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外交易銀行卡被凍結不要怕,最全銀行賬戶解凍方法在此

買賣虛擬貨幣

本文比較完整的介紹了比特幣場外交易的主要交易流程,分析了銀行卡被凍結的常見原因及方式,為受害人維護合法權利提供了詳細的法律依據和賬戶解凍的實操建議,作者為上海盈科劉磊和陳禹彥。

tl;dr:合法的解決“凍友”被凍結銀行賬戶的方式,主要有向凍結公安機關申訴、向凍結公安機關同一級的檢察院申訴、向凍結機關上一級的公安局或同級人民政府進行行政複議。

一、otc場外交易流程分析

以法幣與代幣之間的交易為例,一般來說,交易雙方透過在微信群“喊單”的方式,或者在提供法幣交易的交易所內,如火幣、ok 等法幣交易區去買賣。一旦買方拍下賣方掛出來的交易單,賣方在交易所內儲存的代幣即被鎖定,買方在10分鐘之內需要按照指定的賬戶匯款到賣方指定的銀行賬戶,賣方確認收款後,交易平臺將賣方鎖定的代幣劃轉給買方,交易完成。


二、凍結的常見原因及方式分析

由於代幣、如btc、eth、ustd等數字貨幣特有的去中心化屬性,且註冊使用者很難確保完全實現實名認證,所以違法犯罪所得的財產,透過購買數字貨幣來實現洗錢就變得極其方便,畢竟公安刑偵是沒有辦法凍結數字貨幣的。

公安刑偵辦理以上案件凍結銀行賬戶的基本思路為,以電信詐騙為例:電信詐騙的犯罪分子小k騙取到受害人小a的一筆資金,詐騙犯在收到該筆匯款後立即透過交易所,如火幣平臺,購買賣方如小b的數字貨幣來“銷贓”,交易完成後,犯罪分子小k即完成了洗錢行為。過一段時間(大部分受害人幾天之內就會發現自己受騙了)受害人小a發現上當受騙,立即報警,當地警方立案後,立即通知“反電信詐騙網路中心”凍結小a資金流向的所有賬戶,於是小k、小b的賬戶都被凍結了。由於,小k交易的目的就是為了洗錢,所以一個賬戶洗錢結束立即銷燬,賬戶無其他資金進入,那麼賣數字貨幣的小b的賬戶就會遭到凍結,成為另一個受害人,通常小b的賬戶不僅僅只有這一筆賣幣的收款,一般都會有平時生活中儲存的其他資金。但是,公安刑偵不會僅凍結涉案資金,而是全部凍結,包括透過該銀行賬戶購買的基金、股票、理財產品也無法正常變現取出。

以上是最簡單的只涉及一層轉移的凍結,實踐中更復雜的是,小k因為不懂“幣圈”,找到專門協助銷贓的幫助犯小c去交易所買幣洗錢,小c因為在平臺交易次數過多,導致賣方凍結次數過多,平臺大部分使用者識別出來小c的錢有問題,而不與他交易。小c於是找到了手法高超的小d透過多張銀行賬戶來轉移資金,虛構交易行為,因為通常離詐騙犯罪分子的賬戶距離越遠,凍結的概率越低。然後小d再去交易平臺與賣方,比如小f交易。而小f在收到贓款後,又在交易平臺作為買方進行“低買高賣”,該筆涉案資金可能到了七八手、甚至十幾手最終停留在小x、小y、小z的賬戶。於是受害人報警了,從小k到小c一直到小x、小y、小z的賬戶全部被凍結。


三、凍結行為是否“合理、合法”?

以上分析可知:假設受害人小a被騙了30萬,涉案資金在小x、小y、小z賬戶上分別停留了10萬,但是小x、小y、小z的賬戶上各自原有100萬乾淨的自有資金。所以,小x、小y、小z因為收到10萬涉案資金,各自被凍結了無關的100萬資金,你說冤不冤?

