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必讀:詳解SFC對虛擬資產平臺的監管立場書 III & IV

買賣虛擬貨幣

虛擬資產公司要持牌有多不容易?

  看看這篇就知道了 

熟讀政策,擁抱監管 

11月6日,香港證監會發布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立場書,可能是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面臨的”史上最難考試“。

本著不扯淡、不抹黑、先研究、再分享的硬核精神,我們會為大家詳解SFC立場書中的所有要點,在保持獨立客觀性的前提下幫助大家更好的掌握”考場規則“。

立場書分為四個主要部分 + 附錄(發牌條款細則),這四個主要部分分別是:

·第I部:證監會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監管方針

·第II部:背景

·全球環境

·證監會對虛擬資產採取的監管方針

·第III部: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監管框架

·發牌及監管

·監管標準

·第IV部:未來路向

上一篇中,我們解讀了立場書的第I部分和第II部分,詳見:https://www.tuoluocaijing.cn/article/detail-74631.html

今天一起來熟讀立場書的第III部,以及第IV部吧~

III: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監管框架 | 要點梳理

發牌及監管:

·發牌制度(為方便閱讀理解,本文作者將交易所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

·第一類:在平臺提供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交易的中心化交易所,屬於證監會的管轄範圍,並且此類平臺務必要申請並取得第一類(證券交易)和第七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牌照方可經營。

·第二類:如果中心化交易所僅僅提供非證券代幣交易,則不屬於證監會的管轄範圍

·證監會僅向《證券及期貨條例》中定義的受監管人士並且符合發牌資格(例如:符合適當人選標準)的第一類平臺運營者發放牌照,以允許此平臺經營虛擬資產交易的業務。

·以下幾種情況SFC不會接受它們的牌照申請:

·僅在點對點市場提供交易服務的

·投資者保留本身資產控制權的(不論是法幣或虛擬貨幣)

·平臺本身並沒有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

·監管制度

·非證券代幣交易和證券型代幣交易活動可能會有關聯,並構成綜合業務的一部分。因此平臺一旦獲發牌照,即便證券型代幣只佔其業務的一小部分,監管也會覆蓋該持牌平臺的所有相關範疇。SFC會將該平臺的基礎設施,核心適當人選資格,以及進行虛擬資產交易活動的情況視為整體來考量。

·申領牌照的平臺運營者,其在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業務時,不論涉及的是證券型代幣還是非證券型代幣,都應遵守所有相關監管規定。SFC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6條,129條,180條等所有在列證監會監管權利的範圍對持牌法團業務及有關記錄和檔案進行審查。

·持牌法團在港的有關活動(虛擬資產交易業務)應全部侷限在單一法律實體之內,一方面可讓證監會全面審查,另一方面亦可儘量降低業務是否受監管的不確定性。

監管標準:發牌條件

·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

·必須遵從附錄的《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條款及條件》

·對現有服務做出的重大改變要事先取得證監會書面批准

·增添任何產品要事先取得證監會書面批准

·按照SFC制定的格式每月提供報告,報告不得晚於每月結束後的兩星期內。

·必須委託一家證監會認可的獨立專業公司,對持牌人進行年審,並編制一份確認其遵守發牌條件和所有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的報告。首份報告必須在牌照獲批日的18個月以內遞交至證監會,此後的報告需在每個財年結束後四個月內遞交至證監會。

·持牌法團必須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操守準則》以及有關附屬條例,以及證監會不時發出的指引,通函,常見問題內的所有相關監管規定。

·除上述現行規定外,因虛擬資產的獨有特點及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以下額外規定:

·穩妥保管資產:

·有聯絡實體,在港成立法團,全資附屬公司持有TCSP牌照

·98%的客戶虛擬資產儲存在冷錢包,熱錢包儲存的客戶虛擬資產不超過2%

·針對虛擬資產獨特的硬分叉,空投等事件設有詳細的處理流程

·為投資者的虛擬資產購買保險,保障範圍覆蓋絕大部分虛擬資產,例如總資產的95%

·設立並實施嚴格的內控管制措施管理私人金鑰,確保安全生成、儲存、備份所有加密種子及私鑰。

·認識你的客戶:

·遵守適用於持牌法團的KYC規定,確認每位客戶的真實身份,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

