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平臺幣涉嫌集資詐騙罪被提起公訴,投資人資金被退還

買賣虛擬貨幣

近日,鹽都區檢察院以構成集資詐騙罪對AFTC幣的發行人提起公訴。

假用區塊鏈概念,採用傳銷方式,以發行虛擬貨幣為手段非法集資的案件,此前多被定性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鏈法律師團隊此前聯合鏈得得和反傳聯盟,釋出了2018下半年的傳銷幣報告:幣之攻守道|2018下半年100大傳銷幣實錄清單)。

AFTC幣被定性為集資詐騙,這意味著涉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如果有的話),有可能會在訴訟終結後,返還給集資參與人。

近期,包括CNNS和二次元網站嘀哩嘀哩(DILI)都因涉嫌詐騙被立案。在詐騙犯罪案件當中,作為參與專案的投資人,有可能被定性“受害人”。

鑑於受害人的身份,合理的採取維權措施,積極配合警方開展調查工作,是有可能挽回損失的,這應當引起所有投資人的注意。

2019年8月14日,人民檢察院案件資訊公開網公開了鹽城市鹽都區檢察院的一起集資詐騙案件的起訴書,起訴書顯示,被告人付某和姜某設立虛擬幣交易平臺,發行AFTC幣,引誘眾多人購買AFTC幣,已經涉嫌構成集資詐騙罪。

ICO、STO、IMO、IFO、IEO,區塊鏈行業融資的名詞層出不窮,我們在此前的文章中曾就這些融資行為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過分析(鏈法研究|我們為什麼說“什麼O都不行”!),我們認為,各種“O”的本質在於向公眾吸收資金,這種行為在當前的監管框架下是違法的。 

O1 案情簡介

被告人付某於2018年3月份與李某等人(另案處理)在網際網路非法設立虛擬幣AFTC幣交易平臺,炒作區塊鏈概念,發行AFTC幣,透過後臺操縱提升幣值,對外以“AFTC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名義進行宣傳推廣,釋出AFTC幣“只漲不跌”、“持幣生息”等虛假誘惑資訊,引誘眾多投資人購買AFTC幣。

被告人姜某明知AFTC幣系被告人付某等人建立平臺發行,存在崩盤風險,造成後期投資人損失,仍以市場三部領導人身份積極參與推廣吸收資金,共吸收了被害人花某某、仇某某等人投資購買AFTC幣,同年6月14日,被告人付某關閉了該AFTC交易平臺。

歸案後,被告人付某、姜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姜某退出部分贓款人民幣175480元併發還給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鹽都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付某、姜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O2 法律分析

2018年8月24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釋出《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指出透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此類活動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

不法分子將“區塊鏈相關概念”加入到非法集資類活動中,而集資詐騙罪屬於非法集資類犯罪當中的重罪,嫌疑人有可能面臨嚴重的刑罰。

什麼是集資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數額較大的,為集資詐騙罪。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集資詐騙罪的必備主觀要件, 如果不能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則不能成立集資詐騙罪。 

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公佈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此外,非法集資行為主要具備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是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付回報;

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這四個方面的客觀表現也表明了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四個特徵,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

也就是說,從ICO到IEO,都有可能屬於非法集資行為。

本案中,AFTC平臺發行AFTC幣,引誘投資人進行購買的行為,本身屬於非法集資。加之使用了詐騙的方法,且有非法佔有之目的,所以檢方認為其涉嫌集資詐騙犯罪。

如果被認定為構成集資詐騙罪,投資人如何追回投資款?

在目前的公訴書中提及,犯罪嫌疑人姜某主動退回了贓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那麼法院在後續對其進行量刑時會予以考慮。

由於案件被暫定性為集資詐騙,那麼後續集資參與人的權利如何保障?也就是投資人(受害人)如何追回自己的投資款?

需要明確的一點是,作為集資詐騙案件的投資人(受害人)而言,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直接主張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九條:

辦理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案件主辦地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歸集涉案財物,為統一資產處置做好基礎性工作。其他涉案地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查明涉案財物,明確其來源、去向、用途、流轉情況,依法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並製作詳細清單,對扣押款項應當設立明細賬,在扣押後立即存入辦案機關唯一合規賬戶,並將有關情況提供案件主辦地辦案機關。

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判決後,有關地方和部門應當在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統籌協調下,切實履行協作義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做好涉案財物清運、財產變現、資金歸集、資金清退等工作,確保最大限度減少實際損失。

根據有關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退賠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一般優先於其他民事債務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

根據“意見”第十條關於集資參與人權利保障問題,集資參與人,是指向非法集資活動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幫助並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除外。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透過及時公佈案件進展、涉案資產處置情況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利。集資參與人可以推選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視案件情況決定集資參與人代表人參加或者旁聽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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