陀螺精選 | 騰訊研究院:擁抱鏈之法治,嚴控幣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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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1日,在騰訊研究院主辦的第三屆“科技向善”年度論壇法律政策分論壇“良法善治—數字社會治理”上,騰訊研究院秘書長張欽坤釋出了2019年全球網際網路法律政策年度觀察報告《數字變革與治理創新:2019年全球網際網路法律政策觀察》。這是騰訊研究院第四次釋出年度網際網路法律政策報告。

該份報告在騰訊研究院每月釋出的《騰訊網路法專報》基礎上,由騰訊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完成,從新興技術、數字平臺、國際治理等維度對2019年國內外數字社會治理和網際網路法律政策進行了趨勢洞察並提出展望,同時針對網路平臺治理、資料治理、網路版權、數字競爭、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網際網路金融、人工智慧、治理、區塊鏈治理、法律科技等九個熱點專題進行了分析及展望。在網際網路發展50年迎來轉折點之際,需要建立健全數字社會治理,創新治理理念和方式,推動科技向善。

目錄

本篇為報告的趨勢概述部分——“網際網路五十年轉折點,共塑數字社會治理新格局”,作者為:張欽坤、曹建峰、蔡雄山。後續各專題文章將在騰訊研究院公眾號陸續推送。

(一)背景:網際網路發展迎來分水嶺,數字社會治理日益重要

2019年是世界網際網路誕生50週年,是中國全功能接入網際網路25週年。短短几十年間,巨大的、互聯互通的全球網路連線了逾半數全球人口(58.8%),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規模深刻改變了經濟、社會、生活、政治的方方面面。如今,我們已經步入數字社會,泛在連線、泛在智慧、泛在互動等發展趨勢打破了物理世界和數字世界長久以來的邊界;不斷湧現的各類數字平臺持續重構經濟社會及個人生活;人工智慧(AI)、大資料、區塊鏈、物聯網(IoT)、虛擬現實、腦機介面等新興數字技術叢集持續推動網際網路邊界快速擴張,帶來經濟增長、企業和政府效率提升、個人便利性、社會可持續等巨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網際網路新技術也在持續引領我國經濟社會創新發展,我國以超8.5億網民規模成為全球最大網際網路市場,數字經濟已經佔據GDP的三分之一。

2019年可能也是網際網路監管從松到嚴的轉折年,“挑戰”是繞不過去的關鍵詞,包括來自新技術的挑戰、來自數字平臺的挑戰、來自國際治理的挑戰等等。在諸多挑戰之下,各界呼籲創新網際網路治理模式,積極應對數字技術所帶來的新型法律、倫理和社會影響。惟其如此,才能保障資料經濟和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才能確保網際網路的未來是向上向善的。更進一步,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時代背景下,網際網路和數字社會治理已經成國家治理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希冀對2019年全球網際網路法律政策趨勢的洞察,能夠為構建科學合理、包容審慎、敏捷靈活的數字社會治理體系提供有益借鑑。

(二)新興技術維度:新技術應用及其影響成網際網路治理的重點

在網際網路人口紅利逐步見頂的存量競爭背景下,人工智慧、物聯網、區塊鏈、5G等新技術成為了網際網路持續創新和邊界擴張的新引擎,也引發了政府監管的持續關注。總體而言,各國都希望抓住新一輪科技革命的機遇,因此紛紛出臺了人工智慧等領域的頂層設計,以佔領未來全球競爭的要塞。在此背景下,各國並未貿然突進地對新技術進行強監管。具體而言,各國對新技術應用及其影響的關切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人工智慧與經濟社會的深度融合,在提高效率、帶來效益的同時,也持續引發隱私、公平、責任、安全、應用邊界等諸多爭議,使得AI倫理與治理成為國際社會核心關切。個性化推薦等演算法自動化決策、人臉識別、深度偽造(deepfake)、AI醫療、無人駕駛(自動駕駛)等是監管的重點,中美歐等各國已在制定AI倫理準則及細分領域立法,推進人工智慧治理,但在具體的政策路徑選擇上存在重大差異,如歐盟更側重倫理和監管;美國則採取了輕監管、促創新的路徑,更側重標準、指南等敏捷靈活的治理方式。

(2)新技術帶來智慧財產權新問題,人工智慧創作日趨精細化發展,卻面臨著版權保護真空。美歐已將AI智慧財產權規則制定提上日程,以便適應人工智慧對知識產品生產方式的持續變革。如WIPO[1]、美國USPTO[2]等已在就人工智慧的智慧財產權影響向公眾徵求意見,未來將制定指南等,表明美國開始積極推動AI智慧財產權政策的重大立場轉變。

