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新動向:統一虛擬貨幣業務法律

買賣虛擬貨幣

統一州法委員會(ULC)將在7月14日在聖地亞哥舉行的年度會議上對其統一虛擬貨幣法草案進行表決。

當前草案是該法案起草委員會進行過多達六次會議,同時參考來自各行業參與者的14封評論信函以及美國財政部、州立銀行監管協會,加利福尼亞州、德克薩斯州和華盛頓州相關州立機構主管部門、紐約聯邦儲備銀行所投入的資訊資源之後得出的結果。

雖然一般來說,ULC要求統一法案的草案需在兩次連續的年度會議上投票透過並獲得批准,但起草委員會已經注意到需要快速採取行動,因為各州立法機構都已議案透過法律來推進管理虛擬貨幣業務。


為何如此重要?

在起草美國憲法時,創立者擔心國家政府對各州事務過於冷淡,漠不關心。因此,他們在十八世紀末起草了《憲法》,以保留各州在一系列問題上的相當大的權利。但這各有利弊。

到十九世紀末期,美國州份數量從原來的13個增加到了44個,有的企業擴大了業務,在多個州甚至全國範圍內開展業務。然而這些州際企業面臨的各州法律存在不一致因而帶來了很多繁瑣的工作,這也被證明是阻礙經濟增長的不必要障礙。

因此,於1892年成立了ULC,“透過每個州立政府的自願行動來促進法律的統一”。此後,ULC已頒佈超過300項統一法案。一些在全部50個州、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和其他領土間制定的統一法律就非常成功。所有50個州透過的統一商法法典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它為管理銷售合同、可轉讓票據、銀行存款和收款、信用證、物權憑證、投資證券和擔保交易提供了一套統一法律。

因此,ULC的“虛擬貨幣法案統一規章”草案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成為虛擬貨幣業務在未來幾年受到監管的法律框架。


草案內容包括什麼?

正如許多立法法案一樣,此次草案以一套定義開始。

其中幾個定義對於確定誰受監管、誰不受監管至關重要。一個人是否受到該法案的監管基於三個因素:

第一,產品是否以“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第二,提供的服務是否是“虛擬貨幣業務活動”?

第三,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該法案中列出的任何豁免條件?

第一個因素取決於法案中對“虛擬貨幣”做出的定義,即“用作交換媒介、記賬單位或價值儲存的價值的數字形式體現,無論是否以法幣定值都不術語法定貨幣”,但不包括各種軟體協議、親和力獎勵計劃和網路遊戲代幣。

如果正在交易中的是“虛擬貨幣”,那麼就必須轉向第二個因素:提供的服務是否是“虛擬貨幣業務活動”?

該術語包括:

與該州居民或代表該州居民交換、轉移或儲存虛擬貨幣

代表他人持有電子貴金屬或貴金屬電子證書

以一種或多種形式的、可以在網路遊戲之外兌換法定貨幣或銀行信貸的虛擬貨幣兌換其他形式不可兌換的數字單位。

如果前兩個因素都得到滿足,那麼就轉而分析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該法案中列出的任何豁免條件。該法案包含16種豁免情況,其範圍從銀行、證券或商品經紀人、持牌貨幣轉移者、使用虛擬貨幣為個人或家庭進行採購的人員、提供委託付款服務的律師、純粹挖礦虛擬貨幣的人員、對虛擬貨幣持有留置權的擔保債權人到僅提供軟體和連線支援服務的人員。

底線:如果你提供以“虛擬貨幣”交易並構成“虛擬貨幣業務活動”的服務,但不符合任何豁免條件,則該法案表明你受到監管!

