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圈資管早知道 | 香港虛擬資產交易所監管條例公告書附錄詳讀:V & VI

買賣虛擬貨幣

附錄在公告書中佔了四分之三的篇幅,可見其中內容的細化和重要性。前期關於附錄的I~IV部分(I.釋義;II.守則及指引;III財務穩健性;IV.營運),可以參考這篇文章:佔了公告書四分之三篇幅的是什麼?

今天我們接著解讀~:V. 預防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VI.與客戶進行交易;

 V 預防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

內部政策及監控措施

平臺運營者應透過設定書面規則並實施監控措施,來識別,預防及上報任何市場操縱或違規交易活動:

  • 識別及檢測異常情況,包括定期獨立檢查包含可疑價格飆升等情況
  • 監督並預防任何可能使用違規交易策略的情況
  • 發現操縱或違規活動後立即採取措施(例如凍結賬戶)來限制或暫停交易

平臺運營者在察覺其平臺上的任何實際或潛在市場操縱或違規活動後,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將有關事宜儘快上報證監會,並按照證監會提出的要求就該等活動向其提供額外協助,及實施適當的補救措施。

市場監控系統

除上述內部監控外,平臺運營者應選擇信用良好的獨立供應商提供有效的外部監控系統,以識別,監控,檢測和預防平臺上出現任何市場操縱和違規活動,並在有需要時向證監會提供系統訪問權,以便證監會履行監督職能。

平臺運營者應定期(至少每年)檢查外部監控系統的有效性,並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做出改進,以確保市場操縱和違規行為被識別出來。檢查報告應在證監會提出要求時上交給證監會。

 VI 與客戶進行交易

平臺營運者應確保遵守在其提供服務的司法管轄區內適用的法律及規例,制定並實施各項措施,包括:

  • 向客戶披露哪些司法管轄區內可以進行哪些虛擬資產的交易
  • 確保市場推廣活動僅在獲准的司法管轄區內進行,且不會違反投資條款相關限制
  • 實施各項措施(例如:根據IP地址封鎖相關訪問權),以免來自禁止進行虛擬資產交易的司法管轄區人士使用其服務

平臺營運者可提供平臺以外的交易服務,作為其有關活動的一部分。除非是與機構及合格法團專業投資者進行交易,否則平臺營運者應確保在其進行有關活動時,就虛擬資產而進行的交易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適合客戶的。 

平臺營運者將虛擬資產納入其平臺前,應就有關虛擬資產進行一切合理的盡職審查,並在其網站上提供與該虛擬資產的性質、特點及風險有關的充分和最新資料,讓客戶在作出投資決定前瞭解有關虛擬資產。

在平臺上登載有關特定虛擬資產的任何廣告一律被禁止。平臺營運者若決定在平臺上登載某產品的任何材料,便應確保該等材料是基於事實、持平及不偏不倚。

使用交易服務

根據發牌條件所規定,平臺運營者僅應向專業投資者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

若平臺運營者向其他公司提供交易平臺(即白標),而該其他公司可能繼而向其客戶提供服務,以及客戶的交易最終會被傳送到平臺運營者的直接客戶所使用的同一個平臺並在該平臺上執行的話,平臺運營者便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所有有關客戶及其平臺的終端使用者都是專業投資者。

開戶及認識你的客戶(KYC)

平臺運營者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認每位客戶的真實身份,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在客戶IP被隱藏的情況下,平臺運營者應採取相應措施以查明IP並在必要時拒絕向該客戶提供服務。

除非是機構或合格法團專業投資者,平臺運營者在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前,應評估客戶對虛擬資產的認識(包括涉及的相關風險),若客戶在過去三年內曾就任何虛擬資產進行五項或以上交易,可以被視為具備虛擬資產的認識。

若客戶沒有具備有關認識,平臺運營者只可向客戶提供培訓及已查詢客戶個人狀況,以確保其提供的服務是適合該客戶的前提下,向客戶提供服務。

平臺運營者應參照客戶的財政狀況來設定交易限額和持倉限額,以確保客戶有足夠的淨資產來承擔風險和可能招致的交易損失。

平臺運營者不應允許單一客戶開立多個賬戶,除非是以子賬戶的形式開立。

客戶身份:交易指示的來源及受益人

平臺運營者應基於合理的原因接受客戶指示:

  • 就一次交易而言,最初負責發出該交易指示的人或實體
  • 將會從該交易獲利或承擔風險的人或實體

不滿足上述來源的指示,平臺運營者不應採取任何行動或執行交易。

客戶協議

平臺運營者在進行任何有關活動時,應以《操守準則》所規定的,與每位客戶訂立書面客戶協議。

披露

平臺營運者應充分披露客戶在買賣及使用其虛擬資產交易服務可能承受的風險。提供給客戶的所有資料都應以清晰公平而不具誤導性的方式呈現。披露的風險應包括:

  • 虛擬資產的風險極高,投資者應對有關產品保持審慎;
  • 虛擬資產根據法律可能會或可能不會被視為“財產”,而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或會影響客戶在該虛擬資產的權益的性質及可執行性;
  • 發行人所提供的檔案或產品資料尚未受到任何監管機構審查;
  • 投資者賠償基金提供的保障不適用於涉及虛擬資產的交易(不論代幣的性質為 何);
  • 虛擬資產並非法定貨幣,即沒有獲得政府及有關當局的擔保;
  • 虛擬資產交易可能不可逆轉,故此因欺詐性或意外交易而造成的損失可能無法追回;
  • 虛擬資產的價值可能源自市場參與者持續地願意將法定貨幣轉換成為虛擬資產,這意味著如果某特定虛擬資產的市場消失的話,該虛擬資產可能會完全及永久地失去價值;
  • 相對於法定貨幣,虛擬資產在價格方面的波動性及不可預測性可能會在短時間 內造成重大損失;
  • 法例及監管方面的改變可能會對虛擬資產的使用、轉移、交易及價值構成不利影響;
  • 某些虛擬資產交易只有在獲得平臺營運者記錄及確認時(不一定是在客戶發出 交易指示時),才可能會被視為已予執行;
  • 虛擬資產的性質令他們承受更高的欺詐或網路攻擊風險;
  • 虛擬資產的性質意味著平臺營運者所遭遇的任何技術困難可能會妨礙客戶存取他們的虛擬資產。

平臺營運者亦應最低限度在其網站登載以下資料:

  • 其服務只提供給專業投資者
  • 交易及運作規則,納入和下架規則
  • 納入及交易費用和收費,包括舉例說明如何計算
  • 有關各虛擬資產的相關重要資料,包括向客戶提供訪問最新檔案或資料的途徑,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向客戶提供重要資料,使客戶能夠評估投資狀況(例如,有關虛擬資產的任何重大事件或發行人提供的任何其他重要資料)
  • 平臺運營者及客戶的權利及責任
  • 在其平臺執行的交易如出現交付失誤時的處理安排
  • 市場模式,交易種類和交易規則,法幣及虛擬資產所適用的存取流程
  • 在提供API的情況下,對於不同接入渠道,同步非同步處理方式,市場事件,錯誤訊息及其他訊息的詳細檔案
  • 有關模擬環境的詳細檔案,以及連續或主動模擬報價及輸入到模擬環境內的交易指示
  • 客戶因未經授權的虛擬資產交易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 客戶有權終止支付預授權的虛擬資產轉移,發出終止支付的指示
  • 平臺運營者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將客戶資料披露給第三方(包括監管機構和審計師)
  • 客戶有權事先獲得有關平臺規則流程及政策變動的通知
  • 爭議解決機制,包括投訴程式
  • 系統升級及維護程式和時間表

平臺運營者此後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在網站釋出任何修訂或最新資料,並傳送給平臺使用者,以便其識別所做出的修改以及為何要做出有關修改。

儘快向客戶做出確認

在執行各項虛擬資產交易之前和之後,平臺運營者應與客戶確認以下條款:

  • 虛擬資產名稱
  • 建議交易的金額和價值
  • 客戶需承擔的費用及收費,包括兌換率
  • 交易一經執行可能無法取消的警告

向客戶提供成交單據,客戶賬單以及收據

平臺營運者應向每名客戶提供有關與客戶或代其進行的交易的及時和有意義的資料, 當中包括客戶的虛擬資產及法定貨幣的結存及變動,以及關於客戶帳戶內的所有活動和結存的月結單。

若成交單據、客戶賬單及收據是由平臺營運者提供予客戶,平臺營運者應確保成交單據、賬戶結算單及收據內所包含的資料就有關特定類別的虛擬資產而言,是切合目的、全面及準確的。特別是:

  • 成交單據:平臺營運者若與客戶或代客戶訂立有關合約,便須在訂立有關合約後第二個營業日終結前,製備和向客戶提供成交單據。
  • 賬戶月結單:平臺營運者應在該按月會計期終結後第七個營業日終結前準備並向客戶提供賬戶月結單。
  • 特殊要求下提供客戶賬單的責任:若收到客戶要求,平臺運營者有責任為客戶準備和提供客戶賬單。
  • 收據:當平臺營運者收取或代客戶收取任何客戶資產, 平臺營運者應在收取客戶資產後第二個營業日終結前,製備及向客戶提供收據。
  • 其他條件:如平臺營運者或有聯絡實體收到客戶提出有關取得平臺營運者或有聯絡實體須提供予客戶的任何成交單據、客戶賬單或收據的書面要求,則平臺營運者應在收到該要求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向該客戶提供,平臺營運者可收取相關合理費用。如證監會應客戶申請而有此指示,則平臺營運者應在平臺營運者通常營業時間內準備好並供該客戶查閱。提供中英文版本以供客戶選擇。若以訪問網站的方式提供,平臺運營者應確保客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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