·確保客戶對虛擬資產有充分認識,包括所涉及的相關風險;若客戶沒有具備有關知識,平臺只能提供培訓服務和檢驗服務,以確保服務適合該客戶的前提下,向客戶提供服務。

·平臺應根據客戶的財務狀況來設定交易限額、持倉限額,以確保客戶有足夠的淨資產來承擔風險和可能產生的損失。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平臺應設立和實施反洗錢監控系統,以便充分管理虛擬資產匿名特性帶來的有關風險。

·根據反洗錢最新指引,定期審查反洗錢系統的效果,並適當採取加強措施。

·平臺可運用虛擬資產追蹤工具,以便追索特定虛擬資產在區塊鏈上的記錄,並將可疑交易標識出來。如勒索軟體,洗錢地址,暗網地址等。出現此類交易,平臺可拒絕與相關人士建立客戶業務關係。

·預防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

·平臺應設定和實施書面政策和監控措施,以識別、預防、彙報任何市場操縱或違規交易活動,一旦發現此類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spoofing:當非真實交易訂單影響到其他交易者下單後取消原有訂單並開立反向訂單;

·layering:一種非真實交易的手段,利用大量訂單影響價格潛在走勢,並在成交前取消訂單;

·pump-and-dump scheme:拉高出貨;

應立即採取限制或暫停交易的措施(例如:凍結賬戶)

·全球交易所及監管機構採用的傳統市場操縱監控工具,在適當調整後,也可以用作監控虛擬資產。

·平臺應採用可信獨立供應商提供的有效市場監控系統,以識別,監控,預防平臺上發生任何市場操縱或違規行為。必要時將系統訪問許可權授予證監會,以便證監會履行本身的監察職能。

·會計與審計

·平臺應根據審計師過往對虛擬資產相關業務的審計經驗和記錄,評估審計能力,謹慎的選擇並委任審計。

·風險管理

·設立穩健的風險管理框架,使他們能夠識別,衡量,監控及管理業務風險和運營風險。

·平臺應要求客戶預先將資金充值到其賬戶內。平臺不得向客戶財務融資來購買虛擬資產。

·利益衝突

·如獲發牌,平臺不應再從事自成交或莊家活動。如平臺為提高市場流動性,需按照證監會的期望,由獨立外部人士運用正常賬戶,按照公平原則進行。

·供買賣的虛擬資產

·平臺應制定並實施適用於虛擬資產發行人的責任和限制規則,以及有關虛擬資產被納入平臺的準則和流程,以及有關終止、暫停、撤銷虛擬資產在其平臺買賣的準則,以及客戶的選擇權及通知期。

·在任何虛擬資產被納入平臺交易之前,平臺應先對該虛擬資產進行所有合理的盡職調查,確保它們符合被納入的準則。盡職調查需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發行人的管理層和團隊背景

·相關司法管轄狀況

·市場環境分析:需求,成熟度,流通性,市值,交易量等

·技術分析:相關區塊鏈的演算法型別以及基礎設施等安全評估

·開發團隊的活躍度,生態系統的普及程度

·發行人所提供的推廣材料準確且不具有誤導性

·開發狀況評估,包括白皮書等任何有關專案資料及過往歷史的任何重大事件

·屬於證券類虛擬資產的,必須有資產支撐,獲得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批准並視為合格註冊的,以及發行後12個月的歷史記錄。

IV:未來路向

·自2019年11月6日起,在香港經營的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且有意向在其平臺上提供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服務的公司,可以向證監會提出第一類及第七類受監管牌照的申請。

·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有意願且有能力遵守本檔案所述的監管框架標準。

·鑑於評估稽覈過程非常嚴格,為確保申請人符合監管標準,處理此類申請所需的時間可能比處理標準牌照申請的時間更長。

·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經營者,一經獲發牌,將會被置於證監會監管沙盒內。這一般意味著將需要更頻繁的彙報,審查和監視。透過嚴格的監管,證監會將能夠重點指出營運者在內控及風控等方面應予以改善的範疇。

·證監會將繼續監察加密資產的演變,並從長遠而言,與香港政府共同探討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不得不說,虛擬資產因其特殊性,給世界各國的監管機構帶來了更大的監管挑戰。此次香港證監會出臺的關於虛擬資產的監管框架,可以說是為各國監管部門做出了一份表率性的教科書。

這有利於幫助整個行業在未來更加健康穩定的發展,也為各國監管部門提供了指導性的參考方案,這可能會加快全球資產通證化的程序。虛擬資產領域的監管給力,未來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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