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專案方 起訴交易所 美國SEC最新監管宣告深度解讀

買賣虛擬貨幣

儘管在今年7月,美國被數字貨幣金融會議的分析師評為全球最有利於進行1CO的國家、1CO融資規模排名全球首位的國家。但今年以來,美國監管部門就加強了對1CO和數字資產的監管,並把除了比特幣和以太坊的代幣都認定為證券。

近日,美國SEC釋出了一項關於數字資產的宣告,對數字資產證券的監管細節進行了闡述,並對那些已違規進行1CO的發行方提出了補救措施。

“美國SEC最新監管宣告解讀”

11月16日,美國SEC在其官網上釋出了《關於數字資產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宣告》。在該宣告中,SEC下屬的公司金融部、投資管理部以及交易和市場部,對發行和銷售數字資產(包括1CO)、投資工具、數字資產二級市場交易進行了詳細的監管說明。

以下,本文翻譯了該宣告對這三個部分的監管細節,並分別進行了深度解讀。

發行和銷售數字資產證券

委員會提出了一系列涉及數字資產證券發行的行動。迄今為止,這些行動主要集中在了兩個重要問題上。首先,何時一個數字資產是聯邦證券法的“證券”?第二,如果一個數字資產是證券,那麼SEC的註冊要求是什麼?這兩個問題已在最近SEC的幾次執法中被涉及和闡明。特別是,其中這兩個問題的補救措施為已非法發行數字資產證券的行為提供瞭解決方案。

今天,SEC就未經註冊發行代幣,向AirFox和Paragon發出瞭解決方案。根據這些決定,AirFox和Paragon將支付罰款,並承諾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2(g)條,將其發行的代幣登記為證券,並向委員會提交定期報告。如果投資者選擇提出索賠,他們還須同意賠償投資者。註冊旨在確保發行方在發行和銷售代幣之前,投資者已經收到關於發行者已經遵守了1933年證券法(“證券法”)註冊條款的資訊。根據“交易法”規定,註冊需要進行持續的披露,這樣已透過1CO購買代幣的投資者,應該就可以就是否要求補償或持續持有代幣做出一個更明智的決定。

這兩個事件表明,即使發行人已非法發行未註冊的數字資產證券,也將遵守聯邦證券法。

深度解讀:美國SEC透過執法中的幾個案例,解釋和闡述了其將代幣視為證券的立場。之前,美國SEC就強調過這一立場,將除了比特幣和以太坊以外的代幣均視為證券,之後也一直在加強相關監管和清理處罰。

在這次的宣告中,SEC宣佈對未經註冊就發行代幣的AirFox和Paragon進行處罰,並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2(g)條,進行補充註冊登記。同時,若投資者選擇提出索賠,這兩個發行方還須同意對投資者進行賠償,讓投資者在繼續持有代幣和獲得賠償間做出更明智的選擇。

這也就是說,在美國進行1CO必須要進行證券註冊登記,對於已違規發行的專案方,不僅需要支付罰金,還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補充註冊登記,且同時滿足原投資者的賠償要求。

投資數字資產證券的投資工具

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投資公司法”)為投資證券的集合工具建立了註冊和監管框架。該框架適用於集合投資工具及其服務提供商,即使其投資的證券是數字資產證券。

2018年9月11日,SEC釋出了一項數字資產管理法令,發現為投資數字資產而成立的對沖基金經理未能將該基金註冊為投資公司。該法令發現該經理從事非法的、未註冊的、非豁免的公開發行基金。透過將超過40%的基金資產投資於數字資產證券,並參與基金的公開發行,該基金經理使該基金作為未註冊的投資公司非法經營。該法令還發現該基金的經理是一名投資顧問,並且該經理違反了1940年投資顧問法案(“顧問法案”)的反欺詐條款,向該基金的投資者作出了誤導性陳述。

持有數字資產證券的投資工具和建議他人投資數字資產證券的投資工具,包括投資工具的管理者,必須注意“投資公司法”和“顧問法”規定的註冊,監管和信託義務。

深度解讀:這一規定表示,數字資產作為證券,所有投資機構或提供相關投資諮詢服務的機構,都必須依照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進行註冊,並承擔相應責任。

也就是說,在美國,所有的數字貨幣基金等投資機構,或提供相關諮詢服務的投資機構,都需要註冊後才能經營,這就把進行相關業務的投資機構全部納入到了監管範圍內,對託付方而言也更有了保障。