首先,如果,你是辦案警方,為了防止受害人財產的流失,接到受害人報警你會怎麼辦?以上分析可知,小c,小d的行為通常構成詐騙犯罪的幫助犯,凍結他們的銀行賬戶,合情合理。同時,小d虛構交易,透過多張銀行賬戶來轉移資金,如果凍結了其他的參與轉移的賬戶,那也會合情合理,參與轉移資金的行為也屬於詐騙犯罪的幫助犯。

其次,在如“火幣”這種交易平臺上進行數字貨幣買賣的行為,不是混過幣圈的專業人士,根本不知道你這是在幹啥?警方很難弄清楚法幣與代幣的交易流程,代幣的市場價值、是否完成支付、以及是否構成合法的交易行為。畢竟,我們國家明面上的政策檔案對數字貨幣持相對保守的態度。所以,警方把你在平臺上賣幣的正常交易行為當做詐騙犯洗錢的幫助犯也是及其正常的。要不然,一些小地方的縣公安局怎麼敢接二連三地把維權的數字貨幣賣方當做犯罪嫌疑人拘起來呢?

最後,之於傳統的線下交易,數字貨幣在交易所平臺上的交易最大的一個弊端是沒有書面合同(包括紙質書面合同、電子書面合同)來保障數字貨幣交易行為。數字貨幣交易通常都是幾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一筆的交易,這麼大額的交易行為,如果是買車、買房肯定是要籤書面合同的。

合同的主要作用之一在於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指為了實現合同的內容,法律上可以認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為此可採用的法律措施。在當事人之間,首先是權利義務關係,其次是權利義務非正常展開時的法律後果問題。

關於數字貨幣交易,如果買賣雙方之間有“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了買賣價格、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警方看到合同就知道我們買賣標的是什麼,如果買賣標的不違法,那麼買賣價格是否屬於正常市場行情價格,如果屬於正常的市場價格,再看支付是否完成,是否確實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交付了數字貨幣。如果這一切都符合合同約定,且不違反法律,則交易行為完全合法有效。

如果警方仍然覺得數字貨幣賣方有嫌疑,就需要提供新的證據來證明買賣交易可能是虛假交易,否則警方對數字貨幣賣方銀行收款賬戶凍結的行為就有濫用職權的可能性。

通常來說,買賣交易的過程中,賣方沒有對買方的資金進行審查的義務,比如,我們去超市購物,售貨員絕不會要求你證明一下用以購買商品的金錢是否屬於合法取得。只要賣方對非法交易資金的來源不知情,且付出了同等價位的商品,實踐中即為合法的交易行為,通常公安都不會凍結,否則人們都不敢做生意、商品經濟社會都無法進行下去。涉及大宗交易金額的買賣行為,如果有合同的存在,起碼證明了買賣雙方對交易行為是達成了一致的約定,梳理了整個交易流程,極有力地儲存了相關證據來證明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數字貨幣的交易行為,如果有合同進行約定,買賣雙方簽字生效,再有法院的判決書支援數字貨幣買賣的判例

同時讓交易平臺證明凍結日期數字貨幣市場的交易價格來證明交易符合“等價交換”,那麼公安基本就沒有理由來凍結賣方賬戶了。


四、如何維護我們的合法權利?

公安機關凍結存款的法律依據有哪些、有沒有對公安凍結措施進行限制的規定?以及被無關凍結了,受害人如何救濟?


(1)公安機關凍結存款的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

發現犯罪嫌疑人將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定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查封、扣押、凍結:

(一)他人明知是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而接受的;

(二)他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取得上述財物的;

(三)他人透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上述財物的;

(四)他人透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上述財物的。


(2)公安機關採取凍結措施受到的相關限制規定: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2012修訂)》第二百三十六條:

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次續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繼續凍結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立案後,應當採取調查性偵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確有必要採取的,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查封、扣押、凍結以及處置涉案財物,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除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以外,公安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式終結之前處置涉案財物。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犯罪嫌疑人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不得超許可權、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並注意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公安機關不得重複查封、凍結,但是可以輪候查封、凍結。

3、《**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

規範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式。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進行。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並通知有關當事人。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涉案財物除依法另行處理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返還當事人的應當及時返還。


(3)如果公安機關不按照以上程式來嚴格規範自己的凍結措施,造成了對無關人員的凍結,如何救濟?救濟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2012修訂)》第一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 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 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 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 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 貪汙、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在收到申訴、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回覆申訴人、控告人。發現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立即糾正。

2、《**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第十三條:

完善權利救濟機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建立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複議、申訴、投訴或者舉報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五、公安機關凍卡的時間有多長?


