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繼曄:發揮我國優勢把依法治網落實到區塊鏈管理中

買賣虛擬貨幣

6月20日,2020高校區塊鏈技術創新雲論壇成功舉辦,本次會議透過線上影片的形式舉行。

本次論壇由數字經濟研究與服務機構——數字島、清華大學技術創新發展中心、清華x-lab共同發起,大會彙集“百校百人百媒”,在教育界及區塊鏈產業界產生極高關注。

2020年高等教育迎來新的挑戰與機遇。5月14日教育部舉行疫情期間高校線上教學情況新聞釋出會,全國高校透過線上教學,全區域、全覆蓋、全方位實現了“停課不停教、停課不停學”,線上教育成為“新常態”。4月30日教育部印發《高等學校區塊鏈技術創新行動計劃的通知》,要求發揮高校科技創新優勢,推動區塊鏈技術發展和應用,代表著產學研創協同創新,正成為高校科技創新“新生態”。

面對高等教育的“新常態”、“新生態”,2020年6月20-21日,由清華大學技術創新發展中心、清華x-lab、數字島共同發起 “2020高校創新創業與區塊鏈技術創新雲論壇”。

論壇圍繞“高校創新創業、區塊鏈技術創新”兩大主題舉辦雲論壇,展示全國院校線上教學模式和經驗成果,推動高校區塊鏈技術創新行動計劃,搭建全國高校雙創政產學研創協同平臺。

參加本次論壇的有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領導、高校專家教授、企業領導,以及多家傳統媒體和區塊鏈產業媒體。會議開場由主辦方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院長李紀珍、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產學研合作處處長萬猛和數字島發起人兼CEO劉靖發表分別進行開場致辭。

隨後由國家標準《教育卡應用規範》工作組教授何程、清華x-lab數權經濟實驗室主任鍾巨集、復旦大學張江研究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君、中國人民大學監管科技與金融科技實驗室執行主任楊東、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資本金融系教授胡繼曄等近十位國內頂級高校的一線專家、教授依次發表區塊鏈相關的主題演講,分享他們在區塊鏈領域研究的成果和心得。

接著,數字島發起人兼CEO劉靖釋出了《2020全國高校區塊鏈創新發展報告》,作為產學研的根基,研究院能為區塊鏈應用提供豐富的戰略走向和技術外延,也是行業發展的標配,該報告重點關注區塊鏈在全國各大高等院校開設區塊鏈相關課程、培訓班的情況,並就國內外院校的相關進展進行了分析,旨在為行業、政府、和企業對區塊鏈人才進一步瞭解,以及高校對區塊鏈教育創新成果提供參考。

大會最後,由數字島發起人兼CEO劉靖、北京交通大學計算機與資訊科技學院副教授張大偉、香港中文大學訊息工程系教授勞維信、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特邀研究員劉峰、中國人民大學監管科技與金融科技實驗室執行主任楊東、南京大學教授博導戴萬陽六位嘉賓分別進行了以《區塊鏈技術應用瓶頸及前景展望》和《區塊鏈人才培養與課程探索》為議題的圓桌對話。

會上,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資本金融系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學科建設委員會委員、中國電子商務產業園發展聯盟區塊鏈專委會特聘專家、理論經濟學博士點“西方經濟學”學科帶頭人,學位委員會副主席,中國政法大學區塊鏈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繼曄發表主題演講《加快我國數字經濟與數字金融監管的立法和修法》。

胡教授表示在區塊鏈和數字貨幣治理中,應當發揮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多方面的顯著優勢,加強對區塊鏈技術的引導和規範,把依法治網落實到區塊鏈管理中。

以下為胡繼曄演講全文:

非常感謝我的母校清華大學的邀請我來做今天的分享,因為我當年本科和碩士加起來在清華待了八年多的時間,跟我們李教授、鍾巨集主任和我們院院長都有多次的交流。今天也非常高興能夠參加這個活動,剛才聽了楊教授和陳教授的講話,我啟發很大,我想今天主要來給大家介紹數字金融監管立法方面的內容,今天我主要給各位分享三個內容:

第一、數字貨幣的法律風險。

第二、國際數字監管的發展程序。

第三、我們國家未來在數字金融監管方面的發展展望。

第一部分是數字貨幣的法律風險,我想在咱們國家,對數字貨幣來說,第一個政府規範性檔案就是2013年12月,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當時釋出的關於防範比特幣比風險的通知,這個通知裡面我認為最重要的就是把比特幣進行了六個字的定義,叫特定虛擬商品。

所謂的特定虛擬商品我們先來看特定,大家都知道貨幣是一般等價物,這裡面不把它作為一般等價,只是作為特定的。虛擬的是體現了對數字貨幣的特徵,也就是說沒有實體的,我們在網上看到的比特幣的形象其實都不是比特幣本來的形象,最核心的是在後面的商品,也就是說我們中國人民銀行,我個人認為到今天為止,除了我們中國人民銀行的定義,包括其它各個國家對比特幣的這些定義裡面,我認為我們這個是非常準確的,所謂的商品就意味著它是值錢的。

到今天為止,關於比特幣的買賣等等是完全可以進行的,原因就在於它是商品,既然是商品,自然該可以買賣。它有非常重要的特徵就是它跟現存的貨幣並沒有具備現有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所以這也就是我們2013年的時候禁止相關機關開展與虛擬數字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我個人認為是我們國家在公開性檔案裡面一個非常有價值的檔案。

再往後就是2017年的9月4號,我們可以看到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時間點,在這一點上我們就禁止ICO,我們在座的各位都為這個點非常清楚。在七部委的公告裡面提出本質上是未經批准的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而且這個行為涉嫌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經營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行動。

所以,我們可以看得出來,我們從2013年人民銀行對比特幣的規定,再到2017年9月七部委對ICO的禁止,我們可以看得出來我們國家對數字貨幣最初開始的時候就採取了相對來說比較謹慎的態度,對風險防範的角度提出了非常重要的規範性檔案。

到2018年,人民銀行的營業部又釋出了一個關於開展非法虛擬貨幣交易場所提供支付服務,次查整改工作,這當然更是一個法律位階更低的一個檔案,但是這個檔案總體上來講對非法虛擬的貨幣提出了以堵為目標的一種方式。但是我個人認為其實這種堵不一定是最好的方式,因為在現在的情況下,其實比特幣的交易大概有80%都是中國人在進行交易,所以在需求不減的情況下,這麼多的平臺,有可能透過海外註冊等方式,所以就使得我們數字貨幣的金融活動就成為監管爭鋒之爭,反而使得金融消費者蒙受一些損失。

再到後面就是2019年,去年網信辦釋出了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這個也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規範性檔案,在這個規範性檔案裡面,他把區塊鏈資訊服務提出了只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透過網際網路網站應用程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資訊服務的區塊鏈資訊服務,這個備案從去年開始,第一批是備案197個專案,後來又備案了500多個專案。

在檔案裡面有明確的規定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由國家和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到網際網路資訊工作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有刑事責任。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在這個規範檔案裡面,我們從2013年一直到2019年,我們可以看得出來這個檔案對於區塊鏈企業的發展是真真正正起到了規範的作用,你先來備案,完了以後再說。

至於像ICO或者我們過去設計幣、設計發幣等等,他們會觸犯了我們國家現有的法律呢?我個人認為最主要的就是觸犯了我們刑法的176條,因為我們刑法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刑法176條,我們2010年還有一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釋,在這個司法解釋裡面,同樣對這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罪名進行了一些更詳細的規定,比如說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這一些其實只要我們現在涉及到非法集資的,其實都存在這些形式,比如說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等,因為那個時候還沒有微信,現在如果讓微信公開宣傳也同樣符合,因為這裡面的等途徑,這個等就是兜底性條款。

當然還有承諾一定時期內有貨幣實物股權還本付息或者幾次回報,這一些我們可以看得出來這個跟過去的ICO都是按照非法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我們都可以認為是有可能違反這些相關規定的。