若你受到監管,該法案要求你獲得與之進行虛擬貨幣業務活動的對方居民所在州的許可證。而要獲得許可證,就需要提交申請表,並且必須在其中披露有關公司業務背景的詳細資訊,包括指紋、犯罪記錄、過去的破產記錄、當前或過去的訴訟、強制執行或仲裁。

在獲得許可之前,申請人必須根據申請人的虛擬貨幣業務模式的性質和風險,向管理該法案的部門並按照該部門規定的金額公佈資金、信用證或擔保債券。

為了緩解需要在多個州申請許可證在行政事務上帶來的麻煩,該法案中包括互惠條款。如果你在已經採用該法案的A州獲得許可,而你希望在B州開展業務,並且B州也已採用該法案,那麼你可以根據你在A州獲得的許可證以簡化的流程申請B州的許可證.

一旦獲得許可,即須遵守各種要求,例如擁有最低淨值或儲備金、建立並維護所需記錄、做出某些披露以及實施合規政策,包括網路安全、業務連續性、災後恢復、反欺詐、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方案。你將受到該部門檢查是否符合這些要求。

若你未能符合這些要求或從事不安全、欺騙性、欺詐行為或盜用客戶財產的行為,可能導致執法行動,遭受罰款、吊銷或暫停執照,或發出終止令,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將該事項提交刑事訴訟。


爭議規定

有兩項規定引發了爭議。首先,法案授權納入“統一商法法典(UCC)”第8條的規定。第二,該法案豁免了初創企業在各州進行微型或有限業務獲取許可證、受監管或臨時許可證的需要。這些規定也被稱為“傾斜”規定。


UCC第8條

總的說來,UCC第8條規定了兩件事情。首先,它在由“證券中介”持有“證券權益”的“金融資產”的客戶與中介債權人之間建立了權力層級。

在中介無力償債的情況下,中介人所持有的客戶財產一般不受中介一般債權人的要求權約束。在隨後的破產訴訟中,客戶的財產必須以一定的限制為條件退還給客戶。第二,第八條規定,“根據無論是以兌換、臨時歸還令、推定信託、衡平法留置權或其他理論表示的對金融資產的不利訴求而進行的訴訟,均不得對根據第8-501條獲得價值擔保權利且未得到不利訴求通知的人提起。

如果第8條適用於虛擬貨幣交易,這意味著如果購買一個比特幣並且賣方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比特幣的留置權授予債權人,該債權人無法從你那裡獲得比特幣。

Coinbase強烈反對該法案的授權,即將UCC第8條法適用於虛擬貨幣業務。其認為,更為簡單的全面支援、許可投資義務管理制度更可取。其指出,已經對虛擬貨幣業務進行監管的各州均採用了許可投資的方式。這種方式要求被許可人以客戶賬戶中持有的虛擬貨幣的類似數量和相當的市場價值為客戶以信託形式持有虛擬貨幣。

Coinbase認為,納入第8條法律將引發“在我們的領域內尚未完善的不同法律體系,將使可能對零售虛擬貨幣業務承擔的主要消費者金融保護法的未來應用複雜化,似乎並未增強Coinbase和類似的持牌者已經對客戶需承擔的基本義務。”

在與起草委員會成員的進一步討論中,Coinbase還表達了將商業法規定列入專注於監管的法規的擔憂。

為了解決Coinbase的擔憂,起草委員會於6月29日星期四召開了電話會議。普遍取得的一致看法是支援作出讓步——即移除法案中將“UCC第8條”適用於虛擬貨幣的規定,並提出一項單獨且獨立的商法統一法案,規定適用第8條法律。


豁免與臨時註冊

起草委員會意識到虛擬貨幣業務正在迅速發展和演變。作為技術創新的重大領域,起草委員會一方面不希望強制實行大範圍的監管從而扼殺新興初創企業的發展,然而在另一方面又要對一些客戶進行保護。

他們試圖均衡這些擔憂的結果就是從“傾斜”到全面監管。這一過程包括對與各州居民每年進行虛擬貨幣業務金額在5000美元或以下的企業實行完全豁免,無需執照,不受監管。

對於每年與各州居民進行虛擬貨幣業務超過5,000美元但低於35,000美元的企業,該法案規定了臨時註冊程式。雖然標註為“臨時”,但臨時註冊人所需的註冊流程大部分是進行全面許可的企業所需要的,例如擁有最低淨值或儲備金,並擁有相同的一套政策和程式。