(3)新技術帶來網路安全新問題。一方面物聯網和智慧網聯汽車的安全、隱私等問題受到關注,國外已在推進位制定相關立法;另一方面人工智慧可被用於網路攻擊和網路犯罪,如利用深度學習等AI技術製作深度偽造的音影片內容來從事各種欺騙和欺詐活動,美國已針對深度偽造提出多個立法。此外還有其他新問題,如區塊鏈帶來的監管挑戰,基因編輯、無人駕駛、腦機介面等帶來的倫理爭議。

可以預見,隨著技術快速發展迭代和網際網路應用邊界持續擴張,全球各國將日益重視新技術、新應用、新業務的監管和治理,平衡風險防範與發展訴求,確保技術向上向善發展是根本追求。

(三)數字平臺維度:平臺治理日益複雜多元並與資料、內容等相互交織

網際網路平臺在數字經濟和數字社會中發揮著中樞性的作用,從消費到公共服務再到生產,已經滲透到了各行各業,使得平臺治理不斷複雜化。全球來看,平臺治理已經成為網際網路治理的核心,2019年主要呈現以下三個趨勢。

(1)平臺民事責任限制規則出現新變化,綜合性平臺責任體系已經建立。網路版權等領域的避風港規則和平臺責任豁免規則一直以來都是網際網路平臺創新發展的重要保障,2019年出現新變化。一是歐盟版權法改革成果對版權避風港規則的揚棄。《單一數字市場版權指令》規定,滿足條件的線上內容分享平臺(主要指YouTube等影片分享平臺)不再享受避風港規則提供的庇護(即被動地遵守通知-刪除程式),而應主動履行授權尋求、版權過濾等義務,採取措施阻止侵權內容,顯示出加強特定平臺的版權責任的趨勢。[3]二是我國司法和立法對通知-刪除程式的完善。我國法院在阿里雲案和微信小程式案中發展了通知-刪除規則(通知-必要措施規則),結合這些新型平臺的特殊性認為“轉通知”作為“必要措施”具有合理性,而非一律採取“刪除”措施。這是對產業網際網路發展中的平臺責任新問題的積極迴應,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也予以採納,立法與司法形成良性互動。三是美國對CDA法案中230條款的爭議。隨著演算法推薦、假新聞、政治廣告與選舉干預等爭議的持續發酵,美國已出現對《通訊規範法》(CDA)230條款進行革新的呼聲,230條款作為網際網路企業的“免死金牌”確保了美國矽谷作為全球網際網路創新中心的領先地位,如今因為新問題的出現而面臨必要性、合理性的質疑。此外,涵蓋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的綜合性平臺責任體系已經建立,尤其是平臺刑事責任在2019年受到重視,各國開始強化平臺刑事責任制度,我國《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等平臺犯罪的適用標準。

(2)平臺競爭轉向資料獲取與利用,競爭規則逐步得到確立。在人工智慧時代,資料所蘊藏的巨大價值進一步彰顯,爭奪資料由此成為了平臺競爭的焦點,資料保護規則亟待建立。網路爬蟲涉嫌違法違規的事件頻頻發生,同花順訴燈塔公司、新浪微博訴飯友、抖音訴刷寶等案件,在之前諸多判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未經授權獲取、抓取、使用資料的不正當性和實質替代、正當商業利益等判斷標準。歐盟版權法改革成果中關於文字與資料探勘的合理使用制度,區分公共利益目的和商業利益目的,認為後者必須尊重權利人的意志,給網路爬蟲的合法性劃定了邊界。日本已於2018年修訂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引入了“不正當獲取、使用資料等行為”,旨在加強資料保護。此外,歐盟、WIPO、美國USPTO、德國等已在考慮針對資料(data)設立新型權利或進行特殊保護的可能性[4],未來對資料的保護將成為平臺治理的重中之重。

(3)新技術增加了平臺治理的複雜性。一方面,演算法推薦等技術方式與社交媒體的結合,導致了假新聞的泛濫,甚至對歐美的政治選舉產生了影響。假新聞、仇恨言論、政治廣告等內容監管已成全球共同關切,各界也在呼籲對演算法推薦等AI自動化決策的應用進行規制。歐盟一直保持高壓態勢,出臺了一系列監管措施[5],還將制定《數字服務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擬針對線上平臺設定新的責任規則。此外,2019年英國、新加坡、澳大利亞、法國、俄羅斯等都制定了相關法案。[6]另一方面,伴隨AI技術發展而來的深度偽造和合成媒體給網路內容的真實性帶來挑戰,美國等採取了源頭治理的方式,要求製作者、上傳者對深度偽造和合成內容進行標註、標記,並鼓勵而非強制行業開發、部署鑑偽技術。2019年我國也有多個立法涉及演算法推薦、深度偽造等問題,導致平臺責任出現新變化。