在涉及非法集資裡,有一個是單獨的條款,也就是說“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這個內容我想主要就是一個我們私募股權基金應該是沒問題的。在關於非法集資,到底它的法律適用怎麼適用呢,就是我們清華的刑法大家張明楷教授提出來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比如說發放貸款,才能認定為擾亂經營執行,才應當以本罪論處。

如果募集的資金投向實體專案,比如說股權眾籌,剛才楊教授也提到了股權眾籌,他曾經也研究了很長時間。像股權眾籌,比如說眾籌開個飯館,這就不屬於非法集資,完全是可以免責的。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就有可能是涉嫌非法發行證券,我們知道原《證券法》的第10條,去年12月29號《證券法》就把它變成第9條了,裡面就明確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註冊部門來批准。

在這裡面提出了哪些屬於公開發行,比如不特定物件發行證券,我想法律上不特定的物件,在我們剛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也提到了這個概念,不特定物件主要就是社會公眾,比如說銀行是可以向社會的不特定物件來吸收存款的,其他任何人、單位都不可以,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都不可以,所以不特定這項,比如說股票,你公開發行你只要有股票賬戶的你都可以來申購,這屬於公開發行。

對於公開發行的問題,只要涉及到公開發行,將來都有可能跟我們的數字貨幣,有可能會違反《證券法》第九條的規定,當然《證券法》還規定特定物件超過200人的也不在……這個裡面我們現在看到很多的眾籌專案都是200人,因為是《證券法》的規定。非常遺憾的是我們這次新《證券法》原來是有股權眾籌的,2015年和2017年都有股權眾籌的草案,但是在2019年最終透過的《證券法》裡面取消了,所以我認為我們未來在涉及到數字貨幣、數字金融領域,因為我們現有的就這些法律。

剛才給大家講了,第一部分主要就是我們數字貨幣和數字金融對現有中國法律法規的一些歸置,第二部分我想給大家介紹一下國際上對數字金融監管的一些發展。第一個就是FSB,FSB就是金融穩定理事會,也是G20成立之後真真正正設立的常設機構就是金融穩定理事會,金融穩定理事會早在2017年就提出了值得金融監管當局關注的金融科技問題,這個裡面所說的值得金融監管當局主要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人民銀行或者中央銀行(各個國的)。在它的白皮書裡面對下面10個方面提出了金融科技的活動要進行金融監管。

第一個方面就是管理第三方服務提供商的運營風險,在中國實際上第三方運營提供商已經大量的存在。

第二個減輕網路空間的風險,大家看我們今天有網路安全法。

第三個是監控巨集觀金融風險,這裡面主要就是在金融科技會涉及到這些,有可能涉及到巨集觀金融風險,當然還有跨境的法律問題的監管以及大資料的分析、治理和披露的框架。中間還有私營機構的分享、專業知識的分析。最後第十條是研究數字貨幣的配置問題。

所以,我們可以看得出來早在三年前,金融穩定理事會就已經充分的認識到了數字金融監管會面臨的這些問題,對各個主權國家也都提出了一些建議,這些建議對我們國家也非常具有借鑑意義。

到了2018年,FSB再一次釋出了關於金融科技的一些分析框架,對金融科技的分析框架就提出來金融科技,因為金融科技有可能會遇上金融市場,評估的時候必須要瞭解初創企業和現有商業模式發生的變化。與此同時,在2017年這兩個單位,一個國際證監會組織,這是直接融資的最核心的一個部門,他們提出來做一個新型技術融合下的多創新的商業模式,金融科技有可能變革傳統的金融市場,這是國際證監會組織對金融科技的一個預測。

另外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如果說剛才的國際證監會組織直接融資,那麼巴塞爾委員會也是間接融資的集大成者,他們也同樣對金融科技提出來存貸款的資本籌集,因為巴塞爾委員會一直對資本充足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這方面我們國家也是全都達到,而且是超額達到。

