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破冰!一文詳解全球監管態勢

買賣虛擬貨幣

OK區塊鏈導讀】近日,OK區塊鏈工程院舉行了“區塊鏈行業全球監管及相關熱點問題的研討會”。期間與會專家教授在分析美國、新加坡等國監管情況基礎上,概括出四種監管態勢,分享全球監管經驗。

針對香港公佈的加密貨幣新規,將其引入沙盒監管計劃,有專家直言:這是合理納入監管的嘗試,更是一種積極的姿態,將為中國大陸如何有效將區塊鏈納入長效監管機制提供一定的參考和借鑑!

【何為“沙盒監管”?】顧名思義,沙盒就是在一個裝滿細沙的盒子裡我們可以盡情的塗鴉,無論畫的好不好,最後只要輕輕一抹,沙盒裡的細沙又會迴歸平整。

“監管沙盒”的概念由英國政府於20153月率先提出,按照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的定義,“監管沙盒”是一個“安全空間”,在這個安全空間內,金融科技企業可以測試其創新的金融產品、服務、商業模式和營銷方式,而不用在相關活動碰到問題時立即受到監管規則的約束。

文末附:香港證監會虛擬貨幣監管規定原文!

今天上午,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釋出了針對虛擬資產的新規,要求超過10%資產規模(AUM)屬虛擬資產的基金,僅可針對專業投資者銷售,任何投資虛擬資產的基金和經紀機構,均需要向證監註冊。

香港證監會公告稱,推出監管沙盒,以為合資格企業提供一個受限制的監管環境,以便其使用金融科技來進行受規管的活動。沙盒旨在讓合資格企業透過與證監會進行緊密溝通並受到嚴謹監督,識別及處理與其受規管活動有關的風險或關注事項,然後向香港公眾提供服務。

據媒體報道顯示,業內專家就香港將加密貨幣納入沙盒監管及考慮在未來給交易平臺發放牌照一事稱:

一方面,香港是追隨新加坡、英國、加拿大的監管沙盒應用到區塊鏈虛擬貨幣的交易,故而推出這個沙盒監管測試它的風險,所以香港是採用了當前金融發達國家的一些比較有價值的做法。

另一方面,香港對於區塊鏈還是虛擬貨幣的交易採取的是謹慎,但是合理嘗試納入監管的一種姿態,那麼它的成效,對於未來中國大陸如何有效地將區塊鏈納入長效監管機制,提供了一定的參考和借鑑意義。

01 區塊鏈全球監管的4種姿態

1、憂慮而擁抱。如俄羅斯、泰國,最早是反對、禁止,後來這個趨勢很好,分別解禁,憂慮而擁抱。

2、合理而謹慎的監管。如美國,認為這個東西是有風險的,美國國會也開了很多聽證會,但並沒有絕對禁止,而是要鼓勵發展。

3、積極擁抱和監管。如新加坡、馬爾他、直布羅陀這些本國經濟體量和空間比較小的國家,積極擁抱和監管,希望把區塊鏈在本國打造成為引領發展的中心。只要符合本國底線就可以了。比如,直布羅陀以博彩業為主,所以是積極擁抱和監管。

4、排斥、無視,一刀切式禁止。

綜合前面三種全球監管經驗,值得借鑑有以下幾點:

1、協調政治穩定性和靈活性;

如加拿大、英國、新加坡等國家建立監管沙盒,就是這些區塊鏈相關企業,可能是比特幣支付、比特幣錢包應用的企業,可以到這個沙盒裡面監測風險,如果測試發現風險可控就頒牌照,降低要求,推出市場。

2、促進法規銜接;

一個國家如果專門針對區塊鏈要立一個法律,一般需要五到十年以上時間,區塊鏈等金融科技的變化日新月異,發展非常快,所以就會出現一個有趣的問題,五到十年以後這個法律正式出臺了,但曾經打算規制的物件已經發生變化了,甚至已經不存在了,所以依靠立法來監管某一個業態,尤其區塊鏈,往往會出現一種無可奈何的局面。