(四)國際治理維度:數字經濟領域的制度規則博弈加劇

如今,數字技術和數字經濟成為了全球競爭的重心。各國除了在人才、技術、產業等硬核領域爭奪制高點之外,更加註重在制度規則層面為自己創造競爭優勢。因此,我們在網際網路和數字經濟領域面臨著日趨複雜、多變、不穩定的國際形勢。可以預見,數字經濟治理領域的國際競爭將日益凸顯,影響著網際網路的未來。

(1)歐盟加速推進統一的網際網路監管標準和模式,制衡美國等國際網際網路產業力量,並希冀影響全球網際網路治理。為了抓住數字時代的機遇並增強歐盟在數字經濟領域的國際競爭力,歐盟選擇透過革新法律和監管政策來打造一個繁榮發展的“單一數字市場”(DSM)。從已出臺的GDPR中的“長臂管轄”、被遺忘權、資料可攜權和版權法改革法案中的連結稅、過濾義務,到持續進行中的數字稅、人工智慧治理和針對美國大型網際網路平臺的反壟斷調查,再到規劃中的數字服務法案,這些立法和監管措施背後體現出歐盟發展狀況、國際競爭形勢等多元考慮。歐盟希望“網際網路惠及所有人而非個別公司”,其立法和監管針對美國大型網際網路企業的意圖較為明顯。

(2)數字稅和資料自由流動成全球數字經濟治理的核心議題,各國仍難達成共識。數字稅方面,網際網路和數字經濟發展薄弱的歐盟,是數字稅[7]的強有力推動者。歐盟及英國、西班牙等成員國已提出數字稅相關提案,法國則率先透過了數字服務稅(digital services tax)。此外,歐盟也在積極推動OECD、G20採納數字稅計劃,以此推動全球數字經濟治理。在各國數字經濟發展不均衡的背景下,歐盟強推數字稅意在制衡美國大型網際網路企業在歐盟境內的經營活動,從而維護歐盟自身在數字經濟領域的利益和安全。資料跨境流動方面,歐盟透過雙邊協議方式推動建立安全可信的資料流動圈,如已與日本達成協議,建立世界最大的、安全的資料流動區域。G20大阪峰會則彰顯了各國在資料流動上的分歧,美國等數字經濟發展處於領先的國家關心能否實現資料自由流動和全球數字貿易;發展中國家基於自身發展考量傾向於不支援跨境資料流動、電子傳輸免徵關稅等倡議;歐盟、印度等則更加關注資料保護和資料本地化,並且歐盟以GDPR為籌碼(如管轄範圍和跨境流動)來影響國際個人資訊保護規則的制定。

(3)網路空間國際治理方面,雙邊與多邊的治理規則不斷增多。例如,在2019年的七國集團(G7)峰會上,七國集團試圖針對社交網路服務等數字服務領域制定相應的消費者保護措施。2019年9月,美國等27個國家釋出了網路空間負責任國家行為問題的聯合宣告;同年10月,美國政府與英國政府首次正式就執法部門電子資料的跨境獲取達成協議,美國《澄清域外合法使用資料法案》即“雲法案”取得歷史性海外推進。上述事件表明網路空間國際格局正在不斷演化,雙邊、多邊探索有增無減。

(五)展望:建立健全數字社會治理,推動科技向善

過去25年網際網路在我國的發展,創造了一個繁榮的網際網路市場,相關的創新創業層出不窮,但我們必須認識到,我國在核心技術等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尚存較大差距。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際競爭力打造還需依靠網際網路科技這一新引擎、新動能。因此,在網際網路監管和數字社會治理方面,我們需要更多考慮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的訴求,構建多層次的治理體系,而不單單是依靠立法和監管,諸如標準、自律規範、最佳實踐做法、技術指南、倫理框架、數字素養、倫理教育等都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且更能適應技術快速迭代、應用日新月異、產業融合發展等特徵。提出以下六點建議。

