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美國證監會在DAO和ICO中的立場問題

買賣虛擬貨幣

作者:太一雲合規官謝蓮娜


7月2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下文簡稱“SEC”)釋出的“調查報告”在加密貨幣領域引起了很大轟動。報告指出,被稱為“DAO”的虛擬組織提供和出售的代幣屬於證券範疇,因此應受到聯邦證券法的約束。


但得出這個結論的首要問題是,像DAO這樣一個去中心化的自治組織是否可被認定為是一個法律主體?因為DAO只是一個匿名使用者認可的智慧合約,“可以說不存在,也可以說無處不在”,因此,DAO既非個體,也不是法人。


報告中表示這並不妨礙SEC引用證券法,因為在幕後管理該專案的主體是一家德國企業——Slock.it UG。建立網站、釋出白皮書、維護線上論壇,實施了這些行為的Slock.it及其員工就應當遵守證券法。有意思的是,德國當局將對這一判斷持何種立場?


第二個問題涉及到美國法律的適用性,以及SEC的管轄權。上面提及的兩個組織中,一個是虛擬組織,另一個是德國企業,看起來和美國法律並沒有明顯聯絡。


SEC聲稱其有權介入,是因為DAO代幣至少在一家美國交易平臺上進行交易,包括美國公民及非美籍的美國使用者都在這些交易平臺買賣該專案的代幣。這很有意思,因為大多數交易所都遵守反洗錢規定,會對使用者進行身份驗證,所以只有當代幣進入二級市場時,才有可能確定客戶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存在二級市場交易,SEC又怎麼能夠聲稱其有權介入? 實際上,所有DAO代幣持有者都是匿名的,因此不可能存在二級市場交易。


以上情況涉及到ICO本質特點:分配代幣是匿名的,發行人並不知道代幣持有者是誰,他們是什麼國籍,應該遵守哪些國家的證券監管政策。


正如SEC報告中所述,不僅代幣發行人需要遵守證券法規,上線ICO代幣的數字貨幣交易所和投資者自己也要遵守相應的法規。


這就引出了證券監管的重點:交易,報告中聲稱:任何從事交易活動的實體或個人,必須註冊為國家證券交易所或者進行免除此類註冊的操作。按照這種情況,一家數字貨幣交易所想要讓ICO代幣順利地透過Howey測試,就需要進行證券交易所註冊,經過一系列可信的投資者過濾系統,這樣才可以為投資者提供保護工具等。但很多人不太會自願進行這樣的操作,這些能夠向美國使用者提供代幣服務、而且剛剛開放不久的去中心化交易所看似並不需要進行註冊。


SEC在報告中警告:在投資者公報中使用一些替代術語描述ICO專案,比如將ICO描述為眾籌合約試圖逃避證券法監管並不可行。首先,如果有ICO,證券法很可能適用;其次,眾籌也要遵守眾籌的規定。這一點在眾籌規制詳細、嚴格的中國尤其重要,違反這些規定存在著被視為非法集資的風險。這就不是簡單的行政違規,而是嚴重的犯罪行為了。


討論中會經常忽略一點:每個國家都有各自的證券、眾籌、籌資等相關法律框架。例如,新加坡規定所有數字代幣都被視為資產或合約;而在瑞士,金融市場監管機構已經決定不將數字代幣列入證券範疇,當然這也是相對的,以太坊可能例外。


某種程度上,我認為很少會有ICO專案完全遵守那些條例明晰的證券監管制度,因為這意味著團隊放棄ICO帶來的好處,而這些好處正是ICO自身匿名、交易速度快和傳播範圍廣等特點帶來的。如果受到監管,這樣的ICO看起來不比傳統的IPO有多好,如果監管ICO,是否會阻礙2017年的金融創新?但是也有可能,監管ICO只是改變了金融創新方向而已。


作者簡介:

謝蓮娜:拉脫威亞大學法學、德國洪堡大學歐洲法學學位,以及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位。主要研究方向是網際網路法律,對於國際和區塊鏈行業的法律合規問題進行過深入的研究。


來源:比特幣中文網 http://www.bitecoin.com/online/2017/08/25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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