在國際經驗方面,新加坡、瑞士並沒有急於針對區塊鏈出臺相關的政策法律,而是儘可能把某些業態納入到傳統法律裡來監管。

新加坡有《證券法》,如果發行代幣是符合證券型別的,必須註冊、提交招股說明書等等,要符合傳統法規的要求,這方面美國也很相似。透過這種方式解決了法律難以跟上新業態的侷限性。

3、嚴守底線的監管;

區塊鏈領域帶來最大的風險就是金融的風險,無論是在區塊鏈領域還是在傳統金融領域,風險都是有相似形的,金融本質並沒有發生大的變化。

因此各國家無論是針對區塊鏈專案ICO的融資還是虛擬貨幣的交易,通行的底線都有共通性,如、交易平臺一定要搞使用者識別(KYC),一定要執行《反洗錢法》《反恐怖主義融資》,必須保護客戶權益和保護交易平臺的網路安全,這些底線在幾乎所有主要國家的區塊鏈監管政策裡,都能體現。

2017年日本修正《資金結演算法(修正案)》和今年5月份泰國出臺的《皇家數字資產法令》裡都有共通性,即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必須讓自有資金和交易客戶的資金能夠有一定隔離,就來自於日本2013年的“門頭溝”事件,出現客戶的錢被偷走,所以必須把兩者的錢分開。

未來其他國家出臺監管政策,這一條肯定有,也逐漸成為一個底線。

4、需要監管者和從業者有良好的溝通和協商;

因為區塊鏈屬於新興技術,發展的特別快,立法者或監管者沒有對這個行業有一個深刻的把握,打算出臺監管政策和方案可能和這個行業發展的動態會有一個巨大的差別,所以需要兩者協商。

比如,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當地區塊鏈行業協會、區塊鏈企業來溝通、摸清楚這個行業在當地和全球最新發展動態,所以是緊密跟蹤。韓國有區塊鏈協會,制定很厚的治理章程,把這個東西送交給監管者。

最值得關注的是美國聽證會模式。美國國會針對區塊鏈,去年召開兩次,今年召開兩次,美國國會下面的農業委員會也搞了一次區塊鏈聽證會,還有金融委員會也召開了聽證會。

這種聽證會模式值得參考,因為每次召開這樣的聽證會就會把行業頭部企業,如coinbase,還有區塊鏈法律專家召集起來,包括一些非營利機構等召集在一起,透過聽證會的質疑和論證、辯論,有助於把國家或立法者對這個行業的憂慮充分表達,讓研究專家和從業者的考量充分表達,在此基礎上達成國家共識,然後在此基礎上立法。

這種法出臺的過程有助於使法的規則儘可能最接地氣、最切合鼓勵區塊鏈的發展,然後控制其中的風險。這種聽證會模式在中國十分值得效仿。

中國也有類似的,最近網信辦要出臺《區塊鏈資訊服務行業管理規定》,會召集行業研究專家來進行論證,修訂以後,在網上公佈,徵求意見稿。

02 區塊鏈對監管的挑戰

1、跨境的挑戰;

這裡講的區塊鏈,是公有的區塊鏈,主權國家試圖立法來監管虛擬貨幣交易所和ICO

20185月份,泰國透過的《皇家數字資產法令》,對虛擬貨幣交易所做了嚴密的規範,這個《皇家數字資產法令》是參照《證券法》的監管模式,具有參考價值、借鑑意義。

然而,日本也好或美國也好,單純一個國家、一個主權國家出臺對區塊鏈某個監管的法案或規則很容易落空,或者當某個國家或某些國家全面禁止ICO或者虛擬貨幣交易所都容易落空,因為全世界只要有一個國家,哪怕是一個島國和很小的地方,在監管和司法領域對這個行業表達一個友好,另外一個主權國家所謂的監管可能就會沒有效果。