1、三日之內

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

規範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式。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進行。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並通知有關當事人。

如果公安機關為了防止犯罪嫌人將贓款轉移,將贓款流經的所有賬戶凍結後,經過審查發現,存在犯罪嫌疑人已落網如數供述犯罪的情形,或者確實證明被凍卡的“凍友”跟涉嫌的刑事犯罪毫無關聯,負責任的公安機關會在法律規定的3日內將“凍友”的銀行賬戶解凍。


2、六個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2012修訂)》第二百三十六條:

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次續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繼續凍結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所以,凍結期限六個月到期解凍的原因主要體現在:1、凍結的6個月以內,公安刑偵經偵查發現,已排除對“凍友”涉案的懷疑;2、6個月以後,因其他原因沒有辦理繼續凍結的手續。


3、到期續凍,不確定期限

本律師辦理的“幣圈”銀行卡凍結案件中,凍結時間最長的已經超過四年,從2015年初凍結至今。該類案件凍結時間持續長久的主要情形體現在:1、“凍友”賣幣收到的贓款涉嫌的犯罪長期不能被偵破,嫌疑人不能到案,導致很難排除對“凍友”轉移贓款的嫌疑;2、辦理該起案件的刑警已經調離該崗位,不再負責該起案件,後來接手的刑警在案子沒有到達審判階段,經法院生效判決文書證明“凍友”與本案無關,一般不願意主動研究該案中“凍友”的嫌疑程度,更不願意承擔一定的責任,去嘗試為凍友解凍。所以,從這個角度看,解凍一定要趁早!


六、實操中,凍友如何將賬戶解凍?


1、等三天,看一看

透過以上分析可知,如果負責任的公安刑偵經查明,排除對“凍友”涉嫌轉移贓款的嫌疑,將“凍友”歸類為無關人員,則按照法律規定,在三日內予以解凍;


2、過了三日,仍沒有解凍,去銀行獲取凍結機關的詳細資訊。

三日過後,凍友經嘗試轉賬仍然無法正常轉賬的,則證明仍處於凍結中(這裡吐槽一點:按照規定,公安凍結賬戶需要對凍友進行通知的,而實務中,很多凍友被凍結了一個多月都不知道,因為公安不通知,銀行也不提示,非常不負責任!)。這時候,凍友直接去凍結賬戶所屬的開戶銀行網點,帶著本人的身份證,去銀行櫃檯,跟工作人員說明被凍的情形,讓銀行工作人員告知凍結的公安機關是哪個單位?凍結的文書編號。通常情形,銀行工作人員會給到“凍友”詳細的紙質“凍結資訊”,但也確實有不少刁鑽的銀行工作人員不告知“凍友”任何資訊。這時候很多凍友就吃了啞巴虧,不知所措的等待或者多方打聽。這裡需要告知“凍友”的小經驗是,凍友只需要跟銀行官方客服進行投訴,告知投訴部門自己需要獲取凍結機關資訊去處理凍結銀行卡的事情,否則自己賬戶長期處於凍結狀態,而救濟無門,不合理也不合法。


3、向公安證明自己不涉嫌轉移贓款,即“自證清白”

公安機關如要對“凍友”銀行賬戶採取凍結措施主要有兩個理由:其一,為了固定偵查犯罪的證據,瞭解賬戶相關資訊;其二,“凍友”有涉嫌“轉移贓款”的嫌疑,即有收到贓款所涉嫌的刑事犯罪的幫助犯嫌疑。理論上來說,凍結時間超過三日的,“凍友”即是被公安認定為犯罪嫌疑人,有轉移贓款的嫌疑。但是,尷尬的地方在於,一般在偵查刑事犯罪的過程中,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一般會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但是,在公安那裡具有涉案嫌疑的“凍友”卻不受公安待見,大部分“凍友”主動找公安都找不到。當然,也確實有“凍友”主動找公安,或者公安讓“凍友”過去錄筆錄時,公安將“凍友”進行拘留,即所謂“送到嘴裡的肥肉,可不敢讓你跑了”。但是,這畢竟是少數。


4、“凍友”如何向公安“自證清白”?