數字資產證券的交易

涉及數字資產證券的二級市場交易,SEC的行動和工作人員宣告一般側重於哪些活動需要註冊為國家證券交易所,或註冊為經紀人或交易商,因為這些條款是根據聯邦證券法定義的。

交易所註冊

區塊鏈和分散式賬本技術的進步已引入了促進數字資產證券電子交易創新的方法。例如,通俗地稱為“去中心化”交易平臺的平臺,將傳統技術(例如接受和顯示訂單的基於Web的系統和儲存訂單的伺服器)與新技術(例如在包含編碼的區塊鏈上執行的智慧合約)相結合。這些技術為投資者和市場參與者提供了尋找交易對手,發現價格和交易各種數字資產證券的手段。

提供數字資產證券交易並作為“交易所”(由聯邦證券法定義)運營的平臺必須在委員會註冊為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免於註冊。SEC最近針對促進數字資產證券交易的平臺EtherDelta創始人的執法行動,強調了交易和市場部門對於促進數字資產證券交易的平臺,未能向SEC註冊且沒有豁免的交易平臺的持續擔憂。

根據SEC的法令,EtherDelta未以任何身份在SEC註冊。EtherDelta透過聯合使用訂單簿,提供了撮合買賣雙方交易數字資產交易的場所,並提供了一個展示訂單的網站以及一個執行在以太坊上的智慧合約。 EtherDelta的智慧合約被編碼(其中包括)來驗證訂單訊息,確認訂單的條款和條件,執行配對訂單以及指示更新分散式分類帳以反映交易。SEC發現,EtherDelta的活動明顯屬於交易所的定義,並且EtherDelta的創始人導致該平臺未能註冊為國家證券交易所,或根據豁免註冊作為交易所來運營。

任何提供買賣證券場所的實體,無論應用何種技術,都必須確定其活動是否符合聯邦證券法規定的交易所定義。交易法第3b-16條提供了一項功能測試,用於評估一個實體是否符合“交易法”第3(a)(1)節中的交易所定義。符合交易所定義的實體必須在SEC註冊為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免於註冊,例如作為符合ATS規則的替代交易系統(“ATS”)運營。

無論一個實體如何表達自己或用於撮合買賣雙方交易的特定活動或技術,在評估其是否構成交易所時,將採用功能性方法(考慮到相關事實和情況)。買方和賣方之間實際發生的活動 - 而不是運營或推廣系統的實體所使用的技術或術語 - 確定系統是否作為市場運作並符合規則3b-16中的交易所標準(一個)。例如,“訂單”這一名詞在3b-16條款中有意的被廣泛的定義,且在系統中買賣雙方之間實際的活動—而不是所指定的“交易意向”這一標籤—被考慮成為驗證是否為交易所的方式。

比如,“訂單”這一名詞在3b-16條款中有意的被廣泛的定義,且在系統中買賣雙方之間實際的活動—而不是所指定的“交易意向”這一標籤—被考慮成為驗證是否為交易所的方式。

交易所分析包括評估用於將多個買方和賣方的證券訂單撮合在一起的活動和技術的整體,使用“已建立的非自行決定的方法”,在這些方法下,這些訂單相互作用。例如,如果系統向系統顯示,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將系統輸入的利息交易給使用者,或者如果系統集中接收使用者的訂單以供將來處理和執行,則系統“集中買方和賣方的訂單”。

如果系統提供交易設施或設定規則,則該系統使用了已建立的非自由裁量方法。例如,提供演算法,在計算機程式上執行或使用區塊鏈技術在智慧合約上執行,那麼這一演算法作為撮合和執行訂單的方式,即為提供了一個交易的設施。作為另一個例子,設定執行優先順序的實體,標準化系統上交易的數字資產證券的物料條款,或要求訂單符合預定的原型,這可能被稱為建立交易標準。另外,如果一個實體直接或間接地安排其他實體來提供交易系統的各種功能,這些功能一起滿足交換的定義,則可以認為這一主體安排建立了一家交易所。

使用區塊鏈或分散式分類賬技術進行數字資產交易的實體,應該持續仔細審查其活動,以確定他們交易的數字資產是否是證券,以及他們的活動或服務是否使他們滿足交易所的定義。參與此類活動的實體還應考慮除交易所登記要求之外的聯邦證券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和監管問題)的其他方面。

深度解讀:判斷數字貨幣交易所是否屬於聯邦法律所認定的交易所,主要是透過相關事實和情況,而非技術和語言文字表達來判定。除豁免情況外,任何撮合買賣雙方交易數字資產證券的平臺,必須向SEC進行註冊。且在註冊登記外,此類交易平臺還需要考慮其他相關法律和監管問題。