這兩個單位還提出非常重要的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這個基礎設施主要就是現有的數字金融的整個市場。這就是他們兩家合作提出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原則,剛才說的國際清算委員會是間接融資的集大成者,還有國際證券會組織是直接融資的集大成者,一個是DRT分散式賬本技術,有可能從根本上改變資產的維護和儲存方式,也就是區塊鏈技術,因為區塊鏈的核心就是分散式賬本技術。

這個技術在按照這兩大組織的觀點,未來應該在現實中降低複雜性,提高處理速度,因為處理速度主要還是資金的可用性以及分散式資料管理的網路彈性,還有降低運營和管理風險,這個裡面也就是說在國際上,這些國際最重要的金融監管機構都已經對金融科技和數字金融的監管提出了一些前瞻性的意見和建議。

2018年FSB釋出了一個非常有歷史意義的白皮書,加密數字資產影響金融穩定的潛在機制,這個加密數字資產大家知道這裡面百分之六七十都是比特幣,在FSB對加密數字資產的監管探索中,早在2018年就充分注意到了加密數字資產對金融穩定的影響,所以他們在這篇報告裡提出來到2018年的上半年的時候,大約1/3的成員國受監管金融機構在投資交易、加密數字資產和加密數字資產的衍生品,這裡面我們是可以看到FSB一直對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加密數字資產,還有加密數字資產進行監控,最主要原因是因為加密數字資產有命名的特性,有可能會涉嫌欺詐投資者、洗錢、恐怖主義融資,這些都是金融穩定理事會對加密數字資產提出的一些建議。

去年更進一步對加密資產監管機構名錄,在全球釋出了這個名錄,這個名錄對全球25個國家和地區的監管機構的7個國際組織都列入了這個名錄,這個名錄去年拿來了之後已經交給了去年6月29號在大阪舉行的G20央行峰會。

按照FSB的規定,在我們國家加密資產的監管機構包括六個,第一個就是網信辦,我從去年開始已經承辦了網信辦的一個課題。第二個是工信部,因為工信部從技術上來講是要來解決的。第三個是公安部,第四個是銀保監會,第五個是證監會,第六個是中國人民銀行。這六個部分主要是金融監管部門,因為一行兩會以及公安部、工信部和網信辦,共同組成了中國的加密數字資產的監管機構。

我給大家介紹其它的幾個國家,一個就是美國,美國2018年透過了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的立法,今年開始實施,很多人認為美國的數字平臺基本上都在加州,所以一個加州基本上就代表了幾乎美國消費者隱私保護,這裡面就要對數字經濟進行立法。與此同時,美國證監會發布了數字資產的投資分析框架,主要用了豪威測試,豪威測試的內容我就不多講了,因為大家都很瞭解。

第二個歐盟,歐盟2018年5月25號透過了一般資料保護條例,2019年的歐洲央行執行董事提出了一個所謂的數字基礎貨幣的概念,同樣的在2019年12月17號,歐洲央行推出了歐元鏈。

所以,我個人也認為像美國的Libra、歐盟的歐元鏈和中國的DC/EP構成了三大主流數字貨幣。我們看歐盟肯定是有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肯定對我們的DC/EP有監管,Libra主動擁抱監管,從2019年6月18號的第一版白皮書到現在的第二版白皮書,我對照著看,第二版白皮書就是主動去擁抱監管。

日本2016年就成為第一個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法律保障的國家,楊教授在日本留學,對日本非常瞭解。我想給大家重點提的是今年,今年5月1號日本的資金結演算法修正案和金融工具交易法修正案正式生效,這樣的話,虛擬貨幣的交易和使用者的資金監管以及防欺詐和盜竊洗錢行為的發生,未來日本透過兩部法的修正案,他的監管會更進一步。

最後是我們國家的香港,我們香港早在2017年9月(跟咱們國內差不多)關於ICO要進行監管。去年監管中心釋出了STO,就是證券型代幣發行的使用名詞。我們就可以看到香港在這方面對數字金融進行監管。