關於“自證清白”圍繞這幾個點:


(1)比特幣買賣交易是合法的交易。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王鐵亮與北京多智眾傳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北京大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7)京0108民初12967號,“法院認為:從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見,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但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而是提醒各部門加強對社會公眾投資風險的提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比特幣交易的自由,但需理性投資;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網際網路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不僅僅在該判例中,法院支援了比特幣買賣交易合的法性,目前越來越多的法院已經形成了共識,對比特幣等數字貨幣買賣的合法性進行了支援。


(2)“凍友”對於因為“賣幣”收到的贓款所涉嫌的犯罪不知情

通常,在數字貨幣交易所,如“火幣”、“ok”等交易平臺,進行法幣與代幣的交易時,買賣雙方都是遍佈全國各地的網友,即缺乏認識的可能性。很多“凍友”甚至與支付贓款的“買幣方”僅存在一筆交易,足以說明缺乏轉移贓款的可能;


(3)“凍友”之於“賣幣”收到的贓款付出了同等價位的“數字貨幣”

民法上講究“善意取得”,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某個人(小王)將不屬於他的電腦賣給了你,只要你對這個電腦不屬於小王這個事情不知情,而且電腦已經交付給你了,你因為買這個電腦,付給了小王該物品在市場上的正常價格,那麼即使這個電腦不屬於小王,電腦的原主人也不可以向你主張要回電腦,電腦即屬於你。當然有一些例外情況這裡不討論。

這裡舉“民法”的例子在於,如果公安認為收到贓款的人沒有許可權去使用贓款,那麼可否類推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當然本律師是知道善意取得以無權處分動產或不動產為前提的”,而貨幣適用“佔有即所有”,強行使用似乎“牛脣不對馬嘴”。但本律師認為:民法對善意的購買方進行了強保護,而刑法上的該情形,善意的“幣友”在支付同等價位的數字貨幣後,更應該強保護。

更為重要的是,在任何一個國家,買賣交易的過程中,賣方沒有對買方的資金進行審查的義務,比如,我們去超市購物,售貨員絕不會要求你證明一下用來買東西的金錢是否屬於合法取得。只要賣方對非法交易資金的來源不知情,且付出了同等價位的商品,實踐中即為合法的交易行為,否則因為收到了贓款就被公安凍結收款銀行賬戶,人們都不敢做生意、商品經濟社會都無法進行下去。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民法上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以及這裡的“善意”,即代表對贓款所涉嫌的犯罪不知情,在民法上,如果要證明你是知情的,這個證明責任是由原告來主張你是知情的。本律師認為,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凍友”不是“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這個證明責任應當在公安局,即公安局應當證明“凍友”對其收到的涉案資金所涉嫌的刑事犯罪是知情的。試想,如果一個人對犯罪行為是知情的,為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進行銷贓,那麼為何還會因為收到了贓款去支付了同等價位的數字貨幣呢?而且數字貨幣所具有的去中心化的屬性,支付之後也取不回來了。


前文中介紹過,“凍友”被公安凍卡後,如果公安聯絡“凍友”,或者“凍友”透過髮卡行了解凍到結機關後主動聯絡公安,則“凍友”去公安刑偵錄筆錄或者透過電話瞭解的方式,在提供被凍結的銀行賬戶流水,以及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交易記錄後,刑偵認為“凍友”並不涉及其收到的贓款所涉嫌的犯罪,則在三個工作日內會將賬戶解凍,但這種情況目前不多。如果提交了銀行流水和平臺交易記錄,刑偵還是不能免除對“凍友”涉嫌“轉移贓款”以及其他犯罪的嫌疑時,“凍友”應當如何處理?