也就是說,所有撮合數字資產交易、提供相關服務事實的平臺,都必須向SEC註冊。實際上,在今年3月12日,SEC就釋出了《關於可能違法的數字資產交易平臺的宣告》,確認數字資產屬於證券範疇,因此交易所必須在 SEC註冊或獲取牌照。這次的宣告再次對其中的細節進行了說明。

但就目前來看,拿到牌照的交易所僅有Coinbase一家,且SEC已起訴上面提到的EtherDelta的創始人Zachary Coburn,稱其經營未註冊的證券交易所。因此,美國對交易所的監管仍然是非常嚴厲且謹慎的。

經紀人、交易商註冊

促進1CO中數字資產證券的發行和二級交易的實體也可以作為“經紀人”或“交易商”,這兩項職責均需要向SEC註冊併成為自律組織(通常是FINRA)的成員。除此之外,美國SEC註冊的經紀人和交易商受法律和監管要求的約束,也為投資者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交易法”第15(a)條規定,在沒有例外或豁免的情況下,任何經紀人或交易商誘使或試圖誘使購買或出售任何證券是非法的,除非該經紀人或交易商按照“交易法”第15(b)條。 “交易法”第3(a)(4)條一般將“經紀人”定義為從事為他人賬戶進行證券交易的任何人。 “交易法”第3(a)(5)條一般將“交易商”定義為透過經紀人或其他方式從事為該人自己的賬戶買賣證券業務的任何人。與“交易所”定義一樣,應用功能方法(考慮相關事實和情況)來評估實體是否符合經紀人或交易商的定義,而不管實體如何表徵自身或特定活動或用於提供服務的技術。

委員會最近的TokenLot法令說明了經紀人 - 經銷商註冊要求適用於交易或促進數字資產證券交易的實體,即使它們不符合交易所的定義。根據法令,TokenLot是一個自我定義的“1CO超市”,投資者可以在1CO期間或之後購買數字資產,包括數字資產證券,包括私人銷售和預售。其經紀活動包括營銷和促進數字資產的銷售,接受投資者的訂單和支付資金,以及支付發行人的收益。他們還根據1CO籌集的所得款項的百分比獲得佣金,但須保證最低佣金。TokenLot還透過定期購買然後轉售由TokenLot賬戶中由公司運營者控制的帳戶的數字代幣來充當經銷商。

深度解讀:任何參與或影響他人賬戶買賣或交易數字資產證券的實體都被視為“經紀人”或“交易商”,均需要向SEC註冊併成為自律組織(通常是FINRA)的成員。

也就是說,除了發行方、投資工具和交易撮合方,相關經紀、經銷商,只要有相關事實業務,都需要向SEC註冊。美國監管機構已把發行、投資、交易的各個環節全面納入監管。

“在合規框架下運轉漸成主流”

儘管美國是最大的1CO首選地,但今年以來,美國監管部門就加強了對1CO和數字資產的監管。

3月7日,美國SEC開始監管使用SAFT協議的1CO,並向80家數字貨幣公司發出傳票。幾天後,美國SEC宣佈數字貨幣交易所必須要進行註冊。

9月20日,美國SEC執法部門聯合主任Stephanie Avakian在演講中提到,監管機構很有可能將對那些未遵守1CO註冊要求的人提出“更實質性的補救措施”。這也印證了本次SEC發表的宣告,對兩個違規進行1CO的專案進行處罰,並要求其補充註冊登記。

11月3日,北京金博會區塊鏈論壇暨“2018中國區塊鏈應用研究中心首屆年會”上,美國CFPB前高階官員、美國聯邦政府首位金融科技部門負責人及署長高階助理全丹指出:

“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層級的金融機構足足有61家,任何一家想在美國做金融的產業,可能要面臨和61家政府機構打交道。目前美國還是一個由市場主導的金融監管方式,數字貨幣行業中SEC和CFTC是兩大監管機構。

如果比特幣的支付手段屬性凸顯,CFTC會比較強硬地介入、採取監管舉動。美國政府在數字貨幣監管方面目前還十分嚴厲,這種監管態度導致1CO融資金額在今年斷崖式下跌。”

再結合這次的宣告,我們可以看出,美國在鼓勵和支援技術創新的同時,也在明確著自己加強監管的立場。在市場和監管的雙重壓力下,1CO已明顯遇冷,在合規框架下運轉已逐漸成為主流。

附SEC宣告原文:

https://www.sec.gov/news/public-statement/digital-asset-securites-issuuance-and-trading?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_ed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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