀)。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倡導這一理念,他曾寫道:“比特幣的特性是,一旦版本0.1釋出,其核心設計在其餘下的生命中將不容更改。” 這項主張意義重大,它與“比特幣首先是價值儲存或數字黃金”的設定相符合。

比特幣要想成為公認的價值儲存,它的核心屬性必須成為堅定不移且永恆不變的法律,尤其是其供應計劃和發行上限屬性。這類似於保護黃金供應和不可複製性的法律。因為如果鍊金術士發現了一種可以複製黃金並破壞其自然稀缺性的方法,那麼黃金作為價值儲存的需求會崩塌,避險資產的地位也會被摧毀。

提到黃金,值得思考的是,為什麼到目前為止,它經受住了久遠的、形形色色的社會幾千年來時間的考驗?為何直到今天,全球央行仍把黃金作為儲備資產的很大一部分,但世界上卻沒有任何貨幣是由黃金支援或可以贖回黃金的?

這不是因為黃金的狹義交易成本比大多數交換媒體更低,也不是因為它擁有無與倫比的交易能力。因此,這絕對不是因為它是促成實際交易的最好媒介。

沒有人比央行本身更有資格回答這一問題。根據BullionStar部落格最近的一項調查顯示:

用他們自己的話說,央行大量持有黃金的原因有很多方面。但是,央行的回答中有一個共同點。許多受訪者都提到了黃金在危機中被呼叫的能力,如:“可以在緊急情況下啟用黃金儲備”,黃金是“危機中的緊急儲備”,“針對不可預見事件的應急”,某種形式的“保險”,或者就像英格蘭銀行所說的那樣,是“戰爭資金“和“在緊急情況下擁有的終極資產”。因此,幾乎所有央行都將黃金稱為避險資產。另外,許多央行提到了黃金的高流動性,還有些提到了使用黃金獲得國外貨幣流動性的能力,甚至還可能透過黃金進行外匯干預。很多央行的答案中都提到了黃金對沖通脹的作用,這解釋了為何央行將黃金價格視為通脹預期的晴雨表。許多銀行還指出,由於實物黃金的獨特屬性,例如有限的供應和開採量,黃金沒有任何對手方風險或信用風險,並且,由於不是政府發行的,它也沒有違約風險。

總而言之,世界各地的央行都持有黃金,因為它是一種公認的價值儲存。黃金的所有其他屬性均來源於這個基礎。

從歷史上看,由於黃金是一種優質的價值儲存,並且其稀缺性無法被幹預,因此個人和商業都對黃金有需求。隨著流動性的增加,黃金逐漸轉變為自發的交換媒介,直到獲得無與倫比的流動性併成為賬戶單位。但是,由於其“設計無法擴充套件”,因此,很多不需要轉移黃金就可以使用它支付的方法被創造了出來。銀行、鈔票(現代紙幣的先驅)、存款憑證和基於銀行系統的支付網路,這些都是無需物理處理基礎貨幣(鏈上)即可進行交易(鏈下)的案例。

因此,黃金在歷史上很多不同時期都成為事實上的貨幣標準。同樣的,這不是因為其狹義交易成本更低,而是因為其自然稀缺性和不可偽造的生產成本。

只有當比特幣具備跟黃金一樣的剛性,它才能獲得並維持優質價值儲存的地位,這要求它的基本協議屬性像黃金一樣穩定。這可能意味著協議最終變得”僵化“,即不進行非向後相容的更改;這要求比特幣避免硬分叉,除非出現關鍵的或致命的緊急情況。比特幣的核心作用是價值儲存,基於這個信念,面對有爭議的更改提議能夠巍然不動本身就是一種改進。

劣幣驅逐良幣和比特幣HODLers(“堅定持有者”)

當人們可以選擇用良幣或劣幣付款時,他們總是會選擇劣幣並囤積良幣。換句話說,花出高估的貨幣,同時持有低估的貨幣。這個想法就是著名的格勒善定律(Gresham’s Law)的要旨,該定律認為“劣幣會驅逐良幣”。 但是,這種現象只有在貨幣之間的匯率被法律人為固定的情況下才會發生,歷史上黃金和白銀都曾出現過這種情況。

正如經濟學家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Friedrich A. Hayek)指出的,當買家可以(單方面)選擇用良幣或劣幣來支付時,他們會毫無疑問的地選擇劣幣,並保留良幣用於其他目的。但是,當貨幣之間的匯率由市場自由決定,也就是貨幣之間自由競爭時,格勒善定律不適用。

作為一個HODLers,我承認使用比特幣支付令人興奮,但當前來說,這在經濟上沒有多大意義。(順便說一句,我傾向於在價格上漲時更多的使用比特幣,這與主流經濟學家的預測相矛盾,但這是另一個議題了)。如果可以支付貶值的當地法定貨幣,我為什麼要捨棄出色的價值儲存(根據我的主觀評估)?為何會有人使用一個正在升值(或有很好的前景)的資產而不是通貨膨脹的法定貨幣去支付呢?

遭受”通貨緊縮恐懼症“困擾的經濟學家會立即回答,通貨緊縮的貨幣永遠不會成功,因為沒有人會使用它支付。但是,這種答案迴避了自願交易的關鍵一面:貨幣的選擇不是單方面的決定。只要不是生活在強制使用法幣的國家(例如,在我的祖國巴西,拒絕本幣付款是違法的),那麼良幣往往會驅逐劣幣,因為賣方在經濟交易中擁有發言權。因此,賣方可以理所當然地拒絕劣質貨幣支付或堅持要求優質貨幣支付。在有貨幣危機歷史的國家中,公民歷來求助於美元,特別是在房地產交易等大型交易中。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會要求以美元付款,不接受其他方式(如果您不相信我,可以嘗試在烏拉圭用比索購買地產)。

同樣的經濟推理也適用於比特幣HODLers。今天,如果賣家沒有偏好,我將不會放棄我的比特幣,而是用當地法幣支付給他。但是,如果越來越人意識到比特幣是一種好的價值儲存(良幣),那麼我將不得不付出我的比特幣,因為賣家不願意接收貶值的貨幣。

從這個意義上講,我認為我們需要看到的是商家自己希望收到比特幣付款,而不僅僅是想辦法讓他們接受他們無意持有的比特幣。那些不斷敦促今天使用比特幣支付的人似乎不理解健全貨幣、法定貨幣或格勒善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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