七、決定解凍賬戶難度的主要因素


(1)“洗錢”犯罪的贓款流入“凍友”賬戶的流通次數

一般來說,犯罪分子選擇透過在交易平臺上購買數字貨幣銷贓時,犯罪分子取得該筆贓款所涉嫌的犯罪並未立案,從犯罪分子購買數字貨幣到該筆贓款所涉嫌的犯罪被公安刑偵立案,這段時間內,該筆贓款會怎樣流轉,流轉多少次,是無法判斷出來的,畢竟每個案子的情況都不一樣。

如果該筆贓款恰恰流通到“凍友”的賬戶,東窗事發,贓款所涉嫌的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後,公安立即凍結贓款流過的所有銀行賬戶。然而,在所有流轉過贓款的賬戶中,距離犯罪分子銷贓賬戶的距離越近,被公安刑偵懷疑涉嫌銷贓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解凍的難度就越大。此外,如果距離犯罪分子銷贓賬戶越近,且涉案資金仍停留在“凍友”自己賬戶中,即出現“一手黑、二手黑”的情形,刑偵會非常重視,一般不會輕易的為“凍友”主動解凍銀行賬戶。


(2)“洗錢”犯罪所涉嫌的犯罪類別

據本律師瞭解,目前透過數字貨幣來洗錢的的涉案資金一般來自於犯罪分子的“詐騙資金”、“傳銷資金”、“非法經營所獲得資金”等居多,因為該類犯罪涉及到具體的“受害人”,一旦受害人報案,刑偵為了最大可能防止犯罪分子轉移贓款,會選擇凍結“受害人”資金流轉的所有賬戶。

如果涉案贓款所涉嫌的刑事犯罪屬於電信詐騙,集團詐騙,犯罪分子不在我國境內,則公安偵辦的難度非常大,犯罪嫌疑人很難被抓捕歸案,所以,因此類案件被凍結的銀行賬戶,解凍的難度不言而喻,尤其是靠近贓款源頭的數字貨幣賣方。同樣,還有涉及跨國集團洗錢的重大刑事犯罪,一旦這種案件的贓款流入“凍友”的賬戶,為慎重對待該類案件,公安刑偵一般不會輕易排除凍友的嫌疑,將“凍友”的銀行賬戶予以解凍。


(3)“洗錢”所涉嫌的刑事犯罪在立案後所處的辦理階段

隨著我國公安打擊詐騙和傳銷犯罪的手段和力度的不斷加強,該類犯罪被偵破的概率也大為提高,除部分犯罪分子長期逃匿於海外,大部分境內的詐騙犯和傳銷犯罪分子大概率會被公安抓捕歸案。一旦犯罪分子歸案後,公安機關首先進行偵查行為,收集犯罪證據;偵查終結後,公安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重大嫌疑,會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經檢察院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確有犯罪的重大嫌疑,在充分排除可能造成冤假錯案或者不構成起訴條件的情形下,檢察院再將案件起訴到法院審判,讓法官具體審判。

所以,“凍友”面臨收受贓款所涉嫌的犯罪處於以上三個階段(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法院審判)時,“凍友”在哪個階段最容易排除自己涉案的嫌疑,讓相關辦案部門解凍自己的凍結賬戶?

本律師認為:在公安偵查階段和法院審判階段較為容易排除“凍友”的涉案嫌疑,“凍友”銀行賬戶解凍的可能性較高。原因在於:公安在偵查階段會充分了解贓款所涉嫌的刑事犯罪詳情,對“凍友”的交易情形較為了解,如果公安認為凍友不涉嫌刑事犯罪,完全有許可權排除對凍友的懷疑,將凍友的賬戶予以解凍。

但是,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檢察官一般只會審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證據是否充分,一旦充分,滿足起訴條件,則移交法院來處理,對其中的與本案無關的第三人賬戶凍結的情形則具體看下個階段法院的判決。除非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檢察院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但是實務中贓款所涉嫌的刑事案件被檢察院不予起訴的概率極低。而在法院審判階段,法院會對案件進行詳細的審查,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判,對公安機關凍結的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財物進行處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款:“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4)“凍友”能否證明被凍結賬戶的資金來源及合法性

一般來說,公安凍結“凍友”的銀行賬戶,基本會存在一個超額凍結的問題,即是說,不僅僅凍結涉案資金,公安會將涉案資金流入“凍友”的銀行賬戶所有資金予以凍結。新進入“幣圈”的“凍友”很容易證明其銀行卡內除涉案資金之外的資金來源,及合法性問題,以及用於購買數字貨幣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性問題。但是,經常在“幣圈”進行交易的“凍友”,甚至otc平臺的商家,其資金來源複雜,大部分的收益來自買賣數字貨幣的收益,這讓公安不敢輕易對其解除合理的懷疑,從而增加解凍的難度。曾經有凍友做otc商家在諮詢我的過程中告知,其名下被凍結了 幾十張銀行卡,試問公安局刑偵讓其證明其用於買賣數字貨幣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性問題,這有多難?


