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為虛擬財產築好保護牆才能真正讓擁有者“落袋為安”

買賣虛擬貨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釋出《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意見要求:加強對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資料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打擊針對企業家和嚴重危害民營企業發展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繳民營企業被侵佔、挪用的財物,完善財產返還和退賠制度。《意見》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證哪些人群的虛擬財產?金色財經對話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聽她解讀該訊號的代表意義。

金色財經:這個訊號的代表意義有哪些?

肖颯:網際網路時代,我們擁有了價值越來越高、種類愈加豐富的虛擬財產,從遊戲金幣、網路店鋪到微信公眾平臺賬號、比特幣,價值也從幾元到成千上萬不等。虛擬財產是市場經濟與網際網路兩者結合的催生產物,在網路經濟逐漸成為新生經濟力量的時代,如何保護虛擬財產成為熱點問題。在當前司法實踐中,虛擬財產的保護也在不斷改革、不斷探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釋出《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加強對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資料等新型權益的保護,意義在於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加強虛擬財產保護,從而保護公民的合法產權。

《意見》是對《民法總則》確認對虛擬財產進行保護的呼應。民法總則127條明確“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將虛擬財產的保護寫入民法典,是我國此次編撰民法典的一項立法創舉。確認虛擬財產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民事財產權利,為正在日益豐富的虛擬財產的財產界定和財產保護奠定了基礎,這既是我國《民法典》迴應新時代呼聲的舉措,也是為全世界數字時代立法的探索。

虛擬財產兼具計算機資料和財物兩種屬性,如何對之進行法律上的評價,一直以來有所爭議,《民法典》亦僅作出保護虛擬財產的原則性規定。《意見》中強調加強對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資料等新型權益的保護,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可以預見到在涉及虛擬財產的案件中,司法可能在個案審判中先進行探索,形成虛擬財產保護的裁判規則,待累積成熟經驗後再透過立法上升為法律層面的規則。

《意見》響應了民眾對虛擬財產加強保護的呼聲。一些網路虛擬財產具有較大的使用價值或交易價值,但是,當前財產刑法的缺位將虛擬財產的保護推向資訊科技刑法。一些判例顯示,當使用者虛擬財產遭受侵害時,法院會認定這種行為是計算機犯罪而非財產犯罪,這就不利於虛擬財產權利人挽回損失。《意見》強調加強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是一種與時俱進的表現,在公民的合法財產已經延伸到網路虛擬財產的情境下,虛擬財產不能成為“法外之財”。為虛擬財產築好保護牆,能讓虛擬財產成為公民能踏實擁有的合法財產,虛擬財產才能真正讓擁有者“落袋為安”。因此,《意見》的意義在於,有利於合理劃分權屬範圍,健全以公平公正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

金色財經:針對最近的“凍卡”事件您怎麼看?

肖颯:本次所謂的“凍卡潮”,網上流傳出的故事版本主要由微信群截圖、朋友圈截圖等構成,真實性有待查證,因此具體事件的來去龍脈,我們不得而知,因此不便做出論斷。不過,我們主要想提醒場外交易者,加強對場外交易的風險意識。

一般而言,我們把火幣等交易所稱為場內交易平臺,此類平臺不僅幫助存放我們的人民幣和數字貨幣,還提供買賣交易的場所。而在場外交易平臺上,賣家只將自己的數字資產例如各種代幣暫存在平臺上,透過掛單撮合的方式進行交易,最大的不同便是比特幣的買賣方式和過程由雙方自行商定並進行,無需透過平臺。

場外交易的包含的範圍非常廣泛,交易量巨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透明的性質,不受公眾關注,其中比較容易出問題的是,透過微信、QQ、電報等電信網路交易加密幣,由於與電信詐騙、賭博等犯罪關係較多,是犯罪的重災區。

OTC交易遇到凍卡或者支付寶凍結一般都是因為收到了黑錢,黑錢流入交易所後透過OTC快速擴散,而參與交易的所有銀行卡都會被凍結,所以無論在那個交易平臺,只要涉及OTC或場外交易,均存在凍卡風險。

對於大多數場外交易者來說,應充分認識到場外交易的風險,更不能貪便宜去交易來路不明的幣。

金色財經:此次涉及的權益的保護會涉及到正常參與數字貨幣買賣的使用者嗎?是否會保證“凍卡”內的財產?

肖颯:在我國當前法律框架下,個人買賣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並未受到法律明文禁止。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釋出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規定: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凍卡是國家反詐騙反洗錢的正常行為,因此,一般不會涉及正常參與數字貨幣買賣的使用者。

從法律層面上來講,儘管我國國內不允許設立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但是個人買賣比特幣等“特定虛擬商品”並不違法。《民法總則》認可了虛擬財產,某種程度上是認可了虛擬商品,持有比特幣不是非法的,在有限範圍內進行交換也不是非法的,但是根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不能形成交易所。因此,只要是正常的數字資產買賣行為,都是可以向司法部門如實說明情況的,不需有太多顧慮。

注意:幣圈有風險,買幣須謹慎。本問答不應作為法律建議。

免責聲明:

  1. 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鏈報觀點或立場。
  2. 如發現文章、圖片等侵權行爲,侵權責任將由作者本人承擔。
  3. 鏈報僅提供相關項目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推荐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