所以,全球任何一個主權國家各自為政式的監管提出了巨大挑戰,哪怕是美國的司法管轄能力非常強,但是也容易失去效果。

2、虛擬貨幣的創生就是為了實現匿名,保護隱私。

用虛擬貨幣從事違法違規的比例可能會很少,但是總是存在的,如洗錢等等。這種業務形態不再使用傳統的金融銀行賬戶或跨境SWFT,就使得美國、中國或其他國家要追蹤相關犯罪和反洗錢或恐怖主義的融資,而帶來巨大的挑戰。

3、區塊鏈天然容易資產證券化;

無論是token還是各種幣,天然容易證券化,並且是跨境的證券化,所以將來會導致很多固有產權對映到這個鏈上以後形成一定份額。

當前中國法律對這種證券化行為有嚴格的監管,這種業態的發展如何和現有傳統法律之間產生良好的協調,推動這種技術,也是巨大挑戰。

4、區塊鏈天生自然營銷模式;

任何一個幣的持有者如果期待幣的價格增長或往上升,一個很重要的模式就是希望有更多的社群來參與,這是一種常規的模式。

所以現在看到很多所謂的ICO專案為了加快自己的產品和市場推廣,一個很重要的做法就是要培育社群,或者透過空投來吸引大家關注。

這種模式如果沒有有效監管,就很容易從營銷和傳銷之間界限模糊化,而這種營銷模式沒有辦法簡單套用當前傳銷的監管規則,這也是對監管的一種挑戰。

此外,還有一點,網信辦前幾天公佈的區塊鏈資訊服務監管草案有密切關係。

大量公有的區塊鏈都沒有特定的主體,也就是說一旦被研發者研發完畢推動到市場,任何一個人都可以隨時加入或退出。這些網路節點,像比特幣、以太坊網路節點在1.2-1.5萬,遍佈在全世界各個地方,隨時進去,可以隨時退出。

這些主體一定程度可以忽略做這種區塊鏈沒有特定主體,或者沒有一個特定的主體,這個時候如果裡面出現一個bug、網路漏洞或某一個人資產在這裡遭受了損失,要尋找某一個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時,又出現很大的難題。

與此相對應,也沒有特定使用者,所謂沒有特定使用者,就是說在使用公有區塊鏈時可能不需要註冊,沒有我們所理解的賬戶,如QQ號碼、微訊號碼、電子郵箱,沒有傳統使用者註冊模式,只要啟動這個程式就能應用,只是一個公鑰的地址,能否對比現在賬戶,銜接我們資訊服務監管的草案,這其實是一個極具挑戰的問題。由於沒有傳統的賬戶模式,監管時也可能失去要規範的物件。

總之,作為一個新型業態,區塊鏈在很大程度上挑戰了國際範圍內的法律規則,因為是一個新型的技術或行業,未來企業可能沒有董事長、沒有股東,隨時加入或隨時退出,我們法律或監管規則如何應對?希望和各位一起深入交流和探討,探索更好的一種答案。

以下為香港證監會虛擬貨幣監管規定原文: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關注到,投資者對於透過基金及香港的無牌交易平臺營運者接觸虛擬資產的興趣愈來愈大。證監會識別到投資虛擬資產所引起的重大風險,並於下文載述。為應對有關風險,證監會現正就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銷商應達到的監管標準發出指引,同時亦正在探索有關可能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概念性框架。

背景

科技正在改變金融業的面貌。分散式分類帳技術提供一個以不記名的方式數碼化地記錄虛擬資產擁有權的途徑,並有助促進點對點交易。虛擬資產是以數碼形式來表達價值,亦稱作“加密貨幣”、“加密資產”或“數碼代幣”。這類資產的特點是具備不同形態並不斷演變,意味著它們既可以是或聲稱是一種付款方法,亦可令代幣持有人有權獲得現在或日後的盈利,或讓其獲得某產品或服務,或同時兼具上述任何功能。