八、“凍友”可否自證清白?

根據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理論,公安在偵查過程中,應當有充分的證據或者足夠有力的懷疑,才能對相關涉案人員的銀行賬戶採取凍結的措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公安機關立案後,應當採取調查性偵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確有必要採取的,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但是,在實務中,很多公安並沒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慎重對待對幣圈“凍友”的凍結行為。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於犯罪分子透過數字貨幣來銷贓與傳統的犯罪分子銷贓的手法過於相似,且公安一般不太清楚區塊鏈與數字貨幣是怎麼回事。例如,在五年前,電信詐騙的犯罪分子透過電話騙取到受害人的一筆錢,通常是利用一些假身份持有的銀行賬戶分為多筆轉入不同的賬戶,最後在不同的atm機將其取出。而如今的犯罪分子利用數字貨幣來銷贓,更加方便也更加安全。

如果公安不主動認真審查“凍友”是否涉嫌“洗錢”犯罪,“凍友”則可以主動找到公安去證明自己的“清白”,那麼如何證明?第一:在交易網站交易時,買賣雙方都需要進行實名認證,“凍友”作為數字貨幣的賣方,理應知道買方的資訊;如果買賣雙方的居所不在同一個地區,且排除買賣雙方在生活中認識的可能,如果再次證明雙方只存在單筆或不多的交易次數,則間接減少了“凍友”參與銷贓的嫌疑;在這個環節中,必要時申請公安出具調查令向交易所調取買方的詳細交易資訊及註冊資訊;第二,因為收到贓款,“凍友”支付了同等價位的“數字貨幣”,兩者屬於等價交換,這個“凍友”也可以與交易網站客服溝通,嘗試讓其出示相應的交易證明。


九、與“凍友”維權相關的其他問題


(1)犯罪分子除了直接洗錢,還有更新的手法

本律師瞭解到,目前很多詐騙犯透過“三角詐騙”的方式,將幣圈“凍友”坑害不淺,其是透過電信詐騙的方式,以培訓班、理財、保健品等的“由頭”來騙受害人,一旦受害人上當受騙,準備給犯罪分子打款的時候,犯罪分子立即將在數字貨幣交易網站下單購買數字貨幣,然後指示受害人向數字貨幣的賣方進行打款支付。最終是受害人將被騙的金錢支付到數字貨幣賣方的賬戶,而賣方將數字貨幣支付給了犯罪分子。這種三角詐騙的方式,讓數字貨幣的賣方直接收到了贓款,其很難證明其與受害人之間不存在詐騙行為。遇到這種情形需要極其謹慎,關於遇到此類問題應當如何處理,本律師建議:其一,數字貨幣賣方在交易時應當認真核實支付賬戶的資訊與買方在交易網站上的註冊資訊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就撤銷此次交易;其二,如果已經交易了,“凍友”成為“一手黑”的情形,此時“凍友”也是受害人,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報警,讓警方詳細瞭解詐騙的情形。


(2)可否透過“行政訴訟”來倒逼公安慎重對待對“凍卡”問題

本律師檢索了所有相關的判決書發現,希望透過行政訴訟來解決此類爭議,幾乎是行不通,最終的結果都是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其根本原因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受案範圍:第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二) 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刑事訴訟法明確公安機關為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進行凍結措施,所以,公安機關偵查刑事犯罪,對“凍友”的銀行賬戶進行凍結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的管轄範圍。

例如: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邱毛貴與肖梅芳、湖州市公安局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公安行政強制二審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2014)蘇中行終字第0051號中:原審法院認為,作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是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且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就是說只有認為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湖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實施的查封行為屬於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現邱毛貴、肖梅芳要求對本案所涉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向湖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主張權利,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綜上,邱毛貴、肖梅芳起訴的行為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裁定駁回邱毛貴、肖梅芳的起訴。

本律師認為:合法的解決“凍友”被凍結銀行賬戶的方式,主要有向凍結公安機關申訴、向凍結公安機關同一級的檢察院申訴、向凍結機關上一級的公安局或同級人民政府進行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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