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出爐:鼓勵區塊鏈等新興科技在金融服務與監管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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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區域金融穩定,促進地方金融健康發展,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浙江省正式立法監管地方金融。

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透過《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下稱“《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內容包括總則、地方金融組織監督管理、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六個章節共52條。

《條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其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其他地方金融組織從事相關金融業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金融監督管理規定,取得相應行政許可或者辦理備案。民間融資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向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備案。

借款300萬以上的民間借貸應備案

《條例》在第18條和第19條,對民間借貸活動做出詳細規範。

《條例》指出,單筆借款金額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計借款金額達到300萬元以上,借款本息餘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累計向30人以上特定物件借款,具有上述3種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憑證報送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備案。出借人有權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規定的備案義務,也可以自願履行。

同時,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提供民間借貸資訊備案服務的,應當將備案資訊按季度報送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

而民間借貸當事人持民間借貸合同、借款交付憑證和備案證明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此外,金融機構應當將民間借貸當事人履行備案義務的情況作為重要信用資訊予以採信;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作為良好信用證明材料使用。經依照本條例備案的民間借貸,金融機構不得將其視為影響借款人信用等級的負面因素,但是借款人超出自身還款能力大額借款,以及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被依法認定構成不良資訊的除外。

《條例》還表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履行民間借貸備案義務的當事人予以政策支援。

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

《條例》第22條規定,參與金融活動的各類組織應當審慎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責任追究制度,落實金融風險處置主體責任。

《條例》第23條規定了省級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同的金融風險防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機制,加強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的協調配合,牽頭依法打擊取締非法集資、非法金融活動、非法金融機構等,及時穩妥處置金融風險。而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金融風險監測防範系統,整合利用各類金融監測資料資訊、基層社會治理網格化排查資訊以及政府及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資料資訊,對金融風險進行實時監測、識別、預警和防範。

《條例》第24條對於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可能引發或者已經形成重大金融風險的,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屬地風險處置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風險處置相關工作。

其中,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可能引發重大金融風險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可以採取措施包括:向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提示風險;向股東會(成員大會)提示相關董事(理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經營管理人員的任職風險;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而已經形成重大金融風險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還可以採取:扣押財物,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協調同類地方金融組織接收存續業務或者協調、指導其開展市場化重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機構,其業務活動可能引發或者已經形成重大金融風險的,《條例》第25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協助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開展風險處置相關工作。省人民政府負責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含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的風險處置工作,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而國家對金融機構風險防範與處置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鼓勵區塊鏈等新興科技在金融服務與監管的運用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單獨納為一章。

其中,浙江省政府將鼓勵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應當推動企業開展規範化股份制改制,支援企業上市、併購重組,支援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引導企業透過股權投資、股票債券發行等方式融資,提高直接融資比例,改善融資結構。

《條例》稱,將支援雲端計算、大資料、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新興科技在金融服務和金融監督管理領域的運用,推動金融科技產品、服務和商業模式的合規創新,建立健全與創新相適應的監督管理制度和新型金融風險防控機制。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表示,從事金融業務未依照規定取得行政許可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相關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從事金融業務未依照規定辦理備案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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