自從最廣為人知的數碼代幣比特幣(Bitcoin)於2008年面世後,全球公眾對虛擬資產的興趣倍增。比特幣與其他數碼代幣的市值在20181月初創下高峰,估計超過8,000億美元(1)。目前有超過2,000種不同的數碼代幣在世界各地買賣,估計總市值超過2,000億美元。雖然數碼代幣的合計市值與高峰時相比已大幅下跌,但仍有很大的成交量。此外,市場對投資虛擬資產的基金的需求亦不斷增長。

縱使虛擬資產未有為金融穩定性帶來重大風險(2),但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廣泛共識是,虛擬資產在投資者保障方面造成重大風險。視乎監管權力範圍、有關活動的規模及它們對投資者利益的影響,以及虛擬資產是否被當作為適宜加以規管的金融產品,各司法管轄區對這些風險的監管對策各有不同。

在香港的現有監管制度下,假如涉及的虛擬資產不屬於"證券""期貨合約"(或同等金融工具)的法律定義範圍,其市場便可能不受證監會監察。因此,若投資者經不受規管的交易平臺買賣虛擬資產或投資由不受規管的投資組合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虛擬資產投資組合,便不會享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提供的保障,例如確保穩妥保管資產及市場公平和開放的規定。假如平臺營運者及投資組合管理公司不受規管,其適當人選資格(包括其財務穩健性和勝任能力)便未經評核,而其操作亦不受任何監察。

與投資虛擬資產相關的風險

虛擬資產對投資者造成重大風險,當中部分是因虛擬資產本身的固有性質與特點所致,而另一部分則源自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或投資組合管理公司的營運。

估值、波動性及流通性

虛擬資產一般欠缺實體資產支援或政府擔保,亦不具實際價值。目前,某些虛擬資產類別並沒有普遍接納的估值原則。二級市場上的價格會因供求而受到影響,及具有短暫和波動的性質。如果虛擬資產的資金池規模細而零散,投資者所面對的波動性便可能進一步擴大。

會計及審計

在會計的專業範疇內並無協訂標準與行業慣例,說明核數師應以何種方式進行保證程式,從而就虛擬資產是否確實存在及其擁有權取得足夠的審計證據,及確定估值的合理性。

網路保安及穩妥保管資產

交易平臺營運者及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可能將客戶資產存放線上上錢包內(即存於有網際網路介面的網上環境),而線上錢包容易受駭客入侵。網路攻擊導致駭客入侵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及虛擬資產遭盜取的情況普遍。受害人可能難以向駭客或交易平臺追討損失,其金額可高達數億美元。

鑑於可供選擇的合資格保管人解決方案有限,虛擬資產基金面對獨有的挑戰;而可供選擇的解決方案亦可能並非完全有效。

市場廉潔穩健

與受規管的股票交易所不同,虛擬資產的市場仍處於萌芽階段,及並非在一套受認可及具透明度的規則下運作。運作中斷、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時有發生,而這些情況均會造成投資者損失。

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虛擬資產一般以不記名方式買賣或持有。尤其是,允許法定貨幣與虛擬資產兌換的平臺在本質上出現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風險較高。假如涉及刑事活動,投資者便可能因執法行動而無法取回投資。

利益衝突

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可能同時擔當客戶的代理人及主事人。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像傳統交易所、另類交易系統或證券經紀商那樣,可利便虛擬資產的首次分銷(如首次代幣發行)及/或二級市場交易。若這些營運者不在任何監管機構的監察範圍內,利益衝突便難以被偵測、監察及管理。

欺詐

虛擬資產可能被用作為欺詐投資者的手段。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或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在允許虛擬資產在其平臺上買賣或為其投資組合投資虛擬資產之前,可能未進行足夠的產品盡職審查。結果,投資者可能成為欺詐的受害者並損失其投資。

現有監管制度

證監會已發出多份通函,澄清有關虛擬資產的監管立場(3)。若虛擬資產屬於"證券""期貨合約"的定義範圍,則該等產品和相關活動便可能屬於證監會的監管範圍。證監會亦在日期為201861日的通函(4)內提醒中介人,假如它們有意提供涉及加密資產的交易和資產管理服務,便須遵守《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下的通知規定。

