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數字貨幣如何成為廣受歡迎的貨幣

買賣虛擬貨幣
今年4月,央行數字貨幣在雄安、深圳、成都和蘇州四地正式開展試點工作。對此,有的人持積極態度,認為數字貨幣便捷靈活方便,人民幣將迎來史詩級變革;有的人則表示擔憂,認為數字貨幣存在較大風險,影響安全。央行數字貨幣,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儲存於電子裝置、具有現金特性、能夠逐漸替代現金的法定貨幣的數字化形式。作為一種全新的貨幣體系,數字貨幣在當今時代如何穩定持續地存在,成為廣受歡迎的貨幣,備受社會關注。
貨幣是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商品,目的是解決“物物交換”的不便。隨著經濟發展和技術的進步,貨幣在發展過程中被不同的價值符號所代表,從金屬貨幣、紙幣、電子貨幣到數字貨幣不斷轉變。每種不同的貨幣形式代表了人們不同的信任形式。比如在金屬貨幣時代,人們所信任的是金屬的價值;在紙幣時代,人們信任的是紙幣背後的國家信用;數字貨幣時代,人們信任的則是現代技術和貨幣的信用。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貨幣的兩項基本職能,而支付手段、貯藏手段和世界貨幣是派生性職能,可以讓貨幣更具活力和競爭力。一種貨幣能否很好執行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職能,是衡量其是否受歡迎的基本因素。2008年11月,比特幣概念橫空出世。比特幣是運用演算法技術,由私人機構發行,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使用密碼學保障執行安全的虛擬貨幣。根據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釋出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比特幣並非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本質上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法定數字貨幣相較於虛擬貨幣具有以下優勢:一是發行主體信用高。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主體是央行,虛擬貨幣的發行主體則是私人,央行的信用高於私人機構的信用。二是價值穩定度高。法定數字貨幣以國家信用為保障,與法定貨幣是價值等價關係,價值穩定。虛擬貨幣則忽高忽低,價值不穩,無法實現價值尺度基本貨幣職能。三是群眾普遍接受性高。法定數字貨幣是“中心化”貨幣,能夠得到有效監管,而虛擬貨幣是“去中心化”,容易作為洗錢和恐怖犯罪的工具。任何一種貨幣的形態和生命力是與當時的社會生產力水平相適應的。法定數字貨幣是數字經濟時代的產物,其與現金、硬幣具備相同的法定性質和職能,但也具備一些顯著優勢。一是製作成本低。紙幣容易被偽造,且破損概率大。而法定數字貨幣成本低,便於流通,節省印刷成本、儲存成本、運輸和安保成本,交易快捷方便。二是監管便利。法定數字貨幣透過分散式賬本技術、密碼學等原理,可實現數字化記錄和追蹤,有效監管貨幣來源與去向。三是應用場景多。微信、支付寶作為第三方支付方式,受到人們的普遍歡迎,但其本質不是貨幣,人們可以拒絕此種付款方式,而法定數字貨幣是法幣,人們不得拒絕。數字貨幣支援離線支付,在沒有網路情況下,碰一碰即可支付成功,微信、支付寶只能在網路情況下轉賬或支付。因此法定數字貨幣更能滿足數字時代人們生活便利需求,成為受歡迎的貨幣。
但是,法定數字貨幣也將給法律監管帶來挑戰。法定數字貨幣若保持競爭力,成為受歡迎的貨幣,還應協調好以下關係。協調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法定數字貨幣是法幣,由國家信用保障,支援雙離線支付,如果將來採用免費支付策略,那麼將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產生衝擊。找準法定數字貨幣與第三方支付相互補位、協調配合之處,合理劃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形成法定數字貨幣與第三方支付等市場主體的良性互動,是數字貨幣具體法律制度構建不可忽視的問題。協調好監管與隱私的關係。傳統的現金是匿名化的,存在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風險。而法定數字貨幣的數字化特徵,便於政府對數字貨幣流動的監管,但也存在侵害隱私權的可能。因此政府應尋求數字貨幣監管與公眾隱私權的平衡,協調公眾隱私保護與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等打擊電子犯罪活動之間的關係。筆者認為,數字貨幣應實現可控匿名性,即數字貨幣的轉移對於公眾和商業銀行應該是匿名性的,對於中央銀行而言是可控的,如果有反洗錢或者恐怖犯罪以及其他的犯罪調查時,司法機關可以要求中國人民銀行查詢數字貨幣的流轉記錄,追溯資金和交易的來源。目前,法定數字貨幣還處於探索階段,如何保障法定數字貨幣具有競爭力,成為受歡迎的貨幣,還要克服諸多挑戰。作者:趙瑩,系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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