我們前面第一部分講了我們國家相關的立法和相關的法律,第二部分介紹國際方面的,最後我想用一點時間介紹我們國家未來數字金融監管的展望。展望我想2017年九次大新政之後,其實這個時候我就籌辦了我們中國政法大學區塊鏈金融法制研究中心,去年獲批,批完之後目前來講我們已經從事了促進中國第一張區塊鏈公證處2019年4月19號,開出了第一張區塊鏈公證處,這就是我們這個中心給促成的。與此同時,也承擔了國家網信辦的一個課題,就是數字經濟,待會兒我們會專門來講。

目前的情況下,我個人認為跟發達國家相比,我去年9月份正好在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做訪問學者,訪問三個月(9、10、11),在訪學期間我正好看到釋出了2019數字經濟的報告,在這個報告裡面就提出了個非常重要的觀點,就是數字經濟的發展最快的就是兩個超級大國,美國和中國。

中美兩國的貿易戰其實也表明中美兩國在這個領域的競爭,也正因為如此,所以去年5月份我就中標了,這也要感謝鍾巨集院長,鍾院長告訴我有這麼一個招標課題,我就參與了,是網信辦和國家發改委的數字經濟立法與監管的研究,這個是一個應急專案,今年只有一年的時間,所以從去年5月到今年,我現在基本上課題已經做完了,這是數字經濟相關立法與監管研究。

這個是當時我們去年跟他籤的合同,我想主要給大家介紹一下這塊的基本想法。

第一,這個研究我們研究的基本成功,我們認為首先要保持經營的平穩,現有的《公司法》、《證券法》、《銀行法》已經劃定了區塊鏈金融發展的粗線條,也就是說我們沒必要專門來為區塊鏈立一個法,這是第一個發現,也就是說我們已經上報了網信辦,和網信辦的領導也多次溝通。

第二,一定要有門檻,這個門檻比如說金融業的門檻,我們知道銀行是必須要有10億的資金,真金白銀才可以開銀行。區塊鏈金融或者數字資產的進入也必須有門檻,因為涉及金融必有門檻,所以應該有門檻。另外一個是關於人員,剛才楊教授講的很好,比如說北大某某原來學中文系的小夥子變成了區塊鏈專家,我認為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區塊鏈的技術要求必須要有理工科的技術,我之所以現在敢研究這個就是因為我原先進了清華學理工科的,還學機械工程系。

鏈條本來也是個機械的部件,我們清華土木系很棒,土木系的學生將來一旦從事這個工作,很多人都會拿到註冊結構工程師的執照,註冊結構工程師才可以來決定大樓、大橋的堅固程度,因為我當年跟他們一起上過材料力學這門課,上材料力學的時候我們跟結構的專家一起上,我們知道不管是彈塑性力學,還是材料、將來的變形等等,都必須有一定的標準,所以我們的區塊鏈也一定要有,界定結構工程師制度,未來來設定技術人員的門檻。

最後一個門檻就是投資者的門檻,因為要借鑑證監會2017年7月1號的證券機構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讓那些能夠承擔風險,勇於承擔風險,成為創新的主體。比如說2013年,當時央行說比特幣只是特定虛擬商品,但還有很多人投,包括我自己的幾個學生他們都投了,這個裡面就說明他們願意承擔風險,那自然就得到回報,所以我們對未來的投資者進行市場性管理。

除此之外,我們今年4月5號中央關於要素提出了一個報告,在傳統的土地、勞動力、資本和科學技術要素之外又提出了資料要素,這也和我們鍾巨集院長討論了很多次,前面所有的要素有勞動力,我們有《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金融資本就㓟更多的法,我們《證券法》、《保險法》、《信託法》,我們土地有《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房地產法》,我們有諸多的法律,科學技術我們有科學技術進步法,還有非常多跟技術相關的法律。但是唯有資料,這第五個新要素並沒有法律,所以我認為我們未來在數字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對資料要素的立法應當提到一個議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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