證監會已針對在進行與虛擬資產相關的活動時可能違反證監會的規則及規例者,採取一系列行動,包括提供監管指引、發出警告信和合規函,以及採取監管行動(5)。

然而,許多虛擬資產並不構成"證券""期貨合約"。此外,管理只投資於不構成"證券""期貨合約"的虛擬資產的基金不算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明的"受規管活動"。同樣地,僅就不屬於"證券"的定義範圍的虛擬資產提供交易服務的平臺營運者,亦不受證監會規管。儘管上文所述,假如公司從事分銷那些投資於虛擬資產的基金,則無論該等資產是否構成"證券""期貨合約",它們均須獲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註冊。

I. 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銷商的監管方針

證監會在應用監管權力時,若根據傳統做法將金融產品歸類為"證券""期貨合約",將導致許多虛擬資產的投資者得不到保障。證監會決定採取一個成功機會較高的做法,以便將絕大部分的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活動納入其監管範圍內。下文概述有關監管框架的關鍵原則及監管標準。

(a) 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

(i) 監察範圍

以下類別的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將須受證監會的監察:

o 管理完全投資於不構成"證券""期貨合約"的虛擬資產的基金並在香港分銷該等基金的公司

o 這類公司由於在香港分銷這些基金,故一般須領有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牌照。證監會亦會對管理這些基金的活動施加發牌條件,藉此進行監察;及

o 就管理"證券"及/或"期貨合約"的投資組合而領有或須申領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的牌照的公司

o 如這類公司亦管理完全或部分(受最低額豁免規定(6)所限)投資於並不構成"證券""期貨合約"的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則證監會亦將透過施加發牌條件,對有關的管理工作進行監察。

(ii) 監管標準

為了向投資者提供更佳保障,證監會認為,如持牌的投資組合管理公司有意投資虛擬資產,即使它們所管理的投資組合(或投資組合中的某些部分)完全或部分投資於虛擬資產,不論這些虛擬資產是否構成"證券""期貨合約"7),它們都應遵守基本上相同的監管規定(8)。

為此,證監會已制訂一套標準條款及條件(條款及條件),當中包含現有規定的重點條文,並已按需要對該等條文進行修改,以便更有效地應對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舉例說,只有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定義的專業投資者才應獲允許投資任何虛擬資產投資組合(受最低額豁免規定所限)。該等條款及條件是以原則為本的,因此一般應適宜作為發牌條件施加於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但可能須視乎個別管理公司的業務模式作出輕微修改及說明。部分的主要條款及條件載於本宣告附錄1《適用於管理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持牌法團的監管標準》。

(iii) 發牌程式

如牌照申請人及持牌法團現正管理或計劃管理一個或多於一個投資於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便須知會證監會(9);證監會知悉有關情況後,首先會尋求瞭解該公司的業務活動。若該公司看來有能力符合應達到的監管標準時,便會獲提供該等建議的條款及條件(如適合),而證監會將會與該公司商討及基於其特定業務模式進行修改,確保建議的條款及條件是合理和適當的。

如牌照申請人不同意遵守建議的條款及條件,其牌照申請將會被拒。同樣地,如現有的持牌法團擁有虛擬資產投資組合而不同意遵守建議的條款及條件,便須於合理時間內,將這些投資組合內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倉。

建議的條款及條件在獲得牌照申請人或持牌法團的同意後,便會作為發牌條件予以施加。

持牌法團若未能遵守發牌條件的話,很可能會被視為干犯了《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失當行為。這將對其適當人選資格構成負面影響,並可能導致證監會採取監管行動。

(b) 虛擬資產基金分銷商

在香港分銷(完全或部分)投資於虛擬資產的基金的公司將須領有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牌照或註冊。因此,這類公司在分銷這些基金時須符合現有規定,包括提供適當建議的責任。鑑於對投資者構成重大風險,故證監會在於2018111日發表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銷虛擬資產基金》內,就於分銷虛擬資產基金時應達到的標準與作業手法,提供進一步指引。

在這個安排下,在香港可供選擇的虛擬資產基金若本身尚未由第I(a)(i)部分提述的該等公司所管理,則這些基金仍將會由第I(b)部分提述的公司分銷,而這些公司全部均受證監會的監察。這樣,不論是管理還是分銷這些基金,都總會受證監會規管。

II. 探索對平臺營運者作出監管

另一方面,證監會亦於本宣告闡述有關可能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概念性框架,以期探索是否適宜就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作出規管,並在探索階段後作出結論。若證監會擬就任何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發牌,則建議針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操守監管標準應與該等適用於現有的自動化交易服務持牌供應商的標準相若。

證監會認為,在概念性框架下的監管方針如得到落實,可為該等有能力並願意依循嚴格標準與作業手法的平臺營運者提供一個合規途徑,並可將持有牌照與不打算申領牌照的營運者區分。

部分全球最大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被看來在香港經營,但卻不屬於證監會(10)及任何其他監管機構的監管範圍。鑑於投資者保障問題嚴重及考慮到國際發展,證監會認為有需要嚴肅、全面地探索應否(及如應該的話)和如何根據現有權力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

為了對這個概念性框架進行具意義的研究,證監會將與那些有意並已證明其致力依循應達到的嚴格標準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合作,方法是將它們納入證監會監管沙盒(11)。

在初步探索階段,證監會將不會向平臺營運者發牌;相反,會與平臺營運者討論應達到的監管標準,並就這些標準觀察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真實運作情況。證監會亦會考慮其建議的監管規定在處理風險及提供適當的投資者保障方面的成效,並基於這些平臺在沙盒的表現,嚴謹地考慮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實際上是否適宜受證監會規管。將予考慮的因素包括建議的概念性框架是否足夠及有效;遵守條款及條件的能力;投資者利益;以及本地市場和國際監管發展。

鑑於平臺營運者的相關技術或業務模式的固有特點,證監會最終可能會認為所涉及的風險無法於其所建議的標準下妥善處理及不能確保投資者得到保障。在此情況下,證監會可能決定平臺營運者不應受到證監會的規管。舉例說,由於虛擬資產的相關技術區塊鏈具備不記名的這個關鍵特點,證監會現階段並不肯定平臺營運者能否滿足應達到的打擊洗錢標準。證監會亦須考慮整個虛擬資產行業的迅速演變,以及國際監管發展,包括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國際證監會組織)所進行的工作。這個探索階段對於證監會來說十分重要,以供本會了解平臺營運者的實際操作情況,而釐定這些平臺是否適宜加以規管。假如證監會在此階段結束時作出正面的判斷,才會考慮向合資格的平臺營運者批給牌照。為免公眾對平臺營運者的監管狀態有所混淆,在現階段,沙盒申請人的身分及有關的商討細節將會保密。

如證監會向合資格平臺營運者批給牌照,便會施加適當的發牌條件,而該營運者將進入沙盒的下一階段。這通常意味著營運者須更頻繁地作出彙報、受到監察和受到審查,以便它們能藉著證監會的密切監督,制定嚴格的內部監控措施,及處理因進行業務而引起的任何證監會關注事項。證監會亦可在該等營運者於沙盒運作時,透過與它們的緊密溝通,進一步考慮或改善其規管及監察方針。經過至少12個月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可向證監會申請移除(12)或修改部分發牌條件及退出沙盒。在這階段施加的發牌條件(與條款及條件)將會如常公開。

有關概念性框架的詳情載於附錄2《可能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概念性框架》。

證監會將會留意虛擬資產的相關活動的發展,並可能在適當時候發出進一步指引。

市場參與者如有任何疑問,請與金融科技聯絡辦事處([email protected])聯絡。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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