一些評論者認為,這些傾斜規定並沒有反映出上次起草會議中所取得的共識。他們認為,根據所涉及的虛擬貨幣業務活動的型別,美元門檻設定應該更為細微。對於長期託管活動,他們認為門檻應該更低,但對於短期交易活動,門檻應該更高。

他們認為,對於長期託管活動,小額豁免的金額應為5000美元以下,但短期交易活動的門檻應為15,000美元。對於臨時註冊,他們認為,對於長期託管活動,門檻應為35,000美元,但對於短期交易活動,門檻應為100,000美元。

此外,有人指出,臨時註冊程式很複雜,其所要求的比全面註冊的公司所需要的一點也不少。


我的觀點

我同意起草委員會納入UCC第8條法律的做法,也同意評論員對委員會提出的傾斜門檻。

應用UCC第8條根據美國法律解決了虛擬貨幣的重大商業法問題。正如其他人所指出的那樣,若沒有根據第8條將虛擬貨幣作為金融資產的協議,虛擬貨幣就屬於UCC第9條的一般無形資產桶。

因此,如果虛擬貨幣的所有者Sally將“所有資產”的擔保權益給予貸方Len,那麼Len只需要在適當的管轄區提交融資報表,就可完善其擔保權益。如果Sally在這種情況下向買方Bob出售其虛擬貨幣,Bob就將虛擬貨幣擔保權視為Len的留置權。

換句話說,Len可以針對現在由Bob從Sally處購買並屬於Bob所有的該虛擬貨幣主張其權利。基本就是在購買虛擬貨幣時不對賣方進行留置權調查,就好像買房子時不做產權調查。但這通常是不可能做到的。更糟糕的是,買方Bob需要擔心,賣方Sally是否從Susie那裡買下了比特幣,並向另一貸方Lester授予了擔保權益。如果Susie對Lester的應付債務違約,那麼Lester就可以對Bob現在擁有的比特幣主張其權利。

授權適用UCC第8條法律就解決了這個問題。第8條中被定義為“擔保權利”的買方對賣方資產的留置權進行了釋放和清算。Coinbase對於UCC第8條法律會引發“在我們的領域內獨特法律體系尚未完善”的擔憂忽視了任何其他法律(如財產寄託法)的適用性也未得到充分發展這一事實。

虛擬貨幣根本就是一種非常新的概念,因此還沒有很多判例法,並且有待開發。第8條規定的優點在於其在50個州間都是統一的,而其他法律體系,如普通的財產寄託法則不是如此。因此,正如在其他背景下所適用的,UCC第8條比任何替代方案都要更好。

而對將第8條法律授權給虛擬貨幣納入單獨統一法案所採取的折中方案的缺點之一就是,直到2018年——該監管法案出臺一年後,才會向各州推薦該法案。它開啟了各州缺乏統一性的大門,因為一些州可能會採取一種法案,但不會同時採用兩種法案,並將解決方案推遲到虛擬貨幣買方面臨賣方債權人提出不利主張的風險之時。我認為在7月14日不要求全面在ULC的“監管”法案中授權適用第8條法律,將錯失機會。

而關於傾斜規定,評論人員提出了一些好的觀點。不同活動的門檻應該不同。短期交易活動的美元價值可能比長期託管活動更快疊加,同時對客戶保護構成較小的威脅。託管總是會帶來貪汙的威脅,容易導致客戶損失全部資金,同時虛擬貨幣交易中的行為不當會造成錯誤定價或搶先交易濫用的風險。

雖然這些都是些不利狀況,但通常不會導致客戶損失全部資金,而風險更可能僅限於客戶所得到的價格比他們本應得到的價格要差。鑑於所涉風險程度不同,該法案應根據所涉及的活動規定不同金額的豁免和臨時註冊門檻。


結論

在僅僅幾周後,ULC將對統一法律進行表決,而該法律可能會為未來幾年美國虛擬貨幣監管制定框架。監管即將來臨,就算還未在你所在的州實施,也會在臨近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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