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做區塊鏈到底合法嗎?

買賣虛擬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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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斯

編輯:大俠


算力說

就在區塊鏈技術遲遲未能實現產業應用落地之時,法律界專家卻發現,區塊鏈已經對現行法律體系產生了顯而易見的影響。因區塊鏈具有原生金融屬性及確權等功能,對金融相關法律的衝擊尤為顯著。然而,就在區塊鏈推動現行法律適配的同時,其自身的合法性卻仍模糊不清。

區塊鏈影響力之大,或許即將超脫技術和商業層面,觸達更高層次。

據媒體報道,人大法學教授楊東近日在網信辦《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閉門研討會上表示,應推動全國人大對證券法的修改,包括一些特區立法,把ICO、STO等區塊鏈在金融創新方面的應用納入法律監管,不監管會越亂。

誠如楊東教授所言,區塊鏈的出現不僅對科技和商業世界產生了重大影響,也給社會和法律領域帶來了變革的思考:區塊鏈與現行法律的“相容性”如何,是否將推動更深層次的修訂行為?

區塊鏈影響力波及現行法律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陳如波律師,在近期由獵瑞企業主辦的“區塊鏈律師精英解讀法律監管和風險”研討會上列舉了區塊鏈業務對現行法律可能產生的影響。

首先,區塊鏈技術將衝擊物權法的現有規則。其中包括:

第一、資訊資料、虛擬財產、數字貨幣或數字票據等待民法典分則之物權法做出細化規定。

第二、區塊鏈中虛擬財產的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如何設立、變更或消滅。

第三、區塊鏈技術如果用於房產、車輛、船舶等物權登記也將改變現有物權登記的規則和方式。

其次,區塊鏈技術可能重塑合同法這主要是由於智慧合約的出現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戰,其中尚未得到法律上明文界定的內容包括:

第一、基於區塊鏈技術產生的智慧合約,如何判斷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第二、智慧合約不可篡改、自動執行、不可撤銷,合同當事人無法違約,程式碼一旦寫入立即生效。

第三、智慧合約靈活性受到限制。區別於傳統合同要件,生效合同要件有何特性,是否存在可撤銷、確認無效、是否符合司法證據認定內容及規則等。

再次、區塊鏈技術可能導致公司法規則的改變。這是因為,公司法需要對用區塊鏈技術進行工商登記以及記錄公司決議等方面的效力進行確認。典型的例子是將區塊鏈技術運用於公司股東股權登記與證明之中,而智慧合約的應用也將導致股權變更的去人工化。

此外,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將導致證券法、貨幣法、外匯管理法、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等金融法規則的改變。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陳如波 律師


隱憂:金融首當其衝

區塊鏈技術由於其原生的金融屬性,對金融業帶來的影響尤為巨大,這樣的影響同樣會體現在金融相關法律方面。陳如波律師對算力智庫表示,在區塊鏈對法律的影響中,金融業首當其衝,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銀行與證券領域。

比如,在全社會都十分關注的中央銀行發行數字貨幣方面,主要面臨現行法律依據不足和法律衝突的問題。還需要解決欺騙、偽造數字貨幣的法律責任問題、修訂相關法規解決數字貨幣的交付認定標準、明確數字貨幣的所有權轉移問題。此外,還應增加關於數字貨幣載體的個人資訊保護立法,解決中央銀行發行數字貨幣後面臨的資訊獲取問題。

而在證券領域,基於區塊鏈技術的證券發行面臨著較大法律障礙,與現行《證券法》關於發行審批、交易監管、投資者保護的規則存在衝突。這主要是因為,區塊鏈證券發行系統省去了《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中介環節,交易模式發生了實質變化。去中心化的交易機制決定了監管部門無法實施設定漲跌幅限制、停牌等監管措施,原有的法定監管手段面臨重大調整。

“區塊鏈技術將是一場變革,其與金融的結合應用也面臨機遇、風險和挑戰”陳如波律師對算力智庫總結道。

區塊鏈“十宗罪”

更為尷尬的是,在大談區塊鏈對現有法律產生影響之前,區塊鏈概念在現有法律體系內尚無定義,不僅自身“底氣不足”,還可能觸及各條法律底線或監管紅線。

據陳如波律師介紹,目前不少和區塊鏈相關的行為都存在法律風險,主要可歸納為區塊鏈“十宗罪”

罪狀一:洗錢罪、逃匯罪。BTC/" target="_blank"">比特幣等逃避各國政府監管的手段很容易滋生洗錢、逃匯行為。

罪狀二:逃稅罪。許多交易直接透過代幣支付,相應財務資料隱身無法核查,從而達到逃稅的目的。

罪狀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此罪狀直指ICO這一早已被我國定性為非法的行為。

罪狀四: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同的是,如果說ICO募集來的錢確實用於區塊鏈專案的發展,那麼集資詐騙則是藉著區塊鏈的名頭,將募集來的錢挪作他用。

罪狀五: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當區塊鏈公司並不注入利潤,將ICO玩成一個零和遊戲時,就形成了龐氏騙局。然而,ICO比龐氏騙局還要高明因為ICO背後是正式公司運作,有限責任制當大廈崩塌時,區塊鏈公司只需要破產即可。

罪狀六: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例如以比特幣為支付手段,匿名交易槍支、毒品、器官等各種違禁品。

罪狀七: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以比特幣、比特幣交易平臺、使用者密匙為目標的駭客攻擊、破解、病毒、木馬、非法入侵、非法獲取、非法控制、破壞等計算機犯罪。

罪狀八:盜竊罪。主要針對錢包私鑰而言,盜竊者透過直接竊取使用者私鑰的方式來獲得數字資產。

罪狀九:詐騙罪。伴隨著區塊鏈相應技術、軟體產品、使用環境的發展和成熟,以及使用者資料的建立、流動,易伴生出量身定製的騙局。

罪狀十:其他和財產藏匿相關的犯罪,包括行賄罪、受賄罪、職務侵佔罪、虛假破產罪、妨害清算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妨害司法罪等。

在區塊鏈法律風險防控方面,陳如波律師建議需要律師對區塊鏈專案及其投資行為開展盡職調查(主體、專案內容、專案國家法律規定)。律師還要審查是否涉及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行為,並提出整改方案,必要時出具法律意見書。

如此看來,區塊鏈作為一項前沿技術,技術本身尚處襁褓之中,與之對應的監管體系亦需健全。區塊鏈要真正賦能多個行業,其前提必須是合法合規。一個有望促進社會發展的新事物出現必然會觸碰原有的邊界,這並不可怕,只要新的邊界及時確立。這時候,不僅是政府層面要思考,也是需要所有區塊鏈參與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探索和實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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