(1)我國需要積極參與數字經濟和前沿科技等領域的國際治理和規則制定,加強數字合作。數字稅、資料跨境流動、全球數字貿易、AI倫理、隱私保護等國際性話題,事關數字經濟的全球發展,我國有必要積極參與,加強雙邊、多邊的數字合作,輸出理念和制度規則,增強話語權。此外,推動在聯合國框架內推進網際網路治理改革程序的深化,擴大在ICANN等傳統網際網路治理機構的影響力和話語權。

(2)我國的網際網路立法和監管需要更多考慮國際競爭視角,為國內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提供更好保護。歐盟、美國等國外立法一般都是為了保護自身技術和產業發展,歐盟在“單一數字市場”戰略之下的一系列立法和監管措施的初衷都是如此,且背後具有複雜的政治經濟動因,我們應客觀、理性、辯證看待,避免機械借鑑和片面移植。此外,國內立法一方面需要鼓勵、促進技術的經濟和社會價值的最大發揮,另一方面需要避免產生阻礙、延緩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的不利效果,以免削弱我國的科技和產業競爭實力。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形勢下更好地保護國內企業是應有之意。

(3)針對新技術、新應用、新業務等出臺先行先試政策和立法,探索前瞻性規則。目前,國家支援在AI、自動駕駛、5G、大資料等前沿科技領域建立發展試驗區和發展示範區,AI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是國家重要佈局,這些領域的先行先試和應用落地往往需要突破既有的法律和監管壁壘,此時探索制定前瞻性規則就變得尤為重要。

(4)持續探索多元共治的平臺治理模式。網路平臺是數字社會的中樞,在共建共治共享的數字社會治理制度中,平臺可以發揮應有作用,而這需要找到政府治理和平臺治理目標的結合點。此外,在平臺跨界、多元、融合發展趨勢下,平臺治理需要堅持多元共治的原則、行為決定責任的思路,使平臺治理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助推器。

(5)建立健全資料政策。在當前的數字經濟背景下,資料政策是多維度的,涉及隱私和個人資訊保護、政府公共資料開放與共享、商業資料保護、資料相關犯罪打擊等諸多層面,需要統籌推進。例如,個人資訊保護需要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和訴求,避免像GDPR一樣過度偏離產業實際,阻礙競爭和創新;商業資料保護需要明確網路爬蟲、資料獲取與使用等行為的合法邊界,保障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針對資料相關的新型權益保護機制積極探索前瞻性規則,為數字經濟、人工智慧等領域的創新發展和國際競爭力培育奠定製度土壤。

(6)進一步發揮技術在數字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科技支撐”是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數字社會治理中也能發揮重要作用。在“監管規則+平臺規則+技術規則”的三重網際網路治理方式中,技術規則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例如,人工智慧的應用能夠識別、移除非法內容,過濾侵權內容,打擊金融犯罪等等;網際網路法院、智慧法院(如移動微法院平臺)、線上糾紛解決機制(ODR)、區塊鏈存證等網際網路司法創新實現數字社會中糾紛的高效率、智慧化解決;“網際網路+監管”和監管科技實現智慧化、自動化監管與合規。

參考資料

[1]參見https://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9/article_0017.html

[2]參見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9/10/30/2019-23638/request-for-comments-on-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for-artificial-intelligence-innovation

[3]參見司曉、曹建峰:《歐盟版權法改革中的大資料與人工智慧問題研究》,https://mp.weixin.qq.com/s/ADqDw8TjKc7LNak8t3nlDQ

[4]例如,歐盟已提出針對“非個人資料”建立“資料產權”制度,德國資料倫理委員會針對資料和演算法的建議提出,資料活動的各方(包括網路平臺)基於其貢獻可享有對資料生成和利用的參與、共同決定等資料權利,旨在加強對平臺資料的法律保護。

[5] 2016年以來,歐盟持續加強線上內容治理,要求大型線上平臺在24小時內審查(並移除)違法內容,確保政治廣告透明性,闡明演算法機制並允許第三方驗證。

[6] 2019年4月,英國議會發布了《線上傷害白皮書》(Online Harms White Paper);2019年5月,新加坡制定了《線上虛假和操縱防止法》(Protection from Online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Bill);2019年4月,澳大利亞制定了關於“分享極端暴力內容”的《刑法修正案》;2019年7月,法國國民議會透過了旨在打擊線上仇恨言論的法律草案;2019年3月,俄羅斯立法機構透過的一部新法案將傳播“假新聞”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7]數字稅又稱GAFA稅,即針對Google、Apple、Facebook、Amazon等跨國網際網路公司的線上廣告、使用者資料交易、數字平臺等